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星期五

维权网: 浙江嘉兴访民成菊英独家遭洪水围困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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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访民成菊英独家遭洪水围困多日
Oct 11th 2013, 03:4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家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南阳村徐家埭49号的访民成菊英,因1999村里开挖河道时将河道淤泥堆积在了她家大门口的道路上,堵死了她家进出家门的通路,迫使她家不得不绕道一公里摆渡出入。为此,她上访了13年,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刑一年,并多次受到非法关押。她的这一简单诉求政府一直不给她解决,村党支部书记潘志荣还对她肆意报复。
  
前几天,台风"菲特"肆虐浙江,成菊英所在的地区连降大雨。由于前面的道路被堵死,后面的河水溢过堤坝,进入她家,使她家变成了水牢,而全村仅她一户人家被洪水围困,成菊英丈夫的摩托车无法行驶,一家人被困在家里已有三天。成菊英试图把挡在她家门口的淤泥扒开一个缺口中,但镇政法委书记吴晓强以抗洪的名义给她扣帽子,不许她扒缺口。

10月9日,镇里来了两个人,叫成菊英用麻袋装土,把河堤筑高。但村党支部书记潘志荣恶狠狠地对她说:"你去叫那两个人给你筑,我派不出人!"成菊英把话带给那两个镇干部后,他们骂了一声潘志荣不是人,就回去了。幸好今天天晴了,水也退了,但家里已被水浸得一蹋糊涂。成菊英十分气愤,但又感到十分无奈。她说,她对共产党和它的官员已彻底绝望了,因为他们根本不管老百姓的死活,只顾自己当官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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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新快报》记者刘虎实名举报高官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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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刘虎实名举报高官被批捕
Oct 11th 2013, 03:4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郑毅、方可报道)昨日(10月10日),《新快报》记者刘虎已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刘虎家属已收到《逮捕通知书》。

此前,据刘虎的妻子秦女士介绍,8月23日中午,刘虎在重庆市渝北区家里,被北京警方和当地社区民警一同带走,刘虎被带走时戴有手铐。秦女士称,家里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均被带走,另外有几张已注销的银行卡被搜走。

8月25日凌晨1时30分,北京警方的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证实:《新快报》记者刘某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秦女士此前发布刘虎的拘留通知书,称刘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昨天,刘虎家人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上称:"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我局于2013年9月30日20时对涉嫌诽谤罪的刘虎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证实,记者刘虎已被检方批准逮捕。据刘虎律师北京问天事务所律师周泽说,刘虎被批捕涉嫌的罪名是诽谤罪。此前,刘虎曾在网上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涉嫌渎职侵占等。

刘虎的辩护律师周泽认为:"刘虎被指涉嫌犯罪。是因其通过微博披露多位副部级干部及其他一些地方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包括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崔亚东、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重庆市原副市长、现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周泽说:"这些问题,有的已经有关部门查实,并已作了处理;有的至今未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他认为刘虎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行使公民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与其微博批评的官员无任何个人恩怨,且有消息来源,不属于自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不属于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因此将对刘虎做无罪辩护。"

前不久,黑龙江农垦维权人士刘杰也是因实名揭露农垦系统的官员腐败和违法行为而被牡丹江农垦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的罪名起诉。法律界人士认为:以"诽谤罪"逮捕和起诉举报官员的公民和维权人士,实施者是企图由此形成寒蝉效应,以阻止公民和维权人士依照国家宪法行使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项公民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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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法律咨询(51)中国网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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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51)中国网络监管
Oct 11th 2013, 03:53, by wqw0

中国的网络监管,负责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主要是监管外部的网络状况,类似于网监、网络警察的性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网络扫黄等内容。网络监管分为: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国网络监管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此后,在同年的2000年12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所称"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没有明确所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 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还规范了网吧的经营秩序。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并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或企业形式经营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但何为"内容合法",规定并不明确;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此处的'有害信息"也同样语焉不详。

中国网络监管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管呈现一种多头执法,齐抓共管的格局特征。监管行为及内容往往缺乏明细的法律支撑(譬如对什么是"有害信息"等从未明确过),政治化、模糊化、黑箱化的监管操作过程,容易导致网络体系封闭化,对公民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自由言论自由、网络信息流通自由造成巨大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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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中国民主党人谭凯召集网友纪参观辛亥革命纪念馆被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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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民主党人谭凯召集网友纪参观辛亥革命纪念馆被阻
Oct 11th 2013, 03:4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柳阿娜报道)在辛亥革命暨中华民国国庆一百零二周年来临之际,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成员谭凯与网友相约,于今年双十节共聚位于西子湖畔南麓的浙江辛亥革命烈士纪念馆,凭吊先烈,缅怀他们推翻专制王朝、创建中华民国的丰功伟绩。浙江辛亥革命烈士纪念馆座落在龙井茶之乡的南天竺,建有1911年浙军攻克南京的烈士纪念碑,上面有民国初年浙江都督朱瑞亲笔书写的碑名。在纪念碑前方,有徐锡麟、马宗汉、陈平伯烈士的墓。1907年,光复会领袖徐锡麟在安庆刺杀安徽巡抚恩铭,不幸被捕遇害,同时遇害的还有他的战友马宗汉和陈平伯,为纪念这三位不朽的英雄,后人把他们安葬在南天竺,与辛亥年攻克金陵(南京)的烈士同眠于此。

中国民主党人通过不同的联系方式,与网友相约到南天竺纪念辛亥英烈,当局极为不安,指派国保进行阻挠。

10月10日早上,杭州市西湖区国保二人来到谭凯修电脑的店里,不许其去南天竺,并追问是谁组织的。与时同时,网友王一颖和胡锦也被杭州市国保叫去喝茶,不许他们去参加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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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民主维权人士隆重纪念“双十”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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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主维权人士隆重纪念"双十"节
Oct 11th 2013, 03:5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卫全报道)2013年10月10日,湖南邵阳市各县市数十名民主维权人士在邵阳市区聚会,隆重纪念"双十"节。大会在一家茶馆举行,与会人士踊跃发言,盛赞辛亥精神,希望能够传出辛亥革命民主思想,在中国早日宪政。虽然邵阳国保对此次聚会高度戒备,但是没有设置障碍和干预此次活动。

另有湖南二十多名民主人士于10月10日在长沙岳麓山举行了对民国双十节的庆贺活动。他们当日到岳麓山抗战国军73军墓敬献鲜花,接着爬山去黄兴墓瞻仰,打出"祝贺辛亥革命民主共和双十节"以欢度中华民国成立102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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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许万平母亲辞世,亲人盼监狱方允许其回家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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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万平母亲辞世,亲人盼监狱方允许其回家送母
Oct 11th 2013, 03:2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10月10日凌晨3点,仍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州监狱服刑的异见人士许万平的母亲辞世,许万平的家人希望监狱方能允许其回家送母亲最后一程。

许万平的妻子陈贤英说,办理好母亲的死亡证明后,将前往监狱当面申请,希望监狱方能够允许许万平回家见母亲最后一面。话到此处,陈贤英痛哭失声。上月24号,陈贤英到监狱探望时,并没敢把母亲病重的消息告诉许万平,由于监狱方在探视时的严密监控,所以无法获知许万平在监狱里的详细情况。

1989年六四民主运动后,许万平因筹建"中国行动党"被判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12月,许万平又因参与筹建中国民主党被判劳教3年;2005年12月23日,许万平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目前被关押重庆江北区渝州监狱。

许万平是重庆著名的民主志士,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致力于中国民主运动,先后遭到因追求民主自由而入狱,三次累计刑期长达23年,目前已在监狱累计服刑近20年,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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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甘肃宋家滩村委会成员被村民全部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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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宋家滩村委会成员被村民全部罢免
Oct 11th 2013, 03:3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高鸣报道)9月28日上午9:30分,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宋家滩村委会院里举行了宋家滩村罢免大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村民经过无记名投票,于晚上20:00左右,罢免委员会公布结果:村委会成员被全部罢免。

村民们表示,这次罢免事件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崔分荣律师代理的千人诉甘肃省市区三级政府案件,由于有法律的跟进才有了今天这个结果。这也是村民们系列维权、村民自治的初步胜利。

王优银律师也说:甘肃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走完整个程序的完整意义的罢免,所以这是甘肃首例意义的罢免。

据了解,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宋家滩村千余村民因集体土地上所建市场被拆迁,在起诉省、市、区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系列行政案件的同时,发起了罢免原村委会成员的活动,历经数月的努力抗争,在行政诉讼还没有结果时,罢免活动终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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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江苏南通访民陆红霞欲见省委巡视组被带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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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访民陆红霞欲见省委巡视组被带到派出所
Oct 11th 2013, 03:3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2013年10月10日,南通拆迁访民陆红霞刚刚来到江苏省委巡视组驻地南通珠算博物馆前,就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拉入一辆汽车内带走,后被带到南通市天生港派出所。

陆红霞因拆迁问题上访,在今年的9月,因江苏省委巡视组来到南通,陆红霞被当地干部限制在家中8小时。

10月8日上午,陆红霞来到江苏省人民来访中心信访,被该中心016号接待员告知,"陆红霞的问题解决了",南通港闸区政府竟然伪造了一份协议并提交给了江苏省人民来访中心。港闸区政府连伪造假协议的事都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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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百余名各界人士围观许乃来、何斌案庭审,多人被警方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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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名各界人士围观许乃来、何斌案庭审,多人被警方扣押
Oct 11th 2013, 03: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亦然报道)10月10日上午9点40分,天津维权人士许乃来、湖北维权人士何斌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百余名各界人士前往现场围观欲参加旁听,但有12人在途中被扣押,在朝阳区建外派出所近12小时,目前仍未获释。

整个庭审至下午4点左右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据何斌的妻子徐彩虹说,自己作为证人,被违法剥夺了作证的权利,因为是证人,更无法参加整个庭审过程。徐彩虹说,许乃来是被人搀扶着上法庭的,何斌胡须很长,人很消瘦,许乃来和何斌都是光着脚只穿拖鞋,被带着脚镣,两人肯定受了不少罪。徐彩虹在作证时,法官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将其强行驱离,徐彩虹认为法庭害怕听到真话,实在太无耻。

另据前往声援围观的李明翠说,早上7点多钟时,他们一行56人从天安门东乘坐639公交车时,司机和售票员突然报警,一行人被拉到建处派出所门口。中午,当大家听到下午还将继续庭审时,有44人乘机逃下车前往法庭现场,但不知为何后面的12人没能离开。

至晚上6点,被困在车上的12人已被扣押近12小时仍未获释。维权人士林明洁、李明翠等人前往建外派出所了解情况。警方称必须要查验12人的身份,并做笔录。遭到大家的质疑和拒绝,目前还无法获知12人的详细个人信息。

相关信息请见:维权人士许乃来、何斌"寻衅滋事案"于明日开庭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_9599.html?spref=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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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零陵区法院在相同证据下作出颠覆自己前判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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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零陵区法院在相同证据下作出颠覆自己前判决的判决
Oct 11th 2013, 03:4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佟雷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在处理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一桩土地纠纷案时,在相同证据情况下作出了完全颠覆自己一审时要求零陵调纠办重新作出裁决的判决,而变成以维持零陵区政府调纠办裁决的判决。激起了村民极大愤慨,同时有法学专家也明确指出这是公然自打嘴巴,践踏法律尊严,其实质就是法院判决权屈服于政府行政权,是典型的权大于法判决。

一、无山林权证村民侵权引起的纠纷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三、四组有一块名为油家岭鬼仔石山约80余亩的林地,与大庆坪村第五组相邻,自古以来属于石溪岭村三、四组集体所有。1982年政府颁发的1477号山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2006年8月,大庆坪乡大庆坪村第五组村民唐步云父子,擅自将油家岭鬼仔石山属于石溪村两组公路边的林地卖给其他村民建房,石溪岭村民发现后并出面阻止。引发纠纷后,永州市零陵区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处理此事时,竞然违背法律且滥用职权,将石溪岭村两组上述80多亩集体山地划给唐步云等人。

二、法院一、二审撤销调纠办处理决定的判决

经永州市政府复议和零陵区法院审理,认定唐步云及大庆坪村对油家岭鬼仔石山所争执的山岭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其提供的9件凭证被法庭否定。2009年8月30日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零林行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零陵区调纠办【(2008)第20号行政处理决定】,判定调纠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调纠办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16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第2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调纠办不服判决一再违法作出相同处理决定

零陵区调纠办漠视人民法院判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28条(四)项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法院一、二审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后,三次重复作出与原被撤销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结果都相同的处理决定。最后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2日屈从政府的行政权力,作出了【(2011)零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导致同一事实、同一案件,前判撤销、后判维持的乱象,产生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形成自己否定自己已生效的判决的荒谬闹剧。后来永州中院再次驳回重审,结果零陵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开庭后作出维持调纠办裁决的判决。

四、调纠办在整个纠纷处理中的违法侵权情况

一、混淆案件性质。本案本是侵权纠纷,应依《土地管理法》和《特权法》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作民事侵权处理,而调纠办不查明原因作权属争议的行政案件处理。超越了法院的司法权。权属纠纷是指争议双方都没有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或双方都在实际占有和使用,但该案的被告人唐步云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仅凭曾在石溪岭第三、四两组山岭内未经山主许可抢造零星树木和采掘一些山石,就断定唐步云实施了管业,接受其申请给予立案,说成权属争议纠纷,更为谎谬的将石溪岭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加以撤销,把石溪岭组大片的山岭划归给无任何有效证据的唐步云父子。

二、无视土地法规。调纠办负责人将唐步云私自出卖石溪岭村集体土地给他村居民建房的违法行为,美化为实施管业的行为,属于土地"转让"。权益受侵民众认为,零陵区政府调纠办公务员鼓励村民违法出卖土地,这些所谓的调纠人员,连宪法和土地法规严厉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都搞不清,如何承担调纠重任?

三、替唐步云歪曲事实,拼凑证据。调纠办把唐步云提供的只有一分面积,又无四至界线的"秋花梨树山"(土地房产证登记的)任意从北移到南,从石溪岭两组山之外移到纷争的山岭之内,将一分地扩大为30亩,把本无四至界线的却为之虚构四至。

四、煽动周边村组群众,制造纠纷,激化矛盾。石溪岭所有的该山岭,政府颁有林权证,从土改、四固定等土地制度变更一直归石溪岭自然村所有,历经葬坟、取石、放牧禁山等活动,来源正当,权属合法。在唐步云未盗卖林地之前与周边村级素来无争议,但调纠办听凭唐步云只言片语,并以该土地为诱饵,广泛诱指周边村组参与争议纠纷,要求瓜分这块土地。还替其收集零星分散的土地改革时的房地产证和林权证书。事实上,有些村组群众了解此情后,根本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可见调纠办的枉费心机。

五、不依法律,不要事实,不凭证据,随心所欲,滥用职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已经依法取得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所有权证是处理权属的法律依据,而调纠办的人确于此而不顾,他们却以唐步云提供的本组内所谓的"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为依据,颠倒是非否定石溪岭村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并对当事人不平等对待不一视同仁,包庇一方压一方,成为唐步云的代言人,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和声誉。

六、虚构证据。1、将石溪岭组村的1477号山林证涂改为1472号,意欲使石溪岭村民在档案馆查不到存根,以便推断否定石溪岭村的山林权证;2、将前后页不一致,内容不同,主体不符,单方参与制作的"国土祥查界线认定书"作为确权的依据,否定了法定的山林权证;3、将本无四至的秋花梨树山挖空心思地进行虚构四至,把仅有一分面积的土地,扩大为数百倍,以使其涵盖纷争的山岭;4、甚至以民国当年与现争执山岭不搭界的一片山地买卖契约,张冠李戴,以图证明其历史上拥有该争执山岭;5、将唐步云不听劝阻,强行在石溪岭山地范围内造零星林木和盗卖石溪岭集体土地的行为,说成是行使管业行为。综上所述,零陵区政府调纠办的行政处理是一件十足的违法行为,因此,市政府复议时给予撤销,区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时亦给予撤销,依法判令限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零陵区政府调纠办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滥用职权,打算重新处理时依然按照原来错误的处理决定照葫芦画瓢,与法律对着干,与司法对抗,以行政压司法,以官压民,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三村民小组(简称石三组)。

代表人唐土生,该组组长。电话15581395543。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四村民小组(简称石四组)。

代表人唐田秀,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第49号。

法定代表人唐烨,该区区长。

第三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大庆坪村第四组(简称大四组)。

代表人唐想林,该组组长。

第三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大庆坪村第五组(简称大五组)。

代表人唐新明,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林木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林行重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林行重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并撤销被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零政决字(2011)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驳回第三人零陵区大庆坪乡大庆坪村第四、五组的无理诉求。

三、判决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和勘验等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依据和法定程序都是错误的,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祥述于后:

一、歪曲了事实。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而本案的事实完全被歪曲了。我村的油家岭鬼仔石山林地,四至清楚,东西面与本村部分组的一些零星地交叉,但并不是重叠,其交叉部分,双方清楚,各管其业,从未发生争议,而一审偏听偏信,照被告承办人及第三人的谎言,继续将其列入纠纷圈,给予扰局,来否定我方权证的正确性,违背了我国民事权益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本案一审认定被告搜集的五个组共21份林权证,经查,多数都是一些不伦不类乱扯一通,加以擅自涂改的复制件。其中有十份权证是虚列和张冠李戴拼凑的,况且在开庭时仅凭口说从未出示法庭,让我们辩认质证,违背质证的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至于我林地的北侧是老屋场为界,老屋场系北侧的方位,而不是终点、止点。从林地的归属判断,按山场地貌状况一般是山顶管下坡,这是惯例,所以理所当然的我山场是从老屋场直下,至大白公路边(因为原大庆坪去文星村的一条老毛路已被新建的大白公路所复盖)。再说第三人大五组的秋花黎树山也是凭老屋场为界,这说明,我在南,他在北,双方按理应各自从东到西的方向管业,这不矛盾,可一审主审法官紧跟被告承办人的后尘,替其挷腔,把一张未经鉴定真伪,自制复印的"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视为原始资料,实在谎谬,哪有凭一方的"内部协议"去占有他方林地的道理,并以此来否定我方林权证的法律效力,请问法律依据何在?

二、缺乏证据。且将一些似是而非的"材料"错误认证。行政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和法律所承认的事实。但本案确以假造、猜测、推想的情况和虚构的错误材料作为本案的依据。如:

1、将他们"组内分山合约"及"山林搭配表"武断地认定为原始证据。该证既未当庭出示,让其辩认质证,又未鉴定真伪,对此有证人证明是捏造的,可主审法官以此取代我方的林权证,把没有林权证的,以种种的理由推断其具有证明力,实属是以权代法的行为。

2、第三人大四组的1765号山林权证,不能作本案的证据:①该证是被告承办人处理决定被反复三次撤销后,在无计可施也就是黔驴技穷之时将其捡来充数的,原非当事人本意;②对此的真伪已有大庆坪乡原党委宣委唐艮轩、大庆坪村原村长唐顺祥均出具过证明材料,都证明该证所填登的山场不在争执山范围;③在行政复议时没有提供的证据,且在勘验现场时,第四组不愿参与,当场表白不参与争议,结果指界时是第五组的唐新明父子代为乱指一翻;④经查其证所载的地形、地貌、树种都与实地不符;⑤该证的重新使用违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的规定。

3、国土所制作的界限详查记录,无论是形式到内容都有严重错误,不起证据作用。①该证连主体都搞错了,将新路上村视为大庆坪村,张冠李戴;②指界人是随意乱列的,大庆坪和石溪岭两村都无人到场参与,其签字是他人乱签的,公章是在公社时乱盖的,不真实的材料没有证明力;③其内容亦不真实,与林业局职能部门制作的造林规划图及生态林资金发放图相矛盾,前后不一,不能为证;④该证的采用,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第63条的规定,颠倒了关于证据效力的主次关系。

4、认证中的第8、9、10号证据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因为,一是未经核对的复制品不能为证;二是已有当事人已证实与事实不符;三是在纠纷后签定的协议,他根本不是什么原始合同。同时上述所谓证据已被人民法院第一、二审生效的判决查证,未加认证的材料。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不能前后不一,自我否定,更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而随意变更。

5、把第三人大五组利用离我山场较近之便,经我不备之时,强行偷着造林、取石烧灰、卖地的侵权不法行为,视为管业,这纯粹是无视法律,无视事实的歪理邪说。

总之上述证据的错误认证,其原因是主审法官,因与被告有特殊关系,所以一些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不经我们质证就武断认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显然是违法的,应该衣法纠正,给予撤销。

三、适用法律错误,我村合法所有的油家岭鬼仔石山林地有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四至清楚,权属合法,因该地属大片无林的石头山地,土改时未有落实到户,一直归我两组集体所有,权属正当,不存在还需什么房产证来佐证。其权属已经政府认可,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承办人出于某种不善目的,极力为大五组的"分山合约"、"山林搭配表"和一分二厘地的秋花黎树山,划去我北侧的大半个山场,真是鸠占鹊巢,严重损害了我村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理、常理和情理,本案应该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规章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的第四号行政处理决定。该案我们已被折腾七年之久,四处投诉,曾获市政府和区、市法院的支持,依法撤销了被告三次的处理决定,但是此次市法院对区法院的维持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时,主审法官又在同一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按照被告的错误论调,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理决定的判决,导致了前判撤销,后判维持的怪象,使我村维权的投诉又回到了原点,我们认为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先后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不是作弄百姓,便是无视法律,破坏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程序违法。程序是实现正义的保障,是法律规范的生命,是正确、公正司法的保证。为了维护我祖传公山,我们经历了无限艰难险阻和磨难,期待得到公正处理,故对人对事较为敏感,所以本案当进入重审时,与行政庭龙智林接触时,从他言谈举止,发现他先入为主,未审先定,一直为被告挷腔、辩解,说什么处理合法,证据可信,将要维持等违法违纪言论,我们认为本案未审先定的肯定事先与被告承办人有了默契,搞了暗箱操作,因此就依法提前申请回避,但被院长口头拒绝,此后,在庭审时再次提出申请回避,但又未拒绝,剥夺了法律赋予我们的回避权,所以导致本案不公正判决的结果。其次,本案既然是发回重审的案子,理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举证、质证,可是在所谓证据交换中,只让被告承办人雷建国泛泛而谈,根本未提任何证据出示由我们质证,从始至今未见一件证据。再次剥夺了我们的质证权,而对我们的证据则要逐项提交,任由主审法官会同被告审核,并肉中挑凁,蛋里挑骨,百般挑剔。再次,我们在行政程序中纠纷办已责令雷建国回避,但再审时主审法官又将雷建国请来作为该案的全权代理人,出庭诉讼。但在判决书上署名又将雷建国更换为何清泉为代理人,这又是什么"奥妙",难道合法吗?总之,本案的审理在法律程序上无序,在法庭规则上无矩,随心所欲,在对待双方当事人不是一视同仁。而是区别对待,对证据的取舍采用双重标准,失去了公正公平。据此,特提起上诉,请二审依法纠正,撤销原判,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的第四号行政处理决定,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石溪岭村第3、4组

代表人:唐土生(三组组长)电话15581395543

唐田秀(四组组长)电话15581395035

代理人:唐正国(特别代理)电话15574606559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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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成都金牛政府包庇公安,幸清贤被限制自由以“没有事实”不受理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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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政府包庇公安,幸清贤被限制自由以"没有事实"不受理复议
Oct 11th 2013, 03:4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菲报道)"链子门"被害人幸清贤向本网信息员投诉称:2013年10月10日,他收到由金牛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特快专递,向他邮寄来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其申请的行政复议,因没有必要的事实根据,告知幸清贤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据幸清贤说:申请复议时,他向金牛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的同时,还提交了自己电话报警记录网络打印件,以及限制自由时的图片,和视频资料,资料上有的照片,现场阻拦的人员,还有对话,以及足以充分说明金牛公安对幸清贤有过限制自由的行为发生,金牛政府说"没有必要的事实根据"显然是无稽之谈,明显是包庇违法警察。

幸清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金牛公安局下属警察,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得当要受理后审理才知道,金牛政府不受理案件,则是故意对其下属公安的包庇纵容。

再有,《行政复议法》中并未规定复议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构成复议受理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复议申请人只要提出了申请,并且属于复议机关管辖,也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无条件受理,至于请求是否成立,均应当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决。

故幸清贤已经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金牛区政府受理幸清贤的复议申请。

同时,幸清贤又向金牛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就金牛区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其违法。

附件一: 行政诉讼状

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鹏,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8号,联系电话:02887705194 。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金牛复告字【2013】2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5日,原告刚刚旅游回来,就被北巷子派出所警官万波限制自由,不许原告出门,据万波称:是上面的命令,原告向万波要相关手续,万波拒绝提供。

2013年9月26日下午13点54分,原告要去金牛法院询问上次诉金牛公安的一系列案件的立案情况,被告下属警官万波,指使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暴力将原告拉下出租车,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下午14点04分56秒、14点08分52秒、14点30分21秒、14点34分27秒、14点54分09秒、17点40分48秒、14点41分20秒、14点41分43秒、17点42分59秒、原告用18602889264拨打110的报警,110证实案发地点为光荣派出所辖区内,在正在等待警察出警时。被告下属警官刘顺东用110警车将原告带到北巷子派出所,警察万波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用"口头传唤"对原告实施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原告认为:2013年9月25日、26日,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下属警察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对原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法实施"口头传唤"其行为应当由金牛区公安分局负责,金牛公安分局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

故请求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依法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口头传唤等行为违法。

金牛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于10月9日,作出【2013】2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以原告的复议申请没有必要的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告知原告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原告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基本证据:1、原告的使用18602889264拨打110报警的电话清单,2、原告被限制自由的照片若干张,上面有金牛区公安分局下属警官万波及其警察将原告车辆堵在小区内的图像,以及被告警官万波私闯民宅在原告家里来来表达奉上级命令,不许原告出门的录像资料,也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在跟踪原告的视频录像,以及金牛公安分局下属警官刘顺东开警车到现场的情形。这一切足以证明有原告被其警官限制自由或说是骚扰的情形,而具体是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行为,还是只是金牛区公安分局下属警察的个人行为,在没有进过审理以前,是无法确定的,被告在原告提供了基本事实的证据,却以"没有必要的事实根据"为由不予受理,明显故意剥夺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被复议人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得当要受理后审理才知道。

《行政复议法》中并未规定复议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构成复议受理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复议申请人只要提出了申请,并且属于复议机关管辖,也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无条件受理,至于请求是否成立,均应当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决。

被告拒绝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幸清贤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二: 行政诉讼状

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2013年9月25日,9月26日对原告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5日,原告刚刚旅游回来,就被北巷子派出所警官万波限制自由,不许原告出门,据万波称:是上面的命令,原告向万波要相关手续,万波拒绝提供。

2013年9月26日下午13点54分,原告要去金牛法院询问上次诉金牛公安的一系列案件的立案情况,被告下属警官万波,指使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暴力将原告拉下出租车,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下午14点04分56秒、14点08分52秒、14点30分21秒、14点34分27秒、14点54分09秒、17点40分48秒、14点41分20秒、14点41分43秒、17点42分59秒、原告用18602889264拨打110的报警,110证实案发地点为光荣派出所辖区内,在正在等待警察出警时。被告下属警官刘顺东用110警车将原告带到北巷子派出所,警察万波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用"口头传唤"对原告实施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原告认为:2013年9月25日、26日,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下属警察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对原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法实施"口头传唤"其行为应当由金牛区公安分局负责,金牛公安分局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口头传唤等行为违法。

此致
成都市金牛人民法院

原告:幸清贤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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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湖南麻阳维权人士黄雨慧一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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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麻阳维权人士黄雨慧一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重审
Oct 11th 2013, 03:45,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明报道)今天(10月10日)从湖南麻阳维权人士处了解到,2013年10月10日,麻阳维权人士黄雨慧、黄雨霞、黄雨东、黄秀平、张青香一家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重审在麻阳县法院开庭。

2012年7月25日至27日,麻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末征得黄秀平一家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着挖掘机来到黄秀平家的农田里施工,黄秀平一家人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理性劝阻,但没有效果。双方僵持了三天后,2012年8月2日,麻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黄雨慧、黄雨霞、黄雨东、黄秀平、张青香一家5人抓捕,致使黄雨霞4岁及7岁的两个儿子留在家里长期无人照顾。

今年5月20日,黄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开庭时,辩护律师们发现司法机关在一审程序走完后,竟然将黄雨慧、黄雨霞两姐妹身份搞错,在400多名旁听人员面前闹了一个大笑话,二审法官不得不中止审庭。

黄雨慧一家人维权四年,被麻阳官方视为最刁钉子户,但却被麻阳民众视为维权英雄,他们至今耸立不倒的房屋也成了麻阳民众抗拒强权的象征。

下图为黄秀平未被强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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