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

维权网: 为两会维稳,辽宁冤民孙贺山无辜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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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会维稳,辽宁冤民孙贺山无辜被行拘
Feb 17th 2014, 03:3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孙贺山是辽宁省调兵山市晓明镇兴隆屯村人,受妻子张红忱和岳母刘淑侠的委托就妻子和岳母遭村主任暗害(未遂)反被诬陷说是张红忱杀害母亲一案于2013年来北京上访。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张红忱的母亲的房子处在煤矿的沉陷区内,2010年的一场大水使她的家成为泽国,房子也成为危房,因为没钱租房,申请领取沉陷区安置补偿款又遭村主任刘继东报复性刁难(因张红忱的父亲生前举报过刘继东贿选),被逼于2011年5月搬进旧村部一间不足10平米的房间里安身,这引起村主任刘继东的不安和忌恨,2012年9月26日深夜,刘继东等三人潜入刘淑侠、张红忱母女的房间采取殴打和掐脖子等暴力手段企图杀害他们母女,遭母女二人拼死反抗和呼救,刘继东等人的阴谋未能得逞,但刘淑侠、张红忱母女二人都严重受伤,张红忱报案后,刘继东用钱和权轻松搞定了调兵山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诬陷张红忱是企图杀害她母亲刘淑侠的凶手,因为公安局造假心虚,只给被他们臆造出来的杀人凶手张红忱一个10天的行政拘留,并非常荒诞的解释道,当时张红忱是被黄鼠狼给迷住了,没有自主行为能力。

因为在辽宁省内状告无门,体弱多病的刘淑侠和张红忱母女被逼委托张红忱的丈夫孙贺山来北京告状,当地的公安局怕罪恶暴露,不择手段地打击迫害孙贺山,只要孙贺山来北京,当地公安局就会派人来北京抓捕他。2013年7月他已经被当地构陷罪名无辜被行政拘留10天,2014年2月14日孙贺山被当地公安局从马家楼截走,2月15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以非访的罪名行政拘留10天。

一位了解他家冤情的警察对他讲到,现在是两会维稳,到日子也不会放你的,让家里给多存点钱吧,以免遭罪。当地公安局的人通知他说,现在维稳费少了,拘留期满你得交1200元接你的费用,否则不放你。访民们担心由访民自己承担被截的费用,是当局打压稳控访民的又一个拙劣的手段,它必将遭到所有访民的抵制和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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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到庆丰包子铺举牌被刑拘的江苏冤民吴继新遭三无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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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庆丰包子铺举牌被刑拘的江苏冤民吴继新遭三无释放
Feb 17th 2014, 03:4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吴继新是江苏省邳州市燕子埠镇人,因为他投入巨资承包的水泥厂在效益见好后,无端地被镇政府终止合同,造成他巨额财产损失,在江苏省无理可讲,他被逼来北京上访,地方政府为了逃避赔偿的责任,动用公权力对他进行残酷的迫害,从上访到现在他已经四次被非法拘留、三次劳动教养、数次被关黑监狱。

今年1月4日他和众多访民一起在习近平光顾过的庆丰包子铺举牌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冤情,这引起当局的恐慌,开始用网络图片大肆抓捕当天去现场的访民,1月14日吴继新遭国保跟踪后被抓走,1月15日被北京西城区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 2月14日被释放,这次从刑事拘留到释放警方没有给他任何法律文书,本该在拘留当天给的拘留证没给、期满该给的释放证没给、口头通知他出去以后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证没给。

吴继新愤怒的表示,警方之所以这么做,说明他们也知道刑拘他是枉法的,现在随性地刑拘访民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政府的妄抓乱捕其后果是一桩桩公民的基本人权被践踏的事实。不管有没有法律文书,他无辜被刑拘一个月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他将不再做待宰的羔羊,他将就北京警方侵犯他的自由权,枉法关押他一个月这个事实提起控告。

吴继新确定因为包子铺事件和围观许志永开庭而被无辜刑拘关押在北京西城区看守所的访民还有:胡大料、丁灵杰、张素珍、张新中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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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百余名上海民众到市信访办抗议遭驱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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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名上海民众到市信访办抗议遭驱赶
Feb 17th 2014, 03:3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2月12日上午,位于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的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门前约有100民众拿着标语欲进入信访办,抗议腐败官员渎职侵权;掠夺土地、强拆房屋;司法不公,医疗事故等。遭到警察驱赶,保安站在信访办门前的通道上阻止抗议者进入信访办。权益严重受到侵犯的部分维权者就在信访办门前的便道上抗议,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冤情。

王宗泽高举"国民党三民主义进步万岁!两岸共负史责推动宪政统一"的牌子,向过往行人宣传民主、自由、人权、宪政、法治。上海民众称呼王宗泽"国民党"或"举牌哥",表示对他尊敬和支持。民众喜欢王宗泽的行动,但那为腐败官员保驾护航的某些警察却不喜欢王宗泽的行动,他们把王宗泽抓到警车里,其中一名警察恶狠狠地对王宗泽说:"你算什么东西,你在我眼里只是一颗草,我能用钱砸死你"。后来,一位有良知的警察把王宗泽放了。

宫敏赓身穿写着"打倒共匪"字样的白大褂,揭露被共匪控制下的法院不讲法、老百姓有冤无处伸。

王宗泽电话:18721827151
宫敏赓电话:1381855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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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河南被“训诫”老妈妈张凤梅终于获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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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被"训诫"老妈妈张凤梅终于获释回家
Feb 17th 2014, 03:4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本网近期连续报道河南多地非法设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消息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据网友向本网信息员举报:在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官方网站宣称"训诫中心"的职能是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社会普遍置疑"上访训诫中心"是"新型劳教所",与黑监狱、学习班(法教班)、精神病院等针对上访人员和维权人士的非法关押设施没有什么区别。

在维权团体、网络、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下,2月13日,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对此事做出回应,宣布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律取消。相关部门连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整改,取消各种形式的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训诫场所。

2月14日,早晨,"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牌匾被摘下,被非法关押在这里"训诫"的70岁老妈妈张凤梅终于获释回家。据张凤梅的儿子杨金国介绍说:"昨天下午1时多,他接到母亲的电话,老人说,刚从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被车送到家附近的马路边,身上没有手机、钥匙,也没有钱,只能借了路人的手机打电话。""下午1时的时候我母亲回来了,没有送到家,送到我们住的那个地方的路边上,扔到这儿开上车就走了。从这儿走回家大概要一二十分钟。"

杨金国说,母亲回到家后,"精神有些恍惚,总说危险,我问她怎么危险了?她光哭,我一说她就哭,说觉得害怕。"因为老人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他想带母亲去看看病,老人也推托着不出门。

回想起母亲在训诫中心这段日子,杨金国说,他找了好多地方,但是关于为何抓人、何时放人的事,始终没人答复。现在家人终于团聚,他希望能得到一个说法。

既然"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哪个部门应该对此负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表示:相关法律责任必须落在实处。王锡锌说:这样的一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对这些公民所采取的这些强制措施都是违法的,就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来看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谁来承担责任?我觉得对公民实施了强制措施的这些机构以及他们的主管机关都应该是责任主体。二是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地政府需要承担一种赔偿责任。另外,既然是违法行为,相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上访老太张凤梅被关入训诫所
本网报道2014年2月11日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2/blog-post_3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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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茶陵县干部违法强征残疾人税并殴打其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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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茶陵县干部违法强征残疾人税并殴打其致伤
Feb 17th 2014, 03:5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肃芳报道)本网信息员今天(2014年2月16日)获悉,湖南茶陵县虎踞镇一批干部到残疾人理发店违法强收税款,在遭到拒绝后,居然群起殴打残疾从业人,将其打伤。

据虎踞镇茶干村村民残疾人刘秋苟(男,63岁)跟本网信息员说,本月15号(昨天)下午茶陵虎踞镇副镇长胡军明率税务所长周运华及谭欠苟等五人来他理发店收税。因他家四人有残疾,按国家政策属免税户。但胡、周、谭三人不由分说,用早已准备好的蛇皮袋子收缴他的理发工具并欲强行带走。当他上前阻拦时,这些镇干部就对他拳脚相加。为掩人耳目,谭欠苟还特意把店门栓关。胡军明掐住他喉咙,周运华将他打翻在地,并拖进内室,两人扭伤他的左手无名指,还猛踢狠踏他双股,造成他手指屈曲,股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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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到美国使馆喊冤的福建冤民林炳兴等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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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美国使馆喊冤的福建冤民林炳兴等4人获刑
Feb 17th 2014, 03:4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冯卫民报道)2月14日上午,福建冤民林炳兴、蒋碧秀、刘建新、林依妹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楼梓庄法庭宣判,林炳兴、蒋碧秀、刘建新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林依妹被判刑10个月有期徒刑。

2013年6月25日,林炳兴、刘建新、蒋碧秀、林依妹、熊凤莲、吴发胜、卓道明、陈和俤、胡淑媛、谢玉苏、林福淑、林灼钗、吴京、陈依香、林媄媄、林国英、贺清敏、郑恒宪、刘玉钗等福建冤民,因在当地多年求诉无门,到北京上访仍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于是到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喊冤,当场被警方带走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其中的13人在被羁押30天后被强制取保候审,林炳兴、蒋碧秀、刘建新、林依妹被执行逮捕,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据4人的委托代理人纪斯尊先生透露,4人都坚持自己无罪,将委托纪斯尊代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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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人士杨林案将开庭,关注组发起全球声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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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杨林案将开庭,关注组发起全球声援活动
Feb 17th 2014, 03:5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苏媛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民主斗士杨林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将于2014年2月27日下午15时在深圳市中级法院新刑事审判区开庭审理。

杨林本名杨明玉山东临清人,因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追求民主宪政;呼吁公民基本权利而遭到逮捕的。近日将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审判并有可能被判重刑的消息激起海内外追求民主宪政的良心正义人士的强烈愤慨。

今天(2月17日),为声援杨林而紧急成立的《杨林关注组》发出的消息称:近日决定将在线上和线下同步发起声援杨林的活动。由于只要是持有任意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的普通护照就可以免签证入境深圳,所以杨林关注组将此次现场声援活动的召集范围定位于全球范围内。

杨林关注组将为参与声援的人士提供详细的参与方案,包括详尽的入境事宜帮助、地面交通路线指引、安全参与声援活动的建议帮助等。同时,杨林关注组还将在线上发起为杨林声援的签名等活动。

有关杨林关注组发起的线上及线下声援活动的具体方案,关注组都将及时在博讯网等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您也可以直接发电子邮件给杨林关注组索取有关声援活动的具体方案,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chinayanglin2014@gmail.com (中国大陆的网友在发送时请务必使用Gmail等国外邮箱,以免被中国大陆当局监控;请勿在邮件中发送附件,所有含有附件的邮件将全部直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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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高飞等4公民赴山东探望任自元的母亲遭遣返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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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等4公民赴山东探望任自元的母亲遭遣返扣押
Feb 17th 2014, 03:5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2月12日晚,高飞、毛善春、于新永、房继尧一行4人欲前往山东省邹城市探望被被关押的异见人士任自元的母亲时,遇到山东警方的扣押、遣返,其中房继尧至今都没有是否获得自由的确切消息。

据高飞介绍,他们4人带着各地网友的心意准备探望任自元的母亲,因任自元被关押在山东省监狱8年、已经5年都被禁止家人探视。没想到当夜11点左右,山东省曲阜市的十几名便衣及协警闯入他们在邹城的暂住宾馆,将4人带往邹城市站东派出所。曲阜警方怀疑他们是为薛福顺自杀事件而来,经过询问与此事确无联系,两个多小时后,高飞、毛善春被强行押到火车站遣返;于新永于14日被押回济南后做了数小时笔录获释;而房继尧至今都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14日,高飞等朋友曾打通房继尧户籍地淄博警方的电话,接电话的警察承认房继尧和家人及警察在一起,因外出买东西无法接电话。

另据于新永讲,目前为止,一直没有与房继尧有直接的联系,或接到其电话录音及网上留言,所以关于房继尧是否获得了自由还不能确定。

相关信息:山东省邹城市异见人士任自元,自2005年5月被抓捕判刑至今,在监狱服刑已超过8年。去年12月其母亲曾再次前往监狱会见,希望能见到任自元,但仍遭到监狱方的拒绝,老人只好无奈而返。这已经是任自元在监狱中连续4年的时间被禁止家人会见,累计6年之久未见到家人。
2010年3月任自元的父亲前往监狱最后一次见到他时,任自元正患有肺结核等病,身体消瘦。同年5月,家人接到了任自元从监狱打出的电话,但通话只进行了一两分钟就被中断,此后任自元就再也没有见过家人,其亲友更无法获知他的任何消息,只是在2013年夏天,狱友曾传出口信说任自元遭到殴打等酷刑对待,这令外界更加担忧他的处境。
几年来,任自元的家人不仅无法探视,寄、送生活费也被禁止,任自元在监狱中的会见权、通讯权、申诉权、健康权等种种权利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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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许乃来、何斌向美国飓风灾民捐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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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乃来、何斌向美国飓风灾民捐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Feb 17th 2014, 03:5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权义报道)天津许乃来、湖北何斌、徐彩虹、何观娇、杨金芝等人于2013年5月27日,前去美使馆向美国飓风灾民捐款献爱心,在距美使馆100米以外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警察拦劫,以涉嫌 "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13人,天津许乃来、湖北何斌被朝阳区检察院批捕,朝阳区法院分别以此罪判处许乃来有期徒刑一年,何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许乃来、何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166号判决,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二人无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二审,是在当事人没有律师,狱中又与家属联系不上的情况下,草草的对何斌、许乃来进行了讯问走了个过场,即"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仅书面审理维持了原判。

何斌表示:对二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自己无罪,自己上访维权,献爱心无国界,这是我们对社会的义务。事实确实很清楚,捐款的所有到现场的人没有一人带上访材料。国法没有一条规定上访人不允许捐款献爱心。而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而当局用惯性的思维方式看待维权访民,我们的善举被当局强加以罪名,我们的爱心被当局指控有罪,捐款要坐牢。这和路上扶起一个被老人,被指认是肇事者有什么区别?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当局的乱扣帽子不无关系。因此何斌决定继续维权,申请再审。

目前何斌已经刑满释放,许乃来仍在朝阳区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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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天津维权访民元宵节抗议当局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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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维权访民元宵节抗议当局腐败
Feb 17th 2014, 02: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权丽报道)在中国的传统元宵节,天津维权访民自发的聚集在一起,针对天津政府及公检法的违法行政,违法办案举行抗议活动。活动持续了20多分钟,遭到前来的国保、保安录像干扰而自动解散。

前来参加活动的维权访民大都是诉求几年,十几年没有解决的。他们对政府抱有极大的希望,但问题却是一拖再拖,迟迟不予解决。

如发生在天津武警医院的医疗纠纷的家属张文艳(的父亲)、赵俊红(的母亲)和陈丽生(老伴儿),他们的亲人都死在该医院,问题持续了多年而得不到解决。张文艳的父亲张汉,2005年因咳嗽到天津武警医院就医,治疗一小时人死亡,医院收费长达五天,并以多收费掩盖死亡真相。张文艳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做鉴定,因武警医院没有在地方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无法进行鉴定。要求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依法立案,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了多组证据,但东丽区法院至今仍不予立案。要求卫生局、物价局依法查处多收费问题,但两部门查处出两个不一致的结果。各个职能部门相互串通,至今九年了,诉权被剥夺,问题没有任何答复。张文艳维权遭到打击报复被武警医院卫兵殴打,被拘留。

王秋英、臧素敏、郭德明、赵慧刚、冯玉琴、肖俊元等人因拆迁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上访维权。特别是王秋英,因2005年强迁至今没有合理安置,上访多年。维权路上王秋英的丈夫赵彦勇,因去中纪委抗议司法腐败,被打击报复,于2012年5月15日被劳教一年。2013年4月因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方走出监狱。但拆迁问题政府至今不给任何安置。拘留、劳教天津各级法院不予立案,抗争中王秋英于2013年12月23日被北京公安丰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构成犯罪,24天后释放。但现在仍被地方国保控制,深受重重迫害的王秋英夫妇深感告状无门。

魏津建、李淑兰、刘淑英等人是刑事案件。魏津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已被致残。胜诉后的他十年拿不到赔偿款,造成魏津建生活困难……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向最高法院汇报执行完毕。如今魏津建不但分文未见,还遭到河北区法院的威胁。

天津维权者在不平和愤怒中度元宵佳节,大家一致表示支持中央反腐之举,坚决铲除天津腐败黑窝!不管维权路上多么艰难,一定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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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温江天府街办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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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天府街办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被诉
Feb 17th 2014, 02:4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年1月16日至30日,成都温江市民江玉,收到温江天府街办作出的六份信息公开答复,但全部都是要么无理推诿,要么拒绝公开,目前江玉已经依法向上级政府和法院提起复议和诉讼。

据江玉介绍:2013年11月10日晚21点,她和其他几位农民罗伦昌、李惠英、罗友良、季留成、黄琼、胡蓉、冉玉书、王淑芬等人一起因为征地问题上访,回来后被当局拘留,对此,她已经提起了诉讼。

通过学习,她了解到需要取证。为了查清征地的合法性,并行使公民监督权,她先后向温江区天府街道办申请了五份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温江区天府街办金府社区5组(原金义村5组)征地拆迁协议的政府信息。天府街办答复是:请到金府社区查阅。2、2014年1月10日由天府街办金府社区5组生产队长李德昌转交给申请人的信(关于江玉申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的答复),信封上面的字由谁写的,所在政府部门职务。天府街办答复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3、温江区天府街办在2013年1月至9月的公款接待费用的政府信息。天府街办答复是:请到天府街办财政所查询。4、温江区天府街办金府社区5组(原金义村5组)1992年因海峡两岸科技园开发项目征地整体搬迁的安置方案。天府街办的答复是:请到天府街办查阅。5、温江区天府街办金府社区5组(原金义村5组)1992年因海峡两岸科技园开发项目征地整体搬迁的安置方案。天府街办的答复是:请到天府街办查阅。

江玉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依照公民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该按照公民的要求,以书面纸质的形式,明确公开属于政府部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和保存的信息,天府街办的一系列答复,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她依据分别向温江区政府和温江区法院提起复议和诉讼,同时,针对街办要求向财政所等部门查询的答复,也按照他的要求,向财政局等单位再次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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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四川高院驳回幸清贤劳动争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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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驳回幸清贤劳动争议申诉
Feb 17th 2014, 02:4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嫣红报道) 2014年2月11日,成都维权人士幸清贤收到四川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无视诸多事实,枉法再次驳回了幸清贤的申诉请求。

据幸清贤介绍:他原是中铁二局职工,2004年被新运公司委派到杭州弯项目部认机修钳工之职,但在工作期间,杭州弯项目部经常加班而且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幸清贤开始维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谁知道一开始诉讼,就被杭州弯项目部退回新运公司。

新运公司又帮助迫害,将其调任到秦皇岛任看守,一怒之下,幸清贤依据新运公司拒不支付社保,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克扣工资等行为,通知新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新运公司又以其旷工15天对其进行了除名处理。

幸清贤为此再次维权,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被驳回后又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经历了六年多,终于在后一次二审后,得到法院确认,幸清贤通知解除劳动合法,新运公司存在法定违法情形,需要支付赔偿,但在计算时间的时候,将幸清贤25年工龄,只按照12年进行赔偿,而且计算基数从7000多一月,减少到3000多一月,而且没有减少的依据,因此幸清贤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申诉,经过六过多月的审理 ,四川省高院终于下了裁定,但还是无视事实,驳回了幸清贤的申诉请求。

幸清贤表示,将继续向最高院进行申诉,如果再被驳回,将此案的全部案卷,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一定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

付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林巷20号1栋4单元202室。电话:18602889264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花照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特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

二、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1日解除。

2、判令被告按照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的年平均工资5727元的标准,支付2006年12月1日前所克扣的工资43486元(包括2004年6月1日至30日的工资800元)并按照拖欠、克扣工资总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8696.5元,合计72164.5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175元(25月),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1587.5元,合计:214762.5元。并支付5倍的赔偿金1073812.5。共计:1288575元。

4、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移回成都)。

5、判令被申请人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支付(赔偿)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前的生活费(按本人在岗工资计算),并按照2006年12月1日以前的工资基数继续为本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至为本人办理完所有的移交手续为止。

事实理由:

二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二审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承办法官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

一、 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审理严重超期:

1、 没有依法给申请人发传票剥夺申请人辩护权

2013年6月2日,申请人在成都中院复印送达回执时发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1日向被告中铁二局新运有限公司和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而作为原告的幸清贤却没有收到传票,在6月14日,法庭通知去说明情况时,也只是给申请人送达了受理、应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至今未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就偷偷下达判决书,剥夺了申请 人的辩护权。

2、二审法院超期立案,且审理严重超期

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7月15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于2011年9月7日,获二审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缴纳上述受理费,一直没有得到立案通知,在此期间再审申请人多次去立案庭追问,立案庭告知金牛区法院一直未将本案案卷移交二审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在漫长的等待中,再审申请人已经更换了电话,。此后,再审申请人用更换后的电话,多次致电金牛法院院长公开电话和二审法院院长公开电话投诉,。后金牛法院电话通知,已于2012年2月22日,将案卷移送中院二审法院。2012年3月份,再审申请人再次到立案庭查询上诉受理情况,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本案已分配到梁楷法官,让再审申请人打梁楷法官电话查询,并告知梁楷法官电话为82915331,之后,上诉人几乎每天都打这个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直到5月28日,终于拨通了梁楷法官的电话,梁楷法官告知由于联系不到再审申请人,已经公告送达。但又告诉再审申请人由于现在已经联系到再审申请人本人,开庭时间可能更改,让再审申请人等书记员的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在起诉书上留下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富源南路370号负责人,获悉并未收到过二审法院邮寄给再审申请人的任何法律文书信函。

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涉案法官涉嫌故意拖延,试图让再审申请人失去法律救济机会。(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在6月份第一次通知再审申请人到二审法院询问时,再审申请人才收到一份落款为2012年3月5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上诉、应诉、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通知书》可见:3月5日之前就已经立案,可再审申请人直到5月28日前还不知情,并且法院也未邮寄给再审申请人留下的通讯地址。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上诉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是,二审法院仅仅立案就拖延了10个多月,程序严重违法。

2、二审法院审理严重超期,违法将被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作为新证据

二审法院拖延半年后,又通知申请人于2012年7月19日,再次到二审法院了解情况。此时,被告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据,系2004年6月幸清贤的工资表,该工资表并未有幸清贤的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该份证据,明明应当在2004年6月就已经存在,并由被申请人制作并保存。成都二审法院法官也没有告知幸清贤该证据是在质证,因此,再审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该证据如果是真实的,在之前的两次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中,被申请人为什么均拒绝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有,在本案一审举证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官王志付提交了《调 取 证 据 申 请 书》申请调取再审申请人在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慈劳仲案字(2006)第298号庭审时对方提供的两份考勤表,以及庭审笔录,以证明被告伪造考勤表这一关键证据的事实,但一审法官未作任何处理,同时,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还提交了:(2007)金牛民初字第953号,庭审时候对方提供的四份考勤表4页、慈劳仲案字(2006)第298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时的被告在(2006)慈民一初字第3936号案件 提供的部分"工作日志",拟证明当时的被告利用自己强势地位,肆意伪造证据。其中,劳动裁决书第三页,可以看到,仲裁对证据做认定的时候是这样描述的:……2006年6月、7月考勤表两份,2006年5月7日至7月15日的工资表三份……,仲裁委一直拒绝我作为当事人复制证据。而在2006慈民初字3936号案件被告却不提供考勤表而只提供了不完整的工作日志,在金牛民初字第953号案件中被告提供了06年6月 以后的考勤表却是第三、四个里程碑工期考勤表,将这个考勤表与对方提供的工作日志进行对比不难发现,里面存在不少矛盾,说明这个考勤表是对方肆意伪造的。例如:在工作日志里面按照被告的说法(见庭审笔录9~10页)是:只提供了我没有上班的工作日志,那么6月2日3日4日5日我都是在休息的,而6月6日我在上班,对照被告提供的考勤表显示6月2日3日4日5日我都在上班,而六月六日我却在休息。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肆意伪造证据,考勤表他们想怎么填写就怎么填写。 另外 ,从对方提供的考勤表也可以明确看出我们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而不是不定时工时制。另外:一审举证期限内,再审申请人还提交了《(2006)慈民一初字第3936号案件 庭审笔录》证明该判决是错误判决,同时证明被告故意不提供由被告持有的关键证据,考勤表。(对方明明持有考勤表,却提供不完整的工作日志来代替),这些都从旁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肆意伪造隐匿证据,而一、二审法官均为对此作出任何评价和认定。

3、二审法院违法送达审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就已经缴纳了上诉费,而2012年8月31日成都中院二审法院才下判决书,并且8月31日后,10月9日再审申请人打电话询问梁楷法官,梁楷法官此时还说没有下判决书,直到10月23日,才通知再审申请人去中院二审法院领取判决书,在领取的时候,偷偷摸摸,不许再审申请人在签领时写出自己的意见(在书记员强抢送达回执时导致回执撕破)。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程序规定,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成都二审法院之所以会在后面的判决中作出那么多荒唐的判决结果,与上诉程序违法脱不了干系。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自相矛盾,且明显偏袒被申请人。

1、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新运公司与幸清贤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二审法院判决正确的确立了认定幸清贤与新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但在认定事实上存在如下错误:

新运公司不存在克扣幸清贤2004年6月工资的行为,作出这个判断是依据新运公司于本案二审后才提交的2004年6月的一份工资清单,该份工资清单并未有幸清贤的签字,也没有提供当时幸清贤进入人力资源中心的证据,更没有提供该月幸清贤的考勤作为依据,且在法院询问中也没有说对该份证据是在质证,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二审法院不应当采信。并且,被告一直承认幸清贤于2004年6月16日,在中铁二局杭州湾项目部上班,并且当时提供的7月以后的工资清单中也明确显示幸清贤的工资是1600元,奖金1000元,在劳动仲裁和一审中被申请人均未对该月幸清贤是否领取工资,应当领取多少进行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新运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幸清贤主张中铁二局股份公司杭州湾项目部克扣了2004年6月16日至6月30日的工资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不存在克扣是错误的,法应当予以纠正。

2、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新运公司存在以35天为一个周期发放工资,导致幸清贤少领取2个月工资的问题。

关于这一条二审法院正确的认定慈溪人民法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中并未对该项请求作出处理,幸清贤提出该项请求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但其判决中既承认中铁二局杭州湾跨海大桥x合同项目经理部将工资改为35天行为违法,却又说更改支付周期只是导致领取工资周期变长,并未导致其应领取工资减少,这样的判决当然错误,且明显偏袒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判决书自己的描述均承认更改支付工资周期的是《中铁二局杭州湾跨海大桥x和他项目经理部》但在台头去却写的是新运公司,明显偏袒中铁二局杭州湾跨海大桥x和同项目经理部(下称中铁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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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既然违法,就应当承担违法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再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的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本案中,两被申诉人在以前的诉讼中就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在更改支付工资周期之前,申诉人的月工资为6400元到5800元之间,由此可见,在改变了工资支付周期以后,申诉人35天才能拿到5000元左右,申诉人的工资收入因被申诉人肆意更改支付周期而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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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申诉人中铁二局提供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司杭州湾经【2006】13号文件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是以生产桥梁的数量来决定员工工资数额的,从2005年7月开始,桥梁就开始正常生产,前期由于工人不熟悉,生产的数量相对还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都能拿到6400元的工资,在后面员工越来越熟悉,每月的生产桥梁数量也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工资反而大幅减少,这才是当初引起我与该单位产生矛盾的焦点。在在再审申请人的几次诉讼中,中铁二局和新运公司均只选择性的提供工资数量的证据(工资表),却拒绝提供考勤,以及与文件挂钩的生产桥梁数量的依据,导致法院无法作出具体的判断,但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均应当由两被申请人提交,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人未提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主张按照2005年7月至中铁二局违法延长工资周期之间的平均工资收入支付违法后每月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幸清贤领取工资的时间周期变长,但并未导致其引领取的工资的减少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再有,中铁二局执行按照35天为支付周期支付工资是从2006年2月26日开始,到幸清贤与该单位发生纠纷而被开除送回新运公司是7月14日,总共才四个领取周期,也就是所只多了20天,但从新运公司提供的支付工资表看却少了两个月的工资没有支付,难道这不是克扣了工资吗?幸清贤主张克扣工资,新运公司和中铁二局均未举出证据证明其支付过这两个月的工资,即使按照法院判的已经支付了这四个周期而多出来的20天工资,还有四十天的工资应当判决支付,并支付补偿金、额外的补偿金和赔偿金。

3、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新运公司应当支付幸清贤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数额。

二审法院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对符合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劳动者,因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年限、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的规定,支付幸清贤的经济补偿金12个月的工资是适用法律错误。正如判决书中所说,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出台以前我国并未有因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支付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年限及计算方式的具体规定,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在用人单位因为经营而不善濒临破产需要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需要按照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确认新运公司和中铁二局均存在过错,因而导致劳动者依据法律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当然应当参照第九条执行。否则,等于纵容用人单位无故解除超过十二年工龄的老年职工,而不需要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失去了公平正义。因此,该判决应当予以纠正。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月工资的计算依据明显错误。在判决书14页中,法院已经认定双方认可幸清贤在正常工作前平均工资为5400元,却又在后面说幸清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400元*8个月+1610)/12=3734元,不知道是依据的什么?事实上,从新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和幸清贤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幸清贤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工资收入表,从表中可以看出,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十二个月幸清贤的工资总收入是:68728/12= 5727.3,幸清贤解除劳动合同前实际平均月工资应当为5727.3每月。因此,二审法院在计算月工资的依据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这是扣除社保相关费用后的数额,应该按扣除前的数额计算工资标准)

4、 从幸清贤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就提交的证据《关于幸清贤2005至2006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纪要》中可以看出,中铁二局杭州湾大桥x合同项目部在这两年期间瞒报幸清贤的社保和缴费基数,(注:该纪要新运公司并未提供原始的计算依据,仅仅是以估算来确定的金额)法律规定,社会保险也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新运公司和中铁二局应当就克扣的这部分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还有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这部分金额为:2005年社保部分4601.32元。2006年社保部分为6655.15元,2005年住房公积金1498.80元,2006年住房公积金部分为2167.80元,合计:14923.07。新运公司应当以此为计算基数支付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数额。(这份"纪要"是"估算"的,且只是2006年的,此时我们的收入还没有达到高峰,即使如此,该纪要的工资基数也远远高于二审法院判决中的数额)

5、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工资报酬等的赔偿,。本案中,新运公司支付幸清贤额外经济补偿金后无需再另行支付幸清贤赔偿金,于法不符,明显纵容中铁二局和新运公司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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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应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本案中新运公司和中铁二局均存在上诉两条的情形,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在当时的劳动部:关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可见法律规定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均不是一回事,新运公司和中铁二局应当按照此规定支付赔偿金,新运公司明知幸清贤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还恶意下一个除名通知,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受到惩罚。

并且,本案从发生到二审结束已经历时六年,人民币已经严重贬值,幸清贤主张按照最高的赔偿金5倍赔偿,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惩罚违法用工企业才能规范其用工行为。

6、新运公司应当为幸清贤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户籍转移等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问题和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新运公司在2012年12月20日故意以幸清贤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由"开除"却并未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幸清贤办理户口转移手续,该行为在2012年10月23日,才经二审法院的判决纠正。

因此,该"开除"行为一直持续,应当适用这期间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其中第四款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可见,社保保险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二审法院必须就此作出判决。

7、新运公司应当向幸清贤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支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前的生活费及赔偿失业保险损失的问题。

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十四条 失业登记按下列办法办理: (二)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办理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将失业人员档案转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衔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将登记的失业人员档案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失业人员因参军、升学、迁移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异动时,原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 幸清贤通知新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新运公司并未依据本规定为幸清贤办理失业保险的转移手续,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将幸清贤档案转到了户籍所在地(事实上至今也未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导致幸清贤至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无法正常就业,新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幸清贤在2006年12月1日与新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23日才领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确认了新运公司存在过错,幸清贤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正当的,但新运公司至今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于其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幸清贤无法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幸清贤将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本案中这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幸清贤无法正常找工作,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无需幸清贤提交证据证明。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二审法院以幸清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新运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给幸清贤造成损害,导致相应损失的产生,而不与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8、应当依法判令新运公司为幸清贤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因此,法院应当依法责令新运公司为幸清贤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请人, 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支持!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3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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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中国民主党人徐光诉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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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民主党人徐光诉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案开庭
Feb 17th 2014, 02:5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天鸣报道)2014年2月14日下午2点,浙江中国民主党人徐光诉杭州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六楼19号行政审判庭开庭,中国民主党同仁陈树庆、邹巍、谭凯等人参加了旁听,吕耿松因受国保控制,委托妻子汪雪娥参加了旁听。杭州维权人士20多人也参加了旁听。

因此案涉及到中国民主党人,杭州警方加强了对现场的布控,大批国保人员出现在现场。据目击者称,在西湖区法院一楼大厅,包括国保在内的20多名便衣人员在监视到法院旁听的民众;在六楼行政审判庭,50多个座位被着装警察占去了近30个,剩余的座位容不下其他旁听者。警察和便衣人员严禁他人拍照,有旁听者偷偷拍下的照片模糊不清。

徐光因参加杭州经济适用房业主维权活动,于去年9月21日被杭州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徐光的中国民主党身份,不仅处罚最重,而在拘留所受到严管和虐待,徐光为此绝食一周。10月1日徐光从拘留所释放时,杭州市公安局支队正副支队长亲自率队到拘留所阻拦民主党人迎接徐光,并将民主党人谭凯、楼保生、王富华等带到派出羁押八九个小时。

杭州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将徐光行政拘留完全违反法律,徐光为此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违法行政处罚。2013年12月20日,徐光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严正指出,徐光当时在现场喊"打倒法西斯",是因为有不明身份的便衣人员对断桥景点休闲游玩的公民肆无忌惮地使用了暴力,而被告对这些便衣不予追究,却将见义勇为制止暴力行为的原告实行处罚,这实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是对原告的构害。原告和代理人希望西湖区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维护法律,维护法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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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紧急关注!杭州维权律师王成被当地国保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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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关注!杭州维权律师王成被当地国保带走!
Feb 17th 2014, 02:5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梁馨报道)今天(2014年1月14日)是中国传统农历元宵节,下午两点左右,杭州维权律师王成,在家里被多名杭州市和下沙区国保带走。本网信息员马上拨打王成电话13616501896已无人接听。下午13:23分王成在微信群里说,杭州市和下沙区国保已到他家门口,随后即与外界失去联系。

王成先生是一位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死磕派"维权律师,他不畏强权,多次发起为公益和人权征集签名,曾经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加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和在杭州街头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多次遭遇当局打压。

据知情人士估计:王成律师这次被国保带走,与不久前由他发起的"千万公民大联署"活动,要求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名活动有关。

知情人士介绍说:他公开发起这个签名后,又得到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且接受海外媒体的采访,这可能是这次他被国保带走的主要原因。

目前,由于与王成先生联系不上,还无法了解到更进一步的情况。本网将会密切关注王成先生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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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遭遇强拆老人被扔进河,如皋九华孟海霞代父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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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老人被扔进河,如皋九华孟海霞代父控告
Feb 17th 2014, 02:5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2月15日,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孟海霞通过邮寄向南通市公安局提交控告信,控诉如皋市公安局以及邬海江(九华镇派出所副所长),薛松祥(九华镇派出所副所长),金彦学(该所民警)等接警不处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还殴打报警者。

2014年1月8日早上8点许。如皋市九华镇长和书记带领城管等百余人的强拆队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着大型挖掘机要强拆孟海霞父亲苦心经营的厂房。孟海霞父亲多次拨打110求助,并与其理论。

孟家与强拆人员发生了冲突,8点50分许,孟海霞的弟弟被强拆队伍暴打后扔进河里。强拆人员对孟海霞的父母实施暴打后,也将孟父扔进河里。10点许,110民警才赶到现场,一个民警刘荣坤和二个辅警。二个辅警将孟父从河里抬出来后,就再也不闻不理了。

110民警虽然到达现场,却出警不处警,也没有做笔录,导致强拆队伍有恃无恐。强拆队伍在110民警眼皮底下强拆了孟家的厂房,公然毁坏私人财产。孟家厂房内的设备,半成品,成品和生活用品都被埋在废墟之中。而110民警竟然束手旁观,既不做笔录,也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孟海霞认为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如皋市公安局承担。另外,邬海江(九华镇派出所副所长),薛松祥(九华镇派出所副所长),金彦学(该所民警)等到达现场后不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且还殴打孟家亲属。于是,孟海霞代父向南通市公安局提起控告,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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