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

维权网: 涧西公安处理偷拆无下文,洛阳薛兰英申请人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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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公安处理偷拆无下文,洛阳薛兰英申请人财保护
Apr 21st 2014, 07:3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月17日,野蛮拆迁受害人薛兰英通过邮寄向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薛兰英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兴隆新村的一幢别墅楼作为库房,存放检测设备仪器。由于,薛兰英未与拆迁方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经常遭到一伙不明身份的人骚扰。自2013年9月23日以来,这伙身份不明的人破坏薛家房屋的防盗网,砸窗户,堵锁眼,有恃无恐。

2013年9月29日凌晨,这伙身份不明的人开着钩机来拆薛家的房屋。薛兰英和家人闻讯赶来,其房屋已经被拆去一部分。拆迁流氓看到房屋主人带人来问罪了,马上逃离。慌乱中,钩机油管刮断,无法驾驶,拆迁流氓只得抛弃钩机逃离现场。薛兰英和家人看到现场一片狼藉,其价值300多万的设备仪器埋在废墟之下,心痛不已。

薛兰英和家人向110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对作案工具也不处理,虽然做了笔录,但从此无下文。薛兰英的家人只好租了一只集装箱改装的房屋,雇二人昼夜看管残缺的库房。

倪文华到达现场目睹了偷拆房屋后的悲惨情景,建议薛兰英的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薛兰英的家人采纳了倪文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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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法律咨询(64)什么是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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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64)什么是司法独立?
Apr 21st 2014, 07:37, by wqw0

司法独立是西方宪政体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从制度上捍卫人权和宪政制度的最后一道壁垒。中国近代以来,文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一直存在,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维基百科的说法,司法独立系指裁判独立和制度独立。所谓裁判独立,说的是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或影响;而制度独立指的是审判体系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他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也即三权分立或五权分立。现代西方各宪政国家的法官一经聘用,行政和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将他解除职务或减少薪酬,如此一来可以确保职业法官不至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威胁,其审判行为始能抗拒行政权力的干扰,真正只对法律与事实负责。

以此来看,中国司法独立首先缺乏的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撑,没有符合宪政原则的权力分立制度框架,司法层面的独立审判自然也无从谈起。司法权不仅受到行政权的威压,更严重的还受到党权的高压,司法机构的法官不仅是行政官员也基本是党的一级组织中的成员,尤其是其中的领导官员其职位升迁完全被党组织所决定即所谓"党管干部"原则(实际上常常被执政党的领导人所决定)。《宪法》中虽有司法独立的原则性规定,但实际上很难落实,因为宪法上的柔性表述难以抗衡党的刚性规则。更何况,"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未提到党派尤其是"执政党 ",这本身就给"执政党"干预司法预留了充足空间。

在当今中国,对于所谓政治敏感案件(中国现行法律表面上已不再有政治案、政治犯这些指称的书面存在),公检法三个机关在中共政法委的领导下,密切协作,高度配合,是司空见惯的常态现实,充分显露了中国司法被执政党操控的真相与面对的制度困境。近期对新公民运动成员的审判,充分证明中国司法完全被执政党所操控,肆意践踏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与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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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维权人士谢福林在狱中重病,芙蓉区政府阻止其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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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维权人士谢福林在狱中重病,芙蓉区政府阻止其保外就医
Apr 21st 2014, 06:1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本网信息员今天(4月18日)联系到湖南维权人士谢福林的家人,了解到谢福林在监狱身患多种疾病,甚至可能难挺到出狱那一天,监狱方都希望谢福林尽快办理保外就医,但湖南长沙芙蓉区政府与政法委却阻止其保外就医。

据谢福林的家人跟本网信息员反映:"谢福林在监狱里血压很高,还有心脏移位,胃肠等其他的疾病,身体健康恶化。监狱于2014年元月份将营养餐停了。谢福林在里面得不到有效治疗的情况下,现在饮食条件又很差。谢福林担心自己是不是能够活着走出监狱。他说如果他死了一定不是自杀的,是被害死的。监狱方面提出保外就医,但是芙蓉区政府和政法委都不同意,不批准他的保外就医"。最后家属希望外界能够给予关注。

谢福林兄弟长期为收回1950年代被政府没收的家族房产上访,2008年将收回使用权的一部分房屋装修为餐馆。由于房屋原有电表遭打雷击坏,谢家兄弟多次提出要装设新电表,却因没有房屋产权无法申请。在向地方政府求助后,当地政法委和区政府允许谢家兄弟先行用电。但是在2009年7月22日晚上十点多钟,谢福林兄弟却被公安单位以"窃电"名义带走,随后即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26日被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刑6年,各罚金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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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一 —— 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组织部等机构“涉嫌”破坏村委会选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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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一 —— 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组织部等机构"涉嫌"破坏村委会选举(之一)
Apr 21st 2014, 06:2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4月8日,是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群力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另行选举日。

由湖南省政府统一部署、邵阳市和双清区政府指导、双清区民政局和渡头桥镇政府组织的群力村村官选举,其非法做法在全国少见。

一、"突然袭击"进行无候选人选举群力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是3月12日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产生后至31日,没有召开过与换届选举有关的会议。 4月1日下午,群力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9人、村民代表29人、第八届村委会成员3人和镇驻村干部李百战(渡头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副主席)共近40人(上述人员中有一些人是多重身份),在村委会开会。会议由李百战、余毛春(选委会主任、中共村书记)和余菊伟(村委会主任)三人负责。 会上,余毛春强调,由于时间来不及了,只能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选举。余毛春问到会人员同不同意,同意的就举手。结果是决定次日进行无候选人选举,而且还是采用三个流动票箱上门入户进行。 采用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村官选举,在湖南省来说,显然是非法的。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了解,群力村无候选人选举的依据是湖南省民政厅出台的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但群力村搞"突然袭击"式选举,也与该选举规程的规定相悖。

二、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组织部等机构制定的"若干意见"非法 4月2日,群力村无候选人选举的计票结果是,余菊伟得村委会主任票618张、徐正义得村委会主任票496张、余成祥得村委会主任票40多张……刘建华得村委会主任票2张。当选结果是村委会主任缺额。村委会委员缺额。姚作艳当选村委会专职妇女委员。 4月6日下午,李百战约徐正义到余建国开的饭店吃饭。李百战对徐正义讲,根据中共双清区委组织部的文件规定,过了65岁不能争取连任村干部;过了50岁不能被提名为村干部候选人。徐正义说,我们村没有进行村干部候选人提名程序,所以区组织部的规定不适用。同时,徐正义说,我2008年被选上过村主任,不是新提名村干部,我又没过65岁,应该在群力村另行选举时,依法成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 李和徐分手前,李百战对徐正义说,给你两天时间考虑。当天晚上,李百战给徐正义打手机说,领导说了,不行,8号就要选举了。 4月7日下午,中共渡头桥镇党委书记李大勇和徐正义等10多人,在群力村村部开会。李大勇强调,根据上级规定,徐正义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明天的选举,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是余菊伟和刘建华。因为4月2日无候选人选举时,得村主任票比刘建华多的7人都放弃了。 4月8日,群力村另行选举时的选票上村主任正式候选人是余菊伟和刘建华,在4月2日群力村无候选人选举时,得村主任票496张排名得票第二的51岁的徐正义被排挤掉。

链接:《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具体投票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并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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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二 —— 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组织部等机构“涉嫌”破坏村委会选举(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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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十二 —— 中共邵阳市双清区委组织部等机构"涉嫌"破坏村委会选举(之二)
Apr 21st 2014, 06:26, by wqw0

三、群力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非法产生的(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3月12日上午,群力村的中共党员40余人、14个村民小组的组长、村"两委"的余毛春等6人和镇驻村干部李百战,共50余人(上述人员中有一些人有多重身份)在村部开会。 会议由李百战、余毛春和余菊伟3人负责。余毛春讲,支部的3个人(余毛春、余菊伟和刘建华)无条件进选举委员会。他们三人所在的小队就不出选举委员会的人哪。其它6个队(人民公社时群力村分为9个小队,分田到户后分为14个小组)各推选一名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到会的各队党员和组长推各组的人。实际情况是由参会者互推。一、二、三、四、五、八队产生了6名选举委员会成员。李百战在余毛春讲话时海插话,余书记讲的,是上级的规定。

上述群力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产生的方式,很显然是非法的。《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四、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和选民名单"参假"都是违法的 4月2日群力村的无候选人选举,没有选举大会会场、也没有投票站,而是由三帮人马,采用流动票箱上门入户进行的。具体分工是,1、2、4队为一组,3、5、6队为一组,7、8、9队为一组。 部分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因三个流动票箱主要是镇上的干部和派出所的人负责,本村的人太少,还发生了争吵。争吵后,流动票箱收回并对每组流动票箱增加村民代表参与。 选票上有三栏空格,一栏是填写村主任姓名、一栏是填一名村委员姓名、还有一栏是填写一名专职妇女委员姓名。 唱票、计票时也很荒唐。唱票在村委会二楼的两间办公室。镇上的干部、派出所的警察、村"两委"的人和指定的两名唱票员和两名计票员可以进入那两间办公室,其他人一律不准入内,包括选举委员会的非"两委"成员在内也一样。当时,有很多村民代表和村民提出要求去"观看"唱票,都被派出所的警察推出那两间临时借用的办公室门外。

群力村至今没有公布当选结果。不是因为采用"突然袭击"式的无候选人选举,也不是因为非法的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另行选举,更不是因为采用了非法的流动投票,而是因为选民人数有"水份"。 4月2日选举时,选委会说选民人数是1232人;4月8日选举时,选委会说选民人数有1370多人。而且没有公布准确的选民名单。 有村民进行了调查,没有公开的选民花名册上,有身份信息完全相同的多人出现在不同的组;有"无中生有"的村民;有去世了的人名;有户口迁出的外嫁女;有未成年人等。 另,4月8日群力村选举时,有多位村民认为选举不公,与代表官方的人发生争吵时,一简姓本村村民路过说了几句公道话,被警察打伤,至今还在住院治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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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维权网声明:严正谴责当局重判新公民运动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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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声明:严正谴责当局重判新公民运动参与者
Apr 21st 2014, 05:51, by wqw0

本网获悉:4月1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因响应中央反腐号召而提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数名新公民运动参与者,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丁家喜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常青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宝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此前许志永被判处四年;袁冬被判处一年半;至此,仅北京当局就对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重判了六人。"维权网"对北京当局公然打压践行宪法权利、响应中央反腐的公民的罪恶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2012年底至2013年初,随着中共领导集团换届,新执掌权力者一再声言要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与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而燃起了民间一批正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人士的信心。他们自发起来呼应中央反腐,结合世界反腐成功经验,提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并几次上街举牌表达这种诉求,结果招致全国性的大抓捕:2013年2月24日,广东警方拘押了刘远东;3月31日,北京警方拘押了袁冬、张宝成、侯欣、马新立;4月17日,北京警方拘押了赵常青、丁家喜、李蔚等人;4月27日,江西新余警方拘押了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5月25日,湖北赤壁警方拘押了袁奉初、袁小华、黄文勋等人;8月8日,广东警方拘押了郭飞雄;9月13日,北京警方拘押了王功权。

从目前已经掌握的情况,仅北京一地,从2013年3月31日开始,先后就对张宝成、袁冬、赵常青、丁家喜、李蔚、许志永等二十来人进行了抓捕并抄家。北京被抓的这些公民先被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拘,后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逮捕、起诉,并于今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将许志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许志永的上诉,维持原判;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将袁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4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袁冬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4月8日对丁家喜、李蔚、张宝成案第二次开庭审理;4月10日对赵常青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在审理后律师都还来不及提交辩护意见的情况下,海淀区法院就匆匆作出了将丁家喜判刑三年六个月,赵常青判刑二年六个月,李蔚判刑二年,张宝成判刑二年的决定。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聚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在空间上对外开放、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出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够满足一般民众日常性的经济文化生活需求的场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第291条的说明,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二是聚众行为必须造成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进而形成该公共区域内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秩序失控的局面。三是行为人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只能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活动来看,公民上街举牌宣示自己的观点,既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也没有得到警方出面劝阻,更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完全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况。所以,新公民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以之定罪,完全是政治构陷。

北京检控方指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新公民运动参与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全部采用的是警察、协警或现场保安人员的"工作记录"、"情况说明", "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又彼此冲突,不知所云",却没有一个被扰乱受害的普通公民出来指证,同时警方也拿不出现场秩序混乱的监控录像。代理许志永案的张庆方律师还指出:"本案全部68个控方证人(其中包括以证人名义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十位被告人),无一被允许出庭"。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当局对因支持中央反腐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公民,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的案件,据张庆方从阅卷材料分析,完全是一起人为构陷的政治迫害案。在该案中,警方一再关注着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无关的问题,他们反复追问当事人:"你为什么要在'中国梦'里增添'民主宪政'的内容?你如何看待那段'八九年政治风波'?北京'八九年政治风波'时,你在做什么?你个人是如何看待《零八宪章》的?你说的这种批判立场是否就是否定共产党的领导?等等。张庆方律师说:"由此可见,反民主宪政,是警方侦办新公民案的主要理由。在半年多的侦查期间,各个涉案人的政治见解和政治言论,是预审讯问的重中之重"。

纵观整个"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新公民运动案办理过程,辩护律师指出存在如下明显违背事实与法理的问题:一、秘密侦查、无限上纲,本案的侦查程序极不正常;二、仓促起诉,违法审理,检法两家一错再错;三、罔顾事实,指鹿为马,起诉书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与现场视频记录大相径庭;四、欲加之罪,无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证人都是什么角色?同时,赵常青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培鸿把他坐在法庭上为其当事人辩护的行为称为"是对智商和法律的双重侮辱",理由有三:一、《起诉书》将公民正常表达诉求的行为指控为犯罪,混淆了是非;二、《起诉书》将从未在现场出现的赵常青指控为首要分子,颠倒了黑白;三、公诉机关将明知无罪的人指控为犯罪,将来要受更重的审判。他说,面对如此无稽的指控,坐牢已经变成了一种荣耀。他盼望着、并认为"将来一定会有一场真正的审判,那是完全公义的审判"。

北京当局对支持中央反腐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公民的判刑,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严重违反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序言"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1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5 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 和平聚会或集会;(b) 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第 8 条"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2. 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违反《刑法》第291条有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将同案分级分庭审理,也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严重违背中央一再作出的"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与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承诺。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和履行宪法权利、进行自由表达而被抓被判的公民,并对他们所遭到的严重权利侵害作出国家赔偿。

二、依法追究制造这起震惊世界、严重损害中央反腐诚信的人权事件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作出相关决定与判决及参与侵权的人员绳之以法。

三、立刻开启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还权于人为指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切实建立支撑中国持续稳定长远发展的民主宪政制度和公民社会。

维权网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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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王全平律师被取保候审返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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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平律师被取保候审返回广东
Apr 21st 2014, 05:4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2014年4月16日晚十点,因开车到北京围观新公民案审理,遭警方以"寻衅滋事"刑拘的广东律师王全平被取保候审,北京国保带王全平律师到稻香湖景酒店住了一晚,说广东江门国保会来接王全平律师。

4月17日,江门国保三人和司法局一人来到酒店办理了交接手续,王全平律师随江门国保乘坐下午五点半的飞机回广州。到达广州机场后,王全平律师对外发出消息表示现已平安回到广东,自己的汽车将由公安托运回去。

之前,王全平律师是因为开车围观丁家喜等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案开庭,特意在自己车上贴上讽刺当局拒不公布财产、还抓捕判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公民的恶劣行径,此举竟然被北京警方视为寻衅滋事,将王全平予以刑事拘留,这激起了这个律师界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和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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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罗开文乞讨被限制自由信息公开两审法院判“寄出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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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罗开文乞讨被限制自由信息公开两审法院判"寄出即为送达"
Apr 21st 2014, 05:5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勇报道)近日,成都"学生右派活化石"罗开文收到他诉成都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上诉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是成都中院于三月十八日作出,以成都市公安局提供了一份"交寄付零挂号邮件清单"(未提供查询回执)"未退回"为由,就判定成都市公安局给他送达了"补正"通知书,交寄即为送达,成了成都市的法定理由。

交寄就视为送达,这是成都市法院的创新之举,据成都"链子们"受害人幸淸贤接介绍,他也收到成都中院的同样判决"法院耍流氓耍到家了"幸淸贤说。

罗开文是因为沿街乞讨,被公安非法限制自由,当时他报警,110并未出警解救他,为了取得证据提起行政诉讼,他向申请成都市公安局公开他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和处警记录,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成都公安局的任何答复,于是诉至法院的,而成都市公安局在开庭时,只提供了"交寄付零挂号邮件清单"并未提供邮局送达的回执,而青羊区法院和成都市中院一审二审均已寄出即为送达判他败诉,罗开文表示:坚决申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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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双流出租车主被控“非法游行示威”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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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出租车主被控"非法游行示威"罪开庭
Apr 21st 2014, 05:5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梁勇报道)2014年4月18日,成都双流出租车主,因维权被控"非法游行示威"罪开庭,4、5百警力将法院周边戒严,成都周边出租车主进百人到场围观,但只有15人亲友获许旁听,开庭从早晨九点,一直连续开到晚上8点50分,在律师抗议下暂行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待定。

据参与旁听的亲友向本网信息员说:法官明显偏袒公诉方,开庭前强行要求律师安检,为了达到"堵"律师的口,实行强行安检的目的,对公诉人也进行了"安检",以示一视同仁。

担任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分别是:庞坤律师、李贵生律师、何辉新律师。审判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还要继续审理,无视律师和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在律师们的强烈抗议下,最后在请示了上级领导的情况下,才休庭,具体下次开庭时间还没有定。

据了解:该案系成都市双流县406台出租车主,因2012年12月31日经营权全部到期,当局要强行收回,出租车主们反对而引发。

经过一段时间的维权,当局同意他们自己组建出租车公司(双流县双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13年3月13日,当公司一切手续办完后,车辆要过户到新公司时,突然原来的公司提出每辆车要20万元的过户费,而双流县交通局3月27日,双流县交通局向双隆公司公开答复,支持原公司收取20万元过户费的请求,引得出租车主们不满。

于是3月28日,车主们开了70余俩出租车集体开车到北京去上访,一路上车身上打着"打死老虎,拍死苍蝇"、"还我车籍"、"我要生存""还我经营权"、"拥护宪法""我爱北京"等条幅,双流公安一路跟踪摄像,科刚刚驶出四川,3月29日0点左右,在汉中高速公路服务区,被双流当局拦截,当时强行带走40多位车主,并雇人将车辆开回成都,被带走的40多人,其中大部分被行政拘留后释放。

而双流县双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邹光华(男,59岁)、温中华(男39岁)、王堂贵(女51岁)、卿平(女44岁)、胡廷蓉(女41岁)、贺德忠(男44岁)吕焰(45岁)代勇(男28岁)、潘泽全(男51岁)、李章旭(男48岁)、黄小俊(女38岁)等十一人被以"非法游行示威"罪刑事拘留,后逮捕。

2013年11月,陆续被不予起诉,释放了车主贺德忠、吕焰、胡廷蓉、潘泽全、邹邵平、李章龙、黄晓伩、代勇等九人。

而邹光华、温中华、王堂贵一直被羁押至今,于4月1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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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武汉台北村张曦叙述法院被抢摄像机报警警察不受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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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台北村张曦叙述法院被抢摄像机报警警察不受理的全过程
Apr 21st 2014, 06:0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4年4月14日,武汉市台北路台北一村居民张曦等一行九人,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但立案庭法官赵亮拒绝给他们接受材料清单和收据,于是他们拿出摄像机欲摄像取证,结果被几名法警抢走录像机,于是张曦等人报警抢劫案。但警察到场后拒绝受理他们的案件。

以下是台北一村居民张曦叙述她被抢劫摄像机后的报警整个过程:12点19分,她拨打110称:我是台北一村的张曦,我现在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遭到抢劫,我的小型录像机被人抢了,请求警察出警,"110平台详细问了我的情况和我所处的地址后说:警察马上就到,大约五分钟之后有电话打过来确认是不是我刚才报了警,我说是的,他确认了我所在的地址后让我稍等警察马上就到。

这时抢我录像机的人两手端着一个笔记本电脑和姓于的人从后门进来了,抢我录像机的人边走边对我说:"你看看,你看看你都录了些什么。"(小录像机理的存储卡被他们取出来用读卡器插在了电脑上。)于是他和姓于的人一起坐在了我的对面,赵亮拿着笔录纸和笔坐在了我的旁边。

抢我录像机的人说:"你录得不少呢,从4月8号到今天一共十七段视频,什么面见何警察,连你们自己都录自己。"我气愤质问他:你凭什么看我的隐私?你抢走我的录像机不说现在还侵犯我的隐私。

这时我接到出警的警察的电话问我到底在哪里,他说他的警车围着法院转了几个圈还是没找到我,我说我被锁在了法院立案大厅里,法院的人不让我出来,他们一再让我到门口接他们可法院的人就是不让我出去,我于是隔着玻璃大声地跟等在外面的台北一村的人说我报警了,现在警察找不到我在哪里,你们帮我去把警察接来。

他们(指法警)让我坐了下来,姓于的人手里高高的举着我的小录像机,问我。

于法警:这些视频是不是你录的?

张曦:是的。

于法警:你为什么要录这些视频?

张曦:你没有权利对我其他的视频发问,你这是侵犯隐私。你要问就问今天刚录的视频。

于法警:那你今天录是为了什么?

于法警:是为了监督你们法院的工作,你们为什么收诉状不打收据。我要证明我把诉状交到法院了,我录下交诉状的过程和你们不打诉状的原因以便日后证实我确实交了诉状没有拿到收据。因为我2014年2月14日交到你们法院的诉状至今无任何消息。

于法警:2月14号你交了诉状吗?

张曦:是的。

于法警:没有人跟你联系吗?

张曦:没有,两个月过去了无任何消息,没有任何人跟我联系,我之后来问过窗口的人,他们还是让我等消息。

于法警:即使是这样你也不能采取这种违法的手段偷录呀。

张曦:我没有偷录,我光明正大的监督你们的工作。你最好把我录的视频送给你们院长看看。

于法警:如果你对我们的工作不满你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投诉,你录像是违法的。

张曦:我录像怎么违法了?哪条法律规定了在你们这里不能录音录像?你们大厅里有提示吗?哪里贴着不能录音录像的提示?

于法警:这是我们法院的规定,是不能录音录像的。

张曦:你们法院的规定,规定在哪来呢?如果你认为我违法了可以把我抓起来。

于法警:你这个偷录设备是哪里来的。

张曦:你无权过问。

于法警:你持有这个设备是违法的。

张曦:哪条法律规定了我持有这个随身方便携带的小录像机就违法了?我录的视频有去做违法的事情吗?有去敲诈他人钱财吗?有去损害他人名誉吗?怎么违法了?我只是维护我自己的权利罢了。

于姓人摇晃着我的小录像机威胁我说:这件事可大可小,如果你承认你做错了,我们都好说。

张曦:我没错,我错在哪里了?

这时警察被台北一村的人接来了,保安打开了诉讼大厅的们将警察放了进来。警察问:是什么情况?

我指着抢我录像机的人说:他抢走了我的小录像机,还把我里面的资料都调出来,泄露了我个人的隐私。

警察简单地问了一下,就对我说:这是法院的工作,我们不能干预。

张曦:法院的工作你们是不能干预,但现在他是抢我的录像机呀,他这是抢劫的行为呀,这种行为难道不是你们管吗?

警察:我们管不了,这是在法院的大厅里,他们在执行正常的工作执行正常的工作有用抢劫的手段的吗?还看我个人的隐私

张曦:我们管不了法院行,你管不了,那你就写一个今天的出警记录单交到这个辖区的派出所,你现在可以走,我继续打110报警,警察管不了我找督查,督查管不了我找市局,市局管不了找省局,我会一直找到公安部。

警察见我这么说很无奈地叫我跟他去派出所解决,于是我跟他们走出了诉讼大厅,一直等候在门外的台北一村的其他人都非常关心我,见我安然无恙地出来了他们也都松了口气,我很感激他们,叮嘱他们不必再等我快回家去,因为现在都一点多钟了大家都还没吃饭,七十多岁的凌伯伯这两天痛风犯了腿疼还一直等候在法院大门口,见我出来老人家也放心了。

我随警察来到了派出所,一点多钟了派出所下班了,值班人员让我等待说是跟警察联系了,等了一个多小时,终于从楼上下来一个穿便衣的警察,手里拿着手机,没有叫我去做笔录,就在大厅里问我情况,我将发生的事情跟他详细说了,他说:你应该去找法院的上级单位投诉,不应该找警察,我一再强调法院的人实施了抢劫行为,这种行为警察应该管,可他狂言到:我就是管不了,我的警号是026512,如果你不满意你尽管去投诉。随即转身上楼去了。于是我只好再次拨打110:

2014年4月14日14:31拨打110工作人员说了解了解再跟我联系,(无人联系)

2014年4月14日15:03拨打110工作人员说通知相关的人员于我联系(无人联系)

2014年4月14日15:45拨打110让我保持电话畅通依然无人于我联系

2014年4月15日16:48拨打110

2014年4月15日14:52拨打110

2014年4月15日17:19拨打110(江汉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打来电话依然说不属于他们管理)

2014年4月15日17:21拨打85397777督查平台投诉026512警察不受理我的报案,不出具受案回执单。督查支支吾吾无法解答我投诉的问题,最后竟然说让我逐级投诉,先到江汉区分局投诉如有问题再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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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四川资阳访民张锦英就上访回来被非法传唤、侮辱、殴打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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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访民张锦英就上访回来被非法传唤、侮辱、殴打提起行政诉讼
Apr 21st 2014, 06:0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勇报道)2014年4月11日,四川资阳市访民张锦英收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张锦英在被接访途中给河南灵宝服务区工作人员递纸条请求报警救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传唤张锦英到只要是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集中办案区询问,符合相关规定。在询问期间,雁江区公安分局对张锦英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维持了雁江区公安分局作出的非法传唤行为。

张锦英不服,已经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张锦英说:她因开发商不按政府拆迁补偿政策以欺骗的手段进行拆迁赔偿,致使她的财产及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多年来一致上访反映无果。又于2013年12月28日到北京上访,于2014年1月8日被区政府在北京请的"黑保安"押送回资阳,同时被押解的上访人还有本村人林杰期间在路过河南灵宝服务区时,向服务区的工作人员第纸条请求报110救她们。

当晚10时左右,张锦英被资溪办事处政法委书记李邦国及派出所几民警押解到雁江区公安分局集中办案中心。在该办案中心才向她出具了一份资公雁(大)行传字[2014]12号传唤证,将她关押在审讯室进行轮番审讯,不准休息和睡觉,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

在审讯期间,警方的几工作人员还对她进行非法搜身,实施辱骂和殴打,并扣押她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现金等物品。

出来后,他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未做任何调查就作出了上述复议决定。

张锦英还指控说:13年7月2日下午,她被资溪办事处陈庭孚主任电话通知:要我在下午3点钟之前赶到办事处处理我上访的问题。结果,被非法拘禁,并且殴打致伤。

7月2日下午3点,她受骗到达街道办事处,接待她的不但有通知她的政府官员,还有雁江区大北街派出所所长胡占勇带领的6 名警察,没一会,一行人就将她强行"送"到资阳市雁江区集中办案中心,并向她出示了一张传唤证。

对戒备森严的审讯室,她质问"护送"的人群:为什么把她送到这里来?这时一伙人不由她分说,一些人前后左右把她挟持,由一警号为zA0292的女民警对她进行搜身,同时一边对她辱骂,之后就是一阵拳脚相加……。

搜身后,他们发现了她身上已多处受伤,其中右大腿有一条10多厘米长的伤口,便将她送到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证明:多处软资质挫伤,淤青。医生对她作了伤情检查后,办事处的人不准她就医,服药,治疗。天黑了硬把她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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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新公民运动成员马新立再次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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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民运动成员马新立再次获取保候审
Apr 21st 2014, 06:1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震报道)今天(4月18日)本网信息员获悉,北京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被关押的马新立在第一次取保候审出来后,因抗议当局迫害曹顺利及表达声援新公民运动,而再次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押后,于昨天晚上10左右,再次被取保候审出来。

据马新立的代理律师马纲权告诉本网信息员说:昨晚马新立再次获得取保候审出来。这次警方指控马新立涉嫌寻衅滋事。当警方追查3月8日在北京玉渊潭跳入水中举牌声援曹顺利及支持新公民运动照片被谁发上网时,马新立因自身也不知情而使警方无法进一步追查,只好再次将马新立放出。马新立是今年2月21日才取保候审出来的。但他看到曹顺利遭受关押迫害后,又前往玉渊潭举牌声援与抗议,结果3月14日再次被关押,到4月17日,被关押一个多月后,终因无法深入追查而再次取保出来。

马新立是北京公交公司的职工,2013年3月31日与袁冬、陈宝成等人在西单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而遭到警方先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逮捕。在关押了11个月后获第一次取保候审出来。出来持续坚持伸张公民权利,结果再次被关押一个多月。在与他同案的丁家喜、赵常青、陈宝成、李蔚宣判的前一天,被再次取保候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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