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维权网: 武汉吴艳丽申请法院废除“不许公民代理”的内部规定

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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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吴艳丽申请法院废除"不许公民代理"的内部规定
Sep 11th 2013, 03:5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菲报道)武汉市民吴艳丽向本网信息员反映:她因与政府打行政诉讼官司,需要聘请公民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但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他们法院的一个内部规定为由,不许她的代理人出庭,她于今年6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废除该规定的申请书,当时的院长答应处理,但至今已经三个多月,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附:吴艳丽关于废除法院内部规定的申请书

关于废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武中法(2013)44号文件的申请书

申请人:(2013)鄂江岸行初字第00015号、00016号 两案原告吴艳丽,身份证号420106197702090826

申请事项:请求废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武中法(2013)44号文件。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4月10日收到4月27日(2013)鄂江岸行初字第00015号、00016号 两案的开庭审理的传票,4月23日向江岸区人民法院递交《关于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准许公民代理,并同时递交委托代理人沈进的《授权委托书》、《无偿代理协议》、身份证复印件,请求人民法院许可,4月27日开庭审理时江岸区法院该案合议庭以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武中法(2013)44号文件为由,拒绝了我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要求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证明,并以此为由休庭。

庭审的时候合议庭告知该文件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属于保密文件,在5月6日的时候我已经到中院档案室进行了核实,中院档案室C-0906房号的工作人员答复我,这个文件因为是今年下发的文件,并没有归档,他也从未见过该文件,不知是何部门下发并要求保密的文件;如果是保密文件,也只能对下级基层法院公开,不能对个人公开;如果我对这个文件合法性存有质疑,可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

申请人认为该文件应该予以废除,理由如下:
一、 行政诉讼法已经有规定的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民代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参照之列。而贵院以"内部通知"的形式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应属于无效文件。
二、 贵院不能通过制定"内部通知"的方式超越法律边界,限制当事人权利。
最高法(2011)行他字第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并未要求必须参照按照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贵院下发的该通知未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文件不应作为庭审的依据。
法院的工作应该向人民公开并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也是底线,我国也是民主法治国家。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信息,向社会或者向特定当事人公开。

贵院下发到个基层法院要求在庭审过程中执行的文件首先应该是公开的,这直接关系到原告当事人行使权利,未经公示的文件不应作为庭审的依据。

因此我认为贵院的该未经公示的"内部通知"武中法(2013)44号文件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边界,无正当理由不应随意剥夺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致使申请人这些在行政诉讼中原本就属于弱势一方的原告在房屋被非法拆除,流离失所,生存来源丧失的情况下,因社区等部门不给公民代理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必须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进行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请求贵院本着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精神,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将该通知予以废除,确实维护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艳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院长接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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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无锡高龄访民周静娟、王金娣因进京上访遭关押失踪

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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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龄访民周静娟、王金娣因进京上访遭关押失踪
Sep 11th 2013, 04:0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无锡访民82岁的周静娟、74岁的王金娣,因自家房屋三年前遭遇强拆,无锡警方对强拆行为不予立案,几年来多次进京上访,多次遭遇警方拘留,无锡当地政府多次将她们关黑监狱。

2013年8月27日,周静娟、王金娣去北京上访被截访回来后,截止9月10 日,王金娣被无锡滨湖区雪浪街道办非法拘禁十四天,而周静娟一直处于失踪状态,家属报警110无回复,求助市长热线回复说:去找公安机关。家属多次告知报过110,公安不管,要求市长热线关注打听婆婆(周静娟)到底在哪里?市长热线只用一句话回答:我们怎么样才能找到你婆婆呢?去找公安机关。

参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7/blog-post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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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武汉张荣芳就警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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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张荣芳就警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
Sep 11th 2013, 03:4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7月10日上午11时许,张荣芳位于长风村540号的房屋,被约100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棍棒,强行闯入肆意打砸,将张荣芳亲戚李艳萍打伤,所有财产被砸毁。后两辆挖掘机将张荣芳家房屋毁坏,所有财产被淹埋。

张荣芳及邻居立即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后110才到场,但并未制止现场的犯罪行为,随后,长丰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场,但并没有控制现场犯罪嫌疑人。

下午1点左右,这伙未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当着警察的面将张荣芳所有的五间房屋其中三间全部毁坏。事后,申请人到长丰派出所报警,警察出具了受案回执。

7月11日,同村村民约200多人为此到市政府抗议,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警察只是让犯罪嫌疑人与张荣芳家谈赔偿问题,拒绝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截止9月9日,被申请人还未依法作出刑事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也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期间张荣芳等人到公安分局和武汉市公安局多次反映情况,拿到了不少的信访回单,但却没任何实质性的意义,村民们认为,当地警察在包庇犯罪。

目前,张荣芳已经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警察在现场不制止犯罪的行为违法,还要求确认警察两个月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荣芳,女,年龄:60岁,身份证号:420104195303154763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
申请人:周丽华,女,年龄,34岁,身份证号:420104197902224769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电话:13995593273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职务,局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08号,电话:83781888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房屋被故意毁坏后的行为违法,是行政不作为。

事实理由:

2013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申请人家位于长风村540号的房屋,被约100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棍棒,强行闯入肆意打砸,将申请人亲戚李艳萍打伤,所有财产被砸毁。后两辆挖掘机将申请人家房屋毁坏,所有财产被掩埋。

申请人及邻居立即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后110才到场,但并未制止现场的犯罪行为,随后,长丰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场,制止了现场的犯罪行为,但也没有抓捕现场犯罪嫌疑人。

下午1点左右,这伙未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当着警察的面将申请人所有的五间房屋其中三间全部毁坏。事后,申请人到长丰派出所报警,警察出具了受案回执。

截止2013年9月9日,被申请人还未依法作出刑事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也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也不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不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故请求桥口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此致
硚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年9月9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荣芳,女,年龄:60岁,身份证号:420104195303154763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
申请人:周丽华,女,年龄,34岁,身份证号:420104197902224769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电话:13995593273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职务,局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08号,电话:83781888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2013年7月10日上午11点、和2013年7月10日下午一点处理申请人报警时的行为违法。

事实理由:

2013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申请人家位于长风村540号的房屋,被约100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棍棒,强行闯入肆意打砸,将申请人亲戚李艳萍打伤,所有财产被砸毁。后两辆挖掘机将申请人家房屋毁坏,所有财产被掩埋。

申请人及邻居立即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后110才到场,但并未制止现场的犯罪行为,随后,长丰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场,制止了现场的犯罪行为,但也没有抓捕现场犯罪嫌疑人。

下午1点左右,这伙未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当着警察的面将申请人所有的五间房屋其中三间全部毁坏。

事后,申请人到长丰派出所报警,警察出具了受案回执。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出警后拒不制止犯罪,也不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故请求桥口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此致
硚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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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即将出狱,狱方要求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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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即将出狱,狱方要求家属签字
Sep 11th 2013, 03:5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10月5日,是北京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出狱的时间,几天前,其家属接到北京市女子监狱的电话,要求家人在9月10日前到监狱签字,不签字的话倪玉兰出狱时监狱方会将其直接交给辖区政府。

倪玉兰的丈夫董继勤表示:不知为何监狱方会有这样的要求,由于签字前不允许会见倪玉兰,所以无法得知倪玉兰的态度。一般的人员刑满时,根本无需家人签字,到期会直接放人。家人面对监狱方的要求不知所措。

上月董继勤在会见倪玉兰时,发现她脖子左侧的瘤子并没有减小,仍有鸡蛋大小的肿块,监狱方也没有对倪玉兰的病情进行就诊和医治,只说在观察。由此家人非常担心会再加重病情。

倪玉兰将于10月5日出狱,出狱后仍要面临着无处安身的境况。家人也担忧即使她出狱了,也不会有完全的自由,仍可能会受到种种监控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相关信息:倪玉兰本身是强拆的受害者,因关注拆迁、帮助访民维权曾两次入狱,并遭受殴打致残,双腿无法行走,2010年倪玉兰第二次出狱后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警方于是将倪玉兰、董继勤夫妇安置在御鑫苑宾馆。在各界的关注救助下,倪玉兰多方求医,最后通过看中医病情有所好转。然而,2011年4月6日深夜,警方突然将倪玉兰、董继勤夫妇带走,倪玉兰的治疗被迫中断。

2012年4月,一审法院以倪玉兰"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两年八个月徒刑,董继勤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7月27日二审时,倪玉兰受指控的"诈骗罪"不成立被撤销,但倪玉兰、董继勤夫妇仍因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名成立,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最终倪玉兰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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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山东临沂使用硫磺和燃烧弹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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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使用硫磺和燃烧弹逼迁
Sep 11th 2013, 03:5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陈玉敏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政府违法强征村民土地400多亩,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拒绝搬迁的村民,使用黑社会性质的各种卑鄙手段进行打砸和骚扰。村民朱玉贵的鹌鹑养殖场遭硫磺和燃烧弹袭击,饲养员邢兆林被烧伤,三万多只鹌鹑被毒死,报警后警方至今不予立案。

据了解,2012年5月27日凌晨4点多,大约20名不明身份头戴钢盔身穿迷彩装的人,手持木棒和警棍,5辆被蒙住牌照的私家车和2辆大型工程车,浩浩荡荡地开到朱玉贵的鹌鹑养殖场门口。

饲养员邢兆林听到门外嘈杂的声音,刚一开门想看看外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只听到黑暗中"嘭"的一声响,邢兆林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身上就突然着起了火,他连滚带爬拼命呼救从屋里逃出来。

门外守候的10多个被雇佣的全副武装的打手,手持警棍围在周围,冷漠地看着邢兆林在地上滚爬着扑灭身上的火,挥舞着手中"啪啪"作响的警棍,指手画脚的威胁着邢兆林的家人。

大约半小时后,接到报警后出警的警察赶到现场。现场一辆无牌车上有人指挥撤退,很快这些全副武装的人就迅速地逃之夭夭了。

逃离现场的一辆挖掘机刚刚走出不远就出了故障开不动了,闻讯赶来的众多村民将挖掘机司机"擒获",司机无奈交代是"党委出钱雇我的,180元一小时"。

村民们将"擒获"的司机交给警方,出警民警居然对现场人群说:"这事和人家挖掘机没关系,你们扣人家车有什么用?既然是党委弄得,那你们找党委去,找派出所干什么?找得着派出所么?再说你们这里多次报警,又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邢兆林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幸亏他当时自救方法及时有效,皮肤表面受些轻伤,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

在之后的几个月里,鹌鹑养殖场不断遭到骚扰和侵袭,经常有人在黑夜里扔石块和砖头等,屋后种植的草药和树苗被人用挖掘机铲平,有人还扬言要炸掉养殖场。

9月6日下午3点左右,4个不明身份的人又在养殖场外往院内扔石头,后来又绕到房前往鹌鹑群里扔东西。他们在鹌鹑场后面的金银花地里点燃硫磺,扬言要熏死鹌鹑。

朱玉贵养殖的鹌鹑陆续出现大批死亡,不久三万多只鹌鹑全部被毒死。

朱玉贵报警,并不断要求警方立案调查,但警方至今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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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安徽访民张玲北京上访被拘留10天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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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访民张玲北京上访被拘留10天提起诉讼
Sep 11th 2013, 03:5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据安徽被强拆户张玲介绍:她因自己的房屋于8月8日被司法强拆,而对此不服, 8月23号到北京上访,被截访后,当局就对她实施了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据张玲说:8月23日上午9点左右,张玲在北京市府右街一带,手拿冤案材料,向府右街警察哭诉她家被强拆,那个警察说很同情其遭遇,接下来就有人将其带上车说要帮助解决问题,后来就到府右街派出所,接下来就送马家楼关押。

8月24日下午,南陵县政府派人接她回安徽南陵,半夜11点半,被带到了南陵公安局,南陵县巡侦大队大队长管进,直接宣布对她行政拘留10天,当时没有出具拘留证,直到9月5号拘留期满,才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拘留期满后,她不服,已经找人写好诉状,将会直接递交到南陵县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附:行政诉讼状

原告:张玲,女,身份证号:34022319671229052X,住址:电话:15255374451
被告: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天柱,职务:局长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城关镇籍山西路南陵县公安局
电话:0553-6829881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南公(巡)决字(2013)第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2、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
原告于8月23号上午9点左右在北京市府右街走路,被府右街警察送往马家楼后于8月24日半夜11点半,当地政府就来人接她回安徽南陵,被告以原告在中南海附近停留扰乱了公共秩序为由,作出南公(巡)决字(2013)第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实施了行政拘留处罚。

原告认为:上访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在府右街未作出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玲
2013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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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5.12死难学生家长周兴蓉被警察抓走情况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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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死难学生家长周兴蓉被警察抓走情况不明
Sep 11th 2013, 04:0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本网获悉,9月10日早晨,又是一个市长接待日,成都市政法委书记、副市长李昆要进入大厅接待民众,然而不知什么原因,都江堰5.12死难学生家长周兴蓉却在信访大厅门外突然被警察无故抓进了警务室关押,目前具体情况不明,数十名成都访民在门外抗议,高呼放人。

据了解,周兴荣是都江堰市5、12死难学生家长,为了给自己孩子讨回公道,从2008年起,一直不断的找各级部门,要求明确孩子的死因,查处豆腐渣工程的相关责任人,然而,各级政府均不理睬,反而对其实施软禁、殴打甚至行政拘留等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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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们在警务室门口抗议要求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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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上海民众旁听徒宝霞听证会被拒引发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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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众旁听徒宝霞听证会被拒引发抗议
Sep 11th 2013, 03:5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9月3日下午3时,在上海市普陀区政府信访办(北石路489号)第一接待室举行《徒宝霞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听证会》。上海27名维权人士(详见签名单)步行到达现场要求旁听,但都被拒绝门外。大家只好在普陀区政府信访办门口抗议强拆徒宝霞家族企业,当即遭到警号:029018、030624、031345、030981等警察阻止并抢夺标语。经民众毫不畏惧地指责警察的违法行为,最后终于保住了标语不被警察抢走。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普陀区政府为徒宝霞召开听证会,说明徒宝霞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据了解:徒宝霞从未收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徒宝霞表示:没收到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的书面答复,无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更无法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多年上访,无人给一个说法。

徒宝霞在1986年拥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经营执照和许可证,在1.72亩的洼草地上建厂房, 180平方米厂房和3间10平方米小房、120平方米伙食房、7间门面销售部。徒宝霞和弟弟妹妹们整个家族全身心投入经营,规模已达到加工及销售,并依法纳税。

1999年4月,遭到普陀区政府强拆,拆建办主任孟树德带领200多人手拿铁棒和一辆超大铲车在两小时内把徒宝霞的厂房及仓库砸成废墟,所有的财物都没有拿出来。徒宝霞家族在没有水、没有电的废墟里坚守100多天,赖依生存的工厂就这样被暴力强拆,因不屈服如此暴行,徒宝霞家族到普陀区政府门口喊冤抗议,徒宝霞的妹妹徒唤宝被拘留。

徒宝霞表示自己无权无势、无依无靠、走投无路、诉控无门,遭到强拆后多年上访无果,请求社会各界关注。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宣昌路711号102室
联系电话:1331176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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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周维林的亲友到看守所为其存钱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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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林的亲友到看守所为其存钱送物
Sep 11th 2013, 04:0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孙海涛报道)9月9日,合肥人权捍卫者、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的亲友,相约前往合肥市肥西县看守所,为被羁押在此的周维林送衣服,并存入生活费。

据周维林的好友马粮刚介绍,前一天他接到一名警官电话,电话中称周维林需要换洗的衣服、刑法书籍、塑料眼镜、棉被等物品。第二天,周维林的儿子、好友马粮刚及网友到达肥西县看守所,为周维林存入一千元生活费,并依电话要求将其所需物品送去。

据马粮刚估计,送棉被可能意味着周维林将会被羁押很长一段时间,这也令关注他的亲友极为担忧其处境。

目前,周维林的母亲因肺气肿要做手术,还不知道周维林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家人更担忧老人一旦得知儿子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其手术及病情。

周维林于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区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家中的电脑、手机、维权资料等物品被查抄。

近年来,周维林作为维权网的信息员,及时关注报道各类侵害个案,倾听上访群体的疾苦,在他及维权网的多方关注之下,多起侵权个案得以妥善解决。在面对监控、传唤、抄家、行政拘留等打压之下,周维林仍坚守信念,为被公权力侵害的弱势者奔走呼吁,做为一名坚定的人权捍卫者,他的言行受到了维权界尤其是上访群体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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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南通中院惊人一幕:郁娟法官与旁听者对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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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惊人一幕:郁娟法官与旁听者对骂
Sep 11th 2013, 04:0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9月9日下午1点45分,何永飞诉南通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第二次公开开庭。何永飞委托倪文华代理。

在此之前,何永飞四次打电话问郁娟法官,第二次开庭是法庭调查呢,还是判决?郁娟法官说,本案较复杂,是法庭调查,代理人也要出庭。但开庭后,法官便宣布判决。事后,倪文华提出异议,既然是判决就应当事先告诉当事人和代理人,代理人就没有必要千里迢迢到南通。何永飞吃低保,生活很困难,代理人的车旅费也很难承担。郁娟法官故意折腾当事人,劳民伤财。郁娟法官一连说了三遍,代理人一定要来。这激怒了旁听者,有位旁听者骂郁娟法官是狗娘养的,郁娟法官也不示弱,回骂:你也是狗娘养的!还叫来了法警,要拘禁这旁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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