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维权网: 长沙中院拒收“六四”学生罗茜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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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拒收"六四"学生罗茜上诉状
Aug 28th 2013, 03:2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洪宪报道)前"六四"时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司考成绩取消案的当事人罗茜说,他于本月27日到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提交该案的上诉状,没有想到该院立案大厅竟然拒收上诉状,他被告知要通过一审法院才能提交。罗茜抗议说,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如不服判决,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的,长沙中院这么做是违法的,是公然蔑视诉讼法的。他要法院出示说明拒收上诉状的理由的文字依据,但该院行政庭一位姓肖的法官说:文字依据我们是不会出示的,我们不受就不受,这是我们法院规定的,这就是理由。罗茜质问他,到底是国家的法律大还是长沙中院规定大?这时旁边的两位女法官反过来指责他说,没有见过他这样不讲道理的人,敢在这里大吵大闹地批评法院,我们法院这样做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

罗茜最终说,他被迫又跑到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法院不直接收取上诉状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何来方便当事人呢?这是变相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罗茜补充,长沙市中级法院这样公然违反诉讼法的行为是不可理喻的。这样看来,前不久,长沙中院对亿万富翁曾成杰执行死刑时,也居然违反诉讼法,事前不告知其亲属,其做法也是长沙中院的私家法规定吧。这种不按诉讼程序的行为是不是也在方便当事人的家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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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要求外交部信息公开的刘小芳等人收到二中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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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外交部信息公开的刘小芳等人收到二中院裁定书
Aug 28th 2013, 03:1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子夕报道)上周五,维权人士刘小芳等人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关于要求外交部信息公开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不属于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范围。该裁定书中称: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普通定期审议时提交"国家人权报告"系外交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去年的9月25日,曹顺利等各地维权者通过维权网发布了《申请外交部信息公开意见稿》后,引起维权界的广泛关注。同年10月18日,曹顺利等百余名各地上访维权人士到外交部新闻办,要求外交部公开2013年10月22日在联合国普通定期审议时提交的中国国家人权报告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参加人权报告的起草和撰写。在经过多方努力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的情况下,曹顺利等人于2013年6月18日开始到外交部门前静坐至今。

刘小芳在电话中介绍说,为了要求外交部就相关事宜进行信息公开和要求参与编撰国家人权报告,自今年的6月18日至今,大家一直在外交部门前静坐希望答复,但至今并没有一个书面的回复,而国家人权报告的编撰也早已封笔。大家在近三个月的坚守中,经历了两次全面清场,但大家仍然以理性的态度坚持走法律程序。北京二中院的做法,并不能切断大家的诉讼之路,我们会依法进行上诉。

刘小芳认为,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可能是官方当初忽略了我们大家的能量,这也要感谢外界的持续关注,让我们大家得以坚持下来。

刘小芳说:"国家不能把人权领域视为外交行为,中国的人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权利,中国要想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就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国际法。"

今年的10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将审议中国政府递交的国家人权报告。然而,中国的国家人权报告其起草、定稿、执行、评估全程都没有公开征集民间的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督促各国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设立国家级人权委员会,并在"普遍定期审议"审议每个国家时,以这些作为审议的内容之一。人权理事会明确要求各国政府广泛征集民意、吸取民间参与起草、监督执行、评估过程,并鼓励民间的广泛参与。

以曹顺利为代表的上访维权人士,希望外交部公开相关信息,并希望参与撰写起草国家人权报告,以便把上访群体的人权状况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来,然而,连续一年的努力,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附: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国家外交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洁篪 职务: 部长

申请事项:

2009年2月6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次会议提交了中国的《国家人权报告》。根据《报告》,外交部成立了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撰写《报告》,并征询了20家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外交部网站上征求了公众的意见。

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日程安排,中国政府将在2013年10月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七会议提交《国家人权报告》并接受审议。

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申请外交部向申请人公开下列信息:

1,2009年2月6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交了中国的《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此《报告》的工作组成立的时间,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人权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2,在撰写此《国家人权报告》过程中,工作组曾召开的会议,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讨论的议题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组成员单位向外交部提交的资料和报告的目录;30家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此《国家人权报告》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和撤销的时间;
4,2013年10月《国家人权报告》起草和编写的工作程序,方法及具体的日程安排;
5,邀请参加起草和撰写工作的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的名称,相关部门和组织代表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人权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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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合肥失地农民质疑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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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失地农民质疑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Aug 28th 2013, 03:2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合肥市森林公园是合肥市政府于2003年开展前期工作的重点工程项目,十年了,农民的土地于2004年、2005年征收,房屋被拆迁,森林公园没有森林,部分失地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于2011年5月中旬开始发放,可补偿标准是按2004年合肥市政府文件2.4万/亩,实际按7150元/亩+4808元/人支付,与安徽省政府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的土地补偿标准差距较大,引发失地农民不满,多次集体赴省政府上访。早在2005年失地农民就政府征收土地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地方政府坚持按照2004年的标准予以补偿。绝大多数失地农民虽然不满,已经领取补偿款,仅刘良珍、葛从兰等数人没有领取,坚持上访举报在征收土地、补偿农民的土地,房屋拆迁等存在的问题。

据悉,合肥市城市森林公园是合肥市政府早在2003年就开始筹划,后被列为安徽省"861"重点建设项目,2004年开始动工,征收农民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失地农民刘良珍、葛从兰、高前主等从2005年就为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而上访。期间曾发生群访。土地被征收后,虽未开发,当地大杨镇政府就不允许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质疑征收土地合法性,失地农民质疑安徽省政府就合肥是城市森林公园项目用地于2005年至2006年间分9个批次批准是化整为零,以规避国家规定的省级政府征收土地批准的一般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规定。

而且失地农民质疑,合肥市城市森林公园项目从2004年开始建设,可毫不见森林,仅在2007年,可能为应付上级政府检查,曾花费数百万购买树苗,让失地农民栽种在被征收的土地中,其后无人管理、养护,全部树苗死亡。如此,岂不是有名无实。

在土地被征收但没有项目建设,土地闲置期间,农民要耕种,大杨镇政府则予以阻止。

在对农民房屋拆迁中,对一些农民原来有农村建房手续的也不予认同,仅按人均30平米予以补偿,刘良珍家就是一例。

为了获得较合理的按支付土地补偿费时最新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数百失地农民曾联名按指印要求政府答复,但迄今不了了之。

合肥市城市森林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数千失地农民,涉及失地农民权益巨大,政府处理不当必然危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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