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

维权网: 湖北上千名退伍兵到省政府抗议待遇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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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上千名退伍兵到省政府抗议待遇不公
Oct 10th 2013, 04:0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10月9日,约1500名退伍军人在湖北省政府门口要求落实军人待遇,转业问题等情况,抗议活动一直持续到晚上。

据了解,湖北武汉市被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待遇、参战老兵、伤残老兵等工作生活问题,由于军转政策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引发大家再次到省政府上访要求和领导对话,就政策不落实问题进行申诉。到活动结束前,赴省府门前维权的军人己达近1500人,但直到晚上,仍没有相关领导接见。

同一天上午,湖北孝感市城区内100多名在企业的军队退役军官在市人事局大门口集结。他们挂起了"请求孝感市委政府忠实履行法定义切实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八米长横幅和14块1米宽×1,5米长的喷绘展版,宣传涉军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六条落实退伍军人待遇要求,要求政府:

1.根据厅发[1983]26号文件精神,军队退役军官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2.根据厅发[1983]26号文件精神,对于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3.根据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对己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改办国家干部退休手续;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与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包括退休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住房等);
4.对在职人员,现有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保留企业收入,当下岗失业或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党政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国家财政予以补齐;
5.根据本人意愿,也可参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自主择业军官待遇的规定办理;
6.因军转安置政策不落实对个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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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黑龙江反腐勇士汪宝峰不惧打压举报巨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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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反腐勇士汪宝峰不惧打压举报巨贪
Oct 10th 2013, 04:0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苏媛报道)本网信息员收到信息:黑龙江因举报当地林业局局长大量种植罂粟和贪腐问题而被冤狱近6年的反腐勇士汪宝峰,出狱后不惧打压,近日又在网络上爆重料,证据确凿的举报巨贪原黑龙江亚布力林业局前局长井东文,把一千多亩价值近亿元的国有林窃为己有,并曝光了井东文的5套高档别墅和一处占地近百亩的供他来淫乐和敛财的淫乐窝(关东会馆)。

几个月前,汪宝峰曾专程千里迢迢找过本网信息员,告知他所搜集掌握的原亚布力林业局前局长井东文巨额贪腐的事实和证据。

汪宝峰说:"举报井东文不仅是因为他害得我家破人亡,而是出于一名公民的责任!"

当时汪宝峰告诉本网信息员,他会带着这些证据确凿的材料去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控告井东文的犯罪事实,他说希望中央有关部门能重视他反映的问题,查处这个巨贪。

汪宝峰举报井东文巨贪主要有如下几点:
1、目前已知的井东文在当地有5套高档别墅。
2、井东文在青云林场还有一处占地近百亩的"关东会馆",供他来淫乐和敛财。
3、井东文利用手中的权力把一千多亩价值近亿元的国有林巧妙的窃为己有,登记在他老婆唐桂玲的名下。
4、井东文在调离亚布力前,砍伐了1000多立方的珍稀木料,现在放在一个大水坑里。
5、井东文生活还十分糜烂,十几年来,亚布力被他祸害的良家女子不下十几人。

近日,本网信息员从汪宝峰家人处得知,他从3月份就一直奔波在北京中纪委和信访局等有关部门之间,举报控告井东文的犯罪事实。但几个月过去了毫无结果,井东文却肆无忌惮地找人到处再抓汪宝峰,并多次威胁他的家人。

无奈,汪宝峰只好到处躲藏,在访民朋友的帮助下把自己掌握的井东文的犯罪证据发到网上,让井东文受到舆论的谴责,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依法查处井东文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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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温江法院枉法,拒不回复诉讼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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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法院枉法,拒不回复诉讼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Oct 10th 2013, 02:5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许枫报道)2013年10月8日上午,成都温江市民王彬如诉温江永宁镇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在温江法院开庭审理,成都周边群众数十人参与了旁听,庭审过程中,由于原告要求被告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而被告没有,审判长曾建在被告代理人没有代理手续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王彬如认为审判长偏袒被告,不能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因而申请审判长回避。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回避期间,审判长停止审批工作。休庭后,王彬如一直等待院长的回复,但截至中午12点,也未等到院长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驳回决定。

而审判长曾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试图强行宣布开庭,遭王彬如质疑,最后只能强行终止审理。

据王斌如说:下午,她已经书面向温江区法院院长提出复议申请书,如果院长驳回了王彬如的回避申请,则适用这份回避复议申请书。

下午2点,另一名原告幸清贤,诉崇州市政府行政复议违法一案,也在该法院开庭审理,成都周边群众5~60人到庭参与旁听,幸清贤聘请其单位同事陈敏作为其代理人,审判长以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由,拒绝陈敏代理幸清贤的案件,另外,庭前幸清贤申请被告方行政长官出庭应诉,被告方行政长官也未出庭应诉获审判长的许可。幸清贤以审判长9月29日开庭时,该有人违反庭审纪律,在法庭上用电脑记录和笔纸记录,经群众举报,审判长没有依法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罚,而这些人正好又是坐在政府旁听人员一边,审判长有可能偏袒被告,而且,审判长在这次开庭时,无故剥夺原告自由聘请代理人的权利,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当庭宣布休庭十分钟。

但直到下午5:00,幸清贤和旁听群众均未收到院长的驳回回避申请。

在此期间,审判长试图自行宣布"院长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但幸清贤表示:由于法律规定:回避期间审判长已经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幸清贤没有收到院长口头或书面驳回以前,审判长无权宣布复廷,因而拒绝了审判长的自行宣布的复廷决定。

幸清贤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审判长被回避后,停止案件的审理,在没有收到院长的书面或口头驳回决定以前,审判长是停止审判公正的,无权再审理案件的,而案件是否复廷审理,审判长自己也无权宣布,因此,幸清贤认为无法进入庭审程序。

在没有复廷的情况下,审判长自行强行的"走程序",后来幸清贤只对申请回避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前的笔录签字确认,对审判长自行宣布开庭的笔录则拒绝签字认可。

这表示:成都地区公民在成长,开始依据法律,监督审判整个过程的程序公正,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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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幸清贤就被非法限制自由提起多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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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清贤就被非法限制自由提起多起行政诉讼
Oct 10th 2013, 03:2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菲报道)10月8日,经过了近三个月的抗争,幸清贤终于收到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通知,让其去交纳诉讼费用和领取裁定书,金牛区法院对2013年5月4日金牛区公安分局北巷子派出所就幸清贤被非法限制自由和非法口头传唤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向金牛区法庭提起的四个行政诉讼,作出了两个立案,两个裁定驳回的决定。

据幸清贤介绍:两个获立案的案子分别是,1、被不明身份的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报警,北巷子派出所没有依法出警,因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处理幸清贤的报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幸清贤报警后被带到北巷子派出所,警方不仅不对幸清贤的报警依法处理,反而以口头传唤为由,对幸清贤做笔录,非法限制幸清贤的人身自由,幸清贤要求法院确认其口头传唤行为违法。

被裁定驳回的案件分别是:
1、当天被限制自由后,幸清贤要求金牛区公安局公开北巷子派出所内的监控录像,金牛区超过法定时间,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幸清贤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超期答复违法,并重新依法公开其保存的政府信息,金牛区政府撤销了其《信息公开回复》但未确认其行为违法,故幸清贤起诉至金牛区法院,要求确认其超时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公开其保存的政府信息,金牛区法院居然以:因为行政复议已经撤销了其信息公开回复,因此幸清贤的起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裁定驳回。
2、幸清贤被限制自由后,由于遭到办案警察的一系列人格侮辱和违法行为,向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督查投诉控告,法定期限内,金牛区公安分局督查没有依法告知对幸清贤的投诉处理情况,因而提起的诉讼。该诉讼被金牛区公安分局以:警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

目前,幸清贤已经依法提起上诉。

附: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 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上诉请求:
1、撤销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决书。
2、指定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或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 4日上午9点左右,幸清贤从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走出院门,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阻挡,不许出门,并与幸清贤发生拉扯,幸清贤于9点18分向110报警,110指派金牛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号为009063和另一位警官出警,出警警官没有依法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对现场做任何了解,更没有带违法嫌疑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只将幸清贤带到派出所,却没有对幸清贤的报警做任何笔录,更别说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故幸清贤认为金牛区公安分局北巷子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并涉嫌对幸清贤打击报复(另案追究),北巷子派出所是金牛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应当由金牛公安分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上诉人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诉人于2013年7月6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金牛复决字 【2013】6号行政复议认定书,驳回了上诉撤销了金牛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但未确认其违法,上诉人不服,向成都市中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于10月8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牛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决书,以金牛复决字【2013】11号行政复议认定书已经撤销了金牛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故对幸清贤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幸清贤认为:该裁定明显错误,上诉人不服复议决定书,已经依法提起了诉讼,因此该复议决定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上诉人在复议时要求确认金牛公安分局超过信息公开答复时间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复议机关并未确认,而正是因为金牛公安局超过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时间,上诉人才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已经导致上诉人如期得到信息公开答复这个权利受到影响,并且,金牛公安局的答复内容也是违法的,而复议机关在没有确认其违法的情况下就胡乱作出撤销的决定,本身也是违法的,这一切导致了幸清贤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既要产生时间成本又要产生经济成本,这些难道都是幸清贤的实际损失,怎么能说对幸清贤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呢,金牛法院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撤销的《信息公开回复》本身与上诉人就有利害关系,而由于其没有依据上诉人的请求确认其违法,上诉人也无法获得应该得到的合理赔偿,因此被金牛区撤销的《信息公开回复》本身也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故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幸清贤
2013年10月9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 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诉讼请求:
1、撤销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书。
2、指定金牛区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或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 4日上午9点左右,幸清贤从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走出院门,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阻挡,不许出门,并与幸清贤发生拉扯,幸清贤于9点18分向110报警,110指派金牛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号为009063和另一位警官出警,出警警官没有依法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对现场做任何了解,更没有带违法嫌疑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只将幸清贤带到派出所,却没有对幸清贤的报警做任何笔录,更别说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故幸清贤认为金牛区公安分局北巷子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并涉嫌对幸清贤打击报复(另案追究),北巷子派出所是金牛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应当由金牛公安分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上诉人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诉人于2013年7月6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金牛复决字 【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复议请求,上诉人不服诉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上诉人收到金牛区人民法院于9月22日作出的【2013】金牛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书,以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其民警的查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其民警查处的行为本身,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但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其处理的结果依法应当告知上诉人,而这个告知行为却是金牛区公安分局针对人民群众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并非针对金牛区公安分局如何查处其民警的行为本身,而是起诉的确认其不依法告知上诉人处理结果这一行为,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10月1日执行)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可见,法律规定的对人民群众的投诉是需要反馈给检举、控告人的。

因此,幸清贤要求确认金牛公安分局收到幸清贤投诉书后未作出处理和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所指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

故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幸清贤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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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尹春、赵文祥因“安妮事件”被刑事传唤,周维林刑拘将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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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赵文祥因"安妮事件"被刑事传唤,周维林刑拘将期满
Oct 10th 2013, 03:2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曾参加声援安妮上学的尹春博士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传唤,同一时间,上访维权者赵文祥也被以同样的罪名传唤。

据了解,合肥警方传唤两人的目的都是了解今年4月在合肥发生的"张安妮事件"。尹春博士在经历了近14个小时的传唤过程中,受到整夜的审讯,期间被戴上黑头套、手铐,并被强制在审讯椅上,手脚被固定,审讯内容涵盖整个事件的全过程,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才被送回住处。

上访维权人士赵文祥,是半年内第三次(其中一次事由因它事引起,但也涉及此事)因"张安妮事件"被刑事传唤,每次均未给其刑事传唤法律文书。而针对赵文祥的询问主要是围绕周维林的情况进行的。而对于合肥多个访民等人和赵文祥的传唤目的也就是要做实周维林"有罪"的证据。周维林被刑拘今天已是第34天,依照法律应是批捕阶段了,合肥警方目前的传唤应是苦于证据不足而进行的补充工作。再过三天周维林的刑拘便是法律规定的刑拘最高期限。

周维林被刑事拘留后,他曾经帮助过的众多访民及网友都受到过警方的传唤,内容都是波及周维林帮助别人维权的事实。周维林的好友马粮刚说,我们希望合肥警方在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释放周维林,或依法给周维林的家人亲友和公众一个明确的法律说法。

马粮刚认为:今年四月合肥发主的"张安妮事件"过去已快半年了,在此期间合肥警方先是对涉事人员行政拘留,后又在事发数月后对相关人员刑事拘留,其中合肥就羁押了周维林、姚诚、李化平3人,同时不惜花费大量警力财力夸省传唤追查,合肥市内也多次传唤多人,扣押电脑通讯等物,敞开罪与非罪暂且不论,整个过程中合肥警方在程序和实体上有无违法的行为?具体到对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给予了保障?手续是否完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期限会见等措施是否放大到了极限,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合肥警方是否尊重了,对此我们表示强烈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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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河南胡大料被刑事拘留,引发各地上访维权者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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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胡大料被刑事拘留,引发各地上访维权者抗议
Oct 10th 2013, 03:0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孙雨报道)家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上访维权人士胡大料,于9月26日在围观"李天一案"庭审时,在现场被警察带走,9月27日凌晨一点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在丰台区看守所。胡大料被刑事拘留后,多名未成年的子女面临无人照管和生存的困境,各地上访维权人士与她未成年的子女多次上街抗议,要求立即释放胡大料。

据了解,胡大料一家为了责任田上访十余年无果。在上访维权的过程中,胡大料、丈夫李三虎、女儿李邓分别被打伤并落下残疾。近几年来,胡大料在争取自己权益的同时,参与官员公布财产的举牌、到外交部声援等待答复的维权者、关注被关黑监狱、劳教的访民,等活动,赢得了各地上访维权人士的尊重。

得知胡大料被刑事拘留后,在京的各地上访维权人士曾到国家信访局打横幅要求立即释放胡大料,并多次与其未成年的子女一起,上街抗议对胡大料的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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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博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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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人士许乃来、何斌“寻衅滋事案”于明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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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许乃来、何斌"寻衅滋事案"于明日开庭
Oct 10th 2013, 03:3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方子林报道)天津维权人士许乃来、湖北维权人士何斌被控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将于明日(10月10日)9点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三层20法庭开庭审理,维权律师董前勇作为代理律师,将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今年5月27日,许乃来、何斌、徐彩虹、何观娇、郑全玉、王次妞、王继卫、李花仙、张喜春、林宝钗、间彦霞、马秀英等人,因飓风袭卷美国而前往美国大使馆为灾民捐款,北京警方当场抓走许乃来、何斌等13人,并将其全部刑事拘留,30天后许乃来、何斌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其他人获释。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于8月30日的起诉书中称:被告许乃来于2013年5月下旬,组织、策划上访人员前往美国使馆,借为美国飓风灾民捐款为名表达个人诉求,何斌协助许乃来实施上述行为,许乃来等十余人采取手举横幅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场抓获。

检方认为:许乃来、何斌无视国法,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然而,据多名参与5月27日活动及知情者证明:许乃来等人到美国使馆关注飓风灾民,根本没有带上访材料,也没有表达个人愿望和诉求,所以谈不上发泄个人情绪,更谈不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许乃来、何斌被逮捕后,各地维权者多次进行街头抗议,要求立即无罪释放两人。天津、北京、成都等地还为许乃来6岁的女儿捐款,以示对许乃来维权的认同和支持。

各地维权访民得知许乃来、何斌将出庭受审的消息后,纷纷表示将会前往要求参加旁听,以见证法律的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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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沈阳访民梅英在微博中给律师提供案例被警察带派出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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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访民梅英在微博中给律师提供案例被警察带派出所问询
Oct 10th 2013, 03:3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近日,王全章律师发布微博:"[向拘留制度宣战]近年来特别最近公权机关滥用拘留权的情形越来越严重,已经到了随心所欲、想怎么拘就怎么拘,想拘几天就拘几天的地步。计划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推动拘留制度的改革。目标:1,行政、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从公安剥离;2,将司法拘留决定权从法院剥离; 2,细化拘留的标准。现向全网征集案例。"

2013年10月8日,沈阳访民梅英在微博中给王全章律师提供案例说:"沈阳案例一:5月9日,13人结伴锦州旅游,四点多到锦州,逛了夜市,品尝锦州小吃后,到旅店睡觉。凌晨两点被大批沈阳公安从梦中惊醒带回沈阳,刑事拘留,并成立了509专案组审讯我们, 发现抓错后,又逼我们承认是为了引起政府的关注,不承认就不放人。释放后转行政拘留!"

10月9日早上,王全章律师收到梅英的消息:"你好,因为和你在微博互动中,说到沈阳公安509,昨天半夜警察来敲门,让我到派出所去,我坚持不开门。今天上午要给我下传票,看来凶多吉少。可能又要被拘留。不过,我不怕。本想每日给你提供一个案例,现在恐怕要间断了,回来继续!支持你,加油!"

随后,梅英又发出消息,表示已经来到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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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人士刘杰被违法监视居住,检察院控告她涉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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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刘杰被违法监视居住,检察院控告她涉嫌诽谤
Oct 10th 2013, 03: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今天(10月9日)本网信息员获悉,黑龙江省农垦维权人士刘杰在被农垦企业警方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农垦企业内部检察院已经以刘杰涉嫌诽谤罪提起诉讼。目前案子已经到了黑龙江农垦牡丹江法院等待开庭审理。

本次黑龙江省农垦警方变更对刘杰的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是严重违反新《刑事诉讼法》有关监视居住条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刘杰属于农垦职工,在农垦有固定住所,但农垦警方却将她控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管理局招待所中,并且不允许家属前往会见。

刘杰因今年7月下旬在北京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新闻媒体,召开了有关农垦违法违宪、侵害农垦职工权利的研讨会,使农垦系统领导忌恨,于8月6日将刘杰从北京抓回,软禁于逊克农场家中。于8月12日将刘杰以诽谤行政拘留10天并抄家,至8月23日行政拘留期满,又将刘杰变更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到9月底刑拘期满后,农垦内部执法系统又违法将刘杰变更成监视居住,并且由黑龙江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对刘杰提起公诉。

对于控告刘杰诽谤罪,根据诽谤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应该是"告诉的才处理", 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而对刘杰却采取的是检察院公诉,显然与事实及实用的法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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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陈光诚的长兄陈光福再次遇袭险遭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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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诚的长兄陈光福再次遇袭险遭车祸
Oct 10th 2013, 03:5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奉宪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10月8日,陈光诚的大哥陈光福傍晚在距离居住的东师古村附近的大道上遇袭差点"被车祸",这是他今年第二次在路上遇袭遭受人身伤害。

据陈光福陈述:10月8日晚6点多钟,我在邻村一家修车铺修完电动车回家,正常行驶在小埠和营后(和东师古村相邻的2个村庄)之间,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突然改变方向逆行直接冲向我,我所骑的电动车当时已经被逼到路边的路崖石上,看着直冲向我的车,出于本能我一下从车上跳下来,摔在路边的路崖石上,冲过来的汽车和我擦身而过,我幸运地避免了一场"车祸"。

由于天色已晚,加之当时惊魂未定,陈光福还没来得及看清楚袭击他的这辆车是否有牌照,此车已经急速逃窜的无影无踪。

陈光福告诉本网信息员,5月9日上午10点左右,也是在这条路上,离家大约3公里处的地方,他正骑电动车在正常行驶,一辆无牌照车突然从身后将他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男青年,二话不说对他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并砸坏了他的电动车。上次是从身后袭击,这次是直接从正面逆行冲过来,2次遇袭不知是有意还是偶然?

据知情人透露:陈光福近期正准备陪同老母亲去美国看望五弟陈光诚一家,不久前曾有官方人士以个人私交为名询问过陈光福关于他们母子要去美国探亲的事。此次遇险估计和去美国探亲有关,有人是在"警告"陈光福出去不要"乱说话",或者他们当时就是要灭口,免得他出去"乱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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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各地维权者为天安门撒传单被拘留的林秀丽声援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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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维权者为天安门撒传单被拘留的林秀丽声援捐款
Oct 10th 2013, 03:4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田静民报道)山东青岛林秀丽于10月3日在天安门撒传单被北京警察抓去行政拘留10天。今天(10月9日),各地维权访民前去北京市拘留所声援林秀丽并为她捐款。

林秀丽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她被罪犯掐晕后,从六楼窗户仍下。邻居报警经抢救方才保住了性命。法院在审判此案时枉法判决,罪犯至今逍遥法外。而林秀丽因此上访维权,却被当地打击报复,被关精神病院293天,被非法关押23次达546天。她多次以绝食方式抗争非法关押。

特别是2012年5月,林秀丽在北京南站巧遇温家宝总理后又被青岛市政府、法院强迫失踪一年多。尽管维权之路走得艰难曲折,但林秀丽不屈不饶为正义而抗争,为此大家去拘留所声援林秀丽并为她捐款。

参加活动并捐款人名单:
吉林邓志波100元、辽宁赵广军100元、江西彭忠林50元、天津郑建慧50元、河南李玉凤50元、江苏居小玲45元、江苏吴继新20元、河南胡醒爱5元、杨秀梅5元、内蒙宋翠英、赵艳波各5元、黑龙江陈慧娟5元、辽宁徐凤娥5元、河南宋玉霞5元、辽宁一不知名人士50元。共计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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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法律咨询(50):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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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50):监视居住
Oct 10th 2013, 03:40, by wqw0

监视居住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实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期限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公布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最为人诟病的一项内容就是第七十三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一些法律专家和维权律师纷纷质疑该条款为"秘密关押"打开了方便之门。的确,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时常出现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之名行"秘密关押"之实的现象。对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法律界和公民社会应给予足够关注,并力促该条款早日得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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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人士“秀才江湖”吴斌被广州、深圳等多地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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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秀才江湖"吴斌被广州、深圳等多地驱逐
Oct 10th 2013, 02:2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成盛报道)今天(2013年10月8日)知名维权人士"秀才江湖"吴斌在腾讯微博上发出求救微博:"广州衙役又出招了!为了把我赶出广州,他们让房东不租房给我、让宽带公司断我网线,指使打手殴打我、断我朋友家电线,以'破坏电力罪'的罪名诬陷我、刑拘我,给我取保候审。刚才我原籍地长兴县煤山派出所0572—6633376打来电话,说广州警方通知他们,让他们在长兴对我执行取保候审,想要把我困在家里。"

随后笔者电话联系了吴斌,他在电话里痛斥了广州、深圳以及家乡长兴县各地警察国保的无耻行径。

据吴斌跟本网信息员陈述,今年6月,吴斌被深圳福田区公安分局无故拘留7天,之后吴斌把福田分局告上法庭,一直在等待开庭。深圳法院曾经通知吴斌将于今年9月12日开庭的,后来无故延期,然后就是吴斌被无缘无故的驱逐出深圳。

吴斌今年在广州也被无故拘留过,而广州警方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将吴斌刑拘,之后又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把他放了。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是中国警方一贯的手段,目的是把让地方政府"头疼"的异议人士暂时的控制起来。吴斌本来打算就此事向广州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州警方"知法犯法,违法执法"。随即却遭到广州方面的多次骚扰和驱赶。甚至使用威胁房东、断网线、指使黑社会打手殴打等下三滥的方式,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吴斌家乡警方【长兴县煤山派出所0572—6633376】在电话里告知吴斌:广州警方通知我们,要在长兴对你执行取保候审,你必须马上回长兴。

吴斌认为:长兴警方和广州警方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对他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再则目前吴斌在广州本来就是为此案进行反诉,更加没有理由强制让他离开广州。他们(警方)知道他没有违法犯罪,目的只是把他赶出广州而已。

吴斌电话:1516723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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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陕西榆林出租车集体罢工抗议政府不作为致黑车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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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出租车集体罢工抗议政府不作为致黑车泛滥
Oct 10th 2013, 02:3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2013年10月8日上午,陕西榆林多辆出租车集体罢工罢运,他们集中在榆林北站附近,抗议政府不作为导致黑车泛滥。因为出租车的罢运,造成附近街道的交通堵塞。

根据榆林出租车司机反映,在榆林是辆车就能跑出租,贴块儿绿色纸就成出租车了。而且起价高、想要多少是多少、无投诉、交警不挡、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不理。榆林的南站、北站都由黑车把持着,放眼望去能看到的是极少数出租车和绝大多数的黑户非法营运车,出租车上下人都无法靠边(靠不了边交警拍照)。马杂梁和曹家滩两条线的客人根本不许出租车拉,谁拉就打,已经打了好几个出租司机了,没人管。

出租车司机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管理者太无为了,出租车宰客拼座在管辖范围之内,只要投诉就会遭到严重处罚。但是对于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也应在管理的范围内,管理者就是无作为,维护出租车主权益时候他不知道在哪里,但是收钱的时候他就来找你了,这样的管理模式,造成了今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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