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星期四

维权网: 北京异见人士高洪明办理护照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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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异见人士高洪明办理护照受阻
Sep 5th 2013, 03:0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冯卫民报道)8月16日,北京异见人士、中国民主党人高洪明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询问自己是否可以办理护照,在警察答复"谁都能办理护照!您拿着身份证、户口簿,到那边先领表、照相,填表后再来这交表审查办理"后,经过电脑查询,被告知"不能出境"。

高洪明询问自己为何不能出境、何时才允许出境等问题,警察的答复都是"不知道"。

通过自己在网上查询,高洪明猜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高洪明认为: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办理护照是自己的法定权利。朝阳分局出入境以"不能出境"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护照,完全是违宪违法的行为。

高洪明表示:就自己办理护照受阻一事,将择期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出入境权利。

高洪明于1999年6月29日,因积极参与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的创建和发展活动,积极参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的创建和发展活动,而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随后被以同样罪名判处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07年6月28日刑满出狱,2009年6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期满。

因投身民主事业而入狱,出狱后不仅受到严密监控,还被剥夺办理护照权利和出国权利的异见人士不在少数。北京异见人士李海、何德普、查建国等人,都被列入禁止出境黑名单,目前都无法获得护照。

另外,因为关注中国的人权事业,即使护照在手,也会被禁止出境。无锡维权人士华春辉、北京维权人士王仲夏都曾因被拒绝出境而提起过行政复议。

很显然,剥夺异见人士出入境的权利,已成为中国政府打击迫害异已的一种常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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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江苏宜兴出动数百警察、城管强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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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出动数百警察、城管强征土地
Sep 5th 2013, 03:1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2013年8月,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蒋笠村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开始砌围墙将村7队、8队、15队、17队村民承包的土地圈在里面,使村民无法耕种,在此期间有村民孙玉彬找村书记王建祥理论发生争斗,王建祥凭着是公安出身的背景,以破坏外商投资为由将孙玉彬拘留五天。

村民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部分村民自发前往推倒围墙,有六、七十岁上了年纪的老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为了施工能强行推进,村书记找了多位闲散无业人员与村民对抗。

9月3日,当地雇佣上百打手进蒋笠村殴打抗议征地的村民,和村民发生冲突后又出动数百警察、城管进村清场。

据村民反映,蒋笠村片区征地8000亩,无国务院批文,对村民宅基地承包地,以自由的低价购进,行暴力征地之实,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以每亩150万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名为建设体育中心、植物园,实际是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群,将卖土地款还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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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锦江法院枉法裁判李廷惠等人四案连败,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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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法院枉法裁判李廷惠等人四案连败,当事人上诉
Sep 5th 2013, 03:1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菲报道)8月20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李廷惠、周成群、陈伦珍、郭玉彬告锦江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行了宣判,李廷惠一人四个案子全部败诉,其余三人也无一幸免,目前她们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本网信息员拿到李廷惠的四个判决书,从判决书上显示:
对于李廷惠被指控"冲击中南海"被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支持,唯一的证人指控"冲击中南海"的证言被法官否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北京公安局移送给了锦江公安分局管辖,但法院还是判决支持了锦江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后两个行政处罚决定,均是基于上次在北京"冲击中南海"而编造了一个"刑事立案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决定书"对于这个虚假刑事立案,锦江法院判决说:"不属于行政案件审查范围"因而不予审查,而对于"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否送达,却故意回避不提,毫无理由的维持了锦江分局以编造的刑事立案事实作出的没有送达当时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对于李廷惠等人在成都上访,被非法拘禁一案,则以没有进过"确认程序"而驳回,该案是"国家赔偿"案,李廷惠等人要求对非法拘禁他们一天进行国家赔偿,而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实际上就是要实行"确赔合一"的案件处理程序,因此,本解释要就以往"确赔分离"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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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北京维权律师李方平在临沂遭警方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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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权律师李方平在临沂遭警方殴打
Sep 5th 2013, 03:2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李方平律师受杨海龙家属委托,为杨涉嫌窝藏一案辩护,在前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警队递交律师手续时,被刑警三中队江雨殴打,致使左胳膊被扭伤。

9月4日下午5点左右,李方平律师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警队按刑诉法规定交律师手续时,被三中队公安江雨殴打,江雨抓住李律师胳膊用右膝盖突然猛烈撞击其裆部,李律师腹股沟现剧痛难忍,胳膊也被抓伤。

江天勇律师说:"鉴于临沂众所周知的法治环境,我陪伴李律师一同到临沂。李律师本是极温和的人,加上交手续是一个在正常不过的程序,谁都没料到兰山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的公安江雨会当着我和家属的面突然动手打李律师,江雨右膝盖猛顶李律裆部,李律师立即痛的弯下腰"!

殴打引来其他警察出来之后,竟然说李方平律师扰乱了他们的工作秩序!

江天勇律师接受本网采访时说:"下午我们去看守所会见杨海龙,结果不让会见,我们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要及时将委托书等手续及时交给办案单位,结果我们就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法制室通过网络竟然查不到这个案件,经过他们内部打电话了解,让我们去刑警队,找到刑警队之后,让我们到五楼去,五楼让我们到三楼,找三中队,刚找到里面就出来了打人的这个江雨,江雨不接手续,说他不知道,然后跑另外一个房子把门关上,李律师上去敲了一下门说要给他交手续,他出来了,一出来就拽着李方平律师的胳膊殴打,根本没想到"!

在临沂,李方平律师遭殴打并不是第一次。2005年10月4日傍晚,李方平,许志永等人曾在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遭围殴,李方平律师险些被推到河里,这是李方平第二次在临沂挨打。律师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山东临沂却屡次遭到殴打,这可以看出山东临沂的司法之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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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合肥维权人士姚城被上海警方带走逾20小时仍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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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维权人士姚城被上海警方带走逾20小时仍无消息
Sep 5th 2013, 03:1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9月3日晚11点左右,合肥维权人士姚城与张林的两个女儿入住上海一家宾馆时,遭到三名自称是上海市静安区的警察查房,警方要求姚城登记,随后姚城被守在楼下的十余名警察带走。

据一同入住在宾馆照顾两个女儿的芳草介绍,姚城此次与她们一同到上海,是为女儿安妮办理出国读书事宜。但不知什么原因,上海警察深夜将姚城带走,并拿走了姚城的所有物品,警察未说明任何理由。

姚城的家人无法联系他,于是向上海市公安局报警,最后静安区公安分局称:等到了法定的时间会有通知的。姚城被警方带走已超过20个小时,其亲友极为担忧他的处境。

自张林的女儿张安妮遭到绑架失学后,姚城一直多方设法,为安妮能够正常上学而努力。安妮的失学也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本网信息员周维林等多人被行政拘留,张林也因为女儿失学之事奔走呼吁而遭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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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南通城东派出所针对暴力拆迁,历六年始立案四年调查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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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东派出所针对暴力拆迁,历六年始立案四年调查未果
Sep 5th 2013, 03:1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8月28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向徐菊仙送达了崇公(城)立告字【2013】4434号《立案告知单》。徐菊仙的亲属惊得目瞪口呆。

2007年10月29日,南通拆迁流氓对家住南通市崇川区藕花池28号的徐菊仙老人进行残酷殴打,经鉴定为轻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老人亲属和邻居向南通城东派出所报案。该所接到报警后,敷衍了事,迟迟不予立案。这就助长了拆迁流氓的气焰。

2013年7月16日上午6时许,徐菊仙老太太在熟睡之中,突然被南通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一群身份不明者拖出屋外,予以暴力控制。随后,徐菊先的房屋被推倒,日常用品埋入废墟之中。

徐菊仙的亲属认为,拆迁流氓如此猖獗,系城东派出所的不作为引起的,便于8月14日要求该派出所公开当年的报案登记及其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南通城东派出所才于8月1日作出立案通知,8月28日向徐菊仙送达。从报案到立案,该派出所经历了六年的时间。

该派出所昏聩无能不仅于此。2009年5月12日,张亮也遭到了拆迁流氓的袭击,也向城东派出所报案。该所置之不理。当年5月14日,张亮再次遭遇拆迁流氓的袭击,再次向城东派出所报案,该所依然置之不理。18日、19日,张亮又连续遭遇拆迁流氓的袭击,城东派出所依然无动于衷。最近,张亮要求该所公开报警处理的政府信息。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称,正在调查之中。对于暴力拆迁,该局城东派出所经历了四年竟然没有任何结果。南通市崇川区城东地区暴力拆迁愈演愈烈,昏聩无能的城东派出所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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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医疗事故受害人宣松火致中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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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事故受害人宣松火致中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申诉状
Sep 5th 2013, 03:2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吴语报道)2008年7月29日,宣松火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浙江省诸暨市医院治疗。由于在二小时零五分钟内的手术过程中,两次"腰麻"和一次"全麻",导致宣松火手术后头晕、头痛、颈项麻酸、无力行走等,并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加上术后医护人员超延时,迟访视,未及时诊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并发证加重,被留住院继续治疗。至2010年3月23日出院后,还是经常头晕头痛,不能有半小时以上的看书、阅读,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使一个行动自如的健康人成为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患者在2008年12月住院期间被公司辞退。出院后根本找不到工作,迫不得已走上访之路。

在中国,医疗纠纷受害者作为弱势的一方,若想得到医院或相关机构的认定为医疗事故极为艰难,受害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受伤害后的司法救助权等权利无从保障。在多方上访无果之下,宣松火希望以公开申诉状的方式,将自己医病诊治的经过披露,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诉求得以尽快解决。

附:浙江省诸暨市医疗事故受害人致习近平主席、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公开申诉状
   
宣松火
   
习近平主席、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和国际人权组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再字第一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明显不公、枉法判决,严重偏袒强势群体,不尊重事实,即使弱者有足够证据,也无处申辩。中国前总理温家宝先生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但在浙江省绍兴市,没有公平正义,因而没有光辉,我这个医疗事故的受害人,生活在黑暗之中,希望你们拯救我。因本人由于医疗事故致残,无法行动,现委托12岁的幼子宣沛汛和他的监护人李小萍(宣沛汛母亲,宣松火前妻)代我到北京申诉。
    
申诉状
   
申诉人:宣松火,1960年 3 月 l4 日生,汉族,暂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新村40幢3单元10l窒,手机:87183573
   
事情原由
   
2008年7月29日,原告宣松火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在二小时零五分钟内的手术过程中,两次"腰麻"和一次"全麻",导致原告手术后头晕、头痛、颈项麻酸、无力行走等,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加上术后医护人员超延时,迟访视,未及时诊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并发证加重,被留住院继续治疗。至2010年3月23日出院,共602天(其中为什么存在3天出院?是医院为获取医保而造假)。可是,原告出院后还是经常头晕头痛,不能有半小时以上的看书、阅读,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使一个行动自如的健康人成为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患者在2008年12月住院期间被公司辞退。出院后根本找不到工作,迫不得已走上访之路!
                
事实和依据
                
一、绍兴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写道:本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从医学专业的角度,针对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实施阑尾切除术时采用腰麻,后改为全麻及术后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的诊疗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注意:阑尾炎切除属于常规手术!诸暨市人民医院属三甲医院,理应对阑尾切除术很熟悉。但是,在对患者宣松火实施第一次"腰麻"后,未形成阑尾切除术所需要的麻醉条件。(第一次"腰麻"医院并无过错,患者也在《知情通知书》上签字)。然而,第二次在给患者实施"腰麻"时,并没有通知患者及家属,患者也没有在第二份《知情通知书》上签字,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次"腰麻"的失败,医院不找原因,实施第二次"腰麻",也就造成了医疗事故的直接因素(诸暨市人民医院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医院对手术病人签订的《知情通知书》的责任)。
根据权威《外科学》载明:"腰麻后头痛发生的原因在于腰麻手术后,脑脊液从手术留下的穿刺孔漏出而导致颅内压降低和颅内血管扩张,进而引起血管性头痛。由此,从预防及治疗的角度而言,手术前注意禁忌症,手术时选择较细穿刺针,避免反复穿刺,手术后随访早发现,早治疗,显得尤为重要"。诸暨市人民医院在手术前难道不知道患者患有高血压病?临床医师不做常规检查?

《临床麻醉管理与技术规范》(P67)载明:腰麻"相对禁忌症:高血压患者"。《麻醉科工作手册》蛛网膜下腔麻醉操作与管理规范:"禁忌症:严重高血压等。相对禁忌症:高血压"。禁忌!什么是禁忌?麻醉医师难道不懂这二个字的含义?手术中也没有考虑"避免反复穿刺"(一次不成再来第二次,难道不属于"反复")?麻醉医师已经违反最基础的医疗常识,导致医疗事故的产生。在手术中主刀医生考虑到阑尾炎粘连面积大,估计手术需时较长,第三次给患者使用"全麻"。(诸暨市人民医院第二次违反《知情通知书》的告知责任,患者及家属第二次被骗)。为什么医生没有考虑到第二次"腰麻"将增大医疗风险而不直接给患者实施"全麻"?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后"对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所鉴定的"一次手术可以三次麻醉并无不当"。(那阑尾手术可以在脑上开一刀也无过错?)
   
根据《麻醉诊疗科常规》:脊麻后头疼,发生率为19%到25%。受体位影响,抬头或坐起时加重,并拌有恶心呕吐,平卧时上述症状减轻或消失。有时颈部肌肉出现痉挛性疼痛。
   
根据《现代麻醉学》(第三版上册):脊麻并发症包括轻度和重度。脊麻后头痛是常见的并发症(P1097)发生率为3%到30%。典型的症状为直立位头痛,而平卧后则好转。脊麻中恶心呕吐发生率高达13%-42%。恶心呕吐是由于血压过低,导致脑缺氧的一种表现,所以脊麻时病人出现恶心呕吐,应立刻想到是否有低血压。硬膜外阻滞的并发症(Pll00),既可发生在穿刺时,也可发生在阻滞后数小时或数天,仅及少数并发症会留下永久后遗症。大多数严重并发症能够预防。发生并发症后要诊断正确,及时处理。然而,患者宣松火在手术后出现头痛头晕,颈项酸麻等症状,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而医院病房医护人员说:科室有规定,手术后6小时病人必须坐卧。遂将患者上半身的床位抬高,使患者由原来的平躺变成了坐卧,可是患者根本无法坐卧,显然已经违反了最基本的医疗常识(没有做到及时预防,诊断正确),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医疗事故发生。如果当时积极诊断,及时救治,也不可能导致患者并发症加重,或许还能使患者痊愈出院。然而,不幸的事发生了,太晚了,直接给患者造成伤害,使患者现在如同"废人"!
   
根据《当代麻醉手册》第二版(P133):一般认为由于脑脊液经硬膜穿刺针孔漏入硬膜外腔,使颅内压降低所致。穿刺针越细头痛发生率越低。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为什么没有看到用到几号麻醉针?怀疑麻醉医师为图方便省心,用大号针孔对我穿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同时,麻醉医师也违反了避免反复穿刺(二次腰麻)的医疗常识。也违反了麻醉科医师术后随访的技术操作规范。
   
根据《麻醉危象急救与并发症治疗》第二版(P344):中等度头痛:嘱病人平卧或采用低头位,冰袋敷头部……。据同院住院病人赵吉祥和俞仲信证实,患者宣松火在住院期间一直脸潮红,头颈硬,不能下床,上厕所要人搀扶。还有王沛元,车元明等住院病人都可证实。作为护理医师,难道患者的表象都看不出来?患者一次次要求平卧,护理医师为什么不理不采,置若罔闻。护理医师在这医疗护理的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实用麻醉手册》第五版(P632)麻醉的危险性评估:高血压病患者合并重要脏器损害和损害程度,如合并重要靶器官损害,尤以心,脑,肾三个靶器官的功能损害最为严重,对麻醉的危险性影响较大。

《实用麻醉手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P2l3):脊麻后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是头痛。头痛主要是脑脊液从硬脊膜缺陷处外漏和颅内压下降所致。硬脊膜外麻醉失败原因(P2l0):包括三种情况:l,阻滞范围达不到麻醉要求(阻滞范围过窄或偏于一侧)。2,阻滞不完全的原因。3,完全无效的原因。遇到下列情况应考虑放弃硬脊膜外阻滞:l,多次穿破硬脊膜。2穿刺或置管时误伤血管,致有多量血液流出,或已证实误伤脊髓或脊神经。3,导管被割断而残留于硬膜外间隙时。显然,麻醉医师已经造成了(多次穿破硬脊膜)造成这个医疗事故,成为医疗事故的直接推手。如果一次"腰麻"成功,也不会有第二次"腰麻"。因为第一次"腰麻"已经有几次穿破硬脊膜,才导致第一次"腰麻"失败。如果第二次"腰麻"成功,那何必还要"全麻"?显然麻醉医师没有考虑(放弃硬脊膜外阻滞1,多次穿破硬脊膜)这医疗常识。属严重违反医疗程序和医疗常识。导致医疗事故直接发生。应负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麻醉决策》第四版(P602):硬膜穿刺后头痛是硬膜外麻醉和蛛网膜下腔麻醉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作为三甲医院的医护人员理应熟悉这最常规的常识。然而,诸暨市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却违反常识,患者要求平卧,医护人员硬要把患者上部床位抬高,患者头痛头晕,脸部赤红,恶心呕吐,医护人员不理不采,至使患者并发症拖延到ll0小时后才进行抢救,丧失了72小时内最佳抢救时间。诸暨市人民医院及麻醉医师,医护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负全责。

二、20l0年10月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诸暨市人民医院对宣松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作阑尾切除术,手术时首选腰麻,因第一次腰椎穿刺麻醉后提示麻醉不全,即作第二次穿刺,后因阑尾炎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改作全麻。诸暨市人民医院诊疗全过程无过错,手术后出现腰麻后头痛系腰麻本身在部分病人中难以完全防范的并发症,经处理基本能痊愈。诸暨市人民医院对宣松火腰麻后头痛的诊疗也符合规范,无过错。

注意:宣松火去诸暨市人民医院看病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作阑尾切除术,从进医院到上手术室也就二个多小时。医院手术时首选腰麻并无过错。但是,每个患者的体质状况不同。麻醉医师首先得知道患者详情。就算第一次腰椎穿刺麻醉后提示麻醉不全,绝对不能再给患者做第二次腰麻。违反了最基本的"不可反复穿刺"的常识(其间麻醉医师不是同一人,存在着交接班不到位造成医疗事故),更何况明知道宣松火患有高血压病,麻醉医师难道不知道"禁忌"二字?主刀医生在没动手术前,怎么知道患者因阑尾炎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改作全麻。第二次腰麻已经存在医疗过错,应该立即"全麻"。1,如果主刀医生知道阑尾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为什么不直接给患者"全麻"?而还要进行第二次"腰麻"带来的医疗风险?显然主刀医生的评估完全错误。2,在进行第二次腰麻后,主刀医生自认为可以手术。但是,他对自己的手术水平信心不足,怕承担风险,又人为加上一次"全麻",(难道麻醉不用付费?)。而手术只进行了二小时零五分钟,属于阑尾炎手术2—3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并没有如医院所讲:阑尾病变复杂,估计手术需时较长这一错误推论。

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讲:手术后出现腰麻后头痛系腰麻本身在部分病人中难以完全防范的并发症,经处理基本能痊愈。问:上海华医也认可腰麻能在部分病人中难以完全防范的并发症。一次腰麻也许可以防范并发症,而同一患者在短时间内二次腰麻就大大加速了患头痛等并发症的可能性。上海华医难道不知"不可多次穿破硬脊膜"这一医疗规范。上海华医讲:经处理基本能痊愈。经处理?多长时间内经处理基本能痊愈?请绍兴市中院督促上海华医告知"多长时间"!这基本能痊愈的百分比有多少?也请绍兴市中院督促上海华医告知。一次腰麻和二次腰麻能基本痊愈的概率是多少?也请绍兴市中院督促上海华医告知。

据封存病历《临时医嘱单》反映:2008年8月2日,医院发现患者宣松火严重的头痛症状而予以"神经内科会诊"。此时距离手术已过去达110小时,远远超过24小时,72小时之随访要求。违反了"麻醉医护人员的随访规定"。假如能够按照规定早点发现头痛症状(患者已经告知医护人员,但医护人员置若罔闻,造成拖延时间,发生医疗事故),就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治疗而防止脑脊液外流,也不会加重病情,形成后遗症。可以像上海华医所讲:经处理基本能痊愈。可惜太晚了,人都废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为什么患者宣松火要承担30%的责任。是宣松火故意要生阑尾炎?还是生了阑尾炎之后故意要去诸暨市人民医院看病开刀?或者去了人民医院后故意让某某医生麻醉?这说得通吗?难道患者一生病出现医疗事故就要承担医疗责任?

以上是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判决不公作出的合理的医疗解释,希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根据绍兴市中院和权威的医疗书籍及《浙江省临床麻醉管理与技术规范相对照,还给患者宣松火一个公道。
    
申诉人:宣松火
附:宣松火委托李小萍上访申诉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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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民众第113次要求市人大维护公民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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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众第113次要求市人大维护公民诉权
Sep 5th 2013, 03:2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孙小芸报道)9月2日星期一下午2时,上海84名民众维权代表到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大厅。在《维护公民诉权,清除司法不作为》集访上海市人大的市民签名单上主动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为了捍卫法律尊严,为了维护上海106 0户家庭的诉权,维护代表们第113次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请愿。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应有的诉权,彻底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

今天大家推荐黄尧年、赵迪迪、孙洪琴、童国菁、金月花5位代表。童国菁是上个月4日劳教获释,今天他向费老师讲述:一年前上海市民为了诉权,集访市人大60多次,如今他劳教出狱回家,看到上海市民为了维护诉权还在集访人大,今天已经113次(每周一次)了。这种奇怪的现状,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只有中国有,真是天大的笑话,人大在做什么?费老师表示,自己只有向上面汇报的权力,没有解决问题的权力。

代表们说:"中国目前的状况是,上访解决不了问题,起诉打官司到法院,法官耍无赖不受理。找人大反映,人大接待员双手一摊,把责任推给上级领导,请费老师给我们指条明路。"费老师说:"你们到什么地方去上访是你们的权利,我这里只有记录输入电脑,向上级反映。"代表们强烈要求人大把高院院长找来,向他问责。高院领导的三级法院究竟在干什么?公民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这点都做不到,做不好,公民还有什么希望,上海发展还有什么前途可言。

人大的领导们只听接待员反映,不切实研究,不拿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导致上海与法治社会无缘。权大于法,使百姓处于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评的混乱状态。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难道在走群众路线活动中还要延续下去吗?

代表们走出人大接待室,因有警察在场,不允许在人大门口拍集体照,大家只好到人民公园广场上去拍第113次集体照留念。但是,当代表们在人民公园广场上刚拉出第113次的横幅时,警察随尾而来抢夺横幅。维权代表们纷纷指责警察。童国菁勇敢地、迅速地抓住警察的手臂,阻止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与他理论。警察自知理亏,就乖乖地走到旁边去了,没有再抢横幅。

团结就是力量,权利是抗争得来的,市民代表们终于成功拍摄了第113次维护公民诉权的集体照。

参与第113次"我要立案——维护公民诉权"行动的市民维权代表有84人(名单详见附图)

"我要立案——维护公民诉权"行动请与下述市民代表联系:
冯正虎(13524687100)
焦东海(13801802454)
鲁 俊(13651817422)
赵迪迪(15201726813)
朱金娣(13042111402)
沈佩兰(13764885120)
王扣玛(13601929155)【被报复陷害仍在狱中受难】
童国菁(13917920278)
崔福芳(13564097383)
王蓉华(13162424968)
邱贵荣(15001903401)
刘洪贤(13524850369)
郑培培(02153963826)
孙建敏(13671947476)
陈建芳(15026516445)
2013年9月2日

我要立案网址 http://173.83.183.91 http://woyaolia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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