2013年8月20日星期二

维权网: 安徽宣城拆迁户彭文志、彭文军两兄弟因坚持上访遭构罪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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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拆迁户彭文志、彭文军两兄弟因坚持上访遭构罪刑拘
Aug 20th 2013, 02:0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本网此前报道,安徽宣城彭文志、彭文军因自家房屋被城管强拆,走上维权路。

2013年7月,彭文志去北京上访,回到宣城以后,8月5日被当地警方以扰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日。8月13日,彭文志还没有释放,他的弟弟彭文军被以涉嫌偷税漏税罪刑事拘留,彭文志也被以涉嫌偷税漏税罪刑事拘留,转移到了看守所。

根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介绍,本案程序多次出错,彭文志在8月12日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文号为27号,彭文军在8月13日被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为26号。有人质疑说,公安局这样倒着发拘留证,可能是因为拘留有指标的。同时根据彭文志前妻杨小玉提供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看,既没有被拘留人姓名、也不该向已经离婚的前妻送达通知,这个刑事拘留通知书应该是无效的。

李刚律师还介绍,本案实体上更是荒诞的离奇,彭文志、彭文军是失地农民,为了自谋生路,经村民联名同意,社区报街道同意他们三人将大桥底下的场地平整以对外出租,刚刚见收益,就被查税。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指定的偷税漏税立案标准,逃税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彭文志等没有收到税务局的追缴通知书,都不知道要交多少钱,怎么能构成犯罪呢?

参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4/blog-post_5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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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芜湖朱小平诉公安处罚案,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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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朱小平诉公安处罚案,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将开庭
Aug 20th 2013, 02:1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8月21日下午2点在该院7层58法庭公开审理芜湖朱小平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案,希各周知,旁听须携带身份证。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3年6月25日向芜湖朱小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朝行罚决字【2003】003979号),称"现查明2013年5月26日9点许,朱小平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抓获......现决定给予朱小平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折抵2013年6月15日至6月25日刑事拘留,不再执行。送达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

朱小平家于2010年5月7日遭遇法院强拆,在强拆过程中,朱小平与三姐朱小红被司法拘留。其父朱家晨于2012年4月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期间,心脏病发作,于2012年9月20日不幸去世。该行政诉讼由老伴吴昌兰和五个子女继承。朱小平因上访失去了工作。

2013年5月26日,朱小平与母亲及三个姐姐在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喊口号,被警察抓获。朱小平四姊妹被刑拘,朱小平与二姐朱小玲转为行政拘留,于6月25日释放,大姐朱秋霞和三姐朱小红还在关押。朱小平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朱小平认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

朝阳区公安分局认为"朱小平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抓获......现决定给予朱小平行政拘留十日。"首先,这里的"他人",容易引起误解。朱小平与其母亲和姐姐共5人,从法律角度来考察,属于亲属,而不是"他人"。其次,本案不存在"聚众"问题。母女一起上访,能称为"聚众"吗?一家人天天在一起吃饭,可以称为天天聚众吗?再次,联合国开发署属于机关,而不是公共场所,故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的事实。况且,2013年5月26日是星期天,机关不上班,何来扰乱联合国开发署的秩序呢?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拘留10天,但实际朱小平被拘留了30天,即超期拘留20天。

值得一提的是,朱小平母女喊口号,即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太牵强附会。喊口号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并没有给任何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影响社会秩序,故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况且,他们喊的是"我要人权"、"还我家园",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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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河南农民李孟福30余万元绿化花木被砍伐,多年求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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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李孟福30余万元绿化花木被砍伐,多年求诉无门
Aug 20th 2013, 02:1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高鸣报道)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巩义市农民李孟福与芝田镇稍柴村村委签订协议,经村支两委同意在本村的南石河开荒造地,栽植培育绿化花木。2009年5月11日,芝田镇政府的引资项目河南永安水泥责任有限公司建厂占地,因李孟福不是本镇人,芝田镇党委政府在处理建厂占地中,由时任镇党委书记王向阳(注:现任巩义市市长助理、中共巩义市委群工部部长、巩义市信访局局长)指派镇纪检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王要江,套通水泥厂一起弄虚作假,在李孟福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李孟福种植的绿化苗木假报成杨树办理了《砍伐证》。2009年6月17日在半夜间十二点钟雇用40余人,将李孟福辛辛苦苦已经种植了八年(当时栽植时就是已经生长多年的苗木)之久,价值30多万元的花木三亩3014棵在未给一分钱的情况下从半腰砍掉。

李孟福说:"他们占地、砍树没有通知我,并出动大型装载机将我家被褥等物品推入土中。砍树后,出动60多人的棒子队将我88岁的父亲等五人打伤住院,有住院病历和相片为证。 王向阳、王要江等人利用权力之便,胆大妄为、官商勾结,采取偷梁换柱之法,从而取走应给我家的他们所谓的苗木移植费八万元整,而我家则分文未得"。

据了解,移植费就是让李孟福把已经砍下的树移植到别的地方的费用,以此来削除此案件,而李孟福不同意,结果这八万元也被别人领走了。

事发后,李孟福家曾先后几十次到巩义市法院对水泥厂侵权一案提起诉讼,而法院百般刁难不予立案。李孟福家又先后九次上访郑州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次强烈要求给予立案,中、高两院院长也曾多次指示巩义法院给予立案,国家林业局也曾派三名处长亲临巩义调查此案,但巩义市仍我行我素,均无效果。无奈,李孟福全家老小,只有级级上访。将近七年多来,李孟福家已封封编号,向县、市﹑省、中央发信2900多封控告信,六次进京上访,但因地方政府之腐败,案件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李孟福家的损失补偿分文未得。

河南省巩义市,固有宋代七帝八陵之称。一眼望去,在巩义市的芝田镇地域之内,就葬有三个庞大的皇帝墓群。著名的永定陵后面的包拯墓,就离该镇政府大院也不过几千米远。然而,就在这历史上著称"包青天"的葬身之地,如今百姓却冤声载道,哭天无泪。

李孟福说:"在这个也只不过有四万人口的小镇上,当今常年进京上访的各种案件就有32起,常年上访省、市的案件不计其数。试问:是当地百姓吃饱了肚子无事干而无理取闹?还是地方政府腐败,官员不作为、乱作为而胡作非为呢?以上事实均无半句假话,呼吁全国媒体同胞相互关注。我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李孟福手机:1393853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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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四川蓬溪县养殖有限公司李丽因拆迁被暴打致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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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蓬溪县养殖有限公司李丽因拆迁被暴打致重伤
Aug 20th 2013, 02:1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省蓬溪县勇利养殖有限公司在蓬溪县修建遂光高速公路时,遭遇拆迁,不但没得到任何赔偿,其法人李丽还于8月15日被由政府官员、警察带队的强拆人员暴打致重伤,现在遂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2011年,蓬溪县招商引资,经县政府审查同意,蓬溪县勇利养殖有限公司与蓬溪县蓬南镇政府签定引资协议后在蓬溪办养殖场,项目地址确定在蓬溪县蓬南镇钟山村6社,公司分三期总计投入人民币3800万元兴建猪场、综合办公楼、饲料生产加工房、库房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出栏生猪2.4万头,年产值达3.8亿元,创税利4000万元。在蓬南镇政府协调下于2011年8月5日与蓬南镇钟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征得蓬溪县国土资源局、蓬溪县畜牧局的同意后,于2011年9月开始启动一期项目,在租用生产场地上修建780㎡房屋(已修建520㎡),打100米以上深井3口,租用大型机械平整场地20余亩,修建便道车行路40米,接通动力电源、修边沟等,并支付租地、赔偿青苗、果树、树木费等,一期项目总投资近200万元。2011年,蓬南镇政府告知遂广高速公路要通过并占用养猪场土地,要求立刻停工。公司停工后一直静候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但事隔一年没有任何单位与公司恰谈善后处理事宜。高速公路承包商还放风说,不给养猪场任何赔付。

2013年6月21日下午,蓬溪县交通局党组成员遂广高速路协调办主任唐小辉把李丽叫到蓬溪县蓬南镇党委书记申成勇的办公室里,当着政府官员和公安局法制科的人,威胁李丽说:"高速路承包商财大气粗,有的是钱,不同意就要来打人,打了也没有人能奈何,后台也硬得很。"

8月15日上午在县交通局长廖高的指派下,由唐小辉亲自带队,组织蓬溪县公安局法制科长蒋志才和16名治安队员,以及不明身份的6人,分别乘坐一辆警车和六辆小车气势汹汹的来到养殖场,用挖掘机进行推土施工作业,李丽与其妹妹李瑶2人前去要求在目前未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停止作业协商解决。唐小辉当时说:"今天不跟哪个协商,给我打"。治安队员和不明身份人员在唐小辉的命令下一哄而上,抓住李丽的头发和两只手,对着头部和腹部以及身体其他部位就是一阵猛打,李瑶看到李丽被围殴时不敢上前,于是跑开用手机对施暴现场进行拍照,被三名治安队员看到后跑上去把李瑶的手机抢了,取了储存卡后把手机甩在地上甩烂,然后抓住其头发用拳头狠狠击打她的头部。政府官员及警察见此情景欲开车离开,李瑶上前拦住喊救命,副镇长上去拉李丽走了,李丽当时已疼痛得无法行走,只有瘫坐在石头上喊救命,政府官员及警察开车走了。治安队员和不明身份的人员听到李丽呼喊声就说:"你狗日的还喊得,我们再转去打安逸"。于是又转来了6人再次对李丽进行一通拳打脚踢。李瑶见打凶了,就给打人的说:"你们不要打了嘛,再打就打死了" 。打人的人员见李丽瘫在地上已动弹不得了才住手并扬长而去,唐小辉等人这时才收兵上车离开现场。

当时在现场围观群众二三十人都敢怒而不敢言,只有骂共产党黑暗,政府支持黑恶势力。九点半钟发生此事后李丽在烈日下暴晒到十二点,在他们一伙人走了后才有群众敢拨打120送到蓬南镇中心医院急救。送到医院时李丽当时昏迷状态,右眼被打得青肿,无法睁开,面部、头部严重浮肿,经抢救苏醒后,李丽感觉头部和腹部剧烈疼痛,到下午4点左右李丽出现强烈呕吐。医生根据当时严重的状况,建议立即转院救治,于是李丽的亲人才将其转到遂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此事发生后,李丽的亲人向市县政府发出求救信息,均无任何回音。

李丽在病床上表示,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将由亲属陪同到市委、市政府处申冤,静坐,甚至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向社会控告政府官员的腐败。

李丽联系电话:1380826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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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两天前,本网曾报道了:四川蓬溪向篷南镇维权农民被打断双腿和打破头颅(图)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8/blog-post_4060.html?spref=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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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邱学良房屋被强拆16年,政府不承认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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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邱学良房屋被强拆16年,政府不承认其违法
Aug 20th 2013, 02:1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 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安西巷1号的邱学良,在诉讼其房屋被强拆的案件中,三级法院明显违背法定程序偏袒武侯区政府,对邱学良在诉前要求武侯区政府履行行政义务的请求被其转到信访部门处理的错误行为不予指出,反而认定成邱学良的过错,不作实体审查,仅纠缠与程序审查,将一个连武侯区政府都否认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作出驳回申诉人诉求的理由。 

据了解:1996年邱学良在外地期间宅基地房屋被拆除,回到成都后,多次找到所在地武侯区政府、国土局、街办等有关部门询问,均称不知情。2006年申诉人曾提起过房屋拆迁赔偿诉讼,被诉主体是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肖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企业公司(原村集体企业)、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的用地人),诉讼中竹园社区和红牌楼企业公司均辩称未参加征地拆迁,东泰商城公司辩称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未参加拆迁,三家均举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于成都市国土局、武侯区国土局均否认是涉案土地的征地主体,2007年申诉人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侯区国土局提交该宗土地征地拆迁资料,经过长达11个月的诉讼,武侯区国土局在2008年10月23日才向武侯区法院提供了不完整的成都市政府【1992】127号文件的复印件。可以确定邱学良宅基地房屋的土地的土地征用单位是武侯区人民政府。 

可笑的是武侯区政府在一、二审审理中、在法庭上均明确表示没有参与肖家河村十组土地的征用、安置、拆迁工作。也就是说:武侯区政府自己从没有就邱学良房屋拆迁作出过拆迁安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过邱学良的努力,直到12年后才知道了确切拆除了自己房子的责任人后,2008年11月4日邱学良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侯区政府承担拆迁赔偿义务,然而,三审的成都市中级法院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判决邱学良败诉。

邱学良说:"不管从何种角度看,我的诉讼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应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事实"(房屋被拆除),还应当包含:行政主体、相对人及与事实相关联的拆迁、安置、补偿、赔偿内容以及救济措施等。两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确切的知道涉诉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安置、补偿的行政纠纷,且被诉武侯区政府否认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我显然不可能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土资源部1999年12月24日《关于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第一条规定:"征用农场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邱学良说:"依据上述规定武侯区政府应当是肖家河村十组土地的征地主体,并应当持有肖家河村十组土地征用、安置的全部证据材料,但武侯区政府没提供任何该方面的证据,连成都市政府【1992】127号文件的原件都没有出示,虽经我当庭一再请求一、二审法院要求武侯区政府提供,但一、二审法院并未要求,也未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实,只要武侯区政府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证明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本案的真实性和本案涉及的实体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确切的知道涉诉行政行为是涉及不动产拆迁、安置、补偿的行政纠纷,且武侯区政府否认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那么邱学良显然不可能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在裁决时一、二、三审法院仅以申诉人知道房屋被拆除这一事实结果推定申诉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内容便援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认定申诉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一、二、三审法院得出结论认定邱学良在1996年11月已经知道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出具认定邱学良应当知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内容又是什么?证据在哪里?即便如三审法院推论的"申诉人在1996年11月即应当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因行政机关(武侯区政府)否认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诉人仍无法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邱学良知道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主体是武侯区政府的确切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即到2008年10月23日邱学良才知道明确的武侯区政府,因此,申诉人诉讼仍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邱学良说:此前申诉人通过多种方式(包括诉讼)均无法查知自己房屋的拆迁安置主体,2007年1月申诉人向武侯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武侯区国土局提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资料,并承担安置、赔偿义务,武侯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审查至2008年1月15日受理立案,经多次开庭审理。

多年诉求无果之下,邱学良表示,最后只有向人大常委会提起申诉,垦请人大行使司法监督权,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不要将申请人逼入绝路,不要将申诉人通过合法方式寻求保护的通道完全关闭。

申诉人:邱学良,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安西巷1号。
身份证号:510111195110204299 联系电话:1388194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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