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

维权网: 上海公民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5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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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民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5周年
Dec 6th 2013, 03:2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任泉报道)《世界人权宣言》发布65周年即将来到。12月4日是中国的普法日,上海131位公民(详见签名单)联名"热烈庆祝《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5周年,上海公民强烈要求保障人权,我们要人权"。 以签名的方式纪念《世界人权宣言》65周年。

上海131位公民一致认为,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2014年至2016年),必须承担起《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的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职责。不能让中国宪法里记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一切公民权利只是个幌子,只是用来欺骗外国人。

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的人权状况呈现出恶化的势头,中国政府制造了一系列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与本国宪法和法律的侵犯人权、迫害人权捍卫者的事件,全国各地的大批维权人士遭受严酷打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超过300名人权捍卫者和异议人士遭到抓捕、拘禁和审判;在打压网络言论自由的官方行动中,被封闭的网站、博客、微博则多达数十万计,被抓捕和拘留的网络作者难以计数。非法软禁、抄家、监控、骚扰、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出入境权等侵犯人权的恶劣行为。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

上海131位公民愿与各地公民一起捍卫《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的普世价值和各项人权准则,努力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尽快改善人权状况是每一个中国人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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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李贵荣、丁菊英、颜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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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监察大队未履行监督职责,深圳邹琴依法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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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未履行监督职责,深圳邹琴依法行使监督权
Dec 6th 2013, 03:2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月5日,邹琴通过特快邮件向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提交举报信,一方面指出该监察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继续举报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违法施工。

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0000106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指出"若你(单位)继续抢建,我机关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辞严义正,似乎很公正,但监察大队并没有履行事后监督,致使该公司有恃无恐,继续进行违法施工,擅自将天汇大厦c栋二楼过道该成洗手间,埋下消防安全隐患。

邹琴继续向该监察大队举报,并严厉指出,该公司天汇大厦的A、B、D栋楼也有同样的违法建筑物。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还违法建造停车场、收费岗亭等其他建筑物,请求监察大队依法查处,特别要求监察大队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邹琴表示,如果该监察大队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使公民监督权。

举报人电话:13620954000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公园路1号(传达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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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海宁访民王明仙就被行政拘留起诉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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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访民王明仙就被行政拘留起诉公安局
Dec 6th 2013, 02:4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明光报道)浙江省海宁市访民王明仙因被海宁市宇城宾馆老板周根龙强奸并故意伤害一案及土地、宅基地纠纷等事项当地不给解决,只好到北京反映诉求。2013年7月1日,王明仙到北京市中南海邮局发信,却被诬为"在中南海地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海宁市公安书局于2013年8月18日对她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决定。王明仙不服,于2013年10月23日向嘉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嘉兴市公安局于11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王明仙不服,于是向海宁市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下面是她的起诉状。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明仙,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7102106229。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尤家浜11—1号,现住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尤家浜11-1号。
  
被告:海宁市公安局。住所地:海宁市硖石镇。法定代表人:顾照荣,职务:局长。
  
原告因不服被告海宁市公安局2013年8月18日作岀的海公行罚决字【2013】第2370号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嘉兴市公安局作出的嘉公行复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现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海宁市公安局2013年8月1 8日作出的海公行罚决字【2013】第2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27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原告被海宁市宇城商务宾馆老板周根龙强奸。2011年9月8日7时许,周根龙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右手被周根龙殴打致残。案发后,周根龙贿赂辖区派出所、司法所、街道办负责人,警方拒不依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程序受理侦办本案,却多次以欺诈的手段、骗原告签字,处心积虑地帮助周根龙逃脱罪责。原告被打伤后,海昌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多次阻挠原告治疗,致使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伤情加重。不但如此,他们还违法多次破门私闯民宅,损坏家中财产,并多次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此外,由于村委会歧视妇女,2009年起原告的宅基地无故被收回。原告曾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但毫无结果。无奈,原告只好到北京上访。
  
2013年7月1日,原告到北京市中南海邮局寄信,在寄信时途经中南海,却被被告诬为"在中南海地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被告称:"王明仙对国家法律法规熟视无睹,在今年7、8月问,先后十四次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或反映纠纷或反映暴力拆迂等问题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告所说的完全不是事实。第一,原告确实到过中南海地区,但原告到这里是为了寄信和旅游,寄信所反映的问题是举报强奸、故意伤害、非法绑架等犯罪问题,而不是什么"反映纠纷或反映暴力拆迂等问题",再说寄信也不是"非正常上访"。二、被告说原告"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完全是血口喷人,它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它所捏造的这个事实。复议机关竟不顾客观事实,听信被告的一面之词,维持了原告的处罚决定,是极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海公行罚决字【2013】第2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控的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被告和复议机关对本人作出和行政处罚和维持处罚的决定是不公正的。相反,倒是它们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障人权"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权。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明仙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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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洛阳城乡规划局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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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城乡规划局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政府信息
Dec 6th 2013, 02:4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月1日,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向张葡萄送达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有发文字号,也有骑缝章,一应俱全,还告知免费提供政府信息,可谓政府公文之典范,但其内容极其荒唐。

该《告知书》称,"张葡萄:本机关于2013年11月份18日收到你通过挂号信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可公开信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300201100130号);(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300201100127号);(3)上述两证所附用地坐标图。本机关现依法免费为你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提供上述信息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内容的荒唐在于: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一方面认为,张葡萄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又威胁张葡萄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倪文华指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属于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现张葡萄要求公开此政府信息,是监督该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受到鼓励。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在不得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下,竟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岂不怪哉!所谓"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实为无的放矢。如果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主动公开,何来"以此信息谋利"? 传播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但不予以鼓励,竟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广而告之乃是应有之义,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竟然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其心虚之态,不打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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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律师王宇探访范木根的妻子遭警方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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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王宇探访范木根的妻子遭警方阻挠
Dec 6th 2013, 02:4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本网此前报道,抗暴自卫的范木根已被苏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因手臂骨折等伤住进医院。

12月5日,范木根的代理律师王宇到苏州高新区医院看望范木根受伤的妻子顾盘珍,在病房门前被警察阻挡,他们居然拒绝王宇律师看望一个自由的人,这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范木根的妻子。

警察还要把王宇律师带到分局,王宇律师坚持不去,在医院打110报警电话和警务督察的投诉电话,交涉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对方仍不许王宇律师见顾盘珍,最后也没有使用暴力带王宇律师走。

王宇律师表示,会对涉嫌限制自己和顾盘珍自由的警察投诉。

参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12/blog-post_4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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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幸清贤被非法限制自由向督查投诉无答复起诉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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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清贤被非法限制自由向督查投诉无答复起诉法院不受理
Dec 6th 2013, 02:4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2013年12月5日,"链子门"被害人幸清贤,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裁定,维持金牛区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幸清贤维权无门。

幸清贤介绍说:2013年5月 4日上午9点左右,幸清贤从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走出院门,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阻挡,不许出门,并与幸清贤发生拉扯,幸清贤于9点18分向110报警,110指派金牛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号为009063和另一位警官出警,出警警官没有依法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对现场做任何了解,更没有带违法嫌疑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只将幸清贤带到派出所,却没有对幸清贤的报警做任何笔录,更别说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故幸清贤认为金牛区公安分局北巷子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并涉嫌对幸清贤打击报复(另案追究),北巷子派出所是金牛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应当由金牛公安分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幸清贤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7月6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金牛复决字 【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复议请求,幸清贤不服诉至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法院于9月22日作出的【2013】金牛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书,以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其民警的查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幸清贤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5日,收到成都中院邮寄给他的裁定书,继续维持金牛区的不予受理裁定。

幸清贤认为: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其民警查处的行为本身,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但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其处理的结果依法应当告知幸清贤,而这个告知行为却是金牛区公安分局针对人民群众的行政行为,幸清贤的起诉并非针对金牛区公安分局如何查处其民警的行为本身,而是起诉的确认其不依法告知幸清贤处理结果这一行为,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10月1日执行)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可见,法律规定的对人民群众的投诉是需要反馈给检举、控告人的。

因此,幸清贤要求确认金牛公安分局收到幸清贤投诉书后未作出处理和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所指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

成都两级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对幸清贤的起诉不予受理,成了违法乱纪的警察的保护伞。幸清贤表示:将继续向四川省高院申诉,如果再被驳回,将一直申诉到最高院,还是被驳回的话,幸清贤也不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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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南方人物周刊》高级主笔何三畏被警方当作上访人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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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人物周刊》高级主笔何三畏被警方当作上访人严控
Dec 6th 2013, 03:0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彭垡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 11月21号下午近6:00,《南方人物周刊》高级主笔何三畏从重庆北赶D5125回成都。他把动车票与身份证递给安检小姐,安检小姐将他身份证在仪器上一幌,只见安检小姐拿着身份证就小跑向一警察而去,何先生在后面边追边喊:站住,把我身份证拿到哪里去?

等他追上安检小姐,他也是到了一警察面前。

何:把身份证给我。凭什么要拿跑我身份证?

警:把包打开,我要检查你包。

何:你凭什么要检查我包?

警:你是上访人员,就要检查你包。

何:我不是上访人员。上访人员都必须要让你们检查包?

警察见这刁民不配合,好象觉得警力不够高压的态势,于是又用对讲机叫来一更大块的警察。

警察们:今天你的包我们一定要查,否则今天你走不了。

何:我包里有很多上访资料,但我不上访。你们不让我走可以,那我明天就去上访,到那时我就是真正访民了。

警察:请配合我们工作,打开包接受检查。

何:进门时,安检仪器已检查没有问题。如果你们不放心,我还可以把包拿去再让仪器检查。

警察默认了他的提议。在警察的监视下,何提着包让仪器再做了一次检查。检查顺利通过。

何:仪器检查又过了,没有问题再折腾也没问题。现在我可以打开包让你们检查。

说着何先生拉开包的拉链。警察胆怯了,软了下来,不敢来翻包查看。

何:你们怎么知道我是上访人员呢?

警察把何先生的身份证在他们身份证检测仪上一过,电脑屏上立即显示:"上访人员(SF)"、"十八大临控"。何先生迅速用手机截了屏。

何:"十八大"都结束多久了?!难道你们重庆还有个中央在开"十八大"?

何先生继续说道:你们这样对待公民,我要投诉你们去。你们不让走,今天我也不走了,明天我就到重庆公安局上访,成一个真正访民。

第二天下午,何先生赶到重庆市公安局上访。本来重庆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周五下午不是"为人民服务"时间,但今天特为何先生开了个小灶。大概一方面他昨晚将他的遭遇上了他的微博,一时全国與论哗然。另一方面,可能警方也知道他是名人了,故特别侍候。(要是真正弱势的访民,结局是什么?警方、访民自己都清清楚楚。)

投诉完毕,接待人员对何先生说:这肯定是火車站警方搞错了。让他们给你陪礼道歉。何先生说:这显然不是错不错的问题。访民什么时候、是谁把他们划成下等公民的。我只要求个书面答复,那怕是你们说是你们糸统出了问题。

随后几天,12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给何先生邮寄了一书面答复。 给观众留下悬念:是重庆市警方不小心把何先生贬为了下等公民呢?或是何先生参加了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废劳教的研讨会,以及以前让流沙河先生为一被冤劳教人员题字"不自由吾宁死"而不小心自己把自己贬为了下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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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金牛警察包庇违法嫌疑人,当事人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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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警察包庇违法嫌疑人,当事人维权无门
Dec 6th 2013, 02:5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2013年12月5日,在成都金牛区西林巷居住的何娟女士,收到来自成都中院的一封特快专递,里面装着一份"裁定书"对何娟不服金牛区不受理她行政复议的上诉直接裁定维持金牛法院的不予受理决定,何女士被阻挡在法律救济途径外。

据何娟女士介绍:2012年10月 30 日何娟在家,被人故意伤害至昏迷,后经鉴定为轻微伤,而施暴者据说是成都市公安局的一位女医生王某,是用她的茶杯伤害的何娟女士,而现场茶杯还在,打人后她就逃离现场,由于她有关系,当时家人拨110报警,.但是出警的刘顺东 和王松 到达现场后未按照处警规定进行处理.至今未对该案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和认定,只是告诉何娟女士说对方不承认打了人,当时的目击者只有何娟及其家人的指控,不能认定是王某所为此事就一直不了了之。

何娟女士认为:金牛区公安局所属警察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在有凶器所有人,以及受害人的指控下,至今为能对该案作出任何结论。是由于其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没有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其行为违反了《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故起诉到金牛区人民法院,请求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办理这起行政案件过程中行为违法,并赔偿她的经济损失。2013年10月8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金牛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以该案目前还在依法调查过程中,对她提起的诉讼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何娟女士认为:金牛区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是在包庇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何娟经鉴定为轻微伤,属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形,依法最多六十天应该结案,而被上诉人至今未结案, 也未告知上诉人因案情需要有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形,因此,早已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而且,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回执单》证明了受理案件的时间,之前又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被以金牛区公安局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为由被驳回后,提起的诉讼;

因此,已经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明该案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没有处理,起诉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而立案只是程序上的审理,只要原告证明了有起诉的事件发生,至于起诉请求是否成立,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两级法院立案庭是如何得出被上诉人还在调查的结论的?

很显然,成都两级法院,为了给违法的公安机关当看门狗,可以剥夺了何娟女士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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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黑龙江警嫂徐兆杰在监察部附近举牌向习近平控诉政令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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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警嫂徐兆杰在监察部附近举牌向习近平控诉政令不通
Dec 6th 2013, 03:0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刀峰报道)本网获悉:12月2日上午,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公安局刑警张国峰之妻徐兆杰在北京监察院附近举牌向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控诉执政当局政令不通,黑龙江拒不执行。

据了解,现年43岁的警嫂徐兆杰是黑龙江穆棱镇人,原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穆棱林业局的刑警队副队长张国峰的妻子。

起因是张国峰在2011年11月22日以"涉嫌轻伤害"被当地检察院逮捕,接着当地法院在2012年9月3日,以"故意伤害罪",宣判张国峰入狱2年6个月,以 "盗窃木材罪"为名,宣判入狱6年5个月,总计8年11个月,决定执行8年。

徐兆杰却一直认为"故意伤害"的鉴定证据是假的,"盗窃木材"的鉴定证据也是假的,她完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造假案。但是却无力回天,丈夫张国峰在2012年12月31日二审仍维持原判入狱8年,现张国峰已经被送往哈尔宾新建监狱服刑。徐兆杰面对强权无可奈何,只好上访北京到中纪委实名举报此案。

从2012年的10月份开始到2013年5月,徐兆杰在中纪委大部(北京平安里11号)门前静站,冬站三九、夏站三伏,抗议司法腐败,实名举报腐败分子王汉星、艾志利、张玉江的犯重罪行为。

徐兆杰的恒心感动了中纪委的一部分人。2013年5月份,中纪委里一个副局长(女)出来接见徐兆杰,表示会对此案立案,时间要三个月。

但是,半年过去了,中纪委还是没有结果。消息传出来,却是黑龙江那边阻力,无法通过.徐兆杰认为:这根本就是执政当局政令不通,黑龙江对抗中央,拒不执行的原因。因此,徐兆杰来到北京监察院附近草地上举牌示威,向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控诉执政当局政令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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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河南上访维权人士金惠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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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上访维权人士金惠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Dec 6th 2013, 03:1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12月4日下午被北京警方在陶然亭公园南门公交车站抓走的河南洛阳籍上访维权人士金惠玲,已经被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北京昌平区看守所。

由于对现行信访制度的绝望,金惠玲很少去信访口上访,只是在12月4日参加了有数千人参与的访民游行抗议活动,她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召集人,和数千人一样只是以一个普通冤民的身份参加了这次在中国少见的游行抗议活动。她哪有能力聚众数千人,宪法规定的公民有游行的自由,又哪里来的扰乱公共秩序。

得知金惠玲遭遇的访民都表示,现政当局为了维稳,无限夸大歪曲访民的言行,为他们私抓乱捕寻找借口,这是对公民人权的严重践踏,广大访民提醒国际人权组织关注因这次游行示威而被抓捕的金惠玲等人的境遇,使本就身负冤情的他们免遭进一步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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