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维权网: 湖南警方为六四纪念事继续搜查、传唤民主维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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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方为六四纪念事继续搜查、传唤民主维权人士
Jun 23rd 2014, 03:3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震、功常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警方在"六四"25周年已经过去半个多月后,持续骚扰、搜查、传唤一些民主维权人士,以追查湖南意欲参与纪念活动的罗茜的证据。

湖南怀化民主维权人士张善光于6月18日上午,受到溆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到家中的告诫,明确警告近期不得外出。今天(6月20日)上午,怀化市国保支队警察又到张善光家中做问话笔录,之后对张善光家中的各个角落,包括两台电脑进行全面细致的搜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国保追查张善光是怀化警方受邵阳警方之托,要协助调查罗茜与张善光的联系情况。从警方的说话中可以听出,警方这次行动是直接受命于湖南省公安厅指令协助调查。看来湖南在展开全方位对罗茜的调查,以搜罗他意欲参与六四纪念的活动。

张善光近来忙于建房,没有任何社会活动,但同样被政府列入严密控制对象,张善光对此表示愤慨,提出了严正抗议。

另外,6月17日,家住广西桂林的民主维权人士王德邦也被湖南邵阳新宁县的国保会同桂林市国保前去带走询问三个多小时。此前6月4号当天,桂林国保已经受邵阳警方之托就罗茜的事讯问王德邦一天,但警方事隔几天又再次因罗茜事前往全州,想追查什么重返天安门的事。可见,湖南警方意欲将罗茜治罪态度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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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常州七旬维权人士姚宝华罹患癌症,被违法送进看守所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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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七旬维权人士姚宝华罹患癌症,被违法送进看守所执行刑期
Jun 23rd 2014, 03:3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2012年12月,常州维权人士姚宝华,因土地维权,反抗强拆,一家三口被刑拘,被控敲诈勒索开发商,2013年2月,姚宝华因为患癌症被取保候审。

2014年5月,常州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身患癌症76岁的姚宝华五年刑期,他75岁卧病在床妻子刘勤凤被判三年六个月刑期,儿子姚纳新被判三年刑期。判决生效后,姚纳新进了监狱,刘勤凤卧病在家没进看守所, 6月12日,法院将姚宝华送进看守所代为执行刑期。姚宝华的余刑还有四年多,现他的癌症已转移。

姚宝华的辩护律师刘晓原表示,根据刑诉法规定,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送看守所执行。没把姚宝华送监狱,并不是执法机关的仁慈,而是监狱不会接受患癌症的老年人。常州市看守所接受姚宝华并对他执行剩余刑期,不仅严重违反刑诉法,而且违反人道主义。鉴于姚宝华患有癌症,依法应监外执行。

6月16日,刘晓原律师到常州看守所反映相关问题,看守所警察表示领导不接待。刘晓原随后向督查投诉。随后刘晓原又来到检察院,检察院却要去找法院。

6月19日,刘晓原律师和姚宝华的女儿来询问督查投诉的处理结果,对方表示要一月才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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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纪念六四被刑拘的济南维权人士张金凤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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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六四被刑拘的济南维权人士张金凤获释
Jun 23rd 2014, 03:4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汪重涛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山东济南维权人士张金凤因在北京准备参与纪念六四25周年活动而于5月17日被拘押,在关押一个月后,于日前获释回家,但家中在张金凤拘押期间被警方查抄,损失惨重。

本网信息员从知情人士处得知:2014年6月17日,深夜零点30分,山东济南公民张金凤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拘30天后释放。在042376警官手中拿到:京公丰取保字(2014)001030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被告知:一年内不准在北京活动,否则立即会再次被抓,投入监狱。另外,往来港澳的通行证和护照被扣押,且被告知:一年以后再来北京办理手续取走。之后,042376警官和前来接张金凤的济南国保人员进行了交接。国保说:他们接到的通知是深夜零点释放张金凤。

张金凤走出办手续的大厅,侧目看了一眼看守所的铁门,铁门上边一幅巨大的条幅横跨左右,红底白字醒目地写着:建设最安全的城市,打造最廉洁的警队。2014年5月17日的夜晚,张金凤被抓时看到了这个条幅。她心里有种非常异样的感觉,自语了一句:北京谈何最安全?

济南市驻京办的人员、济南市国保人员、办事处人员已经等候在看守所外接人,4个人蹲了一行,见到张金凤出来一起站立起来,同张金凤一起上了一辆鲁A3837公安车,开到驻京办所在风龙宾馆住宿。天明之后,国保人员和一名办事处主任同张金凤乘坐G129次动车(北京至济南中午12点04分开车)返回济南。

2014年6月17日下午3点半,张金凤回到离开一个月的家。进入楼梯来到三层,屋门上贴了多张问候信函,让张金凤心里倍感温暖和温馨。其中两张这样写到:"为学生反腐风波,发表观点意见,向死难者献花是公民的言论和信仰的自由,是知情权、表达权和话语权的自由。"和"张姐:在你的生日之际大家共祝你生日快乐、平安、健康!感谢你,在以往的维权过程给予的支持、帮助。你没有错,大家支持你、爱你!——山东众访民 2014年5月25日"虽然,受到一个月的牢狱之难,看到有人关爱自己,张金凤想也值了。

打开房门暖心突遇冷冰,家中被搞得一片狼籍,一股恶臭扑来,无数苍蝇"嗡嗡"叫着在屋内飞舞,令人恶心。张金凤心中立即产生了一阵心烦和怒气。看看南卧室再看看北卧室到处被翻动的乱七八糟,电冰箱流出一大滩深棕色液体已经干燥。张金凤一拉冰箱门"哎幺"一声浓浓的恶臭熏了一个趔趄……。原来,一个月前被公安抄家之后,他们走时将屋里的总电闸拉了下来,断电后冰箱里的食物:鱼、肉、香椿等等所有食品,经过一个月的自然发酵全部成了黏黏的泥状物,发出强烈的恶臭。窗户没有关严,引发大量的蚊蝇繁殖,地下都产生了好多蝇蛹,令人作呕。抄家带走了四部电脑、5部手机(都是低端机)还有一大箱子多年积存的宝贵资料,连箱子和资料都不见了。张金凤倍感心痛不已,这是她多年积累的资料和案例,是付出劳动的心血和结晶。

张金凤赴狱归来的消息传开,问候的电话不断的打来,有的甚至用"很敬佩您"的词语等等。事情并没有结束,在北京丰台区看守所被囚禁的时候,张金凤就向人民检察院住北京丰台区住所检查室写了举报、控告信。举报、控告:北京市丰台区云冈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科,违法收押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张金凤准备继续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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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因围观新余三君子宣判,公民罗向阳被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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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围观新余三君子宣判,公民罗向阳被行政拘留10天
Jun 23rd 2014, 03: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高鸣报道)贵州籍街头运动人士罗向阳,因围观新余著名维权人士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三君子案开庭,在现场喊"刘萍无罪、民主万岁",被警察强制带走,目前已证实被行政拘留10日。

2014年6月19日上午9点,江西省新余市维权人士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涉嫌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宣判,南方街头公民运动人士罗向阳和众位公民不远千里到现场声援围观,并在现场喊出"刘萍无罪、自由万岁"的口号,随即被警察扑过来控制抓走,在抓捕过程中,罗向阳一直坚持喊着,直至被押进警车里。

罗向阳是东北籍人,在贵州长大。今年年初他去了山东曲阜,到民主党人薛明凯父亲被检察院逼死的现场抗议声援。在曲阜他认识了很多广州等地的南方朋友,没过多久他就到了广东,随后积极参与维权和各类公民活动,曾为曹顺利受迫害致死抗议等活动。

今年4月29日因在广东纪念林昭被刑事拘留,被羁押30天后于5月30日刚刚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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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无锡吴世明家遭强拆,报警警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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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吴世明家遭强拆,报警警察不受理
Jun 23rd 2014, 03:4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颖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2014年6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无锡市北塘区竟惠路4号户主吴世明家房屋被非法强拆,家中财产被洗劫一空,报警警察不受理。

据吴世明说:当时,他正在上海照看照顾早产的双胞胎,此事是因为从2014年4月23日起他家被强行断水断电,妻子不得不提水做饭,导致正在怀孕妻子出现异常,后送上海红房子医院住院,产下一对双胞胎,体重大的940克,小的600克,一直在医院急救。
6月6日下午在上海照顾孩子的吴世明,从母亲电话中获悉房屋被非法强拆后,赶回无锡。她妻子徐琼报警,警察出警后没有依法给他们做笔录,更未出具受理案件回执单。此事至今还未有任何结论。
倒是事后惠龙派出所民警找吴世明谈,以70万的价格,要解决此事,但他们家被强拆时,家里财务包括父亲留下来的收藏品,价值上千万的文物,全部被洗劫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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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唐荆陵律师被转移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恐遭逮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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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荆陵律师被转移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恐遭逮捕治罪
Jun 23rd 2014, 03:5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5月16日,广州著名人权律师、《零八宪章》首批签署人唐荆陵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并抄家,同一天被刑拘的还有袁新亭、王清营。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羁押已经超过一个月,仍没有获释。分析人士预计唐荆陵律师很有可能面临逮捕审判。

6月20日,知名维权律师唐荆陵的妻子汪艳芳女士当天与代理律师刘正清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探视唐荆陵。但经值班干警告知,唐荆陵己在6月19日上午,被转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但家属并未接到通知。

据刘正清律师介绍:20日下午,他与汪艳芳女士到广州白云区看守所去办理会见唐荆陵手续时,值班干警却告之他们说:唐已于昨天转移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据此可推断,唐被逮捕的可能性很大。否则,唐荆陵仅剩3天的时间其拘留期就将届满,应当没必要再转移关押了。

另据汪艳芳女士发布的消息,6月20日当天,广州美领馆经济政治部主任孙良玉女士,也到广州白云看守所来关注唐荆陵的案子,并且亦有部分网友也赶来声援唐荆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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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年轻女律师王胜生行为艺术:释放中国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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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法律咨询(68)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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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68)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Jun 23rd 2014, 03:49, by wqw0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所指的反革命罪,1997年中国新修《刑法》,为"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正式取消了不合时宜、饱受世人诟病的反革命罪,吸纳了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关的规定,定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并非是一个具体的能够用于定罪科刑的刑法罪名,只是一个刑法上的类罪名,见于《刑法》第二遍第一章。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作为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了《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共12个具体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这类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等。总之,国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这些方面的侵害,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

2、这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行为

对行为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法律惩罚的是其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活动,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都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的只要是已着手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充当间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战时资敌等行为。

3、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或者外国籍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外机构、组织

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刑法分则第一章对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和叛逃罪外,对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都可以判处死刑。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还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需要指出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所谓的实施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13条称之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中"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都是所指不明的政治性概念,实践中极易被用来打击持不同政见人士。维基百科指出,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国际人权规范要求这一指控应当有明确、清楚的法律定义,使个人可以明确某一具体行为属于非法行为。1995年,南非国际人权会议制订了《乔纳罕斯堡原则》,特别强调言论表达和信息的自由不得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强加限制,除非政府能够面对独立,公正和公开的法庭,证明这些限制有法律依据,而且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的。证明的责任一方是政府。国际人权规范下,唯有在整个国家或其领土受到立刻的,来自外部或内部暴力性质的威胁时,政府方可以宣布"安全紧急状态"。只有在这种特殊状态下,政府才能以立法形式,对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予以临时的限制。《乔纳罕斯堡原则》特别将"国家安全利益"严格限制为"政府面对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保护国家存在或领土完整的能力"。在国际人权规范下,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必须是政府可以证明:

1.煽动暴力;

2.能够煽动起暴力;

3.在该言论和可能发生的暴力之间有明确的联系。

至于揭露政府的过错;以非暴力言行要求政策的改变,甚至政府的改变;对国家,政府,官员的批评;和人权组织通讯联系等等不能算作危害国家安全。

中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不仅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有针对性的设定了特别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73条)。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滥用,从而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权,对于其亲属的知情权及其他延伸性权利都造成巨大损害,这就是引起民间社会普遍反对的"秘密拘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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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法律咨询(69)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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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69)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Jun 23rd 2014, 03:51, by wqw0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触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即将其第七条的内容归置在刑法典十大犯罪客体之一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而我国的十大犯罪客体是按照同类客体的原理进行区别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但它不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是犯罪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它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它也是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本条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何谓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2)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具体内涵,法条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加之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还没有出台,使得本条的具体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内涵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典型的有①公民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 (包括手机用户信息)、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总之,凡是未经本人许可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要求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一切个人信息均可成为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 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总结学者们的观点,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犯罪对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1)个人信息定义类型:A.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有关于个人一切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B.隐私权型定义: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C.识别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2)个人信息特征:A.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 B.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总和; C.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3)个人信息权利属性: A.隐私权说;B.所有权说;C.人格权说。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5、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6、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刑法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照刑法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2014年6月13日,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和他的助手屈振红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执行逮捕(浦志强律师的另一项罪名是"涉嫌寻衅滋事罪")。针对浦志强和屈振红被指控"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众多法律专家和维权律师表示难以让人信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副教授、上海维权律师张雪忠表示:"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基于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任何公司于设立时,都必须通过工商登记向公众公示各种重要信息,以保障潜在交易者的交易安全。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的目的和宗旨,即在于信息之公开。因此,律师为任何人查阅任何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维权网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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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江苏维权人士华春辉欲去香港旅游被国保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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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权人士华春辉欲去香港旅游被国保带走
Jun 23rd 2014, 03:5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权丽报道)6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维权人士华春辉准备去香港旅游,约凌晨2点在深圳普威宾馆被国保带走。现在下落不明。

华春辉于6月12日顺利办理了港澳通行证。20日准备前去香港旅游,到深圳罗湖口岸,被边检借口以华春辉在江苏省公安厅有案件在调查为由拦截,不允许过关。而华春辉有什么案件,本人及家属不得而知。无奈,华春辉在深圳找了普威宾馆住下。近凌晨一点四名深圳国保闯入宾馆房间,一小时后无锡市公安局和南长区两名国保也赶到宾馆,一行人把华春辉带走。直到发稿时仍联系不上华春辉,其亲友极为担忧他的人身安危。

早在2013年6月,华春辉如期到无锡市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领取港澳通行证时,被告知通行证已经被无锡国保领走。为了维护自己正当的出入境权利,华春辉曾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门前搭账篷抗议。国保的答复竟然是:你是内控人员。

2011年中国网传茉莉花集会期间,华春辉被指控涉嫌煽动非法集会而遭到劳教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提前获释,但原工作单位无理由强行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华春辉电话:1386178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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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河南张耀花在天安门撒传单被判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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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张耀花在天安门撒传单被判刑八个月
Jun 23rd 2014, 03:5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权义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访民张耀花因其弟弟张耀东于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召开当天,被河南政府劫访人员从马家楼强行带走,返回河南途中被殴打致死。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至今当局没有任何说法。为此,张耀花走上了维权之路,从地方到北京四处告状,案件竟无一个部门受理。

弟弟离开人世一年多了,走投无路的张耀花于2013年12月12日在北京天安门撒传单,被警方抓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此案于2014年1月16日,东城区检察院对张耀花以同罪批准逮捕。并起诉于东城区法院,案件于6月18日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只允许两个人进去旁听,且检察院、法院都不允许家属做代理。张耀花的丈夫走出法庭后对大家说:"妻子已经是骨瘦如才身体非常虚弱。而庭审中法庭不允许张耀花说为弟弟张耀东之死在天安门撒传单的事"。整个庭审、宣判只用了15分钟。张耀花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法院外围观、等候的10余公民提出质疑。张耀花在天安门撒传单是为了弟弟之死讨公道,如果当局给她一个说法,她还去天安门撒传单吗?法院是讲"因、果 "关系的,而此案,法庭不允许说因果关系,案件审理还有公平、公正吗?张耀花案件在没有律师和家属代理之下,就这样一面倒的宣判,事实说明在中国访民们的信访权、诉讼权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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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北京维权人士葛志慧裸体抗议官商勾结暴力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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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权人士葛志慧裸体抗议官商勾结暴力强拆
Jun 23rd 2014, 03:2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萧重芹报道)近日,北京维权人士、暴力强拆受害人葛志慧女士在经历了6年艰难的上访诉讼维权无望不断遭受各种迫害和打压的情况下,无奈以裸体的方式抗议政府、公安和开发商官商勾结暴力强拆百姓房屋;操纵司法用公权力残酷打压和迫害百姓维权的无耻行为。

今年48岁的葛志慧是北京丰台区市民。2008年,她家遭遇暴力强拆,当时财产被洗劫一空,至今未作任何补偿和安置,葛志慧因反抗暴力强拆被殴打致残。

6年来,葛志慧拄着双拐拖着残疾的身体,艰难地奔波在上访诉讼的维权路上,但因指使雇佣行凶者的开发商有官方背景,葛志慧的拆迁赔偿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稳控对象常年被监控,不断遭到各种卑鄙无耻地打击和报复,多次被拘留和关押,直到现在还在取保候审中。

2012年5月,葛志慧和青岛访民林秀丽在北京南站巧遇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当时葛志慧和温家宝相距咫尺之遥,她刚要向温家宝喊冤递交陈述自己遭遇的上访材料,就被旁边的安保人员在温家宝眼皮底下掐住脖子按倒在地差点窒息。林秀丽因向温家宝总理递交了材料而被当地政府接回后去后软禁1年多。

葛志慧对本网信息员表示,几年的艰难上访诉讼历程,她已经真真切切地见证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遍存在的打着"依法行政"的幌子,做着用公权力强取豪夺欺压百姓的勾当,他们已经疯狂到无法无天,到了就像一个女人脱光了不知廉耻的地步,这是名族的悲哀百姓的灾难。

葛志慧女士告诉本网信息员:我已经走投无路之所以"不顾羞耻"地裸体抗议实在是无奈之举,如果他们还不给我解决强拆的赔偿问题,只能逼我到天安门广场去裸体控诉,让世人都知道他们的无耻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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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刘萍女儿廖敏月就母亲被判重刑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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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女儿廖敏月就母亲被判重刑发表声明
Jun 23rd 2014, 03:03, by wqw0

其实这次的审判结果,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流下一滴眼泪,甚至可以说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冷笑吧!仅仅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要求参选人大代表,扒了他们伪善的新衣便遭到如此严厉地报复,真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这一年多以来,我经常的反思自己,为什么以前的我要拼命阻止我的母亲,我要去漠视当代社会中的暴戾与邪恶?我正在深刻忏悔,因为现在我的母亲他们所遭受的代价,就是我们一群冷漠者、懦弱者所造成的。我们只在乎自己的"家",只要乎自己的利益,什么民主什么宪政,什么自由社会!对我们来说都是笑话。我们可以事不关己,我们可以麻木不仁。然而,这就是结果,我们的懦弱让勇敢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判决下来后,刘萍,魏忠平六年零六个月,李思华三年,这六年多里,三人的父母都垂垂老矣,魏忠平和李思华的儿女们却又在人生最关键的高考和中考。故这次的判决,不是三个人的悲剧,是三个家庭的悲剧,中国法制的悲哀。期间,他们的父母可能会老去死去,他们的孩子没有父母的鼓励可能会走向人生的低谷,当然这是当权者都意料到的,但是,他们还是这么做了,他们当了刽子手,他们沾沾自喜洋洋得意。

没有判决下来之前,所有人大多以为对其三人的判决是两三年,甚至觉得,已经关了一年多了,他们没做什么,大概开完庭差不多就放了吧,连律师都认为,一个罪肯定有,两个罪就是邪恶了,我内心也是这么希望的,然而,当禁止刘萍女儿参与旁听,吊销刘萍母亲旁听证资格,当紧急宣判,当故意算好律师无法到来时间,当让学校以毕业证为由牵制我,种种的种种,都让我们嗅到了一股危险的意味,开庭前的前一晚我辗转难眠,我和记者说可能会重判,没想到一语成谶。

目前到现在,结局已定,也让我明白了我自己以后要走的道路必定泥泞无比,刘萍案的判决其实也是当局的杀鸡儆猴,他们告诉大家"别这么做了,我害怕,我必须先给你们点颜色瞧瞧!别给我谈民主宪政!"看,多么愚蠢多么可笑啊!

曾经我和我的一位朋友交谈,我们在讨论,为什么当局明知道严控是死,他们很明白越镇压越抵触,为什么还去这么做,纳粹的教训不够吸取的吗?

讨论的结果是:眼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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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北京维权人士李冬梅被村委会主任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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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权人士李冬梅被村委会主任打伤
Jun 23rd 2014, 03:0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陈平报道)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维权人士李冬梅因被村委会强拆后无家可归,在进行维权普法活动时于6月18日又被村委会主任张金盟殴打受伤。据医生讲:李冬梅需要住院观察,CT显示肺部有阴影,多个组织损伤。两年多无家可归的李冬梅交不起住院费,只得向石榴园派出所求助,但派出所的警察不予理睬,完全不作为,直接扬长而去。

网友们在网上呼吁关注李冬梅被打伤事件的进展,希望警方尽快破案,依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而不要一味袒护和不作为。

李冬梅的家遭到非法强拆后,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多的时间是在帮助其他被强拆的受害人,并积极参与组织普法宣传活动,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李冬梅电话:1361136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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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盲人陈永成因上访维权第12次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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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盲人陈永成因上访维权第12次被拘留
Jun 23rd 2014, 03:0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苏蕊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2014年5月31日,是上海盲人访民陈永成被拘留10天期满释放的日子,这也是他3年来因上访维权第12次被拘留。

据了解,今年59岁的陈永成家住上海市黄浦区重庆南路169弄92号,是一个双目失明的残疾人。他因残疾人福利待遇和基本合法权益长期被黄浦区政府弄虚作假剥夺而上访,在多次向区、市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未果后被迫进京上访。

按照现有法律陈永成这个双目失明的残疾人理应受到政府的保护和关爱的,但现实生活中他的合法权益不但被剥夺,反而因上访维权遭受到更加残酷的迫害,3年中竟然12次被拘留。

2011年10月17日,陈永成因十七届6中全会期间想到北京人民大会堂找中央领导投诉,被天安门分局警察带走交给上海市驻京办。上海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将陈永成行政拘留5天。
陈永成对地方政府和警方无视党纪国法,对他这样一个双目失明的残疾人实施非法拘留和打击迫害表示强烈不服,释放后继续进京上访。
同年11月24日,陈永成又被以同样的罪名被拘留10天,这是他第2次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而遭到拘留。
2012年5月5日,陈永成赴京上访被遣返回当地拘留10天,这是他第3次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遭到拘留。
6月6日,陈永成被以同样的罪名第4次被非法拘留(10天)。
7月3日,陈永成又被以同样的罪名第5次被拘留(10天)。
12月12日,陈永成又被当地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遭到第6次拘留(10天)。

此次被拘留前,当地政府和警方从安徽庐江白湖农场强行将陈永成绑架回上海,关押在青浦外青松公路7188号东庄2121房间18天。期间,民警宁涛带领的3名警察还对陈永成进行审问和残酷的暴力殴打。
2013年3月8日,陈永成和37位赴京上访的上海访民一起被从北京截回地方,黄浦区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将陈永成拘留10天,这是他以同样罪名第7次被拘留。
4月6日,陈永成和上海另一盲人访民胡义忠因清明节在人民英雄纪念碑前向游人散发反腐材料,被遣返回当地后黄浦区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对陈永成做出拘留10天的处罚。这是他以同样罪名被第8次的拘留处罚。
5月1日,正在北京上访的陈永成听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当天要到天安门广场与人民同乐五一节,遂赶到天安门广场想与总理"见"一面。
5月3日,陈永成被第9次以"扰乱社会秩序"拘留(10天)。在送往拘留所执行时,因为患有严重高血压拘留所怕担风险拒收,陈永成再次幸免执行拘留。

6月2日,陈永成被第10次以"扰乱社会秩序"拘留(10天)。

2014年5月5日,陈永成因在北京中南海地区撒传单,被北京警方拘留5天,这是他第11次被以"扰乱社会秩序"拘留。

5月21日,陈永成因不服被打压和拘留,他清楚控告无望只得再次铤而走险,和上海访民顾永洪一起在乘坐北京974路公交车,途径雪野路时两人将准备好的300余份上访材料从车窗抛撒。

陈永成、顾永洪被上海黄浦区淮海中路派出所以"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为名行政拘留10天。

至此,陈永成这个已近花甲之年的盲人因上访维权已经第12次被拘留。他的遭遇是目前不断恶化的中国人权状况的冰山一角,是千千万万个访民悲惨命运的缩影和代表。特别是中国大陆五一后实施的不能越级上访的信访新规定,让本来就处于艰难上访维权历程中的访民更加雪上加霜,越来越多的访民在被逼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极端方式发泄自己的强烈不满,这个问题迫切期待有关部门和国际社会的关注!

陈永成:1381730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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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六四期间,山东临沂多位访民因购买进京车票被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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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期间,山东临沂多位访民因购买进京车票被旅游
Jun 23rd 2014, 03:0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孔贤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六四期间,山东临沂当局为防止访民参与"重返天安门"纪念六四25周年活动而严禁访民进京,卢秋梅、秦玉玲、徐大丽等多位购买了去北京车票的访民都被强行带往临沂周边"旅游"。

卢秋梅、秦玉玲、徐大丽等都是临沂市政府野蛮暴力强拆和司法黑暗的受害人。几年来他们依法诉讼,临沂当地法院和山东省高院沆瀣一气枉法判决,按程序这几位访民的申诉应到最高院了。

6月1日,卢秋梅、秦玉玲、徐大丽等几位访民相约一起进京到最高院申诉。因为没有当天的火车票,于是他们购买了6月3日傍晚进京的火车票。

6月3日一早,卢秋梅、秦玉玲和徐大丽就发现自己家门口又"被上岗了",随后由政府安排的负责稳控他们的工作几乎同时分别找到他们,告诉他们近期不得进京还要带他们出去"旅游"。

之后,卢秋梅、秦玉玲和徐大丽分别被3-10人,强行带往和临沂相邻的不同方向的日照、费县和沂水等市县"被旅游"和软禁。

6月5日之后,卢秋梅、秦玉玲和徐大丽等访民才陆续被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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