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星期五

维权网: 山东大学孙文广教授进济南广场遭阻止推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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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孙文广教授进济南广场遭阻止推搡
Mar 21st 2014, 09:1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本网信息员获悉,山东大学原教授、民主维权人士孙文广先生本月16日前往济南天桥广场会见朋友,结果遭到20余国保的强行阻扰,国保还对孙文广教授进行推搡,发生肢体冲突。后在朋友大声抗议下,国保才罢手。为了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孙教授被迫向习主席陈情:

孙文广: 问习主席我有权进广场吗?

——广场行思录之二

3月16日我躲开监控,进入济南天桥北广场见朋友,招来二十余国保,强行要我离开,发生肢体接触,朋友们大声抗议,他们方才罢休。请问我有进广场的权利吗?

2009年我去广场悼念紫阳,被国保跟踪打断四根肋骨。后来国保在广场入口列队阻止我进入。近年来国保在我家门口站岗,少时十个人多时数十人轮流值班,连续长达22个月,节假日不休息。他们可以开车送我去购物、看病、游泳,但绝对禁止去广场。

请问习主席,我是中国公民,是一个八十岁的老人,我要去广场看朋友、聊天、晒太阳,这违法吗?为什么剥夺我进广场的权利?我希望有个答复。

公安国保到广场抓人,全部穿便衣,他们态度蛮横,动作粗暴,使人怀疑他们是黑社会。建议公安在公共场所执行任务一定要穿上警服。

以上问题,看起来事小,其实关系公民权利,请习主席关注。

2014年3月18日与山东大学 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注:2011年4月19日,我在网上发文《广场行思录》可翻墙在谷歌或孙文广文集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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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访民集会纪念人权捍卫者曹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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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访民集会纪念人权捍卫者曹顺利
Mar 21st 2014, 09:1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宋先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今天(3月18日)是人权卫士曹顺利冤死第五天。 曹顺利家属仍不知道曹顺利女士尸体存放何处。在全世界一遍谴责声中,中国政府不仅不彻查事实真相,严惩相关责任人,更不反省周永康时代以来恶灌满盈的维稳政策,反而称曹顺利在医院病故 ,并对国际舆论谴责及呼吁还倒打一耙要外国停止干涉中国内政。更可耻的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周一针对维权人士曹顺利死亡案说,曹顺利「一直患有疾病」,并因肺结核在医院死亡,但得到「积极认真治疗」。

今天下午,在成都市一茶馆成都市近四十名访民茶聚,纪念人权卫士曹顺利女士。在活动中,大家了解了曹顺利女士一生的遭遇及她艰难的维权历程。不能上网的也知道了曹顺利女士诸多的维权事迹,特别是她在外交部坚韧地要求参与撰写"中国人权报告"的事迹。访民们听说网上有签名声援的活动,大家纷纷报名,吩咐会上网的帮其代签。纪念活动完,大家合影留念。

参加今天活动里,有八九6.4遇难者母亲唐德英,有上访被街道办维稳人员打残的简阳五禾乡和平街道李素蓉,有强拆儿子失踪十几年无消息、上访被派出所所长带队殴打得遍体鳞伤的辜素芳,有上访被关黑监狱290天、被政府维稳干部用开水烫得伤痕累累的刘存钦,有强拆父母被逼死的王容文,有强拆十几年没解决的邓品芳、李廷惠…

今天参加签名的有:文人贵,李素蓉,陈仁秀,严塔凤,刘震英,熊克金,龙生和,唐德英,叶俊华,李云龙,辜素芳,刘存钦,叶尚红,谢惠容,袁志英,辜菊仙,施先清、王学华、易世华、邓平轩、杨天甫、王贤成、罗开文、邓晓英、李双云、帅正秀、冯丽霞、蒋秀蓉、刘堂福、黄莉、李廷惠、廖才俐、杨帮惠、郭玉彬、雷登学、邓品芳、盛素芳、苏英海、潘建伟、范友春、陈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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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维权人士崔福芳诉劳教委非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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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崔福芳诉劳教委非法行政
Mar 21st 2014, 09:1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陈毅群报道)崔福芳是上海维权人士,因参加上海维权烈士陈小明的祭奠活动,哼唱一曲《国际歌》被劳教一年,这是上海劳教委的非法行政作为。今年1月,崔福芳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了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新证据。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组织。它不是一个法人,不具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主体资格,更加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做出处罚公民的决定。非法组织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直接对公民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都是违法无效的。

本申诉案的申诉人崔福芳(13564097383),法律顾问冯正虎(13524687100)。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申诉案。

附: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福芳,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10102195712284886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75弄5支弄15号

电话: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职务:主任

地址:上海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请求事项

1.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2.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210号行政判决书;

3.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申字2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 撤销被告沪劳委审字(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平反冤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日中午约11:30,申请人崔福芳去朋友陈伟华家(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99弄小区内)祭祀其兄陈小明去逝五周年,并向陈小明的父母问安。约11:50,准备离开,下楼时见有人拉出纪念陈小明的横幅,并唱国际歌,受感染也跟着哼唱了几句,前后不到十分钟便即离开。祭祀时间很短,且在居所内及家门口的小区内进行,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但被申请人却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本人实施被社会各界广为诟病的劳动教养壹年,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201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上海参加祭祀陈小明时,"喊口号、拉横幅、集体唱歌",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为由,做出沪劳委审字(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劳动教养壹年"。但是,根据法庭质证过的所有书证及物证,包括申请人的所有笔录,没有证明申请人参加陈小明的祭典活动有违法行为的事实,申请人没有喊口号、拉横幅,仅哼唱一曲国际歌。

在被劳教期间,申请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劳教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维持了被申请人的错误决定。随后,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不顾事实,也未开庭审理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申请人不服一审、二审的枉法判决,出狱后继续申诉。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再审申请,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仍然不顾事实证据,坚持二中院自己的枉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因此,申请人继续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沪劳委的劳教决定以及一审、二审的判决事实不清、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一、原审、二审法院认定"崔福芳伙同他人在本市桂林东街小区内聚集,以悼念陈小明为由,拉横幅、喊口号、集体唱歌"的事实不清。

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中,并未有申请人参与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仅在最末段显示申请人唱了国际歌。申请人在笔录中也一直否认自己有拉横幅、喊口号行为。因而,无法认定申请人有参与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

二、原审、二审法院关于"崔福芳伙同他人在本市桂林东街小区内聚集,以悼念陈小明为由,拉横幅、喊口号、集体唱歌,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的认定缺乏证据。

关于是否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被申请人没有进行举证。被申请人有义务证明因为申请人唱歌的行为造成了小区秩序的混乱,但被申请人在做出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时,以及原审法院审理时,并未就唱歌行为与社会秩序间的必然联系提供必要证据。事实上,在事发当日,当时警方没有任何的报案记录,也没有任何的小区投诉记录,至少小区居民本身没有感觉到申请人等人的行为足以影响到小区治安秩序。因而,关于申请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缺乏证据。

三、蓄意迫害,为维稳作牺牲的冤案

申请人的私宅因建设世博场馆之故被强拆后,至今未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补偿,而申请人及母亲为正当诉求上访,却被列为重点的"维稳"专政对象。凡遇到国家和当地政府有所谓的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甚至有国外要人访华访沪时,我们的人身自由就要遭受非法限制,被关进"黑监狱"或被非法拘禁在居所内,切断与外界的任何联系,更为惨无人道的是申请人和母亲生病时都不让医治。

这次被劳教也是因中共十八大召开的维稳之故。2012年7月20日,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和公安局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申请人非法关押在成山宾馆(浦东新区成山路)12天,直至7月31日释放,并强迫申请人承诺在"十八大"期间及前后不得到北京信访部门上访,申请人也给了书面承诺。但草木皆兵的地方政府还是不放心,又一次背信弃义,继续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做法。

2012年8月21日至9月25日,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的指使,在未出示任何书面材料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使社区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看守,全封闭地将申请人非法拘禁在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门外还安装摄像头,连出门购食品求医都遭到禁止,还多次断电断水。

2012年9月25日中午,看守人员对申请人说下午一点半左右有金杨街道领导来商谈你们家被强拆后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申请人信以为真,心想多年的煎熬似乎终于盼来了一丝希望,便欣然应诺,而到了下午一点半,看守人员又说地点改在香山居委(申请人借住地所在的居委)去谈。当申请人一出家门,就被门口两个看守人员用手铐反铐双手,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文书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强行带至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而不是借住地所管辖的金杨派出所),其情景就如同黑社会的绑匪一样,并突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名义对申请人刑事拘留。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30天后的10月25日转为劳教一年,转入上海女子劳教所继续关押。

如果十八大不是延期一个月召开,或许申请人就可以免遭劳教。

四、一曲国际歌,一年劳教

在公诉机关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海劳教委以申请人在悼念一位死者的逝世纪念日唱国际歌为由,对申请人实行已被全社会谴责、有违法律、侵犯人权、将要废止的"劳动教养"。唱一曲红歌,劳教一年,真是令人不寒而栗。众所周知,国际歌是革命歌曲,是全国人民都唱过的红歌,共产党也是唱着国际歌才建成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者曾对无数唱过国际歌的共产党人置之死地。申请人的叔叔崔庆山就是其中之一,在云南剿匪时被国民党土匪残忍杀害。而在今天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却要对一个因唱国际歌的弱女子施以劳动教养。岂不是对共产党人的莫大讽刺吗?!这不仅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更是共产党人的奇耻大辱!无数长眠于地下的革命英烈如何能够瞑目?若按照上海劳教委的逻辑,难道全国数以亿万计唱红歌、唱革命歌曲的老百姓都要被处以劳动教养吗?如果我们犯法,如果我们有罪,我们愿意通过公诉机关公诉公审而服法。这种公然践踏法律、践踏人权、毫无人性人道的劳教恶行得以实施,不能不说是国家的悲哀、法律的悲哀!是对中共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执政"路线的公然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公开承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因此,"一曲国际歌,一年劳教"的荒唐冤案应当纠正。

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已成千夫所指,学界、实务界乃至公安机关内部都对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和存续存在严重质疑。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更缺乏宪政基础。如果用现行《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教的《决定》、《补充规定》还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都不能成其为劳动教养的依据和具有合法性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设定。而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不是法律,不能设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且,今年的1月6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已经公开表示要停止甚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此劳教制度人人喊打的大环境下,法院应当慎重裁决本案。退一步说,即使按照现行劳教试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的劳动教养决定也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

六、非法组织做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是违法无效的

申请人2013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要求获取"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该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回复:"经审查,在现有数据库中,未发现名称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记录。您要求获取的信息,本机关无法提供。"

根据国家规章《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即"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第八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第九条(即"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有组织机构代码,除非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法组织。未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者一个法定组织机构的内部组织,这些非法组织无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因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组织。它不是一个法人,不具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主体资格,更加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做出处罚公民的决定。非法组织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直接对公民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都是违法无效的。程序错误,实体决定必定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上海劳教委作出的(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严重违法,一审的(2013)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审的(2013)沪二中行终字210号行政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请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秉公司法,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

申请人:崔福芳

2014年1月25日

附件:

1. 申请人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沪劳委审字(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3.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210号行政判决书

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申字2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沪质技监(公开)[2013]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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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为纪念曹顺利,民间人士倡议将“3.14”设为人权捍卫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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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曹顺利,民间人士倡议将"3.14"设为人权捍卫者日
Mar 21st 2014, 09:1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金芳报道)人权捍卫者曹顺利因遭到任意羁押和不人道对待等迫害,于3月14日在北京309医院重症监护室溘然辞世,引起全世界的震惊和强烈谴责,随后,各尊重人权的民主国家、NGO人权团体等纷纷发声,都对曹顺利的离世表示哀悼,中国大陆的维权人士也以各种方式纪念曹顺利,并要求查明曹顺利死亡真相,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然而,中国外交部举行记者会,洪磊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说,曹顺利涉嫌违反中国有关法律,2013年9月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由于曹顺利"一直患有疾病",今年2月被依法取保候审,患病期间得到"积极认真治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3月14日因"肺结核重症肺炎引发多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如此罔顾事实和推卸责任的答复,令所有关注曹顺利的各界人士深感失望和悲愤。曹顺利从2013年9月14日被关进看守所,到2014年3月14日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了24天离世,仅仅半年的时间,期间曹顺利到底经历了什么,中国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公开所有真相,而不是一味地推卸法律和道义责任。

为了人权卫士曹顺利不被世间所遗忘,为了更好地、持久地纪念她,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其他的人权捍卫者不再遭受曹顺利一样的迫害,中国大陆民间人士倡议将每年的3月14日设为中国人权捍卫者日。

附提议:为纪念曹顺利,提议将3月14日做为中国人权捍卫者日

每个人最终都会离开这个世界,或死于毒食品,或死于毒空气,或死于自然,或死于暴病,或死于床榻,或死于路上.曹顺利女士虽然英年早逝,但是她的离去会被我们纪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她会被更多的中国人纪念。由此有个提议:将每年3月14日设为"中国人权捍卫者日",以此纪念曹顺利女士。如认同请朋友们广为推动。让更多的人知道3月14日,让更多的人知道曹顺利这个名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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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在京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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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在京失踪
Mar 21st 2014, 09:1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国民报道)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3月13日与其姐姐朱美琍在公安部门口散发传单(冤状)被警察抓捕,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次日,朱美琍获释,当她去东交民巷派出所询问朱瑛娣的下落时,派出所告知她:朱瑛娣被行政拘留十天。但是到3月18日朱瑛娣家人仍未收到任何通知。朱美琍打电话给东交民巷派出所查询。该所工作人员告诉朱美琍,派出所的记录中只有朱美琍,没有朱瑛娣。朱美琍要找所长(姓夏),对方说所长不在。朱瑛娣明明是和她姐姐一起被送进东交民巷派所的,怎么会无缘无故失踪呢?

朱美琍多次打电话到该派出所,对方都说查无此人,并叫朱家人到公安部去告好了。朱美琍托北京的朋友多方打听,但到现在为止还是没有朱瑛娣的下落。朱瑛娣的丈夫和姐姐、弟弟及在丹麦的女儿都万分焦急。请维权人士、人权律师和国际媒体紧急关注!

朱美琍电话:135884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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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李金芳:关注曹顺利——维护人权捍卫者的自由和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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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芳:关注曹顺利——维护人权捍卫者的自由和生命权
Mar 21st 2014, 06:11, by wqw0

据维权网报道,2月20日下午,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的北京知名人权捍卫者曹顺利女士被送往位于清河的999急救中心的重症监护病房抢救。当晚,曹顺利的亲属受到警察以"曹顺利的病情需要马上转院治疗,不签取保候审就不给转院"之胁迫要求为曹顺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消息传出,举世皆惊。此前,曹顺利的亲属和律师曾多次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都遭到拒绝,如此看来,曹顺利的生命已处于极度的危险之中。

曹顺利是一位坚定的人权捍卫者

在我与曹顺利相识的几年里,她的纯粹和执拗有时会让人不知所措,但她对改善中国人权现状的坚定和执着又常常令我心生敬佩!自她2013年9月14日被抓捕至今,作为她的朋友,我一直密切关注并担忧着她在看守所里的境况。在突然得知她被送进重症监护病房抢救的消息时,我的心有一种被剥离的痛苦!在担忧和祈祷中,度过了一个死寂的暗夜,迎来了雾靄深锁的早晨。我不知道,在被禁锢的病房里,处于昏迷中的曹顺利大姐的身体状况究竟怎么样了?

身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的曹顺利,本来在中央国家机关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优裕的生活。然而她在争取自己的住房权时受到单位排挤,最后被迫辞去了工作。在随后的信访过程中,曹顺利了解到访民群体人权被侵害和诉求无门的严酷现实,并开始调查上访人员的人权状况。作为一名坚定的人权捍卫者,曹顺利自2006年开始,就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尤其是访民群体的生存权和人身自由权。随后,因发起"北京维权之旅",曾带领访民前往国家新闻办示威,要求新闻办给予访民合法上访的权利,曾抗议北大教授孙东东有关访民是精神病者的言论,并针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人权行动计划书",于2009年4月10日被以"毁坏财物"罪劳教一年。获得自由后仅十余天,2010年4月29日被派出所以毁坏会议室玻璃为由行政拘留十天,之后又以"毁坏财物"为由劳教一年零三个月。

2011年曹顺利获得自由后,仍然奋斗在维权一线,继续征集上访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并着手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和要求参与人权行动计划的撰写等准备工作。2012年6月,曹顺利等各地上访维权人士向国务院新闻办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拒绝上访维权群体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依据和理由、公开联席公文的成员和邀请的专家学者向两届联席会议及评估会议提交的资料,调研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目录"等相关信息;同年10月,曹顺利等各地上访维权人士到外交部新闻办,要求外交部公开2013年10月在联合国会议上做有关中国人权报告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参加人权报告的起草和撰写。曹顺利等人向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新闻办申请根本得不知积极的回应,曹顺利本人及多名上访维权人士都受到警方的软禁、绑架、传唤,彭兰岚还在发放上访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的路上被北京警方抓捕判刑一年。

在十数次的申请无果之后,曹顺利等各地维权人士于2013年6月到外交部请愿静坐,14天后遭到北京治安总队的清场。但是曹顺利等各地维权人士仍然坚守在外交部静坐整整一个暑期,虽然多次再遭到清场,但清场过后大家又自发地前往外交部静坐。9月14日,曹顺利在北京首都机场前往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知识培训时遭到抓捕,失踪近一个月后,外界才得知她已于9月14日当天被关押进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10月21日,曹顺利被变更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曹顺利第三次入狱后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在看守所中患上双肺结核、肝腹水、子宫肌瘤及囊肿等多种重症,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直至病危入医院抢救。

我曾与曹顺利大姐彻夜长谈

在结识曹顺利大姐的几年间,我曾与她做过彻夜长谈。当谈到上访群体的生存现状和人权被侵害的种种事实,曹顺利的情绪不能自控,眼含泪光。她说,上访人员的人权受到的侵害比其他任何群体都严重,来自于警察、各地驻京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可以随时对访民进行绑架关押。这个群体中的人员自2008年关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来,有60余人受到判刑和劳教,受到绑架、传唤、行政拘留、关黑监狱等伤害的人员根本无法统计。第二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起草,制订程序和第一部一样,违反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相关内容和国际人权公约。在内容上避实求虚,回避了上访维权、维稳等当代中国重大的人权问题,多年来,我们一直忍受着伤害和欺辱,和平理性地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要再漠视我们的基本人权,不仅得不到积极的回应,多人因此受到打压,这是对访民群体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知情权、参与权的剥夺。

对于关注和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曹顺利认为,新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交流,了解公众的意愿,征求公众的意见","制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既然政府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应该按照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手册》和国际惯例,遵守这个《手册》中确定的标准和国际惯例,由来自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组织和代表组成联席会议,并按照《手册》要求和国际惯例,履行联席会议职能,将起草、制订、实施、监督、评估的过程向社会开放,听取民意,接受监督。

对于将面临的风险和打压,曹顺利坦然地表示:坚持下去后果会怎么样真的无法预测,但既然已经开始做了,我一定做到底。公民要求有关方面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公开相关信息,这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要求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撰写,是我们的权利和责任。有关部门的漠视和推诿,是不负责的表现。

曹顺利曾被两次劳教,在劳教所中因为拒不认罪,受到过酷刑,身心都受到很大的伤害。她很明白,坚持下去的任何一天,都可能会再次失去自由。但她说,访民们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已然失去了尊严、健康、自由、甚至生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必须把他们受到的伤害书写进去,并积极寻找途径解决上访人员的合法诉求。为了他们,我不怕!

人权捍卫者的人权应受到切实保障

在中国,你若选择做一名人权捍卫者,也就意味着随时会受到监控、软禁、传唤、抄家、失去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而且这一切将会与你终生为伴。曹顺利在这条荆棘路上决然地行进着,无怨无悔,义无反顾。正如著名宪政学者、人权专家张祖桦先生在一首言志诗中写的那样:"纵然九死终不悔,誓将余生付人权"。

人权捍卫者又称人权维护者,199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50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捍卫者宣言》。随后的大会每年都会吁请所有国家宣传和实施"宣言",虽然宣言本身不是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但它载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人权标准的原则和权利,"宣言"通过时各国政府也对执行进行了坚决的承诺,并且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考虑将"宣言"作为具有拘束力的国内立法。人权捍卫者在人权工作中往往会成为侵犯人权行为的目标,因此他们本人更需要特别保护。基于此,中国政府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宣言"中申明的人权捍卫者的种种权利,并进行国内立法,依法保障人权捍卫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受到来自于政府方面的打压和报复。

《人权捍卫者宣言》中载明,人权捍卫者有"和平聚会或集会的权利";"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妨碍实现人权的任何方面";"在以和平手段抵制或反对导致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行为或不作为时,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而国家应"保护、增进和落实所有人权";"采取一切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每一个人不因其合法行为宣言中提到的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等等。

中国政府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受宪法保护,宪法中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曹顺利因行使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依照《人权捍卫者宣言》中维护和捍卫所有人的所有人权而进行工作,却遭到不公正和不符合事实的指控和定罪,并在被羁押中生命垂危。有关部门对曹顺利的侵害,不仅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同时也与本国宪法相违背。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它的人权进步与否关乎整个人类的福祉。鉴于人权捍卫者曹顺利的遭遇并不是个案,因此,笔者吁请中国政府切实履行联合国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中国政府在联合国通过该《宣言》时表态支持),依法保障人权捍卫者在监督、推进政府在"保护、增进和落实所有人权"中有效地工作,使人权捍卫者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唯有如此,中国政府才能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使中国的人权状况真正得到改善,也才能使中国的国家软实力得到提升,并进而改善自身的国际形象,使中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守信义、负责任的文明大国。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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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严厉谴责中国政府将曹顺利女士迫害至死的紧急联署签名已超过1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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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谴责中国政府将曹顺利女士迫害至死的紧急联署签名已超过1500人
Mar 21st 2014, 06:1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彭于雁报道)据悉,由苏雨桐、温云超、王荔蕻、胡佳、滕彪等知名维权人士发起的《关于严厉谴责中国政府将曹顺利女士迫害至死的紧急联署》发出后10小时,签名已超过1500人。

附录:
苏雨桐、温云超等人发起严厉谴责中国政府将曹顺利女士迫害至死的紧急联署

2014年3月14日下午4时许,著名维权人士曹顺利在北京309医院去世。

曹顺利女士于2013年9月14日准备赴日内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会议时在北京首都机场被北京警方带走,在失踪近一个月后,外界才得知她于当天被送进朝阳区看守所羁押,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变更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曹顺利女士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期间,健康状况急剧恶化,患有双肺结核、肝腹水、子宫肌瘤及囊肿等多种疾病,当局拒绝其及时接受治疗。期间其家属和律师多次申请保外就医被拒。直至2014年2月19日昏迷被送进北京999急救中心急救,后转入北京309医院抢救,期间多次宣告病危,延至今日去世。

我们认为,曹顺利女士属被迫害至死,死于中国政府的蓄意谋杀。

我们在此严厉谴责中国政府将曹顺利女士迫害至死,并对中国政府提出以下要求:

1.查明并向公众交代曹顺利女士自2013年9月14日被警方带走直到到去世的详细经过;

2.查明并向公众交代曹顺利女士具体死亡原因及准确时间;

3.追究参与迫害并导致曹顺利女士死亡的所有责任人之刑事责任;

4.就迫害曹顺利女士至死一事向全国民众公开道歉。

曹顺利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劳动人事部供职,因揭露单位分房中的腐败现象得罪领导,被解除公职。此后走上维权道路,常为访民提供法律帮助。2008年底曹顺利在北京发起"北京维权之旅"活动,目的是要求依国际惯例,让弱势群体参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收集上千份个案,因此在09年被劳教1年。2010年刚出劳教所16天,又因世博会再次被劳教1年零3个月。

发起人:苏雨桐、温云超、王荔蕻、胡佳、滕彪

执笔人:温云超、苏雨桐

2014年3月14日

联署入口: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ipEtKyluRVPCg2dOKxb65jSzgt-YITWRo-OrLCimDSs/viewform

联署结果: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ccc?key=0AsKDF8_HXe4IdEk2QnZLNVlZUjJvcl9OUF9UUjRzaHc&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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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联合国2014年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条约义务民间参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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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2014年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条约义务民间参与手册
Mar 21st 2014, 06:27, by wqw0

"人权捍卫者"(CHRD)编辑

目录

引言: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审议 推动"经社文"权利保护

一、背景信息
二、民间如何参与?
三、如何撰写民间报告
四、"经社文"权利公约导读:公约包含了哪些权利?
五、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附件 (链接):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第二次履约报告
3、CHRD(人权捍卫者)2013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4、经社文委员会2013年针对中国政府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5、 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不歧视原则
6、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健康权利
7、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足够食物的权利
8、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适足住房原则
9、 联合国人权概括第33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常见问题解答"

引言: 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审议 推动经社文权利保护

2014年5月,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联合国的人权条约机制之一。通俗地说,这就是一次对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人权状况的对话和评估。主持评估的是联合国的一个条约机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是一个专门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各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和督促的机构。进行对话、回答问题、被评估的是中国政府,它要对自己是否履行公约和怎样履行,回答问题,接受考核。
对联合国考核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的民间维权组织和人士有必要参与吗?当然有。可以说,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这场审议则不会有任何实质意义。
其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含的广泛权利,诸如工作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健康权、组织工会权等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政府加入了这个公约,就有义务提供和保障这些权利。它是否真正履行了公约,是否真正提供和保障了这些权利,作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公民,作为这些权利的利益攸关者,我们最有资格提出意见。
其二,中国政府单方面提交给联合国的履行公约报告,从来没有征求民间的意见,而且极力打压民间参与,如曹顺利案。其国家报告充斥自我标榜、歌功颂德之词,掩盖中国社会真实的人权状况。因此,民间维权者有必要以事实击破当局的一面之词,反映真实人权状况,从而推动经社文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其三,联合国机构开展工作,需要中国民间社会的参与,以获得信息,以对中国政府进行质询和督促。如果民间社会不参与,联合国机构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就看不到、听不到中国社会的真实状况,联合国人权机制就会失去作用,就无法监督政府落实公约。
其四,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有助于国内维权。在国内没有民主法制,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救济渠道,维权人士常感诉求无门。实际上,中国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加入了这个公约,做了承诺要保障这些权利。因而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正是民间社会的一条权利诉求渠道。
既然民间社会有必要也有责任参与,那么,在联合国的层面,民间组织和人士有没有参与的途径呢?实际上,联合国人权机制为民间社会的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手册的目的,正是为了介绍民间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一、背景信息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或"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案",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经社文公约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按规定,加入公约的缔约国需要定期提交国家报告,说明本国的履约情况,接受审议。负责审议的机构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一年举行两次会议,每次3星期,通常在4-5月和11-12月举行,会议地点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原则上他们应该是在人权领域公认称职的专家,由经社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保持独立,以个人身份而不是政府的代表任职。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公约,2001年3月,经人大批准加入公约,但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 做出声明:"公约第8条第一款(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应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该条款涉及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中国政府的保留性声明实际上否定了中国工人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
2008年12月10日,联大通过了经社文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公民个人有权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向经社文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去缔约国调查。但中国政府没有签署加入议定书,民间社会应推动中国政府早日加入议定书,这样,中国公民在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就可以向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直接申诉。
2003年,中国政府向委员会提交了首次报告。2005年,委员会对中国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提出了"结论性意见"。2010年,中国政府提交了第二次国家报告,委员会对此在2013年提出了"问题清单",2014年5月8日委员会将对中国进行第二次审议。

二、民间如何参与?

在2014年5月8日经社文委员会审议之前,民间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审议过程: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经社文权利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国家的条约责任;
2、针对中国政府提交的国家报告和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作出回复,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数据和材料,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中国政府为何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提出保留,以及为何不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民间团体可以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可靠数据和核实有关事实,然后将调查结果在审议之前提交委员会。民间团体也可以联合向委员会提交关于经社文权利的专题性或全面性的报告。
4、在2014年5月的审议之前和之后,民间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和倡导公约权利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国家做出的保障,了解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并促成修改国内法,以全面符合这项公约,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与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等等。
在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结束、发布"结论性意见"后,民间团体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结论性意见",跟踪监测政府对意见里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提交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民间组织可以根据各自的关注重点、专业知识和人手、资源,选择编写"全面性"或"专题性"的报告。
"全面性"报告可以监测公约里规定的所有或多项权利在过去几年中得到落实的情况,包括仍然存在的障碍和对法规和实施办法改进的建议;"专题性"报告可以监测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权利,如组织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等等,探讨某一项或几项权利是否得到落实及存在的障碍、对消除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侵权现象提出改进的建议。"全面性"报告的工程可能很大,也许很少有民间组织具备涉及经社文权利的多方专业知识,或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和充足的时间去开展并完成这样的项目。一个全面的但是泛泛的报告,没有深入的调查数据、专业的分析和切实可行的建议,往往意义不大。相比之下,专题性的报告,即就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调查,一般来说相对容易去做并做得比较到位。
经社文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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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撰写民间报告

准备民间报告,一般可以参考这样几个步骤:
1、例如,如果您的团队特别关注组织工会权或适足住房权问题,并在这些方面进行过较长时间的深度关注,或从事过有关的调查研究,或掌握相关数据和信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深度的了解,那么,你们可以开始查看这些方面的问题与《经社文公约》的哪些条款有关。
2、查看中国政府最近提交经社文委员会的报告是如何谈及其落实这些条款的情况的。比如,你们认为政府报告对此类现象是否已经坦诚地提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措施是否能解决问题、是否得到落实。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到制定了相关法规但未涉及法规的具体落实情况?诸如此类。针对政府报告,可以指出相关方面的立法或执法漏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个案)和民间独立调查的数据。也可以分析法规的漏洞以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也可以参考经社文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也可以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提出到位的建议。这样一一做下来,公民社会的报告就有雏形了。

撰写民间报告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内容要与本公约相关,引用公约的具体条款;
2、突出事实情况与政府报告中所说情况的区别;
3、报告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
■就所有经社文权利提交全面报告,回应政府报告的内容
■就某一方面的经社文权利提交简短的报告
■就某些问题表达看法,提交简短的信息,
4、记住: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包括: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带,学术刊物,等等。
5、鉴于委员会成员工作繁忙、时间有限,多家民间机构最好协调、联合递交民间报告,避免重复。

撰写民间报告应遵循经社文委员会的要求和建议,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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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社文"权利公约导读:公约包含了哪些权利?

经社文权利公约共五部分31条。 除了对公约本身的解释和一些程序性条款之外,以下条款涉及国家的义务和具体的权利内容,是维权人士必须要了解的。
第一条规定了人民的自决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
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国家要尽最大能力,使用一切适当方法,来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且,缔约国要保证,公约规定的权利应普遍行使,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分和歧视。
第三条规定了男女平等权利。
第六条规定了工作权利。"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国家应"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七条规定了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工作权利不仅仅是人人有工作,而且是工作条件要达到公正和良好的标准,包括"(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工作条件要"安全和卫生"。 "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规定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 有权罢工"。 军队、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同样有这些权利,国家不得加以限制。
第九条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了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和协助。国家的义务包括:"1、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2、 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3、 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用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规定了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国家应保证"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为此,国家应必要的措施,制定计划,"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而且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规定了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国家应保证,"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为此,国家应采取的步骤包括:"(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为了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做到,"(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国家应尊重父母"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国家不应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第十五条规定了享受文化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国家应保证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国家应"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

五、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网站上已经公布的"问题清单"就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和核心报告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要求。请进入下面网页: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第52次会议审议中国,在这里能看到一个表格。从显示五星红旗图案那个横栏里向右到"List of Issues and Written relies" 那个竖栏目。点击那里的"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问题清单。如果不能发现这个文件,请直接点击委员会问题清单
民间社会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有关中国政府落实该公约情况的报告,监督中国政府更好地落实它所承诺的国际公约,撰写民间报告除了参考委员会问题清单之外,最好也能参阅下面一些文件:

(1)委员会2005年审议中国得出的"结论意见":中文版进入下面网页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cescrs34.htm, 可以看到一个表格。在五星红旗栏里有所有2005年审议的文件。最后、最右边一格,"Concluding Observations",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 "结论性意见"。假如上面网页的"结论意见"没有中文,请直接点击下面网页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cnBVREtSOXZ5TEk/edit?usp=sharing
(2) 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和核心报告: 中文版进入下面网页 "经社文公约委员会审议中国相关文件",可以看到一个表格。在五星红旗那一栏,在"State Reports and Core documents","E/C12/CHN/2"下点击"C"下载中文版"政府报告",在"HRI/CORE/CHN/2010"下 点击"C"下载中文版"核心报告"。
(3)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4)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ESCR-OP.pdf

*更多关于民间社会参与联合国2014年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请参考中文网站 "人权与公民社会":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icescr

附件 (链接):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2、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第二次履约报告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o2MmUyNWM4ZDM0MzE3ODcw

3、CHRD(人权捍卫者)2013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http://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ESCR/Shared%20Documents/CHN/INT_CESCR_NGO_CHN_14037_E.pdf

4、经社文委员会2013年针对中国政府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oxYTIyNWFmYjg2YWNiOGUw

5、 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不歧视原则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oyMTcxMDVkZGRkOTkyZWQ1

6、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健康权利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o0ZTJmNjk2ODkzMzA2Y2I

7、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足够食物的权利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o4NzE5ODBkNDY0MzU4Yzk

8、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适足住房原则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plMDMxMjE0ZjIzYzlmNDE

9、 联合国人权概括第33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FactSheet33ch.pdf

("人权捍卫者"CHRD 编辑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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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维权人士走上街头哀悼曹顺利,要求追究迫害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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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走上街头哀悼曹顺利,要求追究迫害者责任
Mar 21st 2014, 06:3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任泉报道)3月17日,北京人权捍卫者曹顺利被迫害致死第4天,上海37名维权人士联名强烈要求依法追究迫害曹顺利致死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刘国芳、蔡培奋、丁菊英、黄海燕、王惠琴、申琴芳、陆雅美、徒宝霞、颜兰英、颜秀英、徐小妹等人在上海人民公园以阅读曹顺利发起的向中国外交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人权报告相关信息的申请表和申请书的方式悼念被迫害致死的曹顺利。悼念者手臂佩戴黑纱和白花,怀着无比沉痛的心情掉念曹顺利。曹顺利是为长期受压迫和剥夺的中国人民争取人权而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2012年10月,曹顺利带领各地上访维权人士向外交部要求公开与《国家人权报告》相关的信息的内容如下:

1. 2009年2月6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一论"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交了中国的《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此《报告》的工作组成立的时间,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人权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2.在撰写此《国家人权报告》过程中,工作组曾召开的会议、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讨论的议题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组人员单位向外交部提交的资料和报告的目录;30家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 此《国家人权报告》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和撤销的时间;
4. 2013年10月《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的工作程序,方法及具体的日程安排;
5. 邀请参加起草和编写工作的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的名称,相关部门和组织代表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人权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曹顺利在得不到外交部答复的情况之下,她坚定地带领各地上访维权人士于2013年6月到外交部请愿静坐,14天后遭到北京治安总队的清场。但曹顺利和大家仍然坚守在外交部从夏天静坐到秋天,多次遭到清场。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应邀欲前往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知识培训和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她在北京机场失踪。失踪近一个月后,才有曹顺利的消息,她已于9月14日被关押进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10月21日,罪名变化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曹顺利被关押在看守所得了双肺结核、肝腹水、子宫肌瘤及囊肿等多种疾病得不到治疗,亲属和律师曾多次为她申请取保候审都遭拒绝,故意拖延曹顺利病情,使她的病情日益严重恶化,生命垂危才送医院装模作样地进行抢救——为时已晚。

曹顺利的弟弟曹云利说:"但愿她(指曹顺利)是最后一个"。

中国人都知道在这个专制、人权无保障的国度里,人们的财产和生命随时会被夺去。

悼念曹顺利的上海维权人士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关注曹顺利之死。

联系电话:
刘国芳:18016317498
蔡培奋:13611978127
黄海燕:13817994113
王惠琴:15026877613
丁菊英:13248010520
申琴芳:18016247389
陆雅美:13651835148
徒宝霞:13311761911
颜兰英:18916134088
颜秀英:18916134088
徐小妹:13402105171
陈建芳:1502651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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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网”就北京人权捍卫者曹顺利被迫害致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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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就北京人权捍卫者曹顺利被迫害致死的声明
Mar 21st 2014, 06:15, by wqw0

本网惊悉,北京知名人权活动家曹顺利女士在被北京警方拘押半年中,身患多种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致病情恶化,直到陷入深度昏迷状态才被送至北京309医院,最终因救治无效而于3月14日下午在医院去世。随后,警方拒绝家人将曹顺利遗体送入太平间的要求,目前家人竟不知其遗体被安放在何处。"维权网"对于北京当局公然非法拘押人权捍卫者,肆意侵犯被拘押人员医疗健康权和生命权,致使曹顺利死亡的严重违法侵权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女士应国际人权机构邀请前往瑞士日内瓦参加人权培训,在首都机场被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带走并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被变更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曹顺利女士被羁押期间,健康状况急剧恶化,经检查确诊患有双肺结核、肝腹水、子宫肌瘤及囊肿等多种疾病,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曹顺利的家属和委托律师多次向北京当局申请保外就医,但均遭拒绝。直至2014年2月19日,曹顺利因病情恶化,陷入深度昏迷状态,生命垂危,警方才将曹顺利送进北京999急救中心重症监护病房抢救,后因病情危重而转入北京309医院救治。曹顺利住院抢救期间,警方先以"曹顺利的病情需要马上转院治疗,不签取保候审就不给转院"要胁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在遭到拒绝后,警方在家属与律师不同意情况下强行给曹顺利办理了取保候审,以图卸责。曹顺利住院抢救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多次发出病危通知,期间短暂传出病情好转消息,但终至病情深重而抢救无效死亡。

曹顺利在309医院与死神抗争期间,许多试图前往医院探望的维权人士被警方带走,一些人士还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办公秩序罪"或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曹顺利,女,北京人,现年53岁,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中国劳动人事部工作,因维护自己的住房权受到单位排挤,最后被迫辞去了工作而上访。在上访过程中,曹顺利了解到访民群体人权被侵害和求诉无门的严酷现实,从而开始关注调查上访人员的人权状况,之后为许多上访维权者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最终成长为一名坚定的人权捍卫者。2006年开始,曹顺利重点关注访民群体的生存权和人身自由权,发起"北京维权之旅"活动,带领访民前往国家新闻办示威,要求新闻办给予访民合法上访的权利。2009年3月,她与访民一道前往北大抗议教授孙东东有关"老上访户99%有精神病"的言论,并针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人权行动计划书"。

由于曹顺利积极投身于维权活动,而遭到当局不断打压。不仅因维权失去工作,而且还经常被软禁、监控,多次被拘押,两次被劳教。2009年4月10日曹顺利被以"毁坏财物罪"劳教一年。刑满后仅十余天,2010年4月29日,她被当地派出所以毁坏会议室玻璃为由行政拘留十天,之后又以"毁坏财物"为名再次劳教一年零三个月。

2011年曹顺利重获自由后,仍奋斗在维权第一线,继续征集上访人员填写人权状况调查表,还着手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并向国务院相关单位提交申请要求参与人权行动计划的撰写工作。2012年6月,曹顺利等各地上访维权人士向国务院提交要求"公开拒绝上访维权群体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依据和理由、公开联席公文的成员和邀请的专家学者向两届联席会议及评估会议提交的资料,调研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目录"等相关信息;同年10月,曹顺利等各地上访维权人士到外交部新闻办,要求外交部公开2013年10月在联合国会议上做有关中国人权报告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参加人权报告的起草和撰写,因此曹顺利本人及多名上访维权人士遭到警方的软禁、绑架、传唤。

在十数次的申请无果之后,曹顺利等各地维权人士于2013年6月到外交部请愿静坐,14天后遭到北京治安总队的清场。但曹顺利等各地维权人士仍然坚守在外交部前静坐整整一个暑期。9月14日,曹顺利在北京首都机场前往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知识培训时遭到抓捕,失踪近一个月后,外界才得知她已于9月14日当天被关进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10月21日,曹顺利被变更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最终曹顺利在被关押半年中,因身患重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而去世。

曹顺利因投身于改善中国人权事业而遭到北京当局反复劳教、抓捕,被阻止出国进行人权交流,最后在看守所中身患重病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也不被允许取保候审,直到生命垂危之际,警方才送她到医院,终至抢救无效去世。北京当局这种无视法制,迫害维权人士的行径,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二十一条"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违反联合国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前言"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1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5 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 和平聚会或集会;(c) 同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间机构进行联系";第 6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a) 了解、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资料,包括取得有关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系统如何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资料;(b) 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c) 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第9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不受阻挠地同具有一般的或特殊的权限受理和审议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国际机构联系和通信";第 12 条"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2.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第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还违反《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成立由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维权人士、媒体人士等方面人员组成,有国际人权组织成员参与的独立调查团,展开对曹顺利案的全面公开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程,追踪整个案件中存在的违法侵权情况,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依法追究在曹顺利案件中违反法制践踏人权的相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三、立即释放因探视曹顺利而被拘留和关押的王玲、陈淑凤、高维新、吴田丽、李英之、刘晓芳等维权人士;

四、尽快开启以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为宗旨的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实行民主宪政。

维权网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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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基督徒于艳华遭受警方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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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于艳华遭受警方重复处罚
Mar 21st 2014, 06: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震报道)本网信息员收到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传道人徐永海发来的材料,控诉北京及江苏警方反复迫害基督徒于艳华。于艳华因元月24日在北京通州参加家庭教会活动,遭到警方刑事拘留一个月,出来被江苏当局拉回,再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又将她囚禁到一个招待所中8天,直到本月15日才回到家中。下面是徐永海的控诉材料:

教案蒙难者于艳华出狱后又被治拘加软禁20天

(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徐永海

2014年3月17日

经历了50多天磨难的于艳华,在前天终于获得了自由,回到了北京,回到了我们众肢体之中。

于艳华姊妹,在"2014北京(通州梨园)圣爱团契教案"中,在1月24日、25日和众肢体一起,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先被传唤2天。在26日又和众肢体一起,被送进了北京第一看守所,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事拘留。在北京第一看守所,由于于艳华姊妹身体不好,患有风湿等疾病,她比其他主内肢体经历了更多的苦难。

在被关押了近一个月时;在2月23日,徐永海、杨靖2人被释放;在24日,王春艳、杨敏、王素娥、居小玲、徐彩虹、康素萍、张文和、杨秋雨8人被释放。在王春艳、徐彩虹、康素萍被释放时,她们三人经过了关押于艳华的监室,她们向于艳华打了招呼。看到别人被释放,自己还没有被释放,于艳华心中很是焦虑。由于认为自己是无罪而坐牢,为此于艳华在监狱(七处——北京第一看守所——这个关押无期、死刑等重刑犯的监狱)里大喊"没人权"。

在2月25日,于艳华被释放。当天,她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的有关部门来了十多人,有警察,还有单位的人,她们将于艳华直接拉到了江苏。到了江苏,先将于艳华放在一个房子里,这十多人是到了饭店里大吃大喝;从北京到江苏,几千里路,一路颠簸确实很累、很辛苦、很饥渴。可是这些人忘记了于艳华更是很累、很辛苦、很饥渴,可是他们没有人去管于艳华的饥渴。在酒足饭饱后,他们将于艳华送进了江苏沛县拘留所,将于艳华治安行政拘留10天。

在"2014北京(通州梨园)圣爱团契教案"中,共有13人被刑事拘留,除了张海彦我们一直没有联系上,不知道他的消息外,我们11个人都没有像于艳华这样,出了看守所,又进拘留所。别人都是释放后,被送回家,北京的送回北京的家,外地的送回外地的家。只是,多数在被释放回家后,并不自由,而是被上岗、被监视、被软禁。

于艳华被送进了拘留所,于艳华为了表示抗议,一头撞向了玻璃,玻璃碎了。由于拘留所(也是一种监狱)的窗户不仅仅有玻璃,还有一个一个的铁栅栏。于艳华的头不仅撞到了玻璃上,也撞到了铁栅栏上,还好头没有破,只是出现了几个大包(血肿);头撞到了玻璃、铁栅栏,于艳华是头疼、头晕了很多天。由于头疼、头晕,在都过了好几天后,于艳华在"风圈"里晒被子时,由于用力大了一点,她曾晕倒在地,被送去医院检查。

3月8日于艳华治安行政拘留10天期满,她走出了沛县(刘邦的老家)拘留所,可是依旧是不自由,她被关到了他们单位一个招待所里,被上岗、被监视、被软禁。直到3月15日,于艳华才恢复了自由。从1月24日到3月15日,于艳华经历了50多天的磨难,她苍老了许多,她原有的疾病加重许多。在此望主内肢体、朋友多多地关心她,为她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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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广西维权人士谭爱军被警方带走一周仍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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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维权人士谭爱军被警方带走一周仍无消息
Mar 21st 2014, 06:3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钟兴报道)今天(2014年3月18日)本网信息员获悉,广西玉林市维权人士谭爱军日前被当地警方带走,但一周后家人仍没有得到任何法律通知。

据广西网友苏少凉(QQ236078379)说,广西玉林维权人士谭爱军,3月11日晚上11点10分,在家门前被不明身份的人抓走,后经他夫人到附近的环东派出所了解,才知是环东派出所配合,不知是那一级单位抓走。到今天已8天,还没得到警方给家属的答复,谭爱军是为什么被抓捕,被关押在那里,他家人非常担心他。

谭爱军家庭住址:广西玉林市谭爱军电话:18677563490。谭爱军夫人电话:130369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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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3.15维权日”成都罗开文控诉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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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成都罗开文控诉工商局
Mar 21st 2014, 06:4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成玉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 3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在成都市双流县工商局门口,中国学生右派活化石、反腐勇士、人权斗士罗开文先生进行了维权活动。

活动中,他边向市民散发他的控诉材料,边向现场民众诉说,他由一个富有的钟表商因双流县工商局官员索贿不成而被迫害致企业倒闭,以及他自己多年的维权反腐沦为乞讨维权的经历。他还向围观市民讲解了最近中央一系列反腐成果,但他呼吁广大民众对于黑恶社会的认识要保持清醒:没有制度的保证,一切反腐都会反弹。他的演讲,现场民众无不鼓掌叫好!活动高潮处,罗开文先生挥舞拳头高呼:"双流工商局土匪!打倒腐败!

整个活动进行了近一个小时。没有受到警察、城管、有关部门人员的干扰。据罗开文先生说,他是准备到双流县工商局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活动现场去控诉的,不知何故消协把活动取消了。事后他了解,整个成都市原计划的大型的纪念活动因没得到警方批准而被迫取消。他说,这种纪念活动的取消最受伤害的还是我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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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省公安厅长接待日,陈美佳索要被扣物品,2人被带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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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长接待日,陈美佳索要被扣物品,2人被带到派出所
Mar 21st 2014, 06:3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国民报道)2月26日,陈美佳被绑架到江干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训练基地,她的两部手机、一枚钻戒、一个金手镯、一个金项链和挂坠、一串石榴石、一只冲电宝被警方收缴。后来她被押送到杭州市拘留所,到3月9日拘留期满。当日上午9点20分,杭州市拘留所释放陈美佳时,女警张丽芳(警号019894)另一位女警串通了牌照为浙A9k606的黑社会商务车,使用黑头套将陈美佳、胡慧芬三人绑架到临安青山湖碧海宾馆非法拘禁,不准她们出房间,直到3月13上午两会结束,彭埠镇政府和笕桥镇政府才把她们接出。

陈美佳被五名保安和一名司机用面包车(浙A5CH80)遣送回家,但她被警方收缴的两部手机、一枚钻戒、一个金手镯、一个金项链和挂坠、一串石榴石、一只冲电宝至今未归还。陈美佳多次催要,对方回答说手机里面的东西还未取出。于是陈美佳便在今天(3月18日)公安厅长接待日到公安厅举报,要求归还她被扣押的物品。

所谓的厅长接待日,其实都是公安厅信访室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接待,访民们从来没有看到厅长过。今天来公安厅的有四十多个访民,都是在两会期间被以莫须有罪名拘留和关黑监狱的。公安厅拒绝接见这些访民,下午12点半发生冲突。胡慧芬的嘴被警号000719的警察打伤,接着又将她和张贤娟押上浙3202的警车。陈美佳立即拨打110报警,但110不理睬,陈美佳又拨打010110(北京110),对方叫陈美佳打公安部电话和督察电话,但又不肯告知陈美佳打公安部电话和督察电话。目前胡慧芬和张贤娟二人还被关在小营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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