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日星期四

维权网: 南通中院的“专项整治”是什么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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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的"专项整治"是什么货色?
Apr 3rd 2014, 03:2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03月28日18点25分,法制日报微博发表了《南通启动"闹庭"整治 一旁听人员被拘留10天》(简称《整治》)一文,许多网站纷纷转载。同时,报刊、电视台也纷纷跟进,可谓雷厉风行,闹得沸沸扬扬。《整治》所谓的"专项整治"既不是整治司法腐败,也不是整治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而是专项整治公民代理人和旁听者,并指名道姓地列出了倪文华和张华加以鞭笞,杀鸡儆猴。但南通中院的"专项整治"究竟是什么货色呢?

一、关于张华"闹庭"问题。

《整治》称"张华哄闹法庭,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经多次制止无效,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本院决定给予拘留十日!"但实际情况是:

2014年3月28日下午2点,王广明诉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二审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广明委托倪文华代理,审判长高陈不准倪文华代理,称其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倪文华问审判长:证据何在?审判长说:你心里有数!

审判长如此蛮横,自然引起旁听者的愤怒。随后,审判长问王广明,你是否委托钱琴代理?王广明说不知道。审判长莫名其妙地说,钱琴也不准代理,便强行开庭。

张华举手发言,只是提醒高法官履行告知义务。既然审判长不准倪文华代理,也不准钱琴代理,就应当征求王广明意见,是否另行委托代理人。张华的发言只是提醒审判长履行告知义务,并无恶意。但审判长高陈恼羞成怒,令法警将张华逐出法庭。突然,有六位不速之客扛着大型摄像机闯入正在开庭的审判庭,随意走动对着旁听者肆无忌惮地录像,法庭一时混乱。有旁听者要离开法庭,法警不准其离开。

由此可见。法庭的混乱主要是扛着摄像机的不速之客随意走动和法警不准旁听者离开法庭而造成的。南通法院不整治随意走动的摄像者,也不整治不准旁听者离开法庭的法警,单单整治张华,公正公平何在?

二、关于倪文华是否具有代理资格的问题。

《整治》称"法院经审查发现,倪文华系山东济南人,无法律从业资格,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请其退出代理人席位。"其错误明显:

首先,《整治》未经调查,就断定"倪文华系山东济南人"。其实倪文华只是户口在山东济南,并非就是山东济南人。况且,倪文华是否为济南人并不重要。不知《整治》特意谎称倪文华是山东济南人,意欲何为?

其次,《整治》称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可谓胡言乱语。倪文华从2004年就获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该证书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司法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三个大红章,证件号:0043622(网上可查),最新注册有效期:2015年8月28日。《整治》凭什么说,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整治》企图剥夺倪文华法律从业资格?

再次,《整治》指责倪文华"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代理人须与委托人要有劳动、人事关系。南通中院擅自规定公民代理人须与委托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恰恰违反了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司法解释之规定。南通中院擅自限制公民代理,更应当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三、《整治》所谓"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不意泄露了天机。

《整治》称"据了解,2012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发生多起扰乱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违法事件,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常审理。"但并没有列出具体事实,却影射倪文华"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罪莫大焉。倪文华究竟是诋毁,还是行使监督政府和法院的权利呢?事实胜于雄辩,让事实说话:

1、倪文华揭露南通地方政府设立黑监狱,以"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是诋毁,还是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

2、倪文华披露南通地方政府将古稀老人李忠琦关押在精神病医院达95天的事实,是诋毁,还是监督政府?

3、倪文华多次报道张亮等遭遇野蛮拆迁,南通地方政府予以推卸责任。这是诋毁,还是监督?

4、倪文华在博客中透露,南通崇川区法院曾经入股房地产,司法公正荡然无存,《中国青年报》跟进报道。这是诋毁,还是监督法院?

5、倪文华还指出,南通中院法官在开庭时,与法警交头接耳,不成体统。这是是诋毁,还是监督法官?南通中院干警如此乱象,是不是更应当整治?

6、倪文华指出,南通中院法官因参加政府会议而迟到45分钟,是不务正业的体现。与其说,倪文华诋毁法官,还不如说南通中院法官自毁形象。

退一步说,即使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也只是由公安机关整治,法院无权整治。南通中院将"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列为法院整治内容,无异于越俎代庖,超越职权。南通中院的越权行为更应当整治。

至于《整治》所谓"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对此,最好列举事实,不要信口开河,乱扣帽子。事实是,倪文华在南通代理民告官的拆迁案件,虽然旁听者众多,但秩序良好。举例说明,有一次南通中院开庭因旁听人员众多,有的席地而坐,有的站着,秩序有点乱。审判长王锡民说,你们远道请倪文华来代理,应当尊重他,你们说话,不但听不清被告的讲话,也听不清倪文华的讲话,对吗?旁听席上顿时鸦雀无声。并不像《整治》所说"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

四、公民代理素质差?需要整治?

《整治》称"目前我市'闹庭'的现象集中在部分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过程中,这些人往往法律素养较低,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哗众取宠……"这显然是中伤。

首先,《整治》称"部分公民代理素质较低,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哗众取宠……"却没有列举事实,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即使公民代理素质较低,也不是不准代理的法定条件。恰恰相反,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司法解释,明白指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并没有要求公民代理有多么高的法律素质。倒是南通中院法官素质差(前面已经提到,法官与法警交头接耳;随意迟到等),亟待整治。

再次,即使公民代理素质较低,更不是整治对象。南通中院企图对"公民代理素质较低"的现象进行整治,可谓吃错了药。

五、南通中院所谓"整治",实为钓鱼执法。

审判长故意剥夺王广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激起旁听者的不满,张华予以提醒。暗中待命的法警一拥而上,抓住了张华。高陈法官不会不懂应当告知王广明有另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却故意卖个破绽,以便心直口快的旁听者上钩。

其他旁听者见张华被逐出法庭后,再无心旁听,纷纷离席而去,但被法警挡住,不准离开法庭。有位旁听者吓得哭了起来,法警才让她离开审判庭,仍然强迫其他旁听者继续旁听。

公民有旁听的权利,也有中途离开法庭的权利。法警强迫旁听者继续旁听的怪事,闻所未闻,竟然发生在大力开展"整治"活动的南通中院,岂非咄咄怪事?这不是依法"整治",而是激怒旁听者,以便钓鱼执法。

六、谁"损害了司法权威"?

《整治》称:南通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庭审后向记者介绍,"目前我市'闹庭'的现象集中在部分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过程中,这些人往往法律素养较低,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哗众取宠式的违反法庭秩序,严重破坏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扰乱了法庭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应该依法予以制裁。庭审是裁判的基础,也是诉讼参与人充分陈述和抗辩的讲理平台,每个诉讼参与人都有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决定的义务。"关于究竟是谁"损害了司法权威",值得商榷。

请问南通中院,南通地区法院积累了许多民告官的案件,例如,张亮一人就有20多起案子既不立案,也不裁定,是不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南通中院与南通市司法局共同制定限制公民代理的《规定》。南通地区有27人分别起诉市司法局。上诉时,南通中院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也不说明理由。是不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开庭时,法官随意迟到或者与法警交头接耳,是不是"损害了司法权威"?等等,等等。

七、南通中院不准倪文华代理的依据,相互矛盾。

南通中院不准倪文华代理的依据,主要是二份文件。一是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文件(简称:《最高院93号文》);二是南通市司法局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作了《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南通规定》)。依照《最高院93号文》规定,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代理没有问题。但依照《南通规定》,除了提供推荐书外,还要提供与委托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这二个文件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关键是,《南通规定》与《最高院93号文》相矛盾时,当然应当以《最高院93号文》为准。南通中院擅自制定有悖于《最高院93号文》的文件,是不是更应当列为整治对象?

八、南通拆迁受害人为何舍近求远,请倪文华代理呢?

倪文华早就说过:"希望没有人再找我代理拆迁官司,暴力拆迁太血腥!"南通有那么多优秀的律师,受害人为什么要舍近求远,请倪文华代理呢?

一位南通律师告诉倪文华,南通市司法局有个潜规则,凡是南通的律师接受当地的拆迁案子,必须向司法局汇报,并告知详细的细节等,以此限制南通律师接受当地的拆迁案子。

倪文华问:"有具体的文件吗?"

答:"没有。"

倪文华又问:"如果你接受当地拆迁案件会怎么样呢?"

答:"你懂的。"

由此可见,南通拆迁户找倪文华代理,与法律素质无关,而是南通政府制定了潜规定,迫使南通拆迁户不找当地律师,而是舍近求远请倪文华代理,寻求法律帮助。自2007年以来,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写了不计其数的法律文书,并无情地揭露了南通拆迁过程中的大量暴行。南通拆迁户不找当地律师代理,而请倪文华代理,这本身就是当地政府和法院的耻辱!

醉翁之意不在酒,南通中院借专项整治,无非是要整治倪文华,说白了就是不准倪文华在南通代理拆迁案件。但整治倪文华还不如整治南通的潜规则。

南通当局不希望倪文华代理,其实并不难。只要南通取消不准当地律师接受拆迁案件的潜规则,自然就没有人请倪文华代理了;只要南通没有暴力拆迁,倪文华自然不会来代理了。南通政府不准倪文华代理所采取的手段,无异于本木倒置。

南通当局滥用权力,不准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代理,仍然挡不住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书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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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4月3日丁家喜案开庭前会议,律师受到无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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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丁家喜案开庭前会议,律师受到无理限制
Apr 3rd 2014, 03:2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今天(3月31日)本网信息员获悉,北京因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而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丁家喜案于4月3日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同时律师还受到法院对参加辩护的一些无理要求。

据丁家喜代理律师隋牧青先生说:"今天接海淀法院电话及短信通知,丁律案4月3日上午9点召开庭前会议。我对书记员表示,希望尽快确定开庭日期,不想专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庭前会议奔波,费钱耗时。并再次强调绝不接受海淀法院对外地律师非法、可耻的安检。"

另据隋律师表示,日前他接到通知,丁家喜律案即将开庭,有关部门对律师辩护传递旨意如下:1、依法依规,遵守法庭纪律。2、不讲政治,不做政治辩护。3、不公开辩护意见,不接受采访。4 、律师接受安检。前2点接受,只是不懂何为政治辩护--时时教育我们讲政治,怎么这里又不讲了?第3点是自毁声誉、饭碗,难。第4点最可耻,只许律师跪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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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人士刘喜珍、应立刚以取保名义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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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刘喜珍、应立刚以取保名义获释
Apr 3rd 2014, 03:2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高鸣报道)3月31日下午,江西维权人士刘喜珍、应立刚在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30天后,被北京房山区看守所以取保候审名义释放,出来后受到他们所在地新余钢厂接访人员的跟踪,被两人甩掉。

今年3月1日,刘喜珍、应立刚及另外两位维权人士,在北京房山区打出"乌克兰人民胜利,中国人民要宪政民主自由"的横幅,结果当天被房山区警方抓押。在审讯一天后,于3月2日被房山区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在房山区看守所。

应立刚对本网信息员说:"跟他们一起被抓的两位维权人士也在昨天晚上释放一位后,今日释放他们两位之前两小时,又释放了另一位,现在还没有跟那两位见面,不知道是否受到身体伤害,但是他自己跟身边的刘喜珍没有遇到刑讯逼供等情况"。

2013年4月底,刘喜珍因与刘萍等人举牌呼应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及人大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遭到新余警方拘押抄家。后来虽然被释放,但在新余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被逮捕及开庭期间,刘喜珍受到严密监控。今年春节期间,刘喜珍前往北京与应力刚等人一起上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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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维权人士打横幅要求彻查曹顺利死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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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打横幅要求彻查曹顺利死亡真相
Apr 3rd 2014, 03:2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任泉报道)上海公民得知曹顺利的遗体被警察送到昌平殡仪馆的消息后非常气愤,大家感觉这意味着当局想火化曹顺利的遗体毁灭证据。上海维权人士孙洪琴、丁菊英、刘国芳、蔡培奋、王惠琴、顾锦仙、朱文俊、方林娟、茅新媛、陈建芳等人强烈要求联合国彻查曹顺利死亡真相。

2014年3月27日下午,曹顺利的弟弟曹云利接到警察通知,要求其去昌平殡仪馆看曹顺利遗体,曹云利赶到昌平殡仪馆看到了姐姐(曹顺利)的遗体,但曹顺利的委托律师王宇却被拒在门外。

据曹云利透露:"姐姐很瘦,相貌认不出来了。"本网信息员问曹云利:"警察没没有要求你签字火化曹大姐的遗体?"曹云利说:"没有警察在场,就几个便衣,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什么人,他们要我签字(火化曹顺利的遗体),我没有签,就离开了昌平殡仪馆。"

曹云利及一家人仍没有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来,尤其是曹顺利的遗体上青一块、紫一块,一个健康的人从被非法关押到去世仅仅半年的时间,没有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曹云利说:"但愿她(曹顺利被迫害致死)是最后一个"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应前往瑞士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知识培训之际,在北京首都机场被中国当局强迫失踪,一个月后警方才将曹顺利被刑事拘留的消息透露出来,后来曹顺利被批准逮捕。在朝阳区看守所曹顺利患有多种疾病,在押期间身体状况恶化,家人及律师多次请求保外就医取保候审,遭到当局拒绝。3月14日,曹顺利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昏迷了24天后含冤去世,年仅5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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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徒宝霞、颜兰英、孙洪琴、徐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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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杭州朱瑛娣被刑拘,因“包子事件”的行政复议无形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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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朱瑛娣被刑拘,因"包子事件"的行政复议无形被剥夺
Apr 3rd 2014, 03:3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申屠坤报道)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因2014年1月9日在杭州西湖风景区赤山埠和60多位访民一起拉"习主席,我想吃包子"的横幅被拘留十天。3月13日,朱瑛娣向杭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但3月14日她在在北京公安部门门口撒传单被抓后失踪,直到3月31日其亲属才得知她已经被刑事拘留。

因朱瑛娣是委托访民朋友给她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临走前匆忙间未将身份证复印交印交给朋友。3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应诉大队回信要求朱瑛娣在五天内补交身份征复印件(写信的日期是3月17日),但此时朱瑛娣已被羁押在北京东城区看守所中,她的这次诉权也在无形中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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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朱瑛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朱瑛娣,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暂住杭州市上城区徐家埠二弄3-1号2单元102室。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公安分局。住所:杭州市中河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公(上)行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杭公(上)行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称:"2014年1月9日上午,该朱瑛娣与我市60余名拆迁户到我市西湖景区赤山埠(苑)3号味缘茶室聚会,当天下午14时05分许,朱瑛娣等在茶室门口拍集体照,期间拿出一条横幅(内容为'习主席,我想吃包子'),由朱瑛娣等人在前排拉开。朱瑛娣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朱瑛娣属情节较重"。

上述认定显然不当。
  
首先,西湖景区赤山埠(苑)3号味缘茶室是休闲消费场所,任何人都可以在此消费休闲,不管人多人少,什么身份,都可来此。无论是在消费休闲期间或消费结束,拍个照均属正常。至于什么人拍照,有多少人拍照都无关紧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此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这样的休闲消费违法,那么当今中国几乎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该拘留的违法者!也不会有休闲消费者和服务业了,更不会有繁荣的商业,中国社会要倒退到蒙昧时代了!因此,在赤山埠(苑)3号味缘茶室喝茶消费,不管人多人少,都不是违法行为。而且,每一个人喝茶休闲消费都是自己的自由选择,与我朱瑛娣何干!
  
至于所谓申请人在休闲拍照期间,拿出一条横幅(内容为"习主席,我想吃包子")在前排拉开,更不属于违举动。众所周知,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排队吃包子的消息,全国各大媒体和宣传部门都做了报道和宣传,引发了全国百姓热议,"赞"声不断,民众争相吃包子。习主席吃包子,身体力行倡导亲民,破除官僚习气和对民众冷漠、压制的旧思维,树立新的政治形象。习近平之举即使即使触犯了某些地方官僚机构的利益,导致某些地方官员和机构的不满,但显然也不是违法。朱瑛娣只不过在休闲拍照时摆了一个娱乐的"pose",打出了"习主席,我想吃包子"几个字,顺便支持一下习主席的亲民举动,何罪之有?一个休闲娱乐的pose,当然不是违法行为,没有扰任何公共场所的秩序,也没有导致公共场所任何秩序受到扰乱的可能和后果。
  
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在休闲喝茶娱乐的活动中有一个pose,有支持"习主席吃包子"的意思表达,据此就认为申请人违法,并且属于情节较重,显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依据。申请人认为,上城区公安机关即使反对"习主席吃包子",那也只是地方公安机关和中央政府认识不一致,导致地方公安机关和中央政府的分歧,但不构成法律上被申请人可以处罚申请人的理由。"习主席,我要吃包子"不是一种违法主观,申请人消费休闲客观上没有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的具体行为。
  
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本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本项必须要有具体表现行为,就是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行为根据被申请人杭公(上)行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内容,申请人显然没有符合以上任何要件的具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上城区公安机关因对"习主席吃包子"持反对态度,认定申请人在休闲娱乐之余支持习主席的pose是违反治安管理,构成扰乱公共所秩序行为,而且还属情节较重,是认定事实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正当的消费和休闲行为混淆为法律行为,进而推定申请人有违 法行为,是"莫须有"的构陷。
  
其次,本案程序违法。既然申请人休闲娱乐摆pose在西湖区赤山埠,处罚机关上城区公安分局凭什么出来多管闲事?难道上级机关会反对"习主席吃包子",指定上城区公安来处罚申请人的一个休闲娱乐的pose?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朱瑛娣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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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绍兴访民胡友淼控告派出所侵入民宅,将八旬老人惊吓成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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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访民胡友淼控告派出所侵入民宅,将八旬老人惊吓成病
Apr 3rd 2014, 03:4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2011年3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岭岗9号的胡友淼,作为村民代表到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绍兴县(现为柯桥区)会稽山黄酒厂与村干部勾结,以超低的补偿标准,强行征用村民的口粮田,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2011年7月3日13时57分,他在华舍农贸市场旁边的马路上刚停车,走过来三名不明身份的男子,从左右两边靠近车窗,把拳头伸进车窗,猛击他的头部,并持刀连连向他刺来,被他躲过。三人为防止他报警,逃跑前,用刀刺破汽车四个轮胎之后,三人逃之夭夭。

这一件事件是村干部一手策划的,他们当时骗胡友淼到华舍农贸市场谈承包工程的事,但事先早就派流氓打手等候在那里,没等他下车就对他进行殴打。胡当时就向案发地华舍派出所报案,但所长祝明华却包庇凶手,压案不查。此后,胡友淼长期上访。

今年1月11日,绍兴市公安局湖塘派出所为了阻止胡友淼到北京上访,派了十多个人,四辆车,将胡家包围,并破门入室,将八十多岁的胡母惊吓成病,至今天仍在住院。胡友淼准备近日赴北京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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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控告信
   
控告人 胡友淼,男,汉族,1 966年1月2 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岭下村岭岗9号。手机号码:15968504403。
   
被控告人:金建荣,浙江省绍兴县湖塘镇派出所所长
   
控告事由:被控告人非法侵入民宅,将八旬老人惊吓成病。
   
主要事实:
   
2014年1月11日,绍兴市公安局湖塘派出所为了阻止控告人到北京上访(2011年7月3日本人因到北京上访举报村干部非法卖地遭村长雇佣的流氓殴致残,凶手至今逍遥法外,本人一直不放弃举报),在被控告人金建荣的指挥下,派了十多个人,四辆车,将控告人的家包围。在包围三个多小时后,破门侵入控告人家,致使控告人81岁的老母亲受惊吓后一病不起,至今仍在医院治疗。
   
控告人因举报腐败被村干部收买流氓打残长期得不保护,到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被控告人阻止控告人上访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被控告人非法侵入控告人住宅且造成了控告人老母亲受惊吓的严重后果,严重违反了宪法,侵犯了控告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为此被控告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恳请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此致

控告人 胡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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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因省长调研 常州访民黄兰珍、蒋志平多日遭跟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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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省长调研 常州访民黄兰珍、蒋志平多日遭跟踪控制
Apr 3rd 2014, 03:4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从2014年3月29日开始,常州拆迁访民黄兰珍一直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寸步不离的跟踪,跟踪采取步行、电瓶车、汽车方式,车牌号豫A L087M、苏D SA531,跟踪车辆整夜守在黄兰珍家门口。跟踪严重扰乱黄兰珍的正常生活,黄兰珍身患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报警多次,警方不予理睬。

同样的自3月29日开始,常州拆迁访民蒋志平也一直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寸步不离的跟踪,晚上车辆就守候在蒋志平家门口,3月31日,蒋志平和老婆去常州第一人民医院去看病,跟踪者一直尾随到医院。

有消息称,近日江苏省省长李学勇在常州调研,黄兰珍向李省长呼吁说:我们百姓安置房十多年没有房产证,且没有拿到一分征地补偿费,现在还面临着这么不明身份的人跟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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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在广东省政府抗议茂名PX项目的十数名公民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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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政府抗议茂名PX项目的十数名公民被抓
Apr 3rd 2014, 03:4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今天(4月1日)下午,茂名籍在广州的部分公民,为支援家乡人民抗议PX项目,到广东省政府举牌,下午两点时遭到广州洪桥派出所抓捕,现在有十数人被关押在该所。

今日下午,茂名籍在广州的十数位公民打着"爱家乡、爱茂名"、"希望PX项目远离茂名"等标语,理性、平和的站在省政府两侧,抗议茂名市政府要建设的PX项目,两点时遭到该区域洪桥派出所抓捕,现在悉数被关在派出所内。

本网联系了关押在该所的公民彭梦静,她说:"根据专家的说法,PX项目应该建在离城市100公里以外的地方,但是茂名市政府把该厂规划到离市区不远的地方,它会危害到茂名人民的身体(健康安全)、会导致婴儿畸形,还有儿童会有白血病的症状,所以茂名那边的人,有在游行,当时政府选择了用武力去镇压,让压下来了,我们在外面的人是搜不到本地的新闻的,只能通过家里面的亲人朋友拍的一些照片、发的一些微信,才能了解比较少的信息"。

芳烃是一种化工产品,据认为在生产过程中会散发出毒气,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因此,建设芳烃项目的计划先后在中国几个地方遭到拒绝。但是,据称茂名市政府不顾民众的反对,继续推行这个项目。

彭梦静说:"政府的宣传是PX项目是无害的,但是更多的资料显示它对我们人体的伤害还是挺大。所以我们的要求就是让PX项目远离我们100公里以外,我们今天在广州的(茂名人),是希望到广东省政府那边,去支持一下,让更多媒体关注,因为在茂名(本地)根本就得不到大家的关注,所以才到了省政府,我们是自发组织的,是看到30号开始的(茂名)游行的,我们很震惊,我们觉得茂名不应该这样子,政府不能这样子去伤害(茂名),所以我们自发组织的这次抗议"。

公民争取自己的生存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在现代公民社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3月31日,网上传出茂名抗议公民被特警殴打致多人倒地,今日广州抗议的公民再被抓到派出所,警方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

彭梦静说:"我们的要求是,我们没有迫害政府正常秩序,只是站在侧面举牌,得到大家的关注,得到媒体的关注而已,但是在没有站多久,来的警察就对我们使用武力,抓我们到派出所,就是我们作为普通的公民,去争取我们家乡的一些利益,但是他们有一些(警察)还是把我们当罪犯这样子,就是说你跪下来,然后双手放头上,我觉得这样子很不好。现在我们是在警察局已经从两点进来,他们除了登记个人信息外,没有说怎么处理,我们有问你们有什么理由扣押我们,或者说有什么文件?他们到目前还没有给我们说法"。

图片为茂名女孩观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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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网”就建三江农垦当局殴打拘押律师和维权人士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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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就建三江农垦当局殴打拘押律师和维权人士的声明
Apr 3rd 2014, 03:49, by wqw0

本网获悉,日前前往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垦总局青龙山农场"法制教育基地"(实为黑监狱)了解代理被非法关押公民案件的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等四位维权律师,到当地检察机关进行控告,却遭到当地公安及雇佣人员在不出示法律手续、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实施绑架、殴打、拘押。随后,全国各地多名维权律师与许多网友前往声援,结果纷纷遭到绑架、殴打、遣返、拘留与失踪。"维权网"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农垦当局如此藐视法制,践踏人权,私设黑监狱,非法拘押维权律师和公民,制造社会冲突,激化社会矛盾的罪恶行径,表示强烈抗议和严正谴责!

2014年3月20日,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等四位维权律师和九位公民亲属,第3次前往黑龙江农垦总局设在建三江青龙山农场的"法制教育基地",调查了解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而被关押于此的公民。该基地长期关押上访维权的法轮功学员,并且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属于典型的超越法律之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黑监狱"。当四律师在法教基地边上的公安分局想找工作人员交涉时,20多名闻讯赶来的被关押人员的家属,在院门外要求警方依法行政,释放被非法关押的人员。期间有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国保警员到场,但以自己是"临时工"为由拒绝出面回答问题。几名律师等待向警方反映有关非法关押问题达一个多小时,到傍晚六点多钟,竟无任何工作人员出面接谈,律师们只好决定先回建三江市区住下,待第二天再到建三江检察院依法了解此前的投诉及控告新近情况。返程时律师一路受到三部车辆的跟踪、阻截,其中两部车的车牌号被人为遮挡。

经过一番路途惊险而回到建三江市区后,律师们入住检察院附近的格林豪泰酒店。21日早上7点多钟,据张俊杰律师回忆说:"(当日早上)正在盥洗,听到外面揪斗声音,没来得及开门,卫生间门已被撞开,多名便装男子和两名身着协警制服男子将我拽出卫生间,要求我拿上行李跟他们走",在张律师要求来人出示身份证件遭到粗暴拒绝后,来人"将我强行劫持到了电梯,掐住脖子架到酒店门口,塞进一辆白色无警用标识的车里,稍后王成律师也被抬到我同一辆车里,王律师被抓时一直高呼:我是律师,在办理案件,你们是在绑架。"

随后,四名律师先后被带到一个挂着大兴公安分局牌子的办案区,到上午9点多,对方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对几位律师进行搜查、拍照,并将律师手机收缴,完全切断律师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到10点左右,张俊杰律师被询问笔录时,他再次要求对方出示证件,结果对方叫来一个叫于文波的警察,张律师说:"一前一后挟持着(我)出了询问室,上到二楼一间会议室。于文波装模作样找他证件给我看时,后面的男子(可能姓李,不确定)已经关上了门。我猝不及防之下,已被于文波连续扇了七八个耳光。刚回过神看见他拿大半瓶矿泉水往我头上猛击。我情急之下竭力大呼:警察打人了,国保打人了,于文波打人了。这时后面的男子也动了手,两个人把我踹到地上暴打至少三分钟,拳脚交加之下,我只能护住头部并继续大喊,直到其他人闻讯过来,我已经坐不起来,稍微一动,腰部便疼痛难忍,心知腰已被打坏,当时甚至已经没有力气抬头看进来的他们自称所谓懂法的人"。于文波还不断威胁地说着"你等着吧,马上刑拘你,一会儿枪毙你,等等。"由于早上被绑架走而来不及吃饭,张律师中午、晚上要求吃饭时,均被警方拒绝。在一天不给进水米情况下,22日凌晨,警方强迫疼痛难耐的张俊杰作笔录至早上5点。随后张俊杰律师先被以"赌博"后改为"扰乱社会秩序"名义行政拘留5天,唐吉田、江天勇、王成三律师则被强加上"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的罪名行政拘留15天。

3月27日凌晨,张俊杰律师获释时仍被警方要求不得向外界披露遭受酷刑的情况,但遭到张律师拒绝。后来张律师到医院检查,确诊被打断三条肋骨,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从已经出来的张律师情况,可以想见仍被关押的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律师的遭遇。近日前往声援的维权人士看到急救车不断开到拘留所。同时,王成律师老家湖北襄阳国保居然找王成父亲,询问是否能够、愿意去建三江看望王成。由此推测,王成等其他被拘押律师可能遭遇更严重的侵害和更大危险。

建三江警方暴力绑架、殴打、拘押律师之事,激起了网络民愤,一批批维权律师及网友纷纷赶往建三江声援。但均遭当地警方联合不明身份人群的围阻、绑架、戴黑头套、殴打、遣返及拘押。到3月31日,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对外承认拘押了11人。还有许多前往建三江的网友目前处于离奇失踪状态。

建三江农垦公安机关如此肆意绑架、殴打、拘押执业中的律师及前往声援的维权人士,公然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违反《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相关条款;也违反《人权捍卫者宣言》第 1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5 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 和平聚会或集会";第 8 条"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第 9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a) 通过诉状或其他适当手段,向国内主管司法、行政、立法当局或该国法律制度授权的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对个别官员和政府机构的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政策和行为提出申诉,有关当局应对申诉作出裁判,不得有不当延误;(c) 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有关的咨询意见和援助;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发生了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应立即、公正地进行调查,或确保这样的查究得以进行";第 12 条"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2.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3. 在这方面,在以和平手段作出反应或反对造成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可归咎于国家的活动和作为,包括不作为,以及反对群体或个人犯下暴力行为影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受到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公然践踏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建三江农垦公安机关肆意绑架、殴打、拘押维权律师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剥夺了维权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和人身自由权。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立即释放被拘押的唐吉田、江天勇、王成三位维权律师和前往声援的各地维权人士,依法追究制造建三江人权侵害事件的部门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并对人权受到侵害的律师和公民作出国家赔偿。

二、取缔超越法律之外、公然践踏人权的黑监狱——"法制教育基地",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和上访维权公民,依法惩处制造人权灾难的元凶和帮凶。

三、顺应历史潮流和民心民意,尽早启动以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改革,彻底终结长期以来政法系统执行的、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人权灾难的"维稳"体制。

维权网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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