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星期二

维权网: 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三 —— 湖南省衡阳县政府指导的村委会选举是非法的 (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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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三 —— 湖南省衡阳县政府指导的村委会选举是非法的 ( 之一)
Apr 22nd 2014, 03:18, by wqw0

一、衡阳县曲兰镇思中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非法产生的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4月14日下午4点,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思中村村会计邹余良、在路上碰到本村观音组的谢中应(中共党员),说全村党员和组长在15日上午9点到村会议室开会。

第二天上午近9时,开会的人陆续赶到,总共到了22人。思中村的十四个小组长有一名组长因在外打工缺席,另9人是思中村中共党员。全村还有一些党员,有的生病有的外出有的不愿参加会议。思中村有260多户,男女老少1200多人。

中共思中村支书邹定先说,开会是要选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在场的人各自提名谁来当选委会的成员。议论一会后,第一个被提名的是老家组的组长邹福初,其它人跟着说没意见。接下来又陆续被提名的有观音组的党员谢中应,开周组的组长邹学初,酒席组的党员邹学林,泉水组的组长(中共党员)邹新华,刘果组的组长(中共党员)邹中光,另外加上村支书邹定先共七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邹定先为选委会主任。

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很显然,思中村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合法。因为它是由部分中共党员、组长推选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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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丁家喜坦然面对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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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喜坦然面对判决,将提起上诉
Apr 22nd 2014, 03:1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郑毅、雷鸣报道)4月18日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听取丁家喜律师案一审判决的有二十人,但不包括丁家喜家人和他的辩护律师隋牧青。

据身在广州的隋牧青律师透露,审理丁案的一名法官在昨天(17日)近午时分,致电他,声言剥夺其代表律师资格,因为他在月初的案件审讯期间退庭,形同拒绝辩护。隋牧青律师由于不满法院完全不听取他们的辩护词,忍无可忍,在案件开审的第二天不作辩护以示抗议。隋牧青指,法院的做法完全是无法无天,肆意践踏程序正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解除辩护资格,但是他宣布退庭的行为得到丁家喜的同意,不存在损害丁的利益。而他当时在庭上已表明,这不代表他拒绝为丁家喜辩护。

对丁家喜被判处3年半徒刑,隋牧青律师表示:从当局的逻辑来看,这样的判决不难理解。在新公民运动中,丁家喜是仅次于许志永的一个重要人物。隋牧青说:"丁家喜只是行使公民权利,根本无罪。当局判刑不是考虑犯罪事实,而是被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为这是一个政治审判,这四名成员很明显是无罪的,即使一个没有法律专业的人,根据正常的良知和理性都能看出,他们没有任何违法之处,相反地,他们提倡教育平权和官员公开财产,应该得到表彰和赞美。"

隋牧青律师说:丁家喜坚信自己无罪,坦然面对判决,早已表明会上诉,即使对上诉结果不抱期望,亦要行使自己的权利。

到法院听取判决的是身在北京的另一名委托律师张科科。张科科律师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指责法院没有给予丁家喜发言机会便将他带走。他还指责法院的审判违法,因为法院将同案的被告分开在不同法院审理。

丁家喜自2010年起积极争取教育平权,并在2012年12月与许志永等人向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发表公开信,要求人数逾二百名的部级或以上官员公开财产,又联同多人走上街头申述要求,结果去年4月被当局以"非法集会"的罪名刑事拘留,其后又先后改为"寻衅滋事罪"及"聚众扰乱公众场所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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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河南郑州四位维权公民天安门打横幅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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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四位维权公民天安门打横幅被批捕
Apr 22nd 2014, 03:2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权义报道)河南省郑州市四维权公民张宏、郭双菱、冉晨霞、冉文强因两会期间到天安门打横幅撒传单,被天安门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在东城区看守所,现已被东城区检察院以同罪批捕。

张宏是郑州市惠济区五龙口村村民。郭双菱、冉晨霞、冉文强是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村民。

四位维权公民都是因房屋拆迁问题得不到合理合法解决,拆迁办又强行给他们停水、停电,造成他们无法正常生活。四位维权公民多次到法院要求立案,法院违背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又不裁定驳回,就连诉状都不收。为了阻止他们上访控告,地方政府对他们控制、打压,又不解决问题。无奈之下大家被迫到北京上访维权。郭双菱家的房子已被强拆了三分之一,家里有10岁和7岁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无人照看。四位维权公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3月9日到天安门拉横幅、撒传单抗议司法腐败,抗议地方政府不作为,抗议国家监督机制失控。

他们梦想有关部门能关注并解决问题,却被抓入牢房。在北京的各地上访维权人士认为,张宏、郭双菱、冉晨霞、冉文强代表郑州市的维权公民,敢于与腐败的当局抗衡,现在他们虽然面临着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审判,但他们同时也受到了村民们的关注支持,很多人在为他们奔走呼吁。

目前,维权律师正在介入此案。敬请社会各界关注他们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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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西安后村村民到陕西省委请愿两位村民被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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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后村村民到陕西省委请愿两位村民被抓走
Apr 22nd 2014, 03:3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于富民报道)2014年 4月15日、16日,西安后村村民二三百人连续两天到中共陕西省委门前请愿,要求省委领导解决他们村在"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他们在陕西省委大门对面的人行道上聚集,打着标语。有数辆警车在省委大门外两侧戒备,大批警察围堵。雁塔区和大雁塔街道办事处的人员也到了现场,但是不与村民商谈问题,而是监视我们的请愿行动。4月16日上午11点多,在雁塔区和大雁塔街道办事处人员的指认下,十几个警察闯进请愿的人群,把村民代表卜雪梅、李巧兰拉出去,连推带扭,塞进警车拉走了。

雁塔区政府对后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说是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后村七个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各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已得到货币赔偿,一次性对各组村民进行了分配。但是,后村村民没有看到集体资产评估的账目,也没有领到这笔资产的一次性货币赔偿。他们要求拆迁办和村委会公布集体资产清核的账目,出示村民领取集体资产货币赔偿的证据。

2009年9月要拆整个村子的时候,雁塔区政府拆迁办承诺的安置条件之一,是给每个村民10平方米的商铺,但是村民至今没有分得商铺。商铺是建了,但是已经倒给了别的人,已经有人租用。街道办和区政府说商铺由村委会组成的联合公司经营,给每个村民办股权证。这在当初拆迁协议上并没有写明,这样做是违反拆迁协议和村民意愿的。

附 后村维权以前相关背景文章

1、后村村民到陕西省委讨要安置的商铺

2014年1月6日上午,我们后村二百多村民不顾严寒到中共陕西省委上访,要求给我们交付政府承诺的拆迁补偿的商铺。

雁塔区政府对我们村的城中村"改造",是2009年9月开始的,至今已有四年四个月的时间,这场"改造"有说不完的营私舞弊,有对我们村民花样繁多的侵害,我们的上访就没停过。政府至今没有给我们出具安置住房的工程验收报告,其它事情就不说了,四年多前要拆村民的住房,要拆整个村子的时候,雁塔区拆迁办承诺的安置条件之一,是给每个村民10平方米的商铺,但是我们村民至今没有分得商铺。商铺是建了,但是已经倒给了别的人,已经有人租用。现村委会干部说前任村委会没有给现村委会交账,现村委会无法处理,前任村委会给每个村民办了个卡,卡上打了5000元,这5000元是怎么回事,前任村委会没有说明。我们村的地早就被政府征完了,村民主要靠出租住房维生,政府"改造",把村民们赖以为生的住房也拆了,现在我们指望维生的商铺又被租赁给别人,日子咋维持?

我们从2013年9月起,就开始反映商铺的问题,雁塔区政府叫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解决,陕西省委答复说叫我们等一个月,但等到今天没有交付商铺的迹象。不但如此,我们到雁塔区政府上访,政府叫来小寨派出所的警察,恐吓驱赶我们,把村民卜雪梅抓到派出所,关了半天;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和雁塔区政府还三次指使流氓打手,殴打上访的村民,共打伤村民7人,崔峰、杨彩虹等三个村民伤重住院,政府至今不承担医疗费,也不查处凶手及指使者。

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全体上访村民
2014年1月6日

2、西安后村村民再次集体到中共陕西省委上访

我们后村与中共陕西省委只有一墙之隔。11月6号,我们上百村民再次到中共陕西省委上访,反映我们村在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 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村里的办公楼、幼儿园、黑家坟那48亩地等集体资产、土地如何补偿?没有给村民交代。这些土地被开发商建了商品住宅楼;

2, 对我们村的"改造",在2009年7月31日就冻结了户口,8月开始拆迁,而过渡费发放是从11月开始的,到2012年4月就停止发放过渡费,6月才开始给村民发安置房的钥匙。前后共少发5个月的过渡费,每人少发700多元,全村共少发过渡费约150多万元;

3, 安置楼结构严重违反承诺,私改图纸,给村民造成生活不便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拆迁时,雁塔区城改办承诺,安置楼每层8至12户,可是建成的安置楼每层户数都擅自增加,有的竟达16户,非常拥挤,采光通风不良。有的安置楼竟把天然气输送主管道在套房里边经过。我们这个村早已没有了耕地,拆迁前村民主要靠出租住房维生,每月每户此项收入有几千元,有的上万元。由于新安置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房子很难租出去,每户收入跌至2千元左右,生活面临困难。我们上访反映后,拆迁办给因建造中私改图纸给村造成损害严重的一百多户每户补偿了3万元,但木已成舟,这样的安置房将遗害村民数十年;

4, 拆迁时雁塔区拆迁办承诺,给超过55岁的女村民、超过60岁的男村民办理养老待遇,每月260元。可现在三年多过去了,没有兑现;

5, 2009年10月,雁塔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把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民们听说农转非要给每个村民5万至8万元,以安置生活,但这笔钱村民至今没有拿到,不知是咋回事?党和政府的政策到底是咋样规定的?

我们村有上千户,2500多人。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没有给村民交代过政策,只是雁塔街道办事处主任李鹏把村干部和所谓的"村民代表"拉到秦岭山下的长宁宫开了一次会,就定了。联想周围许多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惨烈教训,90%以上的村民反对这样的"城中村改造",不断上访。

今年9月中旬的一次,我们上百人集体到陕西省委上访,行至省委南边的育才路口时,突然冲过来七八个打手,殴打村民。村民曹向存被打成脑震荡,住院一个月,雁塔街道办给出了医药费。

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街道办后村全体上访村民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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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洪江库区维权人士杨桂香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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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库区维权人士杨桂香上诉被驳回
Apr 22nd 2014, 03: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范泉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洪江托口电站库区维权代表人士杨桂香上诉案2014年4月11日被驳回,怀化中院维持洪江法院判决,杨桂香家属4月17日收到怀化中院刑事裁定书。杨桂香辩护律师马纲权表示,杨桂香于 2013年6月6日被洪江市警方带走,6月8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7月16日以涉嫌"诬告陷害"变更罪名刑事拘留。但洪江市法院的判决书计算杨桂香的刑期却从2013年7月16日算起,前面被刑拘的37天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4天竟没有折抵刑期。马律师说, 怀化中院以杨桂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洪江警方尚在侦察之中而不予改判实在令人遗憾。马律师说,杨桂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已被洪江市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何来继续侦察一说?马律师表示杨桂香以后的救济手段就是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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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北京西城区广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809  电话/传真:86-10-66058311 邮编:100053
Room-809,The Xiang Da Building,No.167,Guang An Men Nei Da Jie, Xi Cheng District, Beijing,P.R.C.100053 Tel/Fax:86-10-66058311 E-mail:moshaoping@yahoo.com.cn
关于杨桂香涉嫌诬告陷害上诉一案
二审辩护词
(上诉人杨桂香的辩护律师提交)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 杨桂香 的委托,并经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指派,我在 杨桂香 涉嫌 诬告陷害 上诉一案中继续担任其 二审 辩护人。我将忠实履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杨桂香的合法权益。通过认真审阅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3)洪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及相关材料,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一审庭审情况,本辩护人现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和定性错误,且程序违法,杨桂香依法不构成犯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未查清杨桂香先行羁押的时间,从而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桂香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桂香的刑期从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显然,一审判决认定杨桂香是从2013年7月16日起被先行羁押的。
但是,根据洪江市公安局洪公(治)拘通字[2013]0128号《拘留通知书》和洪公(治)监居字[2013]0035号《监视居住决定书》,杨桂香于2013年6月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为由刑事拘留,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后因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洪江市公安局只好变更强制措施,于2013年7月12日将杨桂香监视居住于洪江市黔城镇金洲大酒店418房,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洪江市公安局又于2013年7月16日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为由将杨桂香刑事拘留,羁押于怀化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由此可见,杨桂香自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开始,并未获得过释放,人身自由一直处于一种被先行羁押、被限制和剥夺的状态,而且这种状态是持续的、从未间断过。对此,一审判决未予查清。
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杨桂香自2013年6月7日起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时间和自2013年7月12日起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都应当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因此,一审判决仅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杨桂香的刑期,属于折抵刑期计算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杨桂香"捏造公安人员检查时拿走其家中现金16700元和黄金204克的事实",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前述认定,证据是否充分,需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杨桂香家里是否存放有现金16700元和黄金204克;二是公安人员检查其住所时是否拿走了这些财物。要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公诉机关则必须证明:杨桂香家里没有存放有现金16700元和黄金204克,或者公安人员在检查杨桂香住所时没有拿走这些财物。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桂香家里没有存放有现金16700元和黄金204克
1、杨桂香的供述前后一致,证明其家里的确存放有现金和204克黄金。
2、二审时控方证人刘海生当庭作证,证明自己在家里存放有现金12000元。
3、一审辩方证人向兰秀、杨兰香和二审辩方证人向登兰当庭作证,证明杨桂香家存放有黄金200克左右。
4、作为本案控方的重要证人——刘海生、何赞军、王道富的书面证言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在一审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①刘海生的书面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主要表现在: 2013年3月12日13时10分至2013年3月12日14时30分的《询问笔录》,只说家里丢失了12000元钱和4700元钱,没有丢失提黄金的事; 2013年7月12日9时5分至2013年7月12日11时3分的《讯问笔录》,先是承认家里有204克黄金和16700元现金,后又否认家里有204克黄金和16700元现金,并说204克黄金在多年前被杨桂香卖了,用来治刘海生的手臂伤;2013年7月15日14时10分至2013年7月15日16时22分的《讯问笔录》,先是否认家里有204克黄金和16700元现金,后又说204克黄金被杨桂香藏起来了,不知下落;2013年7月18日12时57分至2013年7月18日13时53分的《讯问笔录》,说家里没有204克黄金和16700元现金,并说204克黄金于1998年上半年的时候因刘海生的一次右手受伤后,卖给了托口镇老街一个姓尹的男子;2013年7月19日19时1分至2013年7月19日9时39分的《讯问笔录》,说家里从来就没有黄金,在上次笔录中说将黄金卖给了托口镇一姓尹的男子,纯属是欺骗公安人员。显然,刘海生的书面证人证言,前后矛盾重重,合理怀疑未能排除。
②何赞军的书面证人证言,与他先前曾经向杨桂香出具的书面证明相矛盾。而且,在何赞军的证言中,他还证明管理或者出卖黄金都是由王道富负责的。既然管理或者出卖黄金都是由王道富负责的,那么,何赞军怎么能知道是否卖过杨桂香黄金散金200克呢?因此,何赞军的证言,不能排除杨桂香曾经向王道富购买过黄金的可能性。
③王道富的书面证人证言,与他先前曾向杨桂香出具的书面证明相矛盾。而且,在王道富的证言中,他还证明杨桂香家虽然没有存放200多克的黄金,但存放40-50克黄金还有可能的。因此,王道富的证言,不能排除杨桂香家存放有黄金的可能性。
由于刘海生、何赞军、王道富三位重要证人在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3)11号《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他们三人的书面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控方证人蒋明喜、黄超、李文、杨昌华当庭作证,证明检查完毕后,公安民警没有将杨桂香家一楼住所的门锁上。因此,不能排除杨桂香家存放有现金和黄金,但由于公安机关在检查住所结束后未及时锁好门而丢失了。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人员在检查杨桂香住所时没有拿走现金16700元和黄金204克
1、杨桂香的供述前后一致,证明自己家里的现金和204克黄金在被公安民警的搜查过程中丢失了。
2、二审时控方证人刘海生当庭作证,证明自己存放于家里的12000元现金在被公安民警的搜查过程中丢失了。
3、一审当庭播放公诉机关检查视频资料显示,3月5日进入杨桂香的客厅检查时,有三个公安民警和两个见证人在场,但是,当进入杨桂香的一间卧室检查时,则只有两个公安民警和一个见证人在场;当进入杨桂香的另一间卧室检查时,则只有一个公安民警和一个见证人在场。因此,一审判决采信控方李文、江兴国、蒋明喜三位证人"没有民警单独对房间进行检查"的证言,是严重违反事实的,恰恰相反,检查视频资料证明在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和见证人不是清白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持检查证对杨桂香住所进行检查的行为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持检查证对杨桂香住所进行检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的规定,这不仅是歪曲了该法条的本义,而且,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显然,该条关于检查公民住所的规定是但书条款,而且,在措辞上并没有限定为"但当场立即检查公民住所的"。从该条款的本义可知,"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是公安机关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检查的条件,不仅适用于当场立即检查的情形,也适用于非当场立即检查的情形。退一步说,如果将该条款理解为仅适用于当场立即检查的情形,那么,该条款只需规定"但当场立即检查公民住所的除外"即可,而无需将检查的条件具体罗列出来。由此可见, 洪江市公安局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说杨桂香的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下,对杨桂香的住所进行检查,是典型的滥用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检查,只要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的要求即为合法,并认为"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仅适用于当场立即检查的情形,显然,这种理解属于限缩性解释,歪曲了该法条的本义。
2、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处理;可重刑可轻刑时,毋宁施以轻刑",当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时,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按非罪、轻罪处理。本案中,当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规定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检查的条件, 不仅适用于当场立即检查的情形,也适用于非当场立即检查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片面的援引法条,对被告人不利,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制作检查笔录的程序合法,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所制作的检查笔录,必须有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三方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的规定:"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所制作的检查笔录,只须有检查人、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两方签名或者盖章即可。显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的规定,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的规定相矛盾。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的规定,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规定的直接修改,超越了公安部的职权范围,属于越权行政立法;同时,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上位法,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是下位法,当两者相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此,洪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检查人和见证人的签名,而没有被检查人杨桂香本人的签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的规定。显然,一审判决认定洪江市公安局制作《检查笔录》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四、一审判决将杨桂香的举报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定性错误
辩护人认为,对于杨桂香的举报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举报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诬陷;二是举报的事实是虚构、捏造的;三是举报造成的后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
(一)现有证据证明杨桂香进行举报的主观意图,并非出于诬陷
1、根据刘海生2013年7月15日14时10分至2013年7月15日16时22分的《讯问笔录》、刘海生2013年7月18日12时57分至2013年7月18日13时53分的《讯问笔录》,证明其和杨桂香进行举报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举报引起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视,使自己家的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款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而不是为了诬告陷害他人,从而证明杨桂香主观上不具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故意。
2、根据杨桂香2013年7月15日14时27分至2013年7月15日16时24分的《讯问笔录》和一审的当庭供述,证明其举报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因违法搜查而造成财产丢失的损失、追究公安民警违法搜查的刑事责任、解决上访所反映的问题,而不是为了诬告陷害他人,从而证明其主观上不具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故意。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桂香进行举报的事实是虚构、捏造的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桂香编造公安机关无证搜查,捏造公安人员检查时拿走其家中16700元和204克黄金的事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杨桂香虚构、捏造的举报事实有两项内容:一是公安机关无证搜查的事实;二是公安人员检查时拿走其家中16700元和204克黄金的事实。
对于杨桂香举报的第一项事实,如前所述,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查住所的行为违法,从而证明杨桂香的该项举报内容属实;对于杨桂香举报的第二项事实,如前所述,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杨桂香家里没有存放有现金16700元和黄金204克,也不能证明公安人员在检查杨桂香住所时没有拿走现金16700元和黄金204克,对于杨桂香的该项举报内容,到底是否属实,尚无定论。但是,一审判决却认定杨桂香举报的两项事实内容,都是虚构、捏造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可见,杨桂香检举的事实,并非空穴来风,更谈不上虚构、捏造的问题。
3、现有证据证明杨桂香举报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审判决认定:由于杨桂香的举报,导致了易忠贤、黄超等人受到了相关上级、领导及监督部门的调查,并调整了易忠贤的任职分工,由此造成了情节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认为,易忠贤、黄超等人受到相关上级、领导和监督部门的调查,以及易忠贤被调整了任职分工,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作为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完全是两回事,风马牛不相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作为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必须是行为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国家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活动,致使被诬陷的对象存在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现有证据表明,杨桂香的举报,并没有导致上级及行政监督部门启动对易忠贤、黄超等人的行政立案调查,更谈不上使易忠贤、黄超等人存在着被追究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的可能;而且,杨桂香的举报,也没有导致国家司法机关启动对易忠贤、黄超等人的刑事立案调查,更谈不上使易忠贤、黄超等人存在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杨桂香举报造成的后果,根本谈不上情节严重的问题。
同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当对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从严掌握。因此,对杨桂香举报造成的后果,结合被举报人易忠贤、黄超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不可能性,应认定为其远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综上,杨桂香的举报行为,完全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上述三个法律构成要件,其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检查住所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权、检举权,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退一步说,即便杨桂香举报的事实部分失实,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也不应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将杨桂香的举报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定性错误。
五、一审程序违法
1、一审法院故意不安排本案重要证人刘海生出庭作证
由于刘海生的书面证言前后矛盾,且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安排其出庭作证,这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为此,本辩护人于2013年11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时申请一审法院通知刘海生出庭作证。但是,一审法院却以证人拒绝出庭为由,驳回了本辩护人的申请。最富有戏剧性的是,2013年12月4日庭审过程中,刘海生居然还来到法庭参加旁听,被发现后,竟被法官以证人不能参加旁听为由逐出法庭。显然,一审法院故意不安排本案重要证人刘海生出庭作证,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一审秘密宣判
本案一审宣判前,洪江市人民法院既没有通知本辩护人,也没有告知杨桂香的家属。直到2014年1月6日,本辩护人主动电话联系一审主审法官,询问宣判时间,方被告知本案已于几天之前宣判了。显然,一审判决是以秘密宣判的形式进行的,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及该解释第248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罔顾基本事实与法律,深文周纳,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完全突破了司法公平、公正的底线。鉴此,本辩护人恳请贵院排除地方干扰,依法改判并宣告被告人杨桂香无罪!
杨桂香的二审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马纲权 律师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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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一年内六次无辜被行拘的黑龙江冤民吕双丽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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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六次无辜被行拘的黑龙江冤民吕双丽提起控告
Apr 22nd 2014, 03:2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裘萍报道)吕双丽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居民,因其丈夫向佳木斯检察院举报所在单位领导贪腐,检察院不但不予立案,还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为此吕双丽受到打击报复,在黑龙江省内难讨公道,被逼逐级上访到北京。

检察院为了掩盖罪恶,近半年来对吕双丽采取疯狂的报复和残酷的打压,从2013年3月到现在,她已经三次被检察院拘留。今年7月3日,检察院雇社会闲散人员把她从马家楼抬了出来,上车后四个男人对一个弱女子进行围殴,导致她多处受伤。

吕双丽说,2013年3月8日到18日,4月18日到28日,5月8日到18日,共计三次被行政拘留,每次拘留10天。吕双丽被行政拘留,并没有任何理由,只因为她是访民,在北京被地方政府抓住后,等待她的就是以拘留的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2014年1月26日、3月6日、3月27日吕双丽接连三次在其暂住地附近被佳木斯市政府雇佣的黑恶势力绑架回原籍,每次都行拘10天。需要说明的是,今年这三次被行拘和去年一样,都是政府打击报复的继续,吕双丽没有任何可以被行拘的言行。非但如此,拘留期满后,当地政府每天派出数人不间断地对她进行跟踪盯梢,做人的尊严、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已被强权暴政剥夺殆尽。

现在又回到北京上访的吕双丽为了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为了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再被肆意侵害,遂对给她造成身心伤害的公权力提起控告。

8

下附吕双丽的控告

控告人;吕双丽,女,汉族,1968年生,职业,无
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控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公安分局

控告理由;控告人因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将控告人强行六次拘留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07年11月开始实名举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移动通信公司原副总经理孟昭君等人涉嫌经济犯罪,控告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检查机关应当书面答复,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等法律文书,因检查机关没有出具法律文书,控告人多次进京上访,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去天安门,中南海上访,并没有作出违法行为,
从2013年3月8日,4月16日,5月8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以进京上访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将我三次非法拘留,2014年1月26日、3月6日3月27日,这三次我在北京临时住处,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雇用黑社会将我强行绑架后,移交给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之后,对我进行了非法拘留,这六次非法拘留给我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上访期间我并没有做出违法行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分局这样对我纯属是打击报复举报人,因此我提出控告,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对此事等进行严查。
控告人,吕双丽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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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紧急关注:浙江中国民主党人楼保生被国保传讯后已失踪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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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关注:浙江中国民主党人楼保生被国保传讯后已失踪三天
Apr 22nd 2014, 03:3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刘婷报道)浙江中国民主党人楼保生于4月15日被国保传讯后,4月17日又被国保传唤。随后与外界失去联系至今。

据魏祯凌说,4月17日下午1点楼保生给他打了个电话,告诉他国保正在传讯他。此后,电话虽通,但始终没有人接。

今天(4月20日)上午,楼保生的朋友到家里去找他,早已人去楼空。楼保生的电话仍能打通,这与徐光、谭凯被刑拘后的情况一样,朋友估计是国保掌握着楼宝生的电话,以查看他的微信。

楼保生的电话:131361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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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陈光诚亲友向中央巡视组投诉遭拦截和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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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诚亲友向中央巡视组投诉遭拦截和遣返
Apr 22nd 2014, 03:4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宋涛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4月18日,著名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的大嫂和乡亲等5人,向正在山东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第四巡视组投诉时遭遇拦截和遣返。

据了解,目前中央第四巡视组正在山东济南开展巡视工作,公开接待群众的来电来访。临沂访民卢秋梅、徐大丽、杨自娥、刘国慧和陈光诚的大嫂任宗举5人,相约一起去求见中央巡视组官员,向中央投诉地方政府还在一直实施的对他们迫害和严控。陈光诚前往美国前在北京住院治疗期间,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司长郭守松曾代表中央看望陈光诚一家并承诺"彻查山东迫害陈光诚一家的问题"。但时至今日,陈光诚一家当初遭受迫害的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查处,他的大哥陈光福夫妇因帮助其逃跑遭受报复,正当防卫的儿子陈克贵却被枉法判处3年3个月徒刑,目前正在临沂监狱服刑,家中不断遭骚扰。

陈光诚的乡亲临沂访民卢秋梅、徐大丽、杨自娥、刘国慧4人因不听"劝阻",一直和陈光福一家保持联系,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监听和监控的稳控对象,在他们的家周围安装电子监控,运用高科技监控她们的手机和网络,由政府和社区组成的10多人的稳控工作人员还常年对他们跟踪监视。 4月17日,卢秋梅、杨自娥、刘国慧3人悄悄溜出家门相约到陈光福家,准备和陈光福的妻子任宗举一起去济南找中央巡视组官员,向他们反映地方政府对他们的非法监控和迫害,同时向他们了解郭守松司长代表中央承诺的"彻查山东迫害陈光诚一家的问题"的进展情况。当天下午,负责监控卢秋梅和杨自娥的地方稳控工作组6名成员,一路追踪驱车赶到陈光福家中,将卢秋梅和杨自娥分别拦截回去各自送回家中。

当天夜里,卢秋梅、杨自娥以及刚从济南回来的徐大丽乘夜色逃出临沂在蒙阴躲避一晚后于次日直奔济南,途中他们电话通知了刘国慧,约定5人济南会和一起去找中央巡视组。随即,负责稳控刘国慧的当地社区干部赶到陈光福家,将刘国慧带走阻止了她和陈光福的大嫂的济南行。到达济南后的卢秋梅、徐大丽和杨自娥也分别被他们所在辖区的稳控工作人员先后找到从济南拦截遣返回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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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黑龙江上访维权人士丁亚军两会期间撒传单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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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上访维权人士丁亚军两会期间撒传单遭逮捕
Apr 22nd 2014, 03:5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裘萍报道)丁亚军是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因为家中的房屋遭开发商暴利强拆,当地政府不顾百姓的死活,一味地偏袒开发商,在黑龙江省内难寻公道,被逼于2008年来北京上访,鹤岗当地的官员们怕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的罪恶败露,多年来不择手段地对她进行打击迫害。

2010年8月28日丁亚军被关进北京虎坊路黑监狱。

2011年3月10日,丁亚军再被关押黑监狱3天,直到2011年3月14日,在120急求车的抢救下,才捡回一条命。那次被关黑监狱,差点导致丁亚军死亡。后丁进行了控诉,当局也至今未予受理。

2012年2月24日-3月4日,丁亚军又被关进北京南五环黑监狱。同年3月19日-3月26日,丁亚军再次被关进北京南四环黑监狱

2012年3月26日,丁亚军在京维权却被地方维稳人员截访回原籍非法劳教两年。在劳教期间,由于丁亚军身患心肌疾病,多次出现呼吸困难而进行抢救。最后,劳教所怕承担死亡责任,就要求家人给丁亚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一年。

今年3月8日,中共两会在北京召开,被逼走投无路的丁亚军去会场外抛撒写有自己冤情的传单,希望把她的冤情告知代表们,更希望能有敢为民请命的代表帮助解决她的诉求。她当场被警察抓捕,于3月9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北京西城区警方刑事拘留,近日丁亚军在鹤岗的家人已经收到由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寄来的逮捕通知书。

听说丁亚军的境遇后,在京的访民们都忧心忡忡,联想到近来有大批上访维权人士被刑拘,近日又有多名上访人被批捕,这已经表明中国的人权状况已进一步恶化,今后的上访维权将更加地艰难,所以,只有大家团结起来,不惧打压,才能和当局抗争,推动中国的人权状况向好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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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辽宁维权人士姜家文看守所内被警察弄断胳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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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维权人士姜家文看守所内被警察弄断胳膊
Apr 22nd 2014, 03:0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裘萍报道)姜家文是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上访维权多年,在多年的上访维权过程中,他惨遭政府的打击迫害,先后4次被劳动教养,时间长达7年之久,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3次被刑事拘留。

今年3月3日,姜家文无缘由被北京警察抓到丰台区右安门派出所,3月4日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一个月,多年的打击迫害致姜家文重疾缠身,3月9日他糖尿病复发,他向警察要药,警察不给,在和警察理论的过程中,警察勃然大怒,往门外推姜家文,并狠狠地关门,姜家文来不及躲闪,右臂被门重重地打中,当场致右小臂骨折,送往医院手术接骨后,只住了七天院,刚拆完药线,没做任何修养他就被逼出院,看守所给他的答复是要协商解决,告诉他不要去告,告了对大家都不利,但现在事情已经发生月余还没有任何结果。

姜家文表示,如果再不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他将拿起法律的武器,开始又一次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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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百余名上海公民抗议广州当局驱逐人权律师刘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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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名上海公民抗议广州当局驱逐人权律师刘士辉
Apr 22nd 2014, 03:1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4月16日中午12时许,上海109位公民冒雨赶到人民广场联名声援人权律师刘士辉遭广州当局毒打并被非法驱回内蒙老家。

本月9号,在广州天园街派出所大堂右侧的大办公室里,广州人权律师刘士辉被天河区国保徐青松逼迫靠墙站在墙边并殴打:揪耳朵,薅头发,打耳光,打了头部3拳、四五个耳光和若干巴掌。恶棍徐青松威胁刘士辉律师:"我会用对付黑社会的一切手段来对付你们这些人,你落到我手里,你看我不追死你、整死你!"还给刘士辉律师戴上手铐在住处附近人群面前进行游街性羞辱,约十个彪形大汉到刘士辉律师住处进行报复性抄家,抄走电脑、手机、U盘、二十几本书籍和资料等物品。

刘士辉律师为一些长期受专制压迫的民众伸张正义,2009年8月被吊销律师执照。但刘士辉律师仍然挺身而出帮助人权被侵害者讨说法,因此广州当局对他恨之入骨,将他又打又骂被迫他签下"自愿离开广州,2014年不再踏入广州半步"的特务治国特色的"保证书"。

上海部分公民表示:"刘士辉律师用法律为老百姓说话,如今他遭受迫害,我们不能袖手旁观"。于是,大家走上街头打横幅:"上海公民声援刘士辉律师被驱逐出广州","刘士辉律师遭毒打再次证实中国无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称"人权好五倍"、 自称"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而律师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其他公民的人权更得不到保障。

上海公民强烈要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彻查 "广州毒打驱赶律师案", 追究侵犯人权者的责任。

刘士辉律师被广州国保毒打驱赶回老家至今身体不适,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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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在中国政法大学打横幅被刑拘的5名上访维权人士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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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法大学打横幅被刑拘的5名上访维权人士获释
Apr 22nd 2014, 03:1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范思潮报道)3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打横幅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刑事拘留5名外地来京的上访维权人士郑培培、吴玉芬、余敬、吴继新、余明宝,在海淀区看守所经过37天的刑拘后,于3月18日晚由海淀分局分批释放。今天,数十名在京的上访维权人士在北京南站庆祝郑培培、吴玉芬、余敬、吴继新、余明宝获释。吴玉芬等人衷心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他们的维权人士和律师!表示会继续参加公民维权活动,坚持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

据悉;吴玉芬、郑培培和余敬已经坐高铁返回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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