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星期三

维权网: 倪文华诉南通日报一案在济南获受理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t Home Yoga Retreat

Everything you need to enjoy a weekend yoga retreat in your own home!
From our sponsors
倪文华诉南通日报一案在济南获受理
Jul 30th 2014, 01:5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7月28日,济南倪文华诉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经过二个多月的折腾,终于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

3月29日,被告《南通日报》刊登《南通中院全面整治庭审秩序,一人旁听"闹庭"被拘留10天》报道称:"在当天的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请其退出代理人席位。在倪文华退席后,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江海晚报》也刊登了内容类似的文章。《南通日报》报道误导大众,主要内容是:

1、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引起张华不满。

2、张华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

3、张华的行为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倪文华认为,该报道违反了广电总局的规定,记者未经核实,偏听偏信,损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

首先,倪文华有资格为王广明代理行政诉讼案。倪文华持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书(该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颁发),系王广明单位的法律顾问,应视为王广明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王广明代理行政诉讼是有资格的。

其次,倪文华为王广明代理的是行政诉讼,依据最高院【2011】行他字93号司法解释规定,是鼓励公民代理行政诉讼的,规定只有三种人不能代理。一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二是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三是可能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显然倪文华不属于不能代理的人。除此之外,该司法解释还强调,即使缺乏法律知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是可以代理的。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认为倪文华不能代理,也就是说,倪文华还不如"缺乏法律知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明显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原告倪文华持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表明倪文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资格。倪文华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且至今还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南通日报社等媒体认为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资格的依据,无非是南通中院与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但该《若干规定》本身就是非法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蓄意剥夺了公民的代理权和被代理权。因此,该《若干规定》不能作为倪文华没有代理资格的依据。况且,倪文华作为王广明单位的法律顾问,就相当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使按《若干规定》也是可以代理的。

另外,南通日报等所谓张华"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系虚假内容。此虚假内容降低了社会对张华的评价,也损害了张华的声誉;所谓"张华的行为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是毫无事实根据,明显是对张华的中伤。

倪文华指出,南通日报在报纸上指名道姓大肆宣扬倪文华没有公民代理资格,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但影响极大,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请求法院责令南通日报社、江海晚报社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人权律师刘士辉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成反遭非法拘禁、手机被抢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ompare Hotels

Find great prices for amazing hotels wherever your next destination may be. It's simple to search 100+ sites at once!
From our sponsors
人权律师刘士辉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成反遭非法拘禁、手机被抢
Jul 30th 2014, 01:5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包天青报道)2014年7月28日下午,人权律师刘士辉到上海市浦东法院起诉上海市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于2014年4月27日非法阻止其出境赴港。刘律师叫号到7号窗口要求立案,该窗口一位20多岁的年轻女法官审查了一番诉讼资料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收下资料说等通知。刘律师让她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出具诉讼资料的收据。年轻女法官马上面露不悦说:"要收据请到11号窗口,我这里没有收据。"刘律师拿着诉讼资料到了11号窗口,交给一个中年男法官,该法官坦承自己叫"周军",是立案庭的庭长。据知情人透露:周军在民间声誉扫地,曾经多次被访民控告和投诉,很多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被他拒之于法院门外。

周军看过刘士辉律师的诉讼资料后,不但不给出具收据,反而将诉讼材料推给刘律师之后说:"你没有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没有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所以不予立案。"刘律师据理力争:"我有港澳通行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签证、户籍地公安的赴港签注以及飞机票,登机牌等,还有边检非法拦截我出境的全部录音,怎么说没有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违法呢?证据非常充分,你只要听一听录音就明白。"周军说:"录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行政法律文书。"刘律师说:"我跟边检索要阻止我出境的法律文书整整一个小时,但是对方始终不给我,那我有什么办法?但是录音已经证明这一事实存在了呀。"周军好像特别反感录音,他说:"法院也没有听录音的设备。"刘律师表示:"这种说法纯属胡说八道!录音录像作为诉讼证据中的一大类,属于视听资料,是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种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音响资料,法院须提供播放设备,保证当庭播放和质证。周军竟然说法院没有听录音的设备,而事实上,任何一台电脑都可以听录音和看录像。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在7日内给予立案或者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立案或者裁定,只有这2种可能。周军身为立案庭庭长,难道不知道有关法律规定吗?他当然知道,只不过受到众所周知的看不见的黑手的遥控,坚拒告边检部门阻止出境这种政治案子立案。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下午3点多,任刘律师磨破嘴皮要求立案,但是两个法官都不肯立案,刘律师用手机拍照录音光盘这份证据,以做留底。这时年轻女法官突然起身出去叫法警,刘律师被7~8个法警暴力绑架进浦东法院大堂,予以非法拘禁。法警头目陈琦一声令下,喝令法警抢刘律师手机,如狼似虎的法警们一拥而上,扯开刘律师随身携带的包,把手机暴力抢走,刘律师大声呼救也没有用。陈琦抢走刘律师手机后,还把他拘禁在法院大堂里,让5~6个法警看管。刘律师要去立案,把他强力拉回。过了一个多小时,陈琦要让刘律师说出开机密码,被刘律师拒绝,刘律师说:"这个事情的起因是法官该立案的案子违法不立案,本身是违法法官法的职责,反而构陷我,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而且手机是我的私密空间,我有权利保护我的个人隐私。"不屈不饶的刘律师始终没有说出自己的手机密码。后来,陈琦对刘律师宣布:"你不说出密码,没收你的手机!"刘律师说:"你没收可以,但是请给我出具罚没单。如果没有罚没单,就是抢劫(刘律师的手机是三星GAIAXYS4,价值人民币5000元)"陈琦像强盗一样,拿着抢到手的手机扬长而去。下午4点半,法警赶刘律师离开法院,刘律师不服既被抢手机又不得立案。无奈之下,为了保住诉权,就到浦东新区法院附近的一家邮局,将全套诉讼资料快递给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周军法官。7月28日是刘律师在浦东机场被边检拦截行为发生后的第92天,本来他决定在7月26日第90天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因7月26日是周六,所以顺延到7月28日周一。没想到还是被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而且还被暴力绑架、非法拘禁并抢劫了手机,这就是自称人权比美国好五倍的"和谐盛世"吗?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江苏常熟顾义民明日将被送南京监狱执行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Web design for beginners/

In this course, we cover many aspects of creating content for the web, from concept to production.
From our sponsors
江苏常熟顾义民明日将被送南京监狱执行
Jul 30th 2014, 01:5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梁勇报道)2014年7月29日,常熟因申请纪念"六四"活动和展示六四照片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顾义民先生夫人徐燕说,昨日收到派出所电话通知,让她去见顾义民一面,说是要转到南京某监狱服刑,具体没有说内容。

接到电话后,顾义民夫人徐燕,给顾义民律师打电话,律师也不知道为什么,律师表示,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二审判决书。

下午,徐燕女士到看守所去看望了顾义民,顾义民表示:近日他收到了"执行通知书",由于徐燕没有注意,因此没有询问顾义民是什么时候收到二审判决的。据徐燕说,明天,顾义民将被送往南京监狱服刑,具体南京那个监狱目前还不知道。

顾义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在今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常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随后顾义民上诉,因为种种原因,原来的律师刘卫国退出了二审的辩护律师行列,由新的律师介入该案,但该案二审并未开庭审理,什么时候做出的二审判决,目前,律师和家属都还不清楚。

从今天的迹象看,二审的结果应该是维持原判决,但如此短的刑期,还要送监狱执行,也不符合中国通常的惯例,按照相关规定,犯人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执行的刑期低于一年,应该在看守所服刑直到刑满释放。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 律师提异议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The Best Way to Manage your Money.

Start using Mint today to set a budget, track your goals and do more with your money.
From our sponsors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 律师提异议
Jul 30th 2014, 02:0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报道)2014年7月28日下午,李思华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的辩护律师刘志强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辩护律师意见书》,对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刘志强律师提出异议。

此前,新余市中级法院向刘志强律师送达了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上诉一案"经合议庭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

对此,刘志强律师提出了异议,刘志强律师在《辩护律师意见书》称:"本律师认为:如果贵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318条的规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法法定诉讼程序而需要发回重新审理,辩护人对此表示尊重和认可。"

"如果不是上述的事由,不发回重审,本辩护人则认为贵院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有悖于刑诉法的规定,明显违法"。

最后称"基于上述理由,本辩护人认为,如果贵院不发回重审,则应当开庭审理此案。尊敬的各位法官,由于各种原因法官可能无法独立,但是冲破了法律和良知底线则是无法原谅的。如果今天审判他人的法官若干年后受到历史的审判和民众的质疑,就不光是法官的不光彩,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对于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二审,本网将继续关注。

案情回顾: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3人因参与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及敦促人大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于2013年4月27日被拘押,随后被先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后又变更成涉嫌非法集会,再后又变成涉嫌"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控。

2013年10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

2014年6月19日上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已被羁押一年多的著名维权人士刘萍、魏忠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著名维权人士李思华有期徒刑三年。

8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