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维权网: 杭州康桥强拆,村民杨元顺一家老小被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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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康桥强拆,村民杨元顺一家老小被关押
Apr 30th 2014, 10:2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4月22日早上9点,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冲入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杨家门82号杨元顺的住宅,四五个人强行把87岁体弱多病的杨元顺和他的老伴抬手绑脚强迫带出家门。五男一女闯入三楼杨元顺儿媳妇房间,当时她只穿着贴身内衣。她要求这些人出示证件被拒,只出示了空白写有《工作证》的胸牌,既无照片,也无姓名,更无任何可以证明身份的信息。随后杨儿媳妇要求穿衣裤,让五名男性不法分子回避,也遭到拒绝。无奈她只好在五个陌生男子面前穿上衣裤,随后被六人强行抬手绑脚拖出家门,与杨的孙女杨在军一起被强制带到位于杭州市康桥村运河综保蒋家浜现场指挥部。

与此同时,杨元顺的儿子在工作单位上班也一并被强制带到该场所与妻子女儿一起关押软禁,直至当天下午18点才放出。期间,杨在军多次拨打110报警,但康桥派出所接警不出警,拨打杭州市长公开热线12345也未果。

从上午开始,杨家房子被强行推倒拆毁,拆房过程中家中财产被损无数。现在杨元顺和他老伴还在医院抢救,杨元顺的女儿也住院了。目前,杨家一家人身无分文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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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省会同县村民维权遭大批警察暴力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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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同县村民维权遭大批警察暴力镇压
Apr 30th 2014, 07:2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林之韫报道)4月21日,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连山乡建设村,村民抗议政府强占河道,当地政府调集近500名警察进行暴力镇压,多人被抓捕,十余人被打伤,一名妇女重伤昏迷两天,多部拍照手机被砸。

据村民代表向本网反映:"他们长期依靠从建设村经过的沅水河淘沙为生,最近,会同县政府要拍卖河道中的采沙场来获取高额利润,并且其余沙场不能再经营。村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与政府发生争执,政府遂调集了近500名警察进行暴力镇压。"

在场的村民说:"会同近500余民警竟肆无忌惮地殴打村民,并把邻县靖州县的民警招致过来对付手无寸铁的村民,场面血腥,惨不忍睹,村民人数大概80人左右。致使几十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位近50岁的妇女被民警强行殴打并拖至500米外导致当场受伤昏迷,这位妇女后被送到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昏迷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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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

维权网: 四川宜宾市江安县用“拆违”搞拆迁,侵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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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市江安县用"拆违"搞拆迁,侵害农民利益
Apr 28th 2014, 03:2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颖报道)2014年4月10日,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再一次向三星级农家乐的主人范时珍,下达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江住建(2014)第11号,限期4月20日自行拆除"违建"。继续要违法以拆除"违章建筑"来事实征地拆迁工作。

据信息员了解,江安当局已经用这种方式,将数十家农民的房屋化为乌有,农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江安县是一个宜宾市下属的偏远县,当地农民当初建房时大多没有正规手续,只需要给生产队打个招呼就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开始建房农村房屋几乎家家如此,现在要拆迁了,政府就开始来"拆违"。

据当地农民范时珍介绍: 他的农家乐名叫"乐靖休闲庄",是一家响应党的号召,守法经营了十八年左右的三星级农家乐。经营期间,获得过省、市、县、镇各级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2012下半年的一天,突然来了一大批带着各种仪器的人到山庄,他们没有配戴任何证件和手续,就要对山庄进行强行测量。我们作为业主,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其中一位带队的说;我们是国土局的,你们这片土地被征用了,我们是来测量房屋和清点东西的。对此说法,我们都很惊讶,从来就没有人告知过我们征用之事,怎么就被征用了?更何况,我们没有见到过任何征地相关手续,没有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因此我们便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于是,便发生了下面一系列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事件!

2013年5月24日,江安县住建局向业主范时珍下达了江住建(2013)罚字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时珍针对此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诉讼。

但就在他们诉讼期间,相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3年9月27曰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组织了几百人(国土、住建、江安镇政府、公安、特警)对山庄进行野蛮强拆!并在强拆当天早上把2013年9月26日下达的「江住建(2013)强执字157号」行政强执书丢入大门内!强行剪锁进门强拆时,逼得业主范时珍一一一个身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弱女子自残!才没有得逞。

2013年12月12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以(2013)江安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撤销了被告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江住建(2013)罚字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判决书后,他们又向宜宾市住建局申请了复议,宜宾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发了复议决定书: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原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江住建(2013)强执字157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范时珍胜诉,但被告并未放弃,继续以"拆违"来拆迁。

值得一提的是,据范时珍说,早在2002年他就缴纳了相关费用,要求给他办理合法产权证,相关部门收了费,但却一直没有给他们办证,2010年他因生产需要自行扩建了一部分,相关部门发现后,已经对他进行过处罚,并收取了处罚罚金。现在,要征地了,各部门就开始用流氓的手段来"拆迁"

以下,是相关各部门在行政诉讼败诉有又下达的各种「法律文书」:

一、2014年2月19日,国土部门下达:听证告知书「江国土资罚(听)字(2014)第1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国土资罚(告)字(2014)第1号。

( 我们于2014年2月20日回复:听证申请书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辨意见书)。

二、2014年2月20日,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江住建(2014)通知第0011号给我们山庄下发通知:关于撤销与江住建(2013)罚字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联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让我们接到通知三日内到江安县建设监察执法大队领回1000元罚款金。(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这1000元罚款金额,是2010年扩建山庄时的处罚罚款)

三、2014年3月3日,江安县国土局送来: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听证通知书。

四、2014年3月4日,江安县住建局下达:「江住建调(2014)第0011号,要求我们再次到住建局接受调查

(我们递交了:2010年1月12日江安住建局的收费依据)

五、2014年3月7日,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下达: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关于房屋拆迁入户调查的通知。

六、2014年3月3日,江安县国土局送来: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七、2014年3月27日,江安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工作服务中心下达: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关于江安镇灯杆山村凤凰咀组范时珍户房屋情况公示。

(我们于2014年3月31日回复:房屋面积公示异议书)

八、2014年4月1日,江住建又下达: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设局责令拆除违法?筑事先告知书,「江住建告(2014)第11号。

九、2014年4月2日,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送来: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关于江安镇灯杆山村凤凰咀组范时珍户对其房屋面积公示提出异议的回复。

(我们2014年4月8日回复:交费的收据和声明书)

十、2014年4月8日,江安县国土局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国土资罚(告)字(2014)第2号。

(我们2014年4月11日回复:行政处罚陈述申辨意见书)

十一、2014年4月10日,江住建又下达: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江住建(2014)第11号。

范时珍说:"2014年4月15日下午15:00左右,拆迁办又通知我们及我们的律师去谈判,但是没想到他们竟然一点诚意也没有,谈判的条件与他们提供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201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川府土(2013)487号中拆迁的原则"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完全严重相违背,谈判也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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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新都区警察半夜抢尸打伤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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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都区警察半夜抢尸打伤家属
Apr 28th 2014, 03:2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重萍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2014年4月23日晚11:50左右,成都新都区警方出动七八十名警察,在新都区新䌓镇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4楼病房,在无任何说法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训练有素地关掉楼层电源,在漆黑一片中他们推倒死者外婆及母亲,踩着她们的身体,驱赶散其他家属,破门而入抢走死者1岁零5个月的徐欣玥的尸体。

据了解,22号下午五六点,家住新都区新䌓镇大墓32组,1岁零5月大的小徐欣玥,吃了瓶爽歪歪感觉不舒服,出现轻微呕吐。其父母晚8点将她带到新都区新䌓镇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年轻的黄勇医生,经过给患者徐欣玥大便等检查后,告诉她父母,孩子是急性肠炎,没有什么大问题。于是给开了37.5元的药让带孩子回家吃药治疗。尽管她母亲谢根琼提出,孩子病情有这么严重,是不是该住院观察治疗,黄医生没采纳家属建议。

23日凌晨2点过,孩子病情加重出现急转,家长慌乱中赶紧找車将孩子又送到医院。到医院后,上下楼找医生花了近半个小时时间,才有医生来诊断抢救治疗。这时孩子外婆观察孩子手脚能动,并没有生命危险迹象。经过包括人工呼吸等措施的抢救,到早晨6点,医生走出病屋宣传孩子死亡。

9点过死者20多名家属赶到医院,希望医院有个说法。医院领导避而不见,10点过有家属买来二个花圈,刚放在医院门口一会,20多警察迅速赶来抢走花圈,混乱中孩子家长的弟媳龙某手被打伤。随后在警方的干预下,家属与医院院长廖世川、院党委书记及卫生局领导等协商1个多小时无果。因为医院只答应出2万元钱作出赔偿。新繁派出所所长李红兵对死者家属说:你们如48小时之内没协商解决好,我们要强行带尸体走。

下午2点左右开始协商。医院方将赔偿提高到3万元,家属拒不答应,整个下午仍无结果。

10多名家属守在孩子尸体停放的病房外的过道上,晚11:50出现文章开头奇怪的一幕。目前孩子近70岁的外婆,被多名警察将他推倒踩在脚下造成背胸部重伤,死者母亲也被踩,造成头晕时有呕吐。

4月 24号,上午20多名死者家属赶到医院,要求医院交出孩子尸体。医院答复,尸体被警察带走了。让他们找警察去,让他们去走司法途径。家属要求见主治医生,也被拒绝。直到下午死者家属也没有得到任何说法。要求见主治医生。

4月25日,20多名死者家属一上班,仍赶到医院,要求医院对尸体下落作出说明。然警方派二三十名警员守住院长办公的五楼通道,不让他们接近。

孩子父亲今天到成都市政府投诉的结果是让他找卫生部门。目前20多名家属仍在医院门诊部大厅内等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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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南通维权者一日二次救出被围困的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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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维权者一日二次救出被围困的拆迁户
Apr 28th 2014, 03:3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4月25日上午6点许,南通先锋镇顾镇长派遣的拆迁流氓20余人围堵秦家埭村27组10号黄立新夫妇,进行逼迁。受害人及其亲友向110报警,毫无结果。南通张华、朱桂英,还有如皋孟海霞、李建军等二十余人闻讯赶往现场,在抢救受害人的过程中,与拆迁流氓发生了一些冲突。但在黄立新邻居的支持和帮助下,维权人士一举将拆迁受害人救出。

黄立新的妻子沈建芳被众维权人士救出后,下午另行组成救援小组也成功地将同样遭遇拆迁流氓围困的邻居救出。

据了解,该镇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顾镇长亲自带领拆迁队伍强迫秦家埭村村民签订空白协议,肆无忌惮地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时常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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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株州国保警告公民小彪六四不要参与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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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州国保警告公民小彪六四不要参与纪念活动
Apr 28th 2014, 03:3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向法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昨天(2014年4月24日)中午,株州国保找到网友公民小彪,了解他近期到黑龙江建三江,参与关注维权律师与公民被拘情况,解救那些因围观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等维权活动,同时警方还警告他不要参与有关六四的纪念活动。还了解他是否会去苏州参加林昭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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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法律咨询(65):死刑适用及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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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65):死刑适用及死刑复核程序
Apr 28th 2014, 03:39, by wqw0

在中国刑罚的所有422个罪名(经最高法院修订)中,死刑罪名共有5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非罪大恶极,否则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还规定了禁止适用和限制适用死刑的情形,如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该条第一款是绝对禁止适用死刑的情形,而第二款则是限制适用死刑的情形。这一条某种程度上地体现了刑法在死刑适用方面的人道原则,在中国最终废止死刑还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

鉴于死刑关系到人的生命,所以法律对判决死刑规定了特殊的程序,死刑的复核就是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复核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条排除了死刑核准的例外规则。中国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大量死刑案件由各地高级法院核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这是由于1983年9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认为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而对法律作出修改(实际上是为了配合政府的严打需要):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这一严打举措施行二十三年,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背道而驰,结果造成死刑适用方面标准不一、宽严适度的乱象。虽然1996年和1997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但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仍与两大基本法存在冲突。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相关条款,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新《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反应。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该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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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六——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政府指导的村官选举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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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六——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政府指导的村官选举是非法的
Apr 28th 2014, 03:3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4月11日,是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金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金花村有14个村民小组,470多户人家,有选举权的村民1313人。

金花村没有设选举大会会场,也没有设投票站,而是采用七个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进行的投票。

镇上派了10多人到金花村,带队的是中共衡东县城关镇党委分管组织的刘艳。每一个流动票箱由镇上的两人和该票箱对应的两个村民小组的组长四人负责。

选举开始前,公开竞选村委会成员的陈立粤(中共金花村书记、竞选村主任候选人)、陈启明(曾任中共金花村书记、竞选村主任候选人)、杨贵龙(中共金花村副书记、村主任竞选人)、陈本林(竞选村副主任候选人)、陈衡志(竞选村副主任候选人)、唐娥英(竞选村委员候选人)、邓南南(竞选村委员候选人)和曹秋香(村委员竞选人)8人的手机都交给了刘艳。同时这8人都不准离开村内一所驾校的会议室(准备唱票的地方)。

各家各户一般都是一人代全家有选举权的人投票。

11日金花村的选举,有两起风波。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介绍,在第七村民小组,所有填写选票的人,必须在填写选票时给陈乐宝(曾任中共金花村书记)看,陈乐宝是陈立粤的助选人。

在投票还未结束时,此事被陈启明的支持者知道后,找刘艳控告。要求暂停选举,若调查属实应重新进行投票。最后陈启明让步风波平息。

第二起风波是,陈立粤和唐娥英各用多带的一部手机,和助选人保持联系,对外指挥,而且唐娥英离开驾校会议室,赶回十一组投票现场。

还未等投票全部结束,陈启明及妻子和邓南南等多人,坚决反对唱票。最后镇上干部和村选委会决定,委员的票不唱,待后处理。

唱票计票结果是陈启明得赞成票666张胜出,陈立粤得赞成票570多张落选。村委会副主任两位候选人陈本林得580 多张票,张衡志得600多张票而村副主任缺额。

金花村候选人的提名,是在3月30日进行的。提名开始前,陈立粤、陈启明、杨贵龙、陈本林、陈衡志、唐娥英、邓南南和曹秋香8人在驾校会议室,面对50多位村民代表、村选委会成员和村"两委"成员简短的发表演说,主要是表明竞选什么职务和若选上后做什么。

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和人数及票箱对应的组,和选举日是一样的。提名票上要求选民在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下方空格里各填写两人。这天发出选票1290多张。

陈立粤等8位公开竞选村官的人,不下组不跟票箱走同时把手机交镇干部还要在村驾校会议室等候。

提名日没有大的风波。仅有七组前中共金花村书记陈乐宝、陈妻、陈的儿子和女儿四人,要看其他人填写选票。

唱票计票结果是,陈启明600多票、陈立粤470多票、杨贵龙450多票、陈本林608张票、陈衡志588张票、唐娥英570多张票、邓南南500多张票、曹秋香470多张票。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介绍,金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两委"陈立粤等5人及陈乐宝、还有1位组长1位村民代表和1位中共党员共9人组成。且是非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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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福建维权人士林应强被逮捕4个月家中得不到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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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维权人士林应强被逮捕4个月家中得不到任何消息
Apr 28th 2014, 03:4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福建省福州市维权人士林应强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到北京上访维权,结果遭到警方拘押,后被押回福州,于2013年12月被福州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现关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中,家属4个月来没有得到林应强的任何消息,不知案件进展到哪一步了。

林应强于2013年11月中共三中全会前到北京欲反映福州当地强征土地情况,结果遭到警方截访关押,后来被押送回福州后,遭到拘留,并于当年12月13日被福州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在林应强被从北京拘押后,林家遭到福州警方两次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情况下的搜查,抄走电脑、上访材料等物品。现在又被关押4个月了,家中不允许前去会见,也无法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林应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屿宅村秀宅65号村民。

1996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屿宅村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不断被征用,村委会非法截留征地款近千万元。致使数千失地村民生活无着,陷入极度贫困。

从2000年起,屿宅村林东清等村民就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不断举报、控告。然而问题不仅没得到解决,打击报复却接踵而来。

2004年12月21日,时任仓山区委书记张森兴(因贪污已被捕)以"约谈"为名,将举报人林应强与齐安村10个上访村民诱骗至区委机关四楼会议室。20多名打手设下埋伏将林应强及村民打成轻伤。当地警方未处理此案。

在此情况下,林应强依然坚持举报、控告。

2007年3月20日早上7点多钟,林应强送读幼儿园的儿子上学,父子俩途中遭三名手持铁棍歹徒暴打,经过法医鉴定,父子俩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虽然报案,但警方再次不作为。

2007年11月6日,仓山区刑警队以涉嫌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林应强。并以邮寄自由门软件给林应强为由,深夜传唤了三网民之一的游精佑,查扣了他的电脑两个星期。试图以教唆或提供"作案"工具的名义对游精佑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2007年12月13日,警方变更"罪名"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林应强实施逮捕。

2008年9月28日,福州仓山区法院作出(2008)仓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应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12月24日,福州中院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981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应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9年3月11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林应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2009年,福州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以: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和上诉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狱后林应强仍坚持揭露当地强生土地等黑幕,带领村民坚持上访维权,结果不断遭到软禁、绑架、关黑监狱、殴打、拘留。 现在再次被逮捕,面临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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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绥宁计生办以妇女腹下有疤痕为由拒绝给将出生的孩子办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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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绥宁计生办以妇女腹下有疤痕为由拒绝给将出生的孩子办准生证
Apr 28th 2014, 03:4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曾增报道)本网信息员今天(4月26日)接到湖南绥宁县的唐海兵(电话:18975936823)反映,说由于他初婚的妻子苏丽腹下有手术疤痕,当地计生局怀疑她已生过小儿而拒绝给她办理准生证,现已近预产期,孩子等不及要出生,而作爸妈的不知怎么办?

唐先生说:前日他与妻子前去计生委申办准生证,一切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妥当,(包括单位证明及妻子村委会初婚证明书),来到绥宁县长卜镇计生办的时候,一男性工作人员说要求我妻子前来做妇检,我没有异议,打电话把妻子叫过来配合工作人员妇检。但是在检查的时候那位做妇检的女同志说我老婆肚子上有一道巴痕,便说那是曾经做过剖腹产时留下的,并以此为借口拒绝办理准生证。我要求说:"既然你说那是剖腹产留下的伤痕,那你就写个签定书吧,你要对你的签定负责。"那个做妇检的妇女却拒绝出示签定书。一男性工作人员跑过来说,她又不是医学专家,怎么给你出示签定书啊。我就奇怪了,问道:"既然你不能签定,那你又凭什么说那是剖腹产时留下的?"那人支吾了半天没有说出个所以然,只是一味拒绝办理,并且竟然说要我们自已拿出那个伤巴不是剖腹产的证据。我当时就说奇怪了,这应该是计生部门的责任,怎么说要我们自已去举证,这不等于说要我们自已去举证说没有杀人一样好笑吗!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对方没有说出半点专业解释,只是一味推脱,蛮横的拒绝办理。说是要去村里调查。最后唐先生被迫表示同意,但得给个时间,假如计生部门半年都没有出个调查结果,那这孩子出生是不等人的,孩子出生时都没有调查出来,怎么办,该不该生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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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就警方非法抄家不予信息公开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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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就警方非法抄家不予信息公开提起诉讼
Apr 28th 2014, 03:4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2013年11月4日晚8~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一群警察突然闯入陈建芳父母家里的卧室、柴间、厨房、卫生间等无任何法律手续进行搜查,抄走笔记本电脑一台。为此陈建芳申请要求获取3份政府信息公开:
1.要求获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镇派出所2013年11月4日晚上8~9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王楼村228号陈根表(申请人的父亲)家里搜查的搜查证和相关信息" 的申请。

2. 要求获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镇派出所2013年11月4日晚上8~9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王楼村228号陈根表(申请人的父亲)家里拿走的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的申请。

3. 要求获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镇派出所2013年11月4日晚上8~9时,参加搜查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王楼村228号陈根表(申请人的父亲)家的人员姓名、职务"的申请。

陈建芳被《告知书》:"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陈建芳不服警察入室无证搜查抢劫电脑,故提起诉讼,于2014年4月28号星期一上午9时15分,将在上海市丁香路61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9法庭开庭(地铁2号线上海科技馆2号或7号出口)。

得知陈建芳开庭的上海公民都表示一定要去旁听、见证、声援、围观,有多人已受到不明身份者的电话阻绕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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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长沙艺术家刘一木被当局喝茶告知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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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艺术家刘一木被当局喝茶告知不准出境
Apr 28th 2014, 03:3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林子民报道)今天(2014年4月25日)中午,湖南长沙当局国保找刘一木谈话。刘一木问当局近期密集找他周边的朋友调查了解他做的活动是怎么回事?有什么事可以直接找他问嘛。当局国保答复是例行调查工作。刘一木打算五一长假到老挝去旅行。国保告之他已上黑名单,禁止出境,并让他过几个月再说吧。同时国保要他不要与异议人士来往,不要搞敏感影响维稳的艺术活动。

刘一木,本名刘进,创意人、思想者、独立艺术家。从事战略创意咨询、跨界艺术创作、文创产品开发,被禁纪实片《这些长沙人》导演、观念艺术创作计划超级精神病院、随手拍公民报道计划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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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韶山法院枉法,竟判“立项批文”与拆迁户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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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法院枉法,竟判"立项批文"与拆迁户无利害关系
Apr 28th 2014, 02:2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4年4月14日韶山市民郭旷收到了韶山法院作出的(2014)韶行初字第02号的《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郭旷的起诉。

这是郭旷于2013年11月28 日依法通过韶山市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中心)向韶山市发改委递交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韶山竹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下称:该项目)房屋征收的立项批准文件",韶山市发改委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韶山市竹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韶发改发[2013]17号)文件(下面简称为"该核准文件")。

该核准文件显示:根据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韶山市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请示》和根据2013年5月16日韶山市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即批复了7 项内容,其中立项的建设内容是:高尚住宅小区,商业街,文化园。

郭旷认为发改委的这份"核准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们居民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1月21日将韶山市发改委告上法庭,3月6日公开庭审了此案,经过了激烈的质证,辩论……,韶山发改委无法面对郭旷的质疑,结果就收到这么一份裁定,以与他们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目前,郭旷已经依法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行政上诉状。

上 诉 状

上诉人: 郭旷 性别: 女 1968 年1月1日生 汉族

现住地址:韶山市竹鸡塅老粮食局住宅楼305室

身份证: 430312196801012044 电话: 1810732154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韶山市发改局 法定代表人:刘亮 局长 住所地:韶山市英雄路

诉讼请求:

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并发回重审,或由中院公开审理该案。

事实和理由:

一、 案情介绍:

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8 日依法通过韶山市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中心)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韶山竹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下称:该项目)房屋征收的立项批准文件",得到了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韶山市竹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韶发改发[2013]17号)文件(下面简称为"该核准文件")。该核准文件:根据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韶山市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请示》和根据2013年5月16日韶山市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即批复了7 项内容,其中立项的建设内容是:高尚住宅小区,商业街,文化园。

在2014年1月21日上诉人第一次走进韶山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诉韶山市发改局的行政诉讼状及附件的证据材料,而非裁定书中所述的:1月26日提交的诉状。(详见附件中对于审判长的控告书有详细说明,且有其撕毁的收据复印件!)

3月6日公开庭审了此案,经过了激烈的质证,辩论……。4月14日收到了(2014)韶行初字第02号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旷的起诉。

其裁定理由是:被告韶山市发改局作出的立项批复文件是对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下称:城建投公司)作出的,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尽管原告通过申请公开信息知晓,但并不构成该行政行为效力外化,不产生影响原告权益的法律后果。

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不难看出,在被告作出立项批复后,该项目还需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才能进行土地征收行为。被告作出的批复不直接导致原告郭旷对其名下的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或灭失,而真正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该是其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因此被告作出的立项批复文件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 上诉人认为:

本次上诉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的立项批复与上诉人的房屋被征收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是影响上诉人房屋权益的因素。

在裁定理由中,审判长对"有无影响"的理解有误,以"不直接导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曲解了法律规定。所做判决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明显不当。

1) 在庭审中原告方诉讼代理人申请了审判长回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行开庭;

原告要求排除将被告没有原件的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审判长一直不理睬,强行开庭往下走程序,有意袒护被告,原告诉讼代理人申请了审判长回避,(庭审笔录有记录!)未经院长许可处理审判长继续强行庭审!这是严重违法法定程序,(《行政诉讼法》第47条)因此,上诉人有理由申请重审!

合议庭评议时间是2014年3月17日,而庭审是在3月6日,这也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2) 审判长转移了诉讼焦点

立项与原告的权益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果关系)才是诉讼的争议焦点,将"有无因果关系"转成了"有无实际影响"。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效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一个必要条件。

无论是不是直接或间接因素,法律上强调的是"诉讼标的与相对人的权益转移或损失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强调"诉讼标的与相对人的权益转移或损失有没有直接影响"。"利害关系"只强调"对相对人的权益转移或损失"有没有因果关系,而"直接影响"则强调"是不是构成转移或损失权益"的直接要素。两者根本就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

法院说立项"不产生影响原告权益的法律后果",就是诉讼标的(立项)对原告不成立,用俗话说就是"提着猪头找错了庙门",以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驳回原告起诉等于是说原告起诉不适格。当原告不能就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影响的事实、合法权益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时,才可裁定驳回起诉。

毫无疑问,项目立项合法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客观要件之一,项目立项以及立项的前置程序要素都与"我的权益发生转移或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只有在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决定时,立项才与我的"权益转移或损失"没关系。立项与我的"权益转移或损失"是通过征收决定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没有立项,何来征收决定?既然2013年10月29日《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山市竹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已经作出,原告房子在征收范围内,此时利害关系已经直接产生了!因为:

3) 该立项批复 文件是征收决定合法的核心要件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此项法规,作出此项批复前,被告并没有将告知送达给此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下称:核准办法) 第十四条 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各个项目的计划,组织,管理,调度,实施等组成了每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既然该项目写进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房屋的征收依据590号令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指出: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二)明 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 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 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是: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立项批复违法,法官避开诉讼焦点,不谈立项批复违法的事情,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属于有意袒护被告!

法院是在故意曲解,照其逻辑,雇凶杀人只需处罚拿刀的。雇凶杀人属故意杀人罪,作为法官应该比普通群众更知道这个常识了,雇这个杀手的与被害人无直接关系,从而雇杀手的就无法律责任了?。

按照法院的说法,所谓的"征收决定"也还需要人执行,而且在执行前也可能变更、作废等,所以也不直接有影响,真正导致房屋灭失的是那台挖机,从而结论是"挖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只能告"挖机",?同样依据国务院的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590号令)第12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政府也无须作出,因为它不影响我房子的灭失!

核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4) 被告的立项批复文件有效力的外化以及对居民有实际影响:

其裁定理由"被告韶山市发改局作出的立项批复文件是对城建设投公司作出的,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言下之意,发改局只对"城建投公司"负责,而不对公众负责?但核准办法规定:申请人"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依据该项目的核准文件,就能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明显是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外化,法院怎么裁定为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

明显与此法规是相矛盾的,它城建投公司拿了这个核准文件就能办理土地使用确认手续,作出该立项批复文件之时土地的使用权,房产权都还属于居民的,发改局凭什么将居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纳入城建投公司的建设用地范围?凭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建投公司凭什么去将居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凭的是有此项目的核准文件可以办理土地使用确认手续!一旦这些手续确认,就能强征我们居民享有产权的房子和享有国土使用权的土地,还不够成对我们居民住户的实际影响?简直是强盗逻辑,天理难容!

从去年8月以来,政府工作人员不论白天与黑夜,不论上班时间与休息时间,不论居民是在本地还是在外地谋生打工,打门喊人电话短信各种骚扰不断,(即所谓5加2,白加黑工作方式)一个劲的只说让我们配合评估但又不给我们对应的事实、法律手续依据材料,只要求我们履行公民义务但又不履行他们的职责,记忆尤为深刻的是我们第一次走进发改局,口头要求给我们相关的手续文件,工作人员拒不给与,当面在刘亮局长办公室要求给与,亦是忽悠阻难不给,让我们空手而回!

该项目启动以来,停过我们的水断过我们的电,我们茶饭不思,夜难入睡,工作无心,吵扰不断(一家家的陆续搬迁,野蛮砸门敲窗,走路都要踩着满地玻璃碎片像练轻功),风言风语也有,家庭照顾不周,分岐意见产生,关系不和……为了维护我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为了将来可能面临的强拆,逼得我们这些从未涉及法律知识的公民不得不硬着头皮学习法律知识,咨询律师顾问通过书面正式的信息公开方式向市政务中心申请信息公开才有了此份核准文件的"面世",逼得我们天天下串各个政府机关上跑各个法院,这些影响已经足以说明对我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影响巨大,皆因此份核准文件(行政行为)的产生,有法律效力,有效力的外化,让所谓的"征收决定"才有了事实的可能!

没有共产党哪有新中国?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共产党也不可能有新中国!人民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建国以来理论上从未改变,事实上行政司法机关部分某些同志的胡作非为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让此宗旨发生了完全的改变,被告的办公地址是在韶山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大门口数平方米的"为人民服务"金字标语很显眼,韶山市发改局作为政府机关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众职能部门,作为政府机关,作为公众职能部门,它作出的每项决定,批复等都应当考虑人民大众,而不是仅为"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服务的机关单位!

所以,还可以看出法官是在故意包庇被告,为其免除违法责任,枉法裁决判定!

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此案的事实是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就有亲自到韶山法院提交诉状,而非裁定书中所说的:于2014年1月26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 庭审笔录没有如实记录,不给原告方复印庭审笔录;

3月6日公开庭审了此案,经过了激烈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的庭审环节,由于庭审中原告方的电脑显示器是坏的(原告第一次上法庭还不知可以同步看庭审笔录)书记员没有如实记录庭审活动的内容,在庭后核对庭审笔录时,除了自己所述内容没有记录外,还发现被告方所陈述的内容关键部分竞然没有如实记录,(例如:被告辩护律师在答辩中说:"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可以代替"用地预审意见"的话就未曾记录)要求更改时,却拒绝,称只能改自己所述部分,其它的不能改!

庭审结束法棰刚落原告诉讼代理人即有向审判长提交了庭审笔录的复印申请书,审判长不予理睬,包括3月1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韶山法院院长提交了此项申请书,但直至收到一审的裁定书时亦没有理睬原告方的这一请求。

如果本次上诉未能发回重审,申请人要求在贵院开庭审理时,当庭播放一审的录像录音。

2. 一审庭审的重要事实在裁定书中没有如实记录,原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质证环节中对于被告提交的9份证据材料中,被告没有原件的原告要求排除,审判长没有排除,而经过质证有原件的证据材料在裁定书中提及但未就其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认定说明就被加以应用!(例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被告没有出示原件)仅在裁定书中称:

经审理查明:为确保国有资产、土地保值增值、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城建投公司在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国土、城乡规划和环保部门审查并报韶山市市政府同意后,于2013年7月1日向韶山市发改局请示立项。被告韶山市发改局受理后依法进行核准,经报湘潭市发改委同意,于2013年7月15日以韶发[2013]17号核准文件向城建投公司就项目建设地点湘宁线以西(以规划红线为准)、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概算与资金来源等做出7项批复,同意建设该项目。

为此,上诉人实际上在庭审中有明确作出了以下几点内容的答辩,辩证其违法性,但审判长未经认定就作出以上审理查明显然违背事实:

1) 被告证据材料中多份材料不规范,疑似造假;

对于被告证据目录清单中所有材料的政府机关文件,除发改局的两份文件以外,例如落款为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市政府这些政府机关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是有异议的,连一个文件编号都没有,未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程序公文办理(起草、审核、签发)、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流程来发布文件,这一系列的工作流程按程序规定要经多人制作,审查与归档,都不能发现这么明显的违法之处?所以有理由怀疑是造假的公文?如果不是造假的公文,则相应的制作,审查与归档等工作人员都有玩忽职守,不认真工作之责任。

2) 被告核准项目时材料不齐全,被告未曾征求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就通过了核准;

被告在答辨状中称:项目的核准行为与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既然被告的核准是依据按照湘政办发[2005]36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而在此法规的第十四条 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这也就充分说明了与我们居民有利害关系,无法利害关系这个法律法规写出来好看的,证明字数多?针对这一条,那么你发改局作为核准机关请拿出征询我们居民意见的材料来?从哪征询我们意见了?而你们的举证材料中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材料,所以证明这是你们违反了程序!既然违反了程序,那么立项批复还合法吗?--------请法庭依法秉公确认,请书记员如实记录!

既然原告是此项目范围之内的居民,有其住房,而此立项文件的核准,直接引起了韶山市政府后来的所谓的"竹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房屋作为居民生活的最重要财产,众所周知只有项目依法依规立项了才能启动房屋征收项目的进行,被告作为核准机关未征求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即已核准批复立项,还说与我们居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简直是强词夺理,你不立项,又何来房屋征收? 照此逻辑,我放个爆竹在此,你丢的火,与我无关了?换成爆炸品也是一样?

3) 被告核准项目时材料不齐全,不合法定形式,张冠李戴也通过了核准;

依据被告所陈述:答辨人做出的核准批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按照湘政办发[2005]36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文件第二章第八条第(一)(二)(三)(四)来执行的核准项目的批复,对此,原告认为,目前此次案件的重要违法在于第(一)、(二)项:

第八条 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请注意这里明文确定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居然是一份没有正规公文编号的《关于韶山市老粮食局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请注意与对应的法律规定多了"初审"两字。相信法院的合议庭成员以及只要是略有常识的人都能很清楚,被告仅此一项即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既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存在,则就证明是违法的立项批复!-------------- 有请法庭秉公确认,书记员如实记录

而再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第十四条明文规定: "用地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而并非被告所提供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进一步来说:用地预审意见有期限的限制规定,被告提供的材料上根本没有注明。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只要找来一个其它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的"用地预审意见"都能对照,都注明了用地预审意见的法律限定期限!------被告提供的所谓"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没有期限限制说明, 所以,也证明这个立项批复文件不合规定.

未有《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74号主席令第6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被告提供的是:《关于韶山市竹鸡塅粮食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选址意见的审查》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从以上的辩论内容中不难看出,裁定书中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国土、城乡规划、环保部门的这些证据材料在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未进行认定前,裁定书就进行了引用。

"为确保国有资产、土地保值增值、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城建投公司在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国土、城乡规划和环保部门审查并报韶山市市政府同意后……"对于裁定书中的此话,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根本没有任何材料能显示是经过"韶山市市政府同意"过了,审判长何来此话?凭空吗?这属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63条)。

而后就进行了枉法裁定判决,不知在哪体现了"审",体现了"理",体现了"查",体现了"明"?实为有意偏袒被告之举,非公正,非公开,非公平之举,在此,原告方强烈抗议,请上级法院法官明鉴,实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国家司法机关形象。在此,不得不提及一下:

3. 审判长避实就虚,有意袒护被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

1) 从刚开始提交诉讼状审判长就有一再阻挠拖延立案,审判长当天还粗暴撕了原告的诉状收据!

2) 开庭前没有按规定送达法律诉讼文书;

3) 一审庭审当中被告没有证据原件的证据材料不予以排除,还让被告及律师3天内补交;

4) 态度恶劣,高声喝斥,动手推拉原告;

5) 庭前准备工作没有作好,庭审当中电脑显示器原告方屏幕不能显示就强行开庭;

6) 合理的申请书记员回避的请求也被驳回,至使庭审笔录严重失实;

7) 庭审当中多次接电话;

8) 念习主席的会议精神以及法律条文时不严肃;

以上8项事实的详细情况见附件中原告及旁听人员的两份联名控告审判长的控告书。

四、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行政行为相关人,即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告作为其房屋所有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关系人,房屋是每个公民生活的最重要财产之一,前面的内容中此行政行为对于上诉人的权益侵犯的因果关系已经有详细说明!如果法院能裁判上诉人的房屋不在核准立项批复(行政行为)的项目用地范围内,则另当别论!

而一审法院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来驳回原告的起诉,注意:前者是侵犯权益即可提起起诉,后者是对行政行为不服即提起诉讼,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实际上是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起诉是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违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

进一步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对于这两个前提性法律依据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七条 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法律效力等级来说,前者是法律,后者是解释,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法理上来说:具备法律业务素质的都清楚,除了宪法为母法外,其下是法律,所以一审法院用下位法的规定来裁决上位法规定,很是可笑,彰显法官素质水平!

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院专门针对行政许可的作出的规定: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应当受理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告作出许可前并没有公开此决定,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或征求意见!

第七条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法[2006]316号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二、高度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行政争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不得拒之门外;

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未作出违法认定,利害关系人无法请求撤销!

f)

法发〔2009〕54号《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指出: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显然一审裁定在经庭审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后,对于原告的质证意见不理睬,辩论意见不重视,不声不响的有意找一个"间接理由"作出此裁定,剥夺诉权,让民众打不起官司,告不起状!是逆法而行!

综上所述,该案诉讼活动中,审判长存在撕毁证据材料,阻挠,拖延办案,粗暴对待原告,故意袒护被告,程序不当,被告证据材料不予排除及认定但裁定书中又随意引用,替被告作说明(凭空说出该项目报韶山市政府同意!),被告证据材料不齐全,不合法定形式,张冠李戴,不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立项批复,庭审笔录严重失实等情节。

审判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的裁定书存在混淆事实、随意增减事实内容,歪曲诉讼焦点、适用法律不当等明显情节,枉法裁决!剥夺原告的正当诉讼权利,涉案的核准文件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对居民的影响巨大,应予撤销。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且很愤怒!特提起上诉。为确保上诉人的正当诉讼权利,请上级法院优先考虑:撤销该裁定,发回公开重审。

鉴于一审的审理过程涉嫌存在诸多违法,违纪,违规的情节,枉法裁判剥夺原告的正当诉权,原告将对照《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刑法》第399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规逐条监察,保留不断一级级的向上级法院及监察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政法委等诸多部门申诉,抗诉,投诉控告举报,乃至上京上访等权利;所有材料包括判决书等向各大媒体,网站,微博,论坛等一切途径传播,让广大群众都来旁听,让各地法律界人士及律师来审判……让天下人来进行公审!

此外,通过以上的分析,涉案的立项批复在"用地预审意见不存在,韶山发改局作为项目核准机关未征询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不存在选址意见书"等诸多重大违法事实,发改局即违法进行了项目的核准批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相信大家都学习了习近平主席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伤害的不仅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党的政法工作的形象,乃至党的整体形象。

在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为确保上诉人的正当诉讼权利,请上级法院考虑:撤销该裁定,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以此来确保司法监督依法行政的防线不失防,以公正的判决来促使被告严格依法行政。

上诉人现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及说明: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联名控告审判长的控告书一份。

3、一审庭审旁听人员联名控告审判长的控告书一份。

4、(2014)韶行初字第2号韶山法院行政裁定书一份。

5、韶山国土局官方网站下载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样本一份。

6、上诉人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7、项目的征收公告一份。

上诉人: 郭旷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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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杨林“煽颠案”下月开庭,上海公民打横幅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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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煽颠案"下月开庭,上海公民打横幅抗议
Apr 28th 2014, 02:4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任泉报道)4月22日上午,上海公民声援团成员不惧打压,勇敢地上街为即将面临刑事审判的深圳维权人士杨林(又名:杨明玉,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尚店镇黄杨村31号)发声呐喊,47名成员联名强烈要求深圳当局停止迫害,立即无罪释放维权人士杨林。

去年6月12日,深圳维权人士杨林被强迫失踪,1个多月后家属收到杨林被深圳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名的逮捕通知书。

杨林"煽颠罪"案将于2014年5月6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北京人权律师李静林和深圳人权律师范标文将为杨林无罪辩护。

中国公民声援团坚决支持两位律师为杨林无罪辩护,准备前往深圳市中级法院旁听,听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院怎样审杨林"煽颠罪"案?到法院取证很难,因为经过安检: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被强制锁进法院的柜子里。在大陆有一些法院拒绝非亲属参加旁听,有当局指派人员占领旁听席的位置。至于深圳市中级法院是否发生类似情况,目前无可断定,只能拭目以待。

中国公民声援团呼吁海内外正义人士关注杨林"煽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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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五——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政府指导的村委会选举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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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五——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政府指导的村委会选举是非法的
Apr 28th 2014, 02:5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邹传舜、姚立法报道)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官家嘴镇草源冲村,设有17个村民小组、516户人家、男女老少2100多人、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1633人。

4月17日上午10点多钟,草源冲村的换届选举投票开始。这里没有选举大会会场,也没有投票站。采用的是用五个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去投票的办法。这天,镇上派了分管组织工作的中共官家嘴镇党委成员肖建军和副镇长陈剑红等14人到草源冲村指导选举,他们乘三辆小车到草源冲小学。

1、2、和16组一个票箱,3、4和9组一个票箱,5、6、7和8组一个票箱,10、11和12组一个票箱,13、14、15和17组一个票箱。每个票箱由两位镇上的人和村选委会及村民小组长负责。

选票上村主任正式候选人是管卫华和邓仁元,村委员候选人是管卫华、邓仁元、肖耕富和管艳丽(女)。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了解,草源冲村绝大多数家庭都是一人代全家投票。村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肖耕富的哥哥肖耕国(村选委会成员)担任计票员。

12点钟投票结束后,没有当场唱票,选举工作人员几十人在小学吃饭。过了一个多小时唱票时,上了锁的五个票箱中有三个票箱的锁的钥匙找不到了。保管钥匙的镇干部叫黄萍。村民们怀疑票箱从小组到小学的路上有人偷换了选票。

当选结果是,管卫华连任村主任,管艳丽和肖耕富连任村委会委员。

草源冲村的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确定之后到4月17日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依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向村民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3月9日,是草源冲村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日子,上午8点多钟,14位村民小组长和18位村民代表,还有村"两委"成员及副镇长陈剑红和镇司法所所长管正伟等30多人、在村委会办公楼会议室开会。村参会人员每人在一张白纸上写上其推选的三位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后经唱票,管卫华、肖耕富、管艳丽、秦先后、蒋光戚、肖耕国和管旭峰七人为草源冲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管卫华被任命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肖耕富和肖耕国为亲兄弟。

3月31日,是草源冲村提名候选人日。副镇长陈剑红等五人到现场指导选举。五个流动票箱各由4、5位选举工作人员(镇干部、选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负责上门入户找村民提名。提名票上要求填写一位主任候选人和两位村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

综上,衡阳市祁东县官家嘴镇草源冲村村民代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只准推三位(草源冲村村选委会由七人组成)、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名候选人时用流动票箱、把管卫华和邓仁元同时确定为村主任和村委员候选人、不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选举日采用流动票箱上门入户投票等,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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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洪江库区维权代表向松梅到省高院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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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库区维权代表向松梅到省高院申冤
Apr 28th 2014, 02: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林子民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4月22日,湖南怀化洪江市的龙田乡金田村库区移民维权代表向松梅到长沙湖南省高院上访,就自己因参与维权而被当地法院冤判一事向高院提起申诉。因洪江铜锣水电站补偿款问题村民依法提起要求查账。当局前后罗织向松梅组织村民堵路和组织村民集体上访的罪名,两次向松梅将关押,共长达一年时间。向松梅出来以后一直要找当局讨个说法。近日她再次到长沙省高院上访申诉反映。她听说有中央纪委的巡视组来了湖南,也想找到他们反映地方实情与百姓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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