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星期二

维权网: 沈阳冤民刘丽就被非法劳教和人身伤害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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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冤民刘丽就被非法劳教和人身伤害提起行政诉讼
Dec 24th 2013, 06:4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刘丽是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去人,因父亲在2009年1月12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致残,而用人单位苏家屯区八一镇政府拒绝承担责任不给做工伤认定,刘丽替父在辽宁省内依法诉讼而省内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枉法裁判,刘丽一家被逼逐级上访到北京。

自2009年9月14日来北京上访至今不但诉求未依法获得解决,刘丽还遭受到政府疯狂的打压和迫害。2010年两会期间,正在国家信访局上访的刘丽被沈阳市驻京办工作人员盖红以带她去见领导给她解决为由把她骗上车,上车后,不由分说车上的一位截访的壮汉就对她一顿暴打,直把她打得昏死过去,造成其身体严重受伤,经诊断(1)眼底外伤性黄斑色素上皮层脱落,(2)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专家鉴定为轻伤,住院84天,外伤至今未愈。她多次向北京警方报案,但至今行凶的暴徒仍逍遥法外。

2011年12月10日刘丽又被沈阳警方从北京抓回当地,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行拘10天,2012年5月4日她又被沈阳警方非法抓回,于5月5日被刑拘,10天后她被政府非法劳动教养一年。

今年8月30日,刘丽带着两位丹东来的朋友借宿在其妹妹家里,睡到半夜2点多钟,她妹妹家被数十名警察及政府工作人员包围,多名警察破门而入,一顿乱翻后把刘丽和她的两个朋友抓到了派出所,用人海战术对她进行逼供,警方的不人道激起了刘丽的激烈反抗,她又被行政拘留12天。刘丽认为,这次无辜被抄家拘留是因为全运会于8月31日在辽宁举行,政府为了营造假和谐把访民做有罪推定,进行残酷维稳的一部分,这是违法,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践踏,是和体育的宗旨背道而驰的,也玷污了被世人奉为圣明的奥林匹克精神。

对于因依法信访却遭到多年的打压迫害,刘丽就政府的非法行径和她的基本人权被侵犯的事实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刘丽表示为了做人的尊严和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她会和残暴的公权力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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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115位律师联名抗议三亚检察院威胁逼迫“当事人”解除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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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位律师联名抗议三亚检察院威胁逼迫"当事人"解除委托律师
Dec 24th 2013, 06:4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维权律师蒋援民介绍:海南省三亚市一批农民因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土地,27人被抓抓捕拘留和控罪。蒋援民因为代理该案,也曾经被抓捕一百多天,后释放,身体也遭到了很大的伤害,由于三亚警方抓捕蒋援民的事件被曝光后,各地多位律师前去声援,并获得五位村民的委托,帮助他们代理案件,不久前开庭法官居然枉法当庭不允许蒋援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于是休庭,休庭后一直没有开庭。近日,有消息传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向其中被关押的五位村民施压,要求他们用解聘律师来换取自由,此事在律师界引起很大反响,各地律师纷纷联名,向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发出声明。

附声明全文:

关于强烈谴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胁迫维权村民"辞律师、换自由"的严正声明

2013年12月21日,我们陆续收到三亚方面传来的消息: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负责符日荣等五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公诉人石彩云检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亚看守所提审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们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本月底前法院开庭将按照他们实际被羁押时间判刑后释放。
我们辩护人认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强迫被告人解除对辩护律师委托的行为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害。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强烈谴责。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获得辩护权,也是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基于保护辩护权的宪制安排,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对律师辩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也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可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这种以"辞律师、换自由"的胁迫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严重相背离的。

不仅如此,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明知三亚市天涯镇塔岭村大村符日荣等村民因保护本村所有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而被违法刑拘。但在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事实上放纵、配合了三亚市警方滥权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本案第一辩护人蒋援民律师的迫害。

我国《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然而,代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公诉人石彩云等检察官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反而不择手段、知法犯法,胁迫五名无辜被告人解除律师委托,意图使无辜被告人被错误追究刑责,此做法为国法所不容。

我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规定:"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鉴于此,我们作为符日荣等被告人的辩护人特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的规定,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纠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鉴于本案公诉人石彩云的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已经不能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我们再次申请石彩云回避。

此声明也同时逐级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人:蒋援民、王 宇、李志勇、葛永喜、郭海跃、王红杰
(以上均为辩护律师)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署律师:

庞 琨 广东律师、李方平 北京律师、唐吉田 北京律师、毛宏伟 广东律师、
郑 湘 山东律师、陈以轩 湖南律师、李长青 北京律师、刘书庆 山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蔡 瑛 湖南律师、王全平 广东律师、刘卫国 山东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陈建刚 北京律师、谢 阳 湖南律师、胡贵云 北京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吴魁明 广东律师、梅春来 广东律师、侯 杰 广东律师、

田 园 湖南律师、于 全 四川律师、王 成 浙江律师、陈金石 湖南律师、
董前勇 北京律师、范标文 广东律师、王学明 山东律师、刘金湘 山东律师、
刘志强 陕西律师、黄溢智 北京律师、王 兴 北京律师、李春富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江天勇 北京律师、冉 彤 四川律师、陈进学 广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马 卫 天津律师、张 磊 北京律师、王卫华 上海律师、

许桂娟 山东律师、熊春喜 湖南律师、胡月红 湖北律师、孙延玉 河南律师、
李 严 广东律师、王宗跃 贵州律师、张维玉 山东律师、李正君 河北律师、
何芳莉 广东律师、王必君 广东律师、闻 宇 广东律师、赵永林 山东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梁澜馨 河北律师、刘四新 北京律师、郭新嵘 北京律师、
汪 廖 浙江律师、李婷婷 广东律师、姬来松 河南律师、张锦宏 河南律师、

唐荆陵 广东律师、曾 义 云南律师、张 海 山东律师、沈斌倜 北京律师、
马 华 湖北律师、郭敏华 广西律师、邵振中 山东律师、李金星 山东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王 辉 河南律师、贾 倞 贵州律师、张重实 湖南律师、
黄 建 四川律师、李 琴 陕西律师、黎雄兵 北京律师、覃具款 广东律师、
蒋永继 甘肃律师、 唐天昊 重庆律师、王光琦 北京律师、李友林 黑龙江律师、
王梅霞 河北律师、李如玉 江苏律师、王胜生 广东律师、潘智霞 湖北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崔小平 广东律师、杨荣艳 河北律师、葛文秀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吴镇琦 广东律师、刘金滨 山东律师、侯领献 黑龙江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肖芳华 广东律师、张 怡 河南律师、周立新 北京律师、
邬宏威 北京律师、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刘 巍 北京律师、陈科云 广东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金光鸿 北京律师、管铁流 广东律师、李大伟 甘肃法律人、
张赞宁 江西律师、张鉴康 陕西律师、游飞翥 重庆律师、蔺其磊 北京律师、
李国蓓 北京律师、徐红卫 山东律师、刘连贺 天津律师、石永胜 河北律师、

高小理 重庆律师、常玮平 陕西律师、宋 伟 云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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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著名宪政学者谌洪果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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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著名宪政学者谌洪果辞职
Dec 24th 2013, 06:4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佟雷报道)今天(2013年12月23日)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学者谌洪果通过自己的博客发出了辞去大学教职的公开信。

谌洪果先生因为本月初前往香港中文大学参加一个学术会议,不仅前往机场路上被学校出面劝阻,参加会议回来后被学校通报批评,更为让谌先生不能接受的是有关方面居然取消了他的港澳通行证,且拒不为其办理因私护照,公然严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更为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谌洪果先生在大学的正常学术交流及给学生讲座都受到了来自有关方面的重重阻扰,使许多正常合法的学术活动无法进行下去,最终促使谌洪果先生作出了辞职的决定。

下面是谌洪果先生的辞职公开声明:
谌洪果:辞职公开声明

(2013-12-23 10:09:27)

亲爱的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和校友们、尊敬的西北政法大学的领导和同事们:

请宽容我公开发表辞职声明。

20多天前,我因去香港中文大学开学术会议,去机场路上突遭学校原因不明的劝阻。我坚持前往,出境和会议一切顺利。回来后,我被学校以"找人代课违反教学纪律"为由,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对于这一处分,我完全接受。我很感激黄兴超律师为我的学生奉献的精彩课堂,学生大赞受益,令我无比欣慰。以前每学期,我照例总会请几个校外知名学者律师到我课堂上给学生开阔视野。我承认这是违反文本上的教学纪律的,但我只好如此,甘愿受罚。我从来没有借此懈怠正常教学,反倒是除了课堂上尽职尽责,愿意多加课时之外,还常常以读书会、沙龙讲座、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书信网络深入交流等方式,和学生在一起。这没什么好炫耀的,不过是我作为教师最大的本分和乐趣而已。我问心无愧。

更严重的是,香港开会回来,我却被吊销了港澳通行证,令我错愕不解。我数次去相关部门查询、提供书面说明并申请恢复,皆无果。后得知学校也配合提供了一份材料,说我当时办理通行证的签字手续不全。严格说来,这是事实。8月份办证时恰逢暑假,只口头给一位副院长打了招呼,然后去党政办盖了校领导签章,开学后又因教学事务繁忙而没及时补上表格。但我认为这一点并非注销通行证的理由,因为它只属程序瑕疵,我并没有伪造任何身份证明。在港期间,我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言行。此次内地同去香港开会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数个高校的教授,他们皆没遭遇如此待遇。

但我仍然尽量理解这一处理决定。作为妥协,我一方面接受这一后果,另一方面提出:既然上次我手续不全,那么这次我便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申请补办吧。刚好我也需要办理一个因私护照,于是便提出了正式申请。没想到处处遭遇推脱。连续一周,一天数次,从早到晚,我往返于学院、职能部门、党政办、校长办公室、书记办公室,甚至相关领导家门口,费尽心思口舌,主动沟通交流。每个人都态度很好,没有人拒绝说你不能申请,却也没任何人说你可以办理。我反复申明,假如我因违法犯罪或政治问题而进入禁止出入境名单,或是有上面的禁令,我绝不会为难学校。但既然我是合法公民,既然所有教师都能办理,为什么我就不能?一切按规则办事,谁到底能担多大的责任呢?没有任何实质回应,没有下文,反复告诉我的就是类似的话:洪果,算了吧,听我的,从长计议,别想太多,等等。

上周四早晨,我又一次与学院的张书记和王院长交涉。他们是非常关心我的领导,也是非常了解我的师友。一个多小时,我们已没法再重复说过多次的话,三个人坐在那里,无奈地你叹一口气我叹一口气。我知道再无任何结局,流着泪,黯然走在雾霾笼罩的冰冷操场上。就在头一天,我给即将上任的校党委书记发短信说,我愿意配合学校今后一切的和谐稳定工作;在之前的一次诉求时,我甚至有过向领导下跪的冲动。我终于理解了那些访民,他们居无定所,一次一次地,倾尽所有家当,赌上整个人生,只为了徒劳无助地、毫无结果地讨个说法;我还想到了这学期给学生讲的卡夫卡笔下的K,在三十岁生日那天受到莫名其妙的追诉,从此不由自主卷入根本不知何罪的起诉,每个人都很关心他的处境,但总是使他徘徊于法律的门前,他从开初的理直气壮慢慢被消耗得疲软无力,直到31岁生日那天,不明不白地,像狗一样地被处死。

在这期间还遇到另外两件事情。12月初,我按之前的安排,应邀去外面一所大学作有关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问题的讲座,却再次遇到莫名的追问阻挠,但我当时还是坚持去了,无奈地想这次又该剥夺我怎样的出行权。讲座的内容全程有视频可公开,完全属于正常的建设性的学术探讨。而在上一周某个晚上,有学生社团邀请我跟大一学生聊聊如何读书和过好大学生活的问题,学生有前车之鉴,怕申请遇到麻烦,于是提前占上一个空闲教室,然后才通知我前往。我和本校学生进行这种本是光明正大的学习交流,如今都得如此偷偷摸摸进行,甚至还有学生因担忧我政治敏感而不敢前来。作为一介普通教师和文弱书生,我为自己的这一被政治化的形象而感到悲凉。

这些年,我在大学里做了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过是热衷于教学相长的活动,以各种方式和学生互动交流;不过是坚持请一些学者律师到学校讲座,满足偏居一隅的西北学生的知识渴求;不过是坚持和学生开展读书讨论会,而公开正当坦然地做出过抗争;不过是就学校一些具体的有违大学法治精神的规定和做法,提出过就事论事的建设性批评。我一向坚守理性、善意、坦诚的原则,坚守学术独立、师生平等、价值中立的学者操守。这些年来,我发表过一些公开言说,却都是从学术专业的视角出发;我做出过一些底线抗争,但从没能力并且也本能地拒绝成为一个斗士。我只是一个想保持独立和说说真话的个体,只是一个想好好上上课看看书写写文字的学者。

然而,我的路却越走越窄,进行教学探索和学术交流的空间也越来越小。我心目中的并且也身体力行的美好大学,就是学术的自由、开放与包容。我的各种行为选择,包括我两年前宣布拒绝参与评审教授,都是从这一原则出发。我喜欢面对学生各种严肃的批判和质疑,享受与青年学子探讨知识和人生的状态。我尊重他人不同的思想、个性、风格和自我规划,所以也从不认为自己的观点论证是正确的,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恰当的。但是,多样性无比重要,我为这所大学提供的仅仅是多元存在中的一元。这是自我的独立,不是标新立异,不是自以为是,它仅仅代表着我愿意的生活。

我也从来不是反体制的人。在读书会受阻期间,我说过,我热爱这个国家这片土地,也从来不会反党反政府。体制就是你愿意不愿意,它都在那里。体制支配着你的全部生活,却又看不见摸不着,有什么好反抗能反抗的?反对对抗又能有什么意义和结果?到哪不都一样吗?我因此从来不对此抱以期望和行动。然而,我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你能改变的只有你自己。正因为哪里都一样,所以到哪里,我都有权为自己保留一点点独立自由尊严的空间,那是我珍爱的精神家园。所以,与拒绝单一化的大学相对应,我也拒绝被体制化和规训化的生活,我选择不参与一些体制内的游戏,却也愿意在体制下进行一些有益的推动合作。但为了自主自在的人生,我一向自觉与体制保持某种独立和距离,这种姿态,难道能叫反体制,跟体制过不去吗?我不喜欢那种非此即彼的泛政治化思维。

是的,我害怕被体制化,为自己在这次争取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几欲下跪而后怕。这是我想要辞职的原因之一。恰好是通过与各种层次的领导、管理者们一次次深入的交流,一次次感受双方的自说自话及沟通障碍,我才深味体制化力量的强大。那是一种每个人都对你很好、都在尽职尽责、都很无奈无辜的思维惯性。没有作恶者,一个都没有。我一直在困惑在思考:为什么在剥夺一个人的权利时,各个机构部门可以通力合作,非常高效;但为什么当事人想申请恢复或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却突然找不到地方和方向,不知道谁是决策者,谁为此负责,所有机构部门都显得如此无奈和忙碌,顾不上孤独的当事者的苦痛艰难?我认为这样不好,这对很多很多底层挣扎的人们太残忍。

这种体制化的强大力量使我幡然悔悟:一个人活在世上,不是为了说服别人,甚至不是为了说服自己。连续数个夜晚,我不断怀疑自己,甚至彻底将自我否定,摧毁自己之前所有的信念和梦想。我如此脆弱而不堪一击,完全陷入了虚空幻灭的深渊。然而,在经历痛苦的挣扎后,我还是意识到自己付出如此代价坚守的位置,是最适合自己的。我深深理解不同人的选择,无论体制内外。我不反对任何东西,也无法改变任何东西。我虽然怀疑自己的辞职选择是否正确,是否给我带来不可承受之重,但我必须回归,回归到那个不下跪的自我。

更重要的辞职理由,是我无颜再面对学生。我曾不止一次说过,我如此热爱教师这个职业,如此喜欢跟学生在一起,这是我一直眷恋于此的缘由。但现在,我扛不住了。一个这么简单的小事,一项如此普通的权利,作为法学教师,我都无能争取,我还有什么资格站在讲台上,给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们讲什么法治的信仰、法律的权威、程序的价值、正义的底线、权利的重要?我不配,一点都不配。是的,我可以以曾努力过但没结果作为开脱的理由。要知道,我们总能为自己的妥协找到说辞。但是,我很清楚,当我抱着委屈求全的姿态,继续站在讲台上,我不过是在自欺欺人,为苟且偷生而放弃自己曾经捍卫过的原则和底线。我内心不安,不愿如此分裂。

亲爱的同学们,自从2006年我博士毕业回西北政法大学任教,平均每年有上千名学生直接听过我的授课,跟学生各种方式的交往交流更是不计其数。这是我这一生最幸福的时光,是我最为荣耀的经历,是我最为宝贵的记忆。现在,我要离开这所学校了,尽管我是如此难过,但你们不必为此而忧伤。课堂只是大学教育一个微不足道的环节,大学应该超越课堂和围墙,我们今后还可以以网络等方式进行探讨交流。而且,事实上,不同老师的课,都有各自的风格,都能让你们受益。西北政法大学有非常多敬业的学识深厚的优秀老师,他们好多人的课比我上得更好,也比我更加爱护学生。更何况,大学四年,重要的是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做好自我的定位规划,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重要的是你们自己,这是任何老师都不能取代也不该取代的。

西北政法大学是我的母校,从本科到工作,我在这里生活了近二十年。我不想在此表白我对这所学校的感情有多深。有我这么多年各种欢笑眼泪为证,有我与学生各种公开的教学学术活动记录为证,有我各种爱与痛的行迹文字为证。也许我爱这所学校的方式和很多人不一样,如果这些年来我为教学学术底线的一些抗争举动、我对学校一些问题所做的公开批评损害了这所学校的声誉,我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这次按照学校的规定程序内部维权的努力遭致失败,迫使我提出公开辞职,也是给关心我的学生师友一个交代,为此我再次向学校致歉。但请学校放心,这是最后一次了,以后我再也不会给母校添乱惹麻烦了。今后,我也正式成了西北政法的校友,我盼望这所学校越办越好。作为西北法律重镇,学校近年来因各种原因而处于弱势,能有今天的发展实在不易。所有师生校友都有责任在各自领域为学校的进步和声誉做出绵薄之力。

西北政法的领导和管理者们,这么多天反复深入的交流,我真切地理解了你们的苦衷,你们的压力,你们的付出,你们的辛劳。感谢贾宇校长、宋觉书记等对一名普通教职员工的尊重,感谢你们对我一次次诉说的耐心倾听。我感激你们。在此我要特别向教务处长王麟和刑事法学院张处社书记郑重道歉,请原谅在与你们交涉过程中我的误会和情绪过激的言辞。不过,人之将走,其言也善,我还是想坦诚说上两句。我不求多么理想的大学,也承认这是党和政府的大学,但这毕竟是一所大学,而且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学。我惟愿学校在应对各种事情的时候,能够不简单机械地执行上面的命令,能够多少深入了解一下师生做的事情,跟上面做一些沟通解释的工作,能够考虑一下政治与学术的边界。我真的不愿看到大家都在提法治的信仰,但一碰到问题,操持的话语和行事的方式就全变成了政治挂帅的考量。和谐的梦想说来不难,只要能更就事论事一点,更简单一点,更讲道理一点,更程序公正一点,更尊重大学规律一点。如果这些话多余、不对、越俎代庖、甚至对你们的工作有曲解,我诚挚请你们海涵。

这么多年尤其是最近一直关心着我的许多师友们,对不起,这次我没采纳你们要我别辞职的意见。不少师友劝我忍一忍,放一放,宁愿被开除也不辞职,是的,之前我也是这么想的,但现在我不再这么认为了,我何必为了赌一口气而耗在这里,让双方都那么不快乐?我是孤独的一个人,面对无影无踪的力量,我怎能耗得起?我很疲惫,像一个无知懵懂地闯入政治丛林的孩子,看不懂这里复杂而捉摸不定的游戏规则。连日来,我都在犹豫彷徨,不止一次后悔自己的道路,时时否定自我,但思前想后,最终还是决定走出这一步。也许这是糟糕的选择,但也是我深思熟虑的结果,是我选择自由尊严的生活而注定要付出的代价。我只能认命。

我知道,体制无处不在,我无处可逃。所以,请相信,我的辞职,不是在逃避退缩,我只是害怕失去我所看重的尊严、底线和原则。失去这些,我的生命就没有依托,我就是行尸走肉,我不再是我。我的辞职与任何个人恩怨无关,与西北政法这所大学无关。请大家理解今日大学面临的各种无力抵挡的压力。我真的没有情绪,没有抱怨,我唯一要正视的,是自己的内心,我的内心是我唯一值得抗争的对手。说到底,我是在跟自己较劲、跟自己过不去,就像少年派与他心目中的那只老虎的搏斗。

辞职后的日子很艰难,在体制内那么多年,我深深怀疑自己能否还有独自谋生的能力。而今临近不惑,却要像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样,寻找新的去处。实在对不起,芳宁,让你无端承受了那么多的委屈重负。实在对不起,园园,我不是个称职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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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周维林案仍在检察院,北京多名被捕维权人士被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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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林案仍在检察院,北京多名被捕维权人士被起诉到法院
Dec 24th 2013, 06:4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今天(12月23日),安徽维权人士、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的代理律师朱久虎赶到合肥市虞山区检察院查阅复制了周维林的案卷材料,了解到周维林被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但是目前还没有起诉到法院。据接待朱久虎律师的虞山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周维林的案子不排除再退回到公安补充侦查的可能。如此,周维林案可能很难在今年内结案。

另据北京知情人士透露,今年因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而被拘捕的一批维权人士,有一部分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而还的同时被抓的却仍然没有起诉到法院的。据知情律师跟本网信息员说:目前已经确切起诉到法院的要求公开财产维权人士有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张宝成、袁冬、候欣、李蔚。而他们原本应该属于同一案,但现在北京市执法部门已经将他们分成五个案子,其中许志永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丁家喜与李蔚同一个案,袁冬与张宝成同一个案,赵常青单独一个案,候欣单独一个案,这四个案由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与袁冬他们共同参与西单举牌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四君子之一的马新立,目前案子仍然在海淀区检察院,还没有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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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249名老年失地农民就养老待遇等到社保局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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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49名老年失地农民就养老待遇等到社保局讨说法
Dec 24th 2013, 06:4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12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249名老年失地农民到上海市江西中路20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说法。

大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得到了接待,被接待员告知:"市政府的政策不能改,给你们办理'城保'不可能,最多缩短距离"。 失地农民们知道'缩短距离'意味着与'城保'有差距。

据了解,这些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遭遇政策欺诈受到不公正对待。他们的户口簿上只是增加'非农业户口'字样,却仍要他们自己买'农村合作医疗'。当今社会物价飞涨,失地农民们没有'城保' ,被剥夺生存权的失地农民们表示:依照"有错必纠"的原则还我公道。

249名失地农民伤感地表示:"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发布65周年,这部《世界人权宣言》在我们国家不起作用,里面第二十五条记载着:'(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而我们失去土地为什么无权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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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公民记者兑军勇因拍摄访民大游行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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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记者兑军勇因拍摄访民大游行被刑事拘留
Dec 24th 2013, 06:4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今年的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公民记者兑军勇和数千访民一起参加了访民大游行,并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六天后的12月10日,兑军勇被北京市丰台区洋桥派出所抓走,同日被北京警方以"非法使用偷拍设备侵犯他人人权"的罪名刑事拘留,关押在丰台区看守所。

得知兑军勇被刑事拘留后,12月22日上午,来自于各地的访民冒着严寒和随时被截访和抓捕的危险,到国务院信访办、全国人大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即三办胡同)抗议,大家打出:表达无罪,释放兑军勇等横幅,声援因拍照12.4访民大游行而遭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的兑军勇。

兑军勇是河南省新郑市人,因在广东打工期间,被人诬告遭广东警方刑讯逼供、导致右腿残疾并被非法劳动教养一年零十一个月,兑军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上访八年之久。在上访的过程中,他意识到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和监督,就不会有公平正义,每一个个体的基本人权都随时可能会受到侵害,于是加入到依法维权的队伍中。

参加抗议和声援兑军勇的访民们认为:他用市场上公开出售的录影设备对公共事件进行录影,哪里来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侵犯他人人权",这纯粹是公权力对访民的欲加之罪,要说使用偷拍设备对人权进行侵犯,那么每天都有便衣警察在南站和三办胡同用更先进的录影和录音设备对访民进行录影和录音,要知道他们可是使用经过培训的特务手段,访民的人权每时每刻都在受到侵犯,不知道这些侵犯访民人权的握有公权力的便衣们有谁来监督他们。

各地访民们在抗议中不仅在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懑,也是对把他们的言行和冤情记录下来的兑军勇和公民记者的感激和声援。参加声援和抗议活动的访民有:门继宝(河北)、巩富财(内蒙)白雪花(山西)段淑兰(河北)、李春华(辽宁)等数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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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法律咨询(56)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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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56)非法侵入住宅罪
Dec 24th 2013, 06:58, by wqw0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犯罪形态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

以"拒不退出"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这是一种不作为犯。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但从权利人明确提出要求退出时起,行为人就具有退出的义务,如拒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在行为人进入住宅后,权利人又要求退出的,这种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拒不退出即构成犯罪,但要给行为人一定宽裕的时间。若仅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为人没有退出的,不构成"拒"不退出,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关于住宅的外延

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我们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住宅的设施也存在差异,一般包含着饮食起居,但生活设施、用具并不强调齐全。居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是供公民私人及家庭长期居住,有的为临时居住,如私人购买的度假别墅,在宾馆、招待所包住的客房等。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

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均不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总之,凡是公民合法居住的封闭空间,都应视为住宅。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购买了房子准备居住,但没有交付,或者有的房子已经腾空无人居住即退化为普通的标的物,均不能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应当作此种解释。同时,有人居住并不意味着正在居住,当事人意思继续居住而暂时外出无人居住的房屋,或定期作休假、轮流居住的房屋也是住宅。由于住宅的外形结构不同,进入什么范围才视为非法侵入住宅,不可一概而论,应以封闭的空间作为住宅的范围。独门独院的私有住宅,对其理解时应扩大至整个宅院;几户共有的院子,或没有院墙、院门,一般以居住的房屋为住宅;公寓式商品房,一般以各户的居室为住宅。

构成条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其中,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2]

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人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闯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3]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4]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5]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违法阻却

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授权行为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相关问题

关于许诺进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内成员或看守者的许诺后进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同意的,就违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实意志,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在许诺时,如设定可进入的范围,行为侵入了超出范围的住宅或房间,也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另外本法所称的住宅,并不要求他人合法占有,例如房东为将不付房租的住客赶走而入侵房客居住空间时,也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按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注:以上内容据百度百科整理,参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iv7cdMbHXWJ9i674sl41Z7iC4XNQs8v3PTGHd3GC_czG5M-UAQbtINXYLsJ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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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人士王秀英、叶洪霞为范木根一家发起爱心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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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王秀英、叶洪霞为范木根一家发起爱心倡议书
Dec 24th 2013, 07:0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傅铮报道)苏州警方于12月6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范木根,激起了维权人士和广大网友的强烈不满。许多维权人士和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起的无罪释放苏州通安抗暴力强拆的范木根的签名活动仍在持续进行中,已有1000多人联署。与公民邢佳忠一起推动"强烈要求无罪释放苏州通安范木根"签名的王明贤表示,签名联署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回应,更有苏州市民街头主动为范家募捐。12月23日 ,维权人士王秀英、叶洪霞为范木根一家发起爱心倡议书,内容如下:

爱心倡议书

当我们开心生活、尽情欢笑的时候,一个不幸的家庭却在紧急呼救!当我们努力工作、畅想人生的时候,一个充满生命热情的家庭正在泣血求助!

2013年12月3日上午,十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冲入苏州被拆迁户范木根家,在苏州警方已经派员到场的情况下,仍用伸缩棍对其妻儿进行殴打,妻子手被打断,儿子头破血流。范木根为保护妻儿,持刀将两名非法闯入家中并对家人施暴的逼迁人员刺死。事件发生后,范木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妻儿现仍在医院接受医治,全国声援范木根无罪的呼声无数,并有公民及律师自发组成关注团赴苏州现场声援。

范木根八年维权经历,使得范家已无力承担医疗及律师费用,为表达对范木根正当防卫行为的支持和声援,现由北京奥运劳教老人王秀英和北京反暴力拆迁维权人士叶洪霞共同呼吁发起爱心捐助行动,强烈呼吁良知尚存的在京人士共同响应,伸出您友爱的双手,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哪怕只是一声问候,一句祝福,一元钱,都将给予这个家庭最实际的帮助!

授人玫瑰,手有余香;奉献爱心,收获希望。您的无私关怀,您的善意之举,就是不幸家庭最大的幸运!爱人者,人恒爱之!

【声明】

1、此次捐助纯属自发性捐助,完全凭个人自愿。
2、我们的捐助接受任何个人以及团体的核查。
3、我们会及时将您的捐款送到范木根家人手中。

4、我们将公布捐款花名册,让范木根及其家人和我们一起铭记那些奉献爱心的人们。

请各位朋友相互通知,具体捐助行动公布如下:

【爱心捐助行动时间】

2013年12月28日上午10点开始

【爱心捐助行动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1号院4号楼212室

【乘车路线】

在北京站乘坐10路公交车到南菜园(总站)下车,向西行穿过白纸坊桥,走到路尽头即到。

【联系方式】13911872899 叶洪霞

倡议人:王秀英 叶洪霞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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