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星期二

维权网: 法律咨询(45)律师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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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45)律师会见权
Sep 10th 2013, 02:55, by wqw0

律师会见权是指委托律师会见在押或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权利。这项权利涵盖了见面权、秘密交谈权、记录权等项内容。与此权利相关的还有通信权,是指律师与在押的被追诉人保持通信联络的权利。这两方面的权利虽然在实现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都是向委托律师与被追诉人如何建立意思联络的交流途径,其权利设置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一般都统称为"会见通信权"或"会见交流权"。

实质意义上的会见权包括会见权和会见交流权,前者仅指程序意义上的会见,后者是会见的根本目的。不会见就无法实现会见交流权,只会见不进行交流,则亦不是会见权的真实本义。被追诉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的人,辩护律师只有通过与被追诉人会见,听取被追诉人的陈述和辩解,才能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法律专业优势,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制订有效的辩护方案。因此会见交流权既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律师展开辩护工作的基础性权利。该权利不仅在法治国家得到普遍承认,而且已经被国际刑事司法原则所确认。

根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见于第96条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作了明确规定,其对律师会见权的发展主要有:

一,"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原《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的措辞都是"可以会见",因而职权机关可以裁量决定是否允许其会见。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由此,"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成为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职权机关有义务保障律师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二,会见的时间提前。新《律师法》第33条将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原《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从而使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得以提前。

三,会见的限制减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依据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且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对会见权的规定直接抛弃了《刑事诉讼法》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是否涉密的区别,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一段时间以来的实务操作中执行的会见程序仍然是遵循《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最高检制定的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部门规定。

律师会见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法、检、公、司和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规定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实现会见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侦察阶段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侦查机关应当安排,而不是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请求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作为律师行使这项权利的相对应人的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请求会见的函件后安排律师会见,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更不存在是否批准律师会见是侦查机关的权利。律师提出会见请求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根据六部委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察机关是否可派员在场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部门不应派员在场。

(三)侦察阶段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权利

侦察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包括侦查机关指控其涉嫌的罪名、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等,对于律师的这种做法,侦查机关不得干涉,更不能以案件尚在侦查期间为由阻止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尽管《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文件对律师会见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却常常得不到办案机关和羁押机关的遵守与执行,如近期的郭飞雄(杨茂东)、孙德胜、郑酋午、杨海龙等等诸多维权人士、异议人士被公安机关拘捕羁押后,委托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均受到办案机关的非法阻碍,致使律师的会见权、执业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也是对法治原则的严重践踏。

相关法律与规定:
【律师法】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 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41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六机关规定】 第11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及律师会见均需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外,其他普通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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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尘肺病患者多年维权无门,公益律师致高院的请求书杳无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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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患者多年维权无门,公益律师致高院的请求书杳无音讯
Sep 10th 2013, 03:06, by wqw0

8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2002年至2011年,广元市有100多个农民工,先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巫口区向极沟煤矿打工,2011年相继返乡。2012年春节前夕,民工苟成元开始吐血,咳嗽,经检查是尘肺病,不到两个月就去世了。其女儿不能接受父亲去世的事实,找到与父亲一起打工的张先全等民工,到医院检查,结果,很多人都得了程度不同的尘肺病。于是,2012年7月,20多个民工向大巫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没有劳动合同,且超过一年申诉期为由,拒绝仲裁。

2012年10月,民工们又向大巫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与向极沟煤矿的劳动关系,法院给以支持。民工们胜诉。但向极沟煤矿矿主丁荣猫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法院。

民工们听说矿主行贿法院,法院将改判。尘肺病人张先全、邓全生不顾正在咳血,病情加重,戴着氧气瓶,踏上了千里迢迢的维权之路。

2013年5月13日,法院以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诉讼失效为由驳回上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诉讼时效不受一年期限制。)张先全、张先武、邓全生、邓华、杨大聪五人不服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宁夏高院于2013年7月24日举行了再审听证,是否再审至今仍未获息。杨荣和、张广斌却死在了维权路上。

张广斌死前将眼角膜捐献了出来,靠着捐款得以安葬。

2013年5月24日,为让这些等不及的生命获得公平、正义的判决,公益律师起草了"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张先全、张先武、邓全生、邓华、杨大聪五位职业病患者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的请求书"。当天将该请求书及证据材料和判决书等资料快递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收件人周强院长。快件经最高院签收后,至今杳无音信。

附: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张先全、张先武、邓全生、邓华、杨大聪五位职业病患者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的请求书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我是张先全等五人的援助律师,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法治的信仰、对受援人负责,不得以给您致信,希望您百忙中关注一下这些尘肺病患者,提审他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他们的生命正在和时间赛跑;他们的家庭正出于崩溃的边缘;他们的身边还有更多尘肺病患者奔走依法维权的路上。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律能给予公平和正义,然而,他们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案却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他们几近绝望。

申诉路漫长而曲折,他们已经处于尘肺病三期的晚期,他们的生命等不及了。他们还要面临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赔偿、一审、二审等程序,他们的生命正在和时间赛跑,他们不想和已经死去的三位同乡一样,因为无钱治疗而活活憋死。他们坚信法律能给他们公平和正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明确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做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月26日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也作出了重要讲话,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这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紧紧依靠法律界包括法学专家和律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公正司法,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

看到您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我作为一个长期从事为工伤职业病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感到很受感动,也深受鼓舞。

鉴于他们这些尘肺病患者特殊的情况(生命不容等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求提审张先全等五人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还他们以公平、显法律之正义。

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以张先全等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必将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无法获赔。他们将陷入无钱就医、等死的状态。该判决也必将起到指引作用,类似案件若均以超时效予以驳回,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成为泡影。他们得不到赔偿,用人单位不受法律制裁,必将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因此,必须对该错误判决及时纠正,还法律之尊严,还法院之公信力,还法律之公平正义。

此致
请求人:王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先全等25人职业病患者合法诉求
第一、用人单位依法应为职工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各项工伤待遇。
石嘴山市天城工贸有限公司为张先全、张先武、张先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缴纳社会保险,赔偿工伤待遇。
石嘴山市天城工贸有限公司为邓全生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缴纳社会保险,赔偿工伤待遇。
阿拉善盟天城煤炭有限公司为张广海、邓永金、胥洪海、杨朝科、刘成松、严义才、吴元安、何宗元、王雪斌、王金成、史国元11人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缴纳社会保险,赔偿工伤待遇。
阿拉善盟天城煤炭有限公司赔偿因职业病死亡职工张广斌、缑成元工伤死亡待遇。
宁夏顺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邓华、杨大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缴纳社会保险,赔偿工伤待遇。
宁夏保能煤田灭火工程有限公司为孙玉平、孙天奎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缴纳社会保险,赔偿工伤待遇。赔偿死亡职工杨荣和工伤死亡待遇。
平罗县山虎煤炭有限公司为刘成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缴纳社会保险、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赔偿张国春、刘云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追究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监察局、人社局、社保局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第三、依法追究石嘴山市天城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保能煤田灭火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煤许可,违法采煤的法律责任。

第四、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张先全、张先武、邓全生、邓华、杨大聪五人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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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宜昌办案单位指“涉嫌煽颠罪”的刘家财不能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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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办案单位指"涉嫌煽颠罪"的刘家财不能会见
Sep 10th 2013, 03:0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亦然报道)湖北省宜昌市民主人士刘家财,被羁押已30余天,由于警方指控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亲友在宜昌当地找过几家律师事务所,事务所都以"官司打不赢"等理由推脱,目前还没有正式委托到律师。办案单位称,案子将会在本月11号之前有结果,此前的侦查期间任何人包括律师在内都不得会见。

据刘家财的妻子王玉兰说,办案单位称侦察期间任何人不能会见。自己只能每周三到看守所为刘家财送钱送衣服,可从来没有见过刘家财本人的签收字迹。被抓前刘家财的心脏不好,被关了一个多月,也不知他在里边怎么样了。

8月2日,刘家财被多名国保带走后,被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行政拘留十天,羁押在宜昌市拘留所。很多有网友闻讯前去拘留所探望,但都被以不是直系亲属为由拒绝。

8月13日,刘家财的妹妹又接到哥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刘家财被羁押在湖北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据猜测,由于刘家财平时喜欢上网写写文章,发表些言论,被刑拘的原因可能是近期他在腾讯微博、新浪微博、QQ群里转发李向阳的复仇血洗公告以及参与"同城饭醉"活动有关。早在8月2上午当地国保还曾到其住所谈话,告诫不该在网上转发李向阳复仇血洗的公告,并警告问题严重上级要求处理他。

刘家财的家人表示,刘家财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并不能构成犯罪,怎么可能被冠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希望当局能尊重法律,无罪释放刘家财。

办案单位告之家属,侦查期间任何人不得会见,显然不妥。维权网在法律咨询关于律师的会见权中指出:会见交流权既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律师展开辩护工作的基础性权利。该权利不仅在法治国家得到普遍承认,而且已经被国际刑事司法原则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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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紧急关注:合肥人权捍卫者周维林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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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关注:合肥人权捍卫者周维林被刑事拘留
Sep 10th 2013, 03:1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本网惊悉:合肥人权捍卫者、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已于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目前羁押在合肥市肥西县看守所。

据本网了解,9月6日上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的五、六名便衣,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周维林从家中带走,并查抄了周维林家中的电脑、手机、维权资料等物品,警方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示传唤证、搜查证及扣押物品清单。

9月7日晚,周维林的家人收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周维林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9月6日12时被刑事拘留,羁押在肥西县看守所。

9月8日上午,周维林的儿子前往肥西县看守所欲了解父亲的情况,被拒绝会见。目前,周维林70多岁的老母亲因肺气肿马上需要手术,因此家人并没有把周维林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告诉老人。

周维林因工伤而失去左臂,因此走上维权之路。作为维权网的信息员,在他的关注报道之下,有多起上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曾因关注声援张安妮失学事件而遭到行政拘留。周维林因报道侵权个案,被多次查抄电脑、照相器材、手机等物品,多次遭到传唤,仅今年在4个月内遭到过两次行政拘留,一次刑事拘留。

本网将会密切关注周维林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危,并强烈谴责当地政府打压人权捍卫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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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南通宋斌不堪逼迁无处躲,拆迁流氓跟踪到住所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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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宋斌不堪逼迁无处躲,拆迁流氓跟踪到住所扰乱
Sep 10th 2013, 03:1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9月6日,野蛮拆迁受害人宋斌发现自己的汽车被跟踪的拆迁流氓扎破二个前轮胎。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竟然放风说,扎轮胎是宋斌自导自演。

2013年6月26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崇政搬告字【2013】19号《房屋协议搬迁公告》,规定了房屋协议搬迁补偿方案,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和搬迁时间,还特别强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崇川区政府规定的搬迁时间内,宋斌拒绝搬迁。他认为,既然是协议搬迁应当是自愿的,况且补偿不到位。

宋斌在南通市陆洪闸东街31号开店谋生。自从崇川区政府发布《公告》后,宋斌遭遇了野蛮拆迁,不得安宁。宋斌在开发区新月花苑租房居住,竟然也被拆迁公司雇佣的流氓跟踪而至,无法躲避拆迁方的骚扰和逼迁。2013年9月5号晚上21点左右,拆迁公司声称要宋斌谈拆迁问题。宋斌告诉他们因老婆有病住院,改日再谈。拆迁公司的人就猛踢宋斌家的房门。吓得宋斌一家不敢出声。拆迁流氓将异物塞进钥匙孔内,并切断了水电,企图逼宋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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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西安周至和平村村民护地被殴打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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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周至和平村村民护地被殴打关押
Sep 10th 2013, 03:1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于富民报道)今日本网信息员收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辛家寨镇和平村27户村民的反映,投诉他们村民为保护村土地而遭殴打关押的问题,以下是他们的详细说明:

1992年麦收前的一个晚上,我们村民到黄收民家院子开会,当时的乡干部在会上说,村上要办企业,要征一组的地。我们一组有44户,有30多户不同意征地。

农忙过后,当时的村主任梁民生就擅自做主,将我们一组的40目耕地切断水源,毁掉秋苗,建了砖厂和辛家寨乡预制厂,镇税务干部陶永良承包了砖厂。后来预制厂改成了炼金厂,砖厂改成了石料厂,还有一部分地倾倒了建筑垃圾。21年来,这40亩地的收益村民分文未得,村民还从1992年到2006年缴了14年的农业税。

2013年,这40亩地被倒卖给周至县沙河湿地产业公园,怎么倒卖的?卖了多少钱?村民不知道。沙河湿地产业公园雇人在地里栽树。3月17日,一组、二组有三十多个村民到地里阻挡栽树,要求沙河湿地产业公园拿出占地的手续来。沙河湿地产业公园负责人拿不出手续,竟然说拿不出手续是村上的事。从上午一直僵持到天麻麻黑,来了三个民警,我们说明情况后,民警说将此情况告诉村干部,给我们答复。说完后就开车走了。

我们又等了一个多小时,村主任梁民生和村支部书记李纪劳带着三十多人到了地里。梁民生的哥哥、三组组长梁岁团大喊:"今晚村上准备弄死几个人呢!"梁民生也说:"这地不是你们一组的地,看谁敢阻挡栽树?"一组村民黄亮亮说:"你说不是一组的地,你把书面手续朝出拿。"梁民生对黄良良说:"你算老几?给你看"手续!"说着起拳打在黄良良脸上,村书记李纪劳及他们带来的陌生人也围上来打黄良良,拳打脚踢,黄良良当时脸被打破,躺倒在地,后被村民们扶回家。

第二天(3月18日),几位村民和黄良良到周至县信访局上访,后到县长办公室反映情况,办公室的人听了后说:"这事你们找乡上处理去。"我们村在换届选举中弄虚作假,村民们找过乡党委书记多次,都没有处理,我们认为找乡党委书记也不顶用,不知道该怎么办!没想到3月29日,黄良良收到了一份没有批准人签字的传唤证,黄良良当天到城关派出所接受问话,派出所将黄良良关进了看守所,拘禁了十天,原因是黄良良把村主任梁民生打得脑震荡。黄良良要求派出所出示梁民生被打得脑震荡的医院诊断证明,派出所拿不出来。

我们村二十年来没有审计公布过村务财务,村集体的资产包括土地任由村干部支配,以权谋私,谁敢问,谁敢揭发,就会有流血的下场。村干部与乡镇官员和派出所勾结一气,权钱交易,侵害我们。我们和平村共有六个村民小组,近些年村干部勾结县镇官员巧取豪夺,仅占用倒卖的土地就有400多亩,村民人均耕地从1992年以前的1.5亩减少到现在的不到1.1亩。村民们从1994年就开始上访,今年我们到西安市人民政府上访过3次,到陕西省政府上访过3次,到中共陕西省委上访过两次,都叫我们回县上处理,可是至今没人处理。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辛家寨镇和平村27户村民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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