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

维权网: 江西乐平“死刑冤案”研讨会在苏州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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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平"死刑冤案"研讨会在苏州召开
Dec 23rd 2013, 07:5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杭伊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2013年12月20日"乐平死刑冤案"研讨会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召开。与会的40余位律师、专家、学者、等人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了深度的研讨……
这是一起于2000年5月24日,发生在江西乐平的抢劫、强奸、碎尸案。公安机关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但两年来案件没有任何进展。直至2002年5月乐平中店村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等人被抓获,四罪犯在酷刑下招供,一审被判处死刑,后2005年改为死缓。当年另一所谓嫌疑人汪深兵逃脱,也于2013年6月被抓捕归案。汪深兵也面临着和前四被告同样的指控。唐天昊、虞仕俊两律师代理了汪深兵案,为其做无罪辩护。

2011年11月,当地公安抓获另一嫌疑人方林崽。该案在开庭审理中方林崽当庭自认2000年5月的抢劫、杀人、碎尸案是他所为。

案件的这一重大转折,似乎给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带来了重获自由的一线希望。但案件的重审、改判在当今社会的艰难是难以想象的。

为了让冤案平反昭雪,为了让五位村民重获自由,在没有经费的情况下,很多律师自掏腰包到案发地对此案进行调查、会见、申诉……

为了重新彻查此案,2013年11月以来,由人权律师唐天昊发起的关注"乐平死刑冤案"引起社会各界对此案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为此案捐款共计:35615元(三万五千六百一十五元)。并为此案成立了律师团。

协调人委员会:李和平、滕彪等。

执行委员:刘卫国、李金星、张磊、王兴。

秘书处:唐天昊。专家组:司法改革专家;刑侦专家;法医鉴定专家;精神病专家;逻辑学专家。

律师团:

1、5·24案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申诉组总顾问:李和平、滕彪。

严华丰律师、钟颖律师为黄志强的申诉代理律师;张维玉律师、秦雷律师为方春平的申诉代理律师;朱广阳律师、贺少林律师为程发根的申诉代理律师;周建平律师、赵建国律师为程立和的申诉代理律师。

2、5·24案第五被告汪深兵案辩护组,辩护律师:唐天昊律师、虞仕俊律师。法律顾问:王成。

3、方林崽案(2013年10月30日开庭,方林崽当庭承认5·24案上他所做。该案已退回景德镇检察院)

关注团:1律师关注团,欢迎报名;2、公民观察团:贾灵敏、屠夫等,欢迎报名。

"乐平死刑冤案"律师团已于2013年12月17日陆续到达景德镇,并开始全面开展工作。欢迎各界朋友踊跃捐款,共同推动冤案平反。

接受社会公开捐赠帐号:621226 1502000074587,户名:唐天昊。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北京西路支行。支付宝帐号:185 2305 9152,姓名唐天昊。敬请继续关注支持"乐平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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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倪文华等各地维权人士到常熟声援刘卫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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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文华等各地维权人士到常熟声援刘卫国律师
Dec 23rd 2013, 07:4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月20日上午,刘卫国律师应其亲属委托在会见顾义民时,依照法定的权利将会见过程摄像,却因此被没收律师证。刘卫国认为,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有权依法摄像,看守所无权没收律师证。经交涉无果,刘卫国决定绝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工作者倪文华与南通徐丽艳等维权人士闻讯,紧急赶往常熟市看守所声援刘卫国律师。到达现场时看守所外已经聚集了各地律师和民众,大家拉横幅,并一起高喊口号:立即归还刘卫国律师的律师证。

刘卫国律师因行使律师职责被非法扣押律师证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震惊和关注。网络上和现场同时自发声援刘卫国律师,最终常熟市看守所迫于压力,将刘卫国的律师证归还。

相关信息:顾义民,常熟市异见人士,因参加纪念林昭及申请六四期间游行,于今年6月2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羁押在常熟市看守所。9月29日上午10点30分,顾义民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在常熟市中级法院开庭,很多网友要求旁听被拒,现场围观的部分网友被警察带走,顾义民的妻子和母亲参加了旁听,刘卫国律作为顾义民的代理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顾义民也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无罪,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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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黑龙江冤民张淑梅就被非法关押和拘留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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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冤民张淑梅就被非法关押和拘留提起行政诉讼
Dec 23rd 2013, 07:4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张淑梅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因为与当地的银行经济纠纷在黑龙江省内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逐级上访到北京。张淑梅因为到北京上访,多年来受到当地的司法部门不择手段的打击迫害。三年以来,张淑梅已经被非法拘留7次,六次被进关黑监狱限制其人身自由。每一次被非法关押后张淑梅都会提出行政诉讼,但一次都没有受理过。

今年11月20日上午,去府右街邮局寄信访材料的张淑梅被北京警方抓到府右街派出所,警察不听她的解释,训诫后将其关进马家楼,在黑监狱被关2天后于22日被伊春截访人员接出,当天被押送回伊春,回伊春后先把她非法囚禁在一家小旅馆里达4天之久,期间有六人分三班看守她,她住的房间门在外面反锁,屋里24小时亮着灯,每天给四个馒头、两碗汤。在张淑梅的强烈抗议和反抗下,11月27日,当地政府指示所辖警方以她多次到中南海等非上访地上访为由,无端对她行政拘留10天。

获得自由后的张淑梅于12月12日就北京警方非法抓捕与关押和伊春当地政府非法关押和拘留一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警方和伊春市政府的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径。

张淑梅无奈地说:行政诉讼立案难于登天,自己多年的多次行政诉讼都得不到立案和回应。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即使少数行政诉讼立案了,也鲜有民告官胜诉的例子。虽然如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淑梅也会一直诉讼下去,她说就是要当这现实版的杨三姐和强权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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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委托律师呼吁合并审理许志永等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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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呼吁合并审理许志永等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
Dec 23rd 2013, 07:4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12月20日,杨金柱、王兴、蔺其磊、周泽等律师,作为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等北京"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因推动官员财产公示而被拘捕,并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起诉的系列案件的委托律师,共同呼吁合并审理这系列案件。

在这系列案件中,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王永红、李蔚、宋泽(宋光强)、侯欣等人,因为公开呼吁官员公示财产,先后被北京市警方拘捕,并被指控犯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从目前该案披露的多起案件的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公诉机关显然认为,许志永、丁家喜、李蔚、袁冬、张宝成、赵常青、侯欣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但是,在上述各被告人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审查起诉,且许志永已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情况下,北京市检察院却将部分被告人指定由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海淀区检察院又将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强行分拆成多起独立的案件。

律师们在提交给办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并抄送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理由。

律师们认为,将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地分拆成多起案件进行审理,首先,显然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也不利于确定被告人各自在涉案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并且,这种将共同犯罪案件强行分拆的做法,也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首先,中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一规定,共同犯罪属于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存在共同犯罪之情形,对于各被告人的审判,必须由同一法院进行。律师们认为,"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和不正当的,势必影响被告人的质证、对质",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且可能出现同一"事实"在此案中尚处争议,在彼案中已经终审判决的荒唐局面,从而严重损害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人们甚至有理由认为,这完全是为了便于政治迫害而毁弃法律的"乖张之举"。

其次,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此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各被告人进行均衡和公允的处理,以避免在二审改判后,出现一部分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另一部分被告人却因同一涉案行为被定罪量刑的矛盾情形,或者出现对被告人在涉案行为所起的作用认定失当的情形。现在,北京市相关检察机关对上述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强行分拆起诉,就有可能导致部分被告人上诉并被认定无罪,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人却仍需依生效的一审判决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

当局之所以这样作为,显然是为了分拆案件,以降低并案审判的冲击力。另一方面,虽然案件基本上不太可能开放旁听,但如果出现多个嫌疑人庭上质证,当庭演讲,相互声援的情形,显然也会让当局大失颜面。

律师们最后说,实际上,所有人都知道,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等人之所以被司法机关认为触犯了刑法,只不过是过于真诚地相信了中国的《宪法》;他们呼吁官员公示财产的行为,完全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根本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北京市警方和检方对他们的指控,可以说是彻头彻尾的"政治迫害"。

律师们呼吁,当局既然要借助司法程序实现政治迫害的目的,至少也应稍微顾及一下法律和司法的"颜面",遵守目前尚未被废止的刑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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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三十八――四川东坡区选民欲跳楼阻止非法选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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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三十八――四川东坡区选民欲跳楼阻止非法选举(之一)
Dec 23rd 2013, 07:5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12月21日,是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换届选举日。该区尚义镇寿灵村的选举大会会场设在村部大楼前的空地上。通知会议开始的时间是9点,但8点刚过,就有不少群众到了会场。

选民欲跳楼阻止非法选举

会议开始前,村民李丽君代表部分村民把《我们对选举的建议》递交给了在会场的中共尚义镇纪委书记沈志红,还递交给了寿灵村选举委员会主任罗喜全(罗为中共寿灵村支部书记),二人看后没有任何反应。

会场划分为八个区域,每一个村民小组一个区域。

会场主席台上有沈志红、罗喜全等多人。

据会场村民介绍,镇政府和公安局有20多人在会场。警察中有东坡区公安局尚义派出所侯姓所长及女警察多人。

选举大会开始后,会议主持人罗喜全要求全体选民起立唱国歌,但扩音器放不出声音,过了两、三分钟,就进行下一程序。

罗喜全宣读会议应到选民2297人、实到选民875人、委托投票778人后,又宣读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并要求主席台下选民对上述人员赞成的就举手,结果是举手的人不多;当罗喜全要求反对的人举手时,会场上站起来举手的、举双手的人很多。同时,选民们纷纷站起来发表反对委托人数太多的意见。很多"委托人"并不知道村里有选举,没有人告诉他们。而且会议开始后,到会选民都没有得到选民证。会场呈现混乱状态。选民不停起哄。不少选民向罗喜全提问,罗回答不出来。会场开始发生争吵。沈志红不停为罗解围,"今天不回答问题!请大家坐下!"

据会场选民说,有警察对选民讲,你们扰乱选举会场秩序,选举进行不下去,那我们就抓人!

会场发生起哄后,尚义镇王镇长等多人也从其它选举会场赶到寿灵村会场。

会场选民反复强调并要求由实到人投票选举。因选民担心不是合法办理的700多张委托票很可能使选举失去公正性。会场老百姓也对不是该村村民的、租用一组农田养螃蟹的人到会场参加选举不满。

据会场选民反映,可能是四川工人日报的记者和省民政厅监督员欲进入会场,被选举工作人员拦在会场外。

在2012年8月2日被中共尚义镇党委下发非法文件"歇职六个月"的寿灵村第八届村委会主任黄定祥,特地带着干电池扩音器也在选民中间。

会场上不少选民高呼口号,要黄村长上主席台讲话,并拥着黄村长走向主席台,但被政府的人拦住。

三组选民白学琴冲上主席台,高喊"欢迎黄村长上台讲话!"

会场选民高呼,拥护黄定祥当村长的站到一边、拥护熊志贤(中共寿灵村支部委员)当村长的站到另一边!

王镇长也不停地喊,要求选民安静、回到各自的坐位上去,但选民们不散开,仍集中站在主席台前。

11点钟过后,选民白学琴冲到村委会办公大楼二楼,反对代票!代票不公正!白欲以跳楼阻止选举,被警察控制。

11点半过后,官方确认选举无法进行下去了,罗喜全宣布散会。但选民们就是不离开会场,半个多小时后,选举工作人员把会场的几百个凳子全部收起来后,选民才散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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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山东单县暴力强拆受害人李春华夫妇遭死亡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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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暴力强拆受害人李春华夫妇遭死亡威胁
Dec 23rd 2013, 08:0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付宪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近日,山东菏泽单县南城区刘海村暴力强拆受害人李春华、江凤梅夫妇因越级赴京上访遭死亡威胁。此前,李春华夫妇曾因向当地政府官员跪地喊冤遭暴力殴打和拘留。

2013年6月 12 日,69岁的李春华家遭遇当地政府野蛮强拆,当时拆迁办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手续,没有给予他家任何补偿和安置就强拆了他们一家赖以生存的门面房。

此后,李春华夫妇不断到县信访局和菏泽市信访局上访,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关注督促解决他家的问题却毫无结果。

8月15日,市县政府官员到李春华家被强拆的废墟区域的施工现场视察,李春华夫妇跪地喊冤,被南城区政府官员强行拉到一旁,8-9个人对他们拳打脚踢,。之后又将李春华交给当地派出所拘留5天。

11月28日,李春华赴京上访被当地驻京办劫持关押2天后押回地方。

12月14日,李春华与患病残疾的老伴江凤梅到单县南城政府上访要求解决问题。南城政府雇佣当地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威胁、骚扰他们,肆无忌惮地公开对他们夫妇发出死亡威胁,扬言"非将他们夫妇治死不可"!

李春华夫妇迫于当地政府和社会闲散人员的淫威,不敢在家停留仓惶逃离家乡赴京。目前他们夫妇有家难回流落在北京街头,冒着刺骨的寒风以乞讨为生。

李春华 :1395407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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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双流公安依法公开110记录群众赞 双流督查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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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公安依法公开110记录群众赞 双流督查遭投诉
Dec 23rd 2013, 08:0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颖报道)2013年12月20日,成都双流市民景红霞,收到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向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公开了她历次拨打110投诉的投诉记录和处理记录,景红霞感到意外。

据景红霞说:对于能公开,我当时并未报太大的希望,谁知双流县公安局居然应她的申请,公开了这些记录,我对法治更加有信心了,对于依法行政的行为表示欢迎,于是景红霞立即发出微博对双流公安依法公开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表扬。

景红霞介绍道:她申请这些信息公开源于2013年1月16日,她丈夫被一帮自称是城管的人殴打,报警后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于是先后多次拨打110对派出所警察进行投诉,但一直得不到任何答复,又苦于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投诉过,后来学习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抱着试一试的心里,向双流县公安局申请了这些投诉记录,和处理记录,本来没报太大的希望,谁知双流公安局居然真的向她公开了这些记录,所以她觉得应该对双流县公安局进行表扬。

但同时,双流县督查没有对她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对她进行反馈的行为,她也以此为证据,向双流县公安局发出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对当时接到110转接的投诉拒不作出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景红霞认为:现在既然称是法治社会,行政司法机关就应当严格的遵守法律,依法为老百姓服务,而不能老是漠视老百姓的权利。

附: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景红霞,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联系电话:33,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8被申请人:2013年10月21日8点32分30秒接受申请人投诉的双流县公安局督查。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查处2013年10月21日8点32分30秒接受申请人投诉的双流县公安局督查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不覆行职责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理由:申请人,景红霞于2013年10月21日八点三十二分三十秒向双流县公安局督察投诉九江镇派出所警号:51013640的徐所长接受申请人报案后拒不受理,不给受案回执一事,至今该督查未对我的投诉行为作出任何处理。但苦于无证据证明督查不作为的行为。
2013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双流县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局公开,景红霞用18980703379拨打110投诉记录和处理记录,双流县公安局现依法予以公开可申请人投诉信息,证明了申请人当时的投诉情况,由于双流县公安局督察未给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任何处理,请求双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双流县公安局督察不覆行行政执责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景红霞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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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在京访民声援公民记者兑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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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访民声援公民记者兑军勇
Dec 23rd 2013, 08:0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苏媛报道)今天(12月22日)上午,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名在京访民,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内西街甲2号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处、中纪委和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打出上书:"公民记者兑军勇无罪","依法表达无罪"的横幅,声援因拍摄12月4日访民大游行视频而被当局刑拘的公民记者兑军勇,要求当局无罪释放兑军勇!

兑军勇是河南新郑市维权人士,近年来积极投身维护人权,捍卫法律的各种公益活动,曾参与"要求释放巩进军 保障人权"的为抗暴英雄巩进军的募捐等很多公益活动。

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当天, 兑军勇拍摄的"12.4"全国各地2000访民在京大游行的视频上传网络,揭露了中国法制的黑暗;让世界了解到在京访民的悲惨命运和不断恶化的中国人权状况,引起海内外舆论的一片哗然。

10号,兑军勇被洋桥派出所拘禁,随后被以"非法使用偷拍设备侵犯他人人权"刑事拘留,关押在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12月4日是"法制宣传日",在京访民捍卫法律,宣传法制,抗议司法腐败自发举行的大游行活动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兑军勇因拍摄"12.4"访民在京大游行活动遭当局刑拘,激起众访民的强烈愤怒。

今天上午,来自上海的访民王再明、河南鹤壁的时育红、程俊青、河北省高碑店的张书芬、王凤祥、辽宁省陵源的王福全、贾凤芹、天津的王秋英、戴秀英、内蒙古包头的巩富财、河北保定的段淑兰、河北邢台的赵敏、江西的钟振林、河北唐山的门继宝、河北保定的刘敏杰、吉林省白城的王登月、辽宁的李春华、朱新德;、山西的白雪花等20余名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内西街甲2号的国家信访局接待处打出上书:"公民记者兑军勇无罪","依法表达无罪"的横幅声援兑军勇,要求当局无罪释放兑军勇!
这2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访民,每个人都是上访维权路上的老运动员,他们每个人的遭遇都是对政府腐败和司法黑暗的泣血控诉,他们大多有几年或者10几年的上访经历,他们是中国不断恶化的法治和人权状况的见证。

时育红电话:13461997123。
程俊青电话:18272530840。
张书芬电话:13080498632。
王凤祥电话:15028209224。
王福全电话:13126789564。
贾凤芹电话:130212280854。
王秋英电话:18511677216。
戴秀英电话:13512901037。
巩富财电话:13804724069。
段淑兰电话:13581662918。
赵 敏电话:13521476069。
钟振林电话:18210166548。
门继宝电话:18931548926。
刘敏杰电话:13261142889。
王登月电话:13071170405。
李春华电话:13041259495。
朱新德电话:13228919818。
白雪花电话:131618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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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人士冲破封锁到医院看望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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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冲破封锁到医院看望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
Dec 23rd 2013, 07:5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郝玲报道)今天(2013年12月22日)律师和公民五十余人来到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探望抗击强拆者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苏州市特警、辅警列队严阵以待,阻止律师公民看望自由公民顾盘珍。

案发于2013年 12月3日,强迁的暴徒们于上午10点50分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严山村的范木根家中,十多名黑拆打手,手持铁棍闯入范木根家中逼签,并将范木根和儿子打的头破血流,范的妻子顾盘珍手臂被打骨折。案发时范家三次拨打110报警,但公安并不出警。范木根被迫提刀自卫,当场刺死一名歹徒,另一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

范木根已被"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同罪逮捕,羁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而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因手臂骨折等伤住进医院。

强迁血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苏州及全国各地的3553名公民愤起联署签名(签名仍在继续),强烈要求无罪释放苏州通安范木根。而今天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被黑拆的暴徒们殴打致伤,却被苏州当局控制在医院,失去了自由。苏州当局的行为与法无据,与理不通。对此律师、公民的、前往医院看望顾盘珍,大家的合法行动被当局雇佣的辅警、特警阻拦。律师们在现场发表了激情演讲,对警察普法。在五十余人的抗争下,特警们将他们手挽手组成的三道人墙打开了一道缝,李国蓓律师到病房门口拍照,见证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签署委托书的全过程。

而后者大厅里静候的律师、公民有序的离开医院。事实再次证明权利是争取来的,而当局不是维稳,而是维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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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河南信阳村民陈刚第三次遭遇暴力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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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村民陈刚第三次遭遇暴力强征
Dec 23rd 2013, 08:0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路鸣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12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红星社区三组村民陈刚家遭遇地方政府暴力强征强拆。陈刚当时被暴力绑架到拆迁指挥部,家中年迈的父母因阻止强征强拆遭殴打,这是20年来陈刚家遭遇的第三次暴力强征。

1990年陈刚家遭遇第一次暴力强征,当地政府当时因修建107国道强征他家耕地2亩多。当时政府承诺在路边给他家划拨80平方米宅基地,后来却只给了40平方米。这些年陈刚一家为此不断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却始终未果。

2000年,因107国道扩建陈刚家遭遇第二次暴力强征,家中另外3间房屋再次被暴力强征。陈刚一家无数次找有关部门要求合理赔偿他家被征用的房屋无果。10几年来,他们一家人流离失所饱尝了艰辛。

2013年11月,陈刚家第三次收到了拆迁通知,得知信阳政府要征用他家位于107国道上的一间三层门面房(即第一次占用耕地划分的40平方米宅基地)。远远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标准遭到陈刚一家的强烈反对,他们要求先解决完上2次强征他们家悬而未决的赔偿问题,再谈此次拆迁的事宜。

12月20日下午16:00时许,6名拆迁办工作人员野蛮砸碎陈刚家的门窗,将他从家中强行控制绑架至拆迁指挥部,关押在指挥部一间办公室内,严密把守限制陈刚自由。

陈刚被强行带走后,近百名拆迁人员动用两台挖掘机,开始野蛮暴力强拆他家的房屋。陈刚的父母上前阻止,遭到几十个身着统一制服的暴徒惨无人道地殴打,幸亏当时现场围观的村民强烈谴责,才避免了2位老人遭受更大的伤害。

陈刚希望媒体能关注他们一家的遭遇,谴责暴力强拆的不法行为,让那些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陈刚:1378397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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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李方平律师关于张林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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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平律师关于张林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辩护词
Dec 23rd 2013, 07:1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成洪报道)12月18日,安徽蚌埠民主维权人士张林案开庭,公诉方指控张林以"送安妮到合肥上学"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游行,并有展示标语、打横幅、接力绝食等行为。并以此指控张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起公诉。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从54年、75年、78年、82年四次修改宪法中,都明确的说明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的权利。张林的代理律师李方平在辩护词中阐述道"这么多次修宪留下的法律条文,就从没有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理应和《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一样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以下是辩护词全文——

《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理应和《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一样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张林案辩护词:和平集会无罪】

辩护词
张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合议庭法官:
做为张林的律师,现在刘晓原律师法庭辩论的基础上继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月8日至16日,被告人张林等人未向合肥市治安管理部门提交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组织实施下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起诉书的具体指控所谓犯罪行为包括:通过网络发起"送安妮到合肥上学"活动,并在合肥等地有展示标语、搭帐篷、举牌、打横幅、接力绝食、开烛光晚会、开研讨会等方式集会示威,不顾治安管理人员多次劝阻仍公然进行上述示威活动。

张林先生等公民聚集的诉求是"送安妮到合肥上学",他本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全部都是国保监视下而为,完全合法正当,何罪之有?全国各地网友是自愿自发过来声援,大家各自为政,具体以什么形式表达诉求,张林先生并无的主导权。不管是在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拉横幅,还是接力绝食等,李化平、陈云飞、刘卫国、苏昌兰等人的证人均证实自己的参与和行动与张林无关。

我们辩护人认为:即便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行为、即便张林先生有所参与或组织, 这些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反而法庭应该尊重和保障张林先生等公民集会示威的妮到合肥上学"活动,并在合肥等地有展示标语、搭帐篷、举牌、打横幅、接力绝食、开烛光晚会、开研讨会等方式集会示威,不顾治安管理人员多次劝阻仍公然进行上述示威活动。 宪法权利。

我们辩护人认为:即便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行为、即便张林先生有所参与或组织, 这些

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反而法庭应该尊重和保障张林先生等公民集会示威的宪法权利。

我们知道:张林先生曾经因为践行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权利,两次被以"反革命煽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成为"共和国"的囚徒。

今天张林先生又因为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示威权利,再次被送上审判台,基于此辩护人有必要向法庭着重强调公民的集会、示威权利的价值同时表明我们的立场。

一、集会、示威是普世的公民权利,有其极端重要的社会价值。
1、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集会、示威的自由。
1954年到1982年,28年出台的四部宪法都毫无例外的规定了集会、示威权利,难道这不足以说明集会、示威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54年《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82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国际法层面也早已确定和平集会是基本人权。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新当选的人权理事会一员,一直以来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并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㈠ 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3、宪法规定的集会示威权利只要落到实处可以实现积极的社会价值和功能:
在民主政治下,集会具有让公民直接讨论、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表达诉求的社会机能,示威则让公民表达不满、公开抗议、引起社会关注、向政府或强权施压。
因此,中山先生也曾高度评价集会的积极意义,"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团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欲团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从集会不为功。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不仅如此,集会示威权还能实现更多、更积极的社会价值。

第一,集会示威权力可以展示弱者、意见少数派微弱声音,防止弱者愈弱、少者更少的马太效应,能够提升弱者、意见少数派的能见度和社会影响力,实现社会的和谐均衡发展; 第二,集会示威是公民对社会怨恨、不满的表达方式,短期看好像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长期看有利于社会怨恨情绪的宣泄,避免各种不满情绪不断堆积并对社会秩序造成突然、暴烈的冲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真正的长治久安; 三、集会示威做为一种强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警醒和抗议政府政策决定过于刚愎自用,有利于防止草率命令和纠正政策偏差。

今年4月初,关注小安妮教育权益的全国网民,在网络上呼吁"送安妮到合肥上学",可是合肥方面没有任何善意回应,小安妮还是回不到校园。于是网友从虚拟空间来到现实空间,先是与琥珀小学交涉无果后,才自发采取展示标语、举牌、打横幅、接力绝食、开烛光晚会、开研讨会等方式集会示威表达诉求。合肥方面完全可以聆听张林等公民的合理诉求,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而不是大范围的启动治安和刑事措施,无疑增加了社会怨恨。

以台湾洪仲丘事件为例,2013年,台湾士兵洪仲丘在军营禁闭被虐待致死,25万台湾民众穿白衣聚集在凯达格兰大道对着"总统府"高唱《悲惨世界》。整个集会示威和平落幕,台湾立法院的回应是修法废除军法审判,回归正常司法。

综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抛弃把集会示威视为洪水猛兽的旧有观念,不再维稳挂帅,而是有序开放落实集会示威,以此舒缓社会矛盾、收集民情民意,建构一个真正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

二、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和平集会示威进行无比严格的规制,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又不批准任何集会游行示威,甚至动辄以"扰乱秩序"、"寻衅滋事"对和平集会示威者予以行政拘留,甚或刑事追究。类似立法、执法、司法都是违宪的,不符合一个文明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
1982年规定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3年修宪,《宪法》序言关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务实调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集会示威自由不仅事关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彰显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和文明程度。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在89后特定时空背景下突击立法的,于1989年10月31日公布实施,24年来一直没有进行任何修改。该法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规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家。一方面要求事先批准,另一方面又对未经许可的活动可以行政处罚。甚至我国刑法第296条还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我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要事先申请,但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又千篇一律不得不予批准。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国政府高调宣布根据国际惯例在世界公园、日坛公园、紫竹院公园设立专门区域供公民申请示威所用,但是我国媒体还高呼盛赞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被视为洪水猛兽的游行示威不再是"纸面上的权利"。 但是,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受访时称:北京市主管机关共接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77起。已有74起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人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与他们的协商,解决了具体问题,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请。在已经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中,还有2起属于申请手续不全、不符合申请要求的,现正在补正相关手续。
最后,08奥运期间没有一起被合法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2010年广州亚运期间,又一次设立集会游行示威区,但也没有一起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

集会游行示威要事先申请,公安部门又绝不批准。这和当年中华民国宣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暂时冻结集会游行示威等宪法权利有何差别?所以难怪乎《集会游行示威法》被学界讥讽为《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法》。

公安行政部门不批准集会游行示威,并不等于这些行为就不会发生。根据人民网传媒频道的数据,2005年全国群体性事件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07年则达到10多万起,其实这些所谓群体性事件相当部分就是集会游行示威事件。公民们往往以"集体散步"等方式行使集会示威权利,如:瓮安事件、厦门和大连的PX散步、南京梧桐树散步、什邡事件等等层出不穷。
集会示威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宪法权利设置,在我国却长期处于合宪非法的尴尬境地,这是极其不正常的。我们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集会示威权利,在《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制下,合法的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成为稀罕之物。各级政府以程序缺失(未申请或未获许可)为由,对公民进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是非正义的,也是违宪的。

三、宪法的集会、示威权利必然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民主社会应该容忍,政府可以合理限制,但只能是保障性限制。
公民集会、示威的宪法权利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廓清彼此界线非常重要,否则集会、示威权利随时可以被无端架空和限制。
公民或公民团体的集会、示威权利的诉求往往是针对公权力部门,国家应该严守自己的权力界线,不能任意扩大政府权力,任意压制公民通过和平集会示威表达诉求。
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公民在和平集会示威中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甚至"寻衅滋事罪"随意追究刑责。

我们认为:公民行使集会、示威权利所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合理妨碍是文明、民主社会运行的必要代价。对集会、示威权利的包容、忍耐、尊重也是文明、民主社会的象征。
公诉机关指控:张林等的集会示威遭到游客、附近住户的抱怨(证言是否真实还待考证),从而认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我们认为这个指控是完全不成立的,即使此次集会示威可能与休闲娱乐的游客、市民或住户存在利益冲突,但休闲娱乐权与集会示威权的宪法位格孰高孰低,显然一目了然。当集会示威影与休闲娱乐权相互冲突时,警方可以合理引导,但理应优先保障集会示威权,这也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通行做法。

我们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整个集会示威过程都有警方在场,现场视频、照片、证人证言足以证实集会、示威始终是和平的、克制的,声援人群仅仅是表达诉求,没有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等过激行为。

综上,和平集会示威无罪!张林先生更不构成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理应和《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一样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辩护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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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邵阳民运人士尹正安父亲葬礼国保现场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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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民运人士尹正安父亲葬礼国保现场盯守
Dec 23rd 2013, 07:1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萧云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邵阳民运人士尹正安父亲不幸于日前过世。按当地风俗,葬礼过程有几天时间,当地国保全天候地在尹正安给他父亲办理丧事的现场监控。一些湖南的民运、维权人士前往悼念尹正安父亲,国保都在场盯着。

尹正安在中国1978年西单民主墻时代以来,就坚持在邵阳从事民主运动。他与李旺阳等一群邵阳志同道合的朋友组织工人独立工会组织:工人互助会。受到当局的残酷迫害。尹正安曾因此被判刑入狱,李旺阳也在去年离奇死亡。尹正安父亲葬礼外地朋友闻讯陸续赶来。六四学生维权人士罗茜、怀化民主维权人士黎建军,于本月十八日到尹正安父亲葬礼现场时,当地国保到场监控。离开现场时发现四周有便衣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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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广东民主维权人士刘远东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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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主维权人士刘远东起诉书
Dec 23rd 2013, 07:2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关明报道)广东民主维权人士、街头举牌活动积极参与者刘远东今年2月被控涉嫌虚假出资被刑事拘留,最近广州天河区检察院起诉时又追加了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从中可以看出当局对于刘远东在今年元月7、8号到南周大门前声援活动的打击报复目的非常明确。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公刑诉[2013] 2242号

被告人刘远东,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0330031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居委镇政府宿舍。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景护,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0714571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金恒北一街34号2504房。2013年3月1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涉嫌虚假出资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远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被告人刘远东在2013年1月7日至本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报业集团门口,采取举牌、演讲方式吸引了大批的围观群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集人员最多时达数百人,并阻碍民警执法,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当晚,刘远东联系到余刚等人并纠集他人参加之后的在上址的非法集会。2013年1月8日,余刚等人应邀至上址并有举牌、演讲、合影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同年1月9日,被告人刘远东再次到上址,用同样方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远东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广州市三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三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景护协商,由被告人刘远东支付人民币6800元服务费,三吉公司负责代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申请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0万元的广东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远奥公司)。后三吉公司先出资人民币3万元用作远奥公司的注册资本,再申请增资至人民币50万元,上述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三吉公司将垫付的共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

2011年11月至12月,胡绍耿(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经与三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景护协商,由被告人胡绍耿支付人民币8500元服务费,三吉公司负责代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广州新锐摄影有限公司(下简称新锐公司)。后三吉公司出资人民币1 00万元用作新锐公司的注册资本,上述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三吉公司将垫付的共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杨景护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刘远东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李闯、黄品乾、黄会杰、罗珊、余刚、陈金杨、张体超、杨惠清、蔡汝风、林清雅、麦月娇、胡绍耿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无视国家法律,申请公司登记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东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是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杨帆

附:

1.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1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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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民主维权人士赵常青被起诉到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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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维权人士赵常青被起诉到海淀法院
Dec 23rd 2013, 07:1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震报道)今天(12月20日)本网信息员从民主维权人士赵常青代理律师蔺其磊处获悉,赵常青被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在12月8日被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后,海淀检察院已经于近日将案子起诉到海淀区法院,估计下周(圣诞节期间)将开庭审理。

据蔺其磊律师说,这次北京市针对今年来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而被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的维权人士,采取单独分开审判的方式,即同案也分开为开庭。这样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

赵常青因参与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呼吁活动,于今年4月17日被北京警方先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来改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起诉讼。下面是来自蔺其磊律师微博的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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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律师刘卫国会见顾义民拍摄视频,遭扣押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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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刘卫国会见顾义民拍摄视频,遭扣押律师证
Dec 23rd 2013, 07:2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2013年12月20日,维权律师刘卫国在江苏省常熟市看守所会见已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的异议人士顾义民,因为给顾义民拍摄视频,被看守所非法扣押刘卫国律师律师证件。刘卫国律师在看守所绝食抗争。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31条第2款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设备"。

在9月底,刘卫国律师会见顾义民时,顾义民曾告诉刘卫国律师自己多次被看守所警员殴打虐待。此后,刘卫国律师以书面形式向常熟市检察院提起控告,检察院也曾来电承诺会做出书面答复,但此后一直石沉大海。维权人士纷纷质问:常熟市看守所到底做了多少见不得人的违法勾当?为何如此无法无天、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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