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星期四

维权网: 成都双流公安败诉后作出相同信息公开答复,公民提起行政复议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Own the Game.

Elevate your game with the newest adidas men's soccer footwear and apparel.
From our sponsors
成都双流公安败诉后作出相同信息公开答复,公民提起行政复议
Feb 13th 2014, 03:2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 2014年2月10日,双流市民景红霞,收到双流公安局行政复议败诉后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将原来的答复书改了个文号,再将原来的不予公开,改为可以公开,余下答复内容基本一样。

收到答复后,景红霞认为:这完全是流氓行为。因此,景红霞再次向双流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双流县公安局,双公答字(2013)006号败诉后重新作出双公答字(2014)006号答复与(2013)006号内容完全相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向双流县政府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重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且向双流县监察局要求依法对双流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进行监察,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行政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景红霞,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联系电话:1-------------------3,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万科郎润园2栋3单元604

被申请人:双流县公安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棠湖南路二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雄,局长

申请事项:

1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追究被申请人败诉后再次以同样的理由作出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依据和理由:

2014年1月27日双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双复字(2014) 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认为: 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公答字(2013) 006 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不完整,且前后矛盾,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1 撤销双公答字(2013) 006 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 责令 双流县公安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重新作出答复。 2014年2月8日,双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双公答字(2014) 006号】其内容为仅仅将原来的不予公开,改为了现在的给与公开,内容没有做任何变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故申请贵府确认其重复雷同的答复行为违法。

此致

敬礼

双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红霞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双流县公安局双公答字(2013) 006号一份

3行政复议决定书双复字(2014)第04号一份

4双流县公安局双公答字(2014 ) 006号一份

5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二页

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景红霞,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6组,联系电话:1------------3,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现住址:成都市----------------------号

被申请人:双流县监察局,法定代表人:游诚志,职务局长,地址: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顺城街1号

申请内容:

1、依法对双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双公答字[2013]006号

2、依法对双流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

3、依法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10日下午四点零四分,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穿着制服强拆郭永富`景红霞家商铺的广告牌(郭鸭子店,红旗连锁),景红霞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相关法律手续,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强行毁坏申请人私有财产,申请人丈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被犯罪嫌疑人欧打致伤,经医疗检查为"蛛网膜膜下腔少量积血",以上事实阐明犯罪嫌疑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阐明双流县公安局沒有按照《公安杌关执法细则》规定,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己行政职责。

基于此,2013年11月11曰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双流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双流县安局作出双公(九)行终止決字[2013]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是双流县公安局乱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双复字2014第04号),经复议其败诉,但继续作出内容完全一样的答复,明显抗拒法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应当对直接经办人员、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另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第九条之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产生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可见,还应追究双流县公安局的相关责任。

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对上述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如果被申请人拒绝依法行政,那么,申请人将保留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提起复议诉讼、控告的权利。

此致

双流县监察局

抄送:

四川省监察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双流县人民政府双流县监察局。

申请人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

3双公答字[2013]006号

4行政复议决定书双复字[2014]第04号

8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公民就山东曲阜薛福顺离奇死亡及其亲人失踪事件发出请愿书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Shop Best Buy

Find this week's deals in computers, cameras, phones, and more! Choose store pick up or other shipment options.
From our sponsors
公民就山东曲阜薛福顺离奇死亡及其亲人失踪事件发出请愿书
Feb 13th 2014, 03:2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震报道)今天(2月12日),中国一批公民就山东曲阜薛福顺在曲阜检察院中离奇死亡及薛福顺儿子薛明凯、儿媳李娜与妻子王书清失踪事件向全国人大提起公民请愿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办山东曲阜市薛福顺非正常死亡案,依法解救被非法控制并拘押至今不知下落的薛福顺妻子王书清,对薛福顺儿子薛明凯、李娜夫妇的失踪依法立案,对非法殴打抓捕正直公民的曲阜及外地维稳人员依法查处。目前该请愿书正在网络流传,征集公民签名。

附:依法查办山东曲阜薛福顺非正常死亡案及王书清、薛明凯、李娜失踪案立案要求请愿书

请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请愿人:敢于担当的、有良知的中国公民(名单附后,并陆续增加请求人。)

请求事项:

1、依法查办山东曲阜市薛福顺非正常死亡案。

2、依法解救被非法控制并拘押至今不知下落的薛福顺妻子王书清。

3、对薛福顺儿子薛明凯、李娜夫妇的失踪依法立案。

4、对非法殴打抓捕正直公民的曲阜及外地维稳人员,依法查处。

具体情况简介

农历2013年12月29日下午17点前后,薛福顺于曲阜市检察院非正常死亡。

据薛明凯本人表述,2014年1月23日,因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逼迫薛福顺、王书清夫妇,要求他们把刚刚新婚,在郑州度蜜月的儿子薛明凯叫回曲阜接受国保监控,遭拒后当地国保把薛福顺夫妇强行控制,非法拘禁在一家宾馆,雇用一批身份不明者进行24小时看守。1月29日他们夫妇逃出跑到国家司法机关——曲阜市检察院求救,追到曲阜市检察院的不明身份者们就在检察院内把薛福顺妻子强行掠去,薛妻再次被当局非法拘押。当天17时下午告知薛妻王淑清女士:薛福顺从检察院四楼跳下"自杀身亡"。晚上18点薛明凯接到了母亲王淑清女士的报丧电话。

案发后几天,薛福顺之妻王淑清女士一直被山东曲阜当局的维稳力量控制人身自由,2月1日被有担当精神的公民们营救出到北京朋友家避难,后由山东警方在北京警方协同下,再次把王淑清强行绑架,至今下落不明。

更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作为受害人家属的王淑清被绑架后,死者薛福顺之子薛明凯携妻李娜也在回乡办事过程中失踪。案发第二天1月30日,薛明凯本人在河南郑州住宅周围,发现多名来自山东方面身份不明人员,因怕其对他们实施非法绑架,薛明凯夫妻二人外逃避难,于2月6日在河北省邯郸市消失。

自案发1月29日至今,全国前去曲阜要了解真相的公民,前后有几百人次,都遭到非法控制、审讯、殴打、侮辱、恐吓、遣返。而曲阜警方这一非法行为,至今没有得到相关方面的制止。致使全国公民怨声四起。严重的破坏了目前依法治国、走向法制社会的大好局面,严重违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更不幸的是,当代理律师们拿着完备的委托代理手续前去曲阜,而当地行政、司法部门不予认可,并被告知薛福顺先生是自杀,不予刑事立案。

至此,可以肯定如下事实:曲阜市委、市政府、公安局、检察院以及曲阜市陵城镇政府的公务人员犯有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玩忽职守罪。依法治国,社会才能稳定和谐。正是如曲阜个别官员非法的以"我是流氓我怕谁"丧失人性的无耻嘴脸,祸乱国法,制造社会矛盾使国家产生不稳定因素。

鉴于此,望依法支持请求,还社会公平正义、还国家法律以尊严。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们

2014年2月12日

签名邮箱号:linzhao19321216@gmail.com

姓 名 联系电话 姓 名 联系电话

1 陈建芳 15214308905 24

2 李向阳 13655494031 25

3 刘兴联 13178985270 26

4 马永涛 13785644955 27

5 秦永敏 13986183138 28

6 陈剑雄 15871941220 29

7 欧彪峰 18607332626 30

8 谢文飞 15975405488 31

9 吴斌 15167133712 32

10 杨崇 18370123154 33

11 贾榀 18689431364 34

12 杨刚 13521298968 35

13 潘露 18651440884 36

14 赵勇 13693160310 37

15 王立新 15615466289 38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六名曲阜公民观察团成员看望秦永敏被警察盘问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Find Unique T-shirts

Explore the most popular t-shirts on Cafepress. Discover great designs celebrating anything you can think of.
From our sponsors
六名曲阜公民观察团成员看望秦永敏被警察盘问
Feb 13th 2014, 03:3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2014年2月12日,秀才江湖(吴斌)、贾榀、陈剑雄 、公民小彪、杨崇 、谢文飞等六人来到武汉秦永敏家中拜年,谈了这次关于薛福顺事件的山东之行,秦永敏也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吃完中饭,六人一出秦永敏家门口,被一帮警察带到新沟桥派出所,身份证被收走了,警察说不会做笔录,带到派出所还是做了笔录,询问六人的基本情况及来武汉的缘由经过,并警告少接触秦永敏。

武汉警察问话结束后将六人送到了火车站后离开。

8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云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边民被控三罪移送检察院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re you an avid runner? Or even just starting out?

Brooks designs high-performance men's and women's running shoes, apparel and accessories.
From our sponsors
云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边民被控三罪移送检察院
Feb 13th 2014, 03:33,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2013年9月10日,"云南边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网络活跃人士边民被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边民被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三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这些指控,边民的辩护律师杨名跨在律师的初步辩护意见中指出,警方办案过程完全无视程序正义及当事人救济权利,就提出的三项指控针锋相对的提出辩护意见。并提出即为案件侦办,必依法律法理。若依法律法理,指控定难成立。当然,如若强耍流氓,则当另作他论。

附:杨名跨:关于边民的初步辩护意见:检查正义 不可废驰 董如彬(边民)案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一 程序违法

1滥用警力,全省多地警察联动及三级警察机关上下其手。
完全无视《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关于警权制约及层级监督的规定,完全无视程序正义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故,凡法定办案机关——五华公安分局及外的警察以侦查主体身份所调查获取的证据,均属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而取得的非法证据,均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切记: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基础。故,云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28日行文全省,决定从省厅及昆明、保山、大理、普洱等州市抽调警察办理董如彬案的行为,完全是无视法律规定及真的程序,且没有法律依据的警察权力滥用行为。如云南省公安厅认为这样的行为光明正大,那么就请出示光明正大的法律依据。

2、具体办案警察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董如彬案件的侦办警察同样违反正当分法律程序。
据董如彬介绍,侦办本案的多名警察骨干,同时又是侦办湄公河"10.5"重大跨国谋杀案中的侦办警察,既然指控董如彬在"寻衅滋事"罪案中,散步大量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恶意攻击、诋毁政府及执法机关形象……,并以此指控董如彬构成所谓的"寻衅滋事罪",那么具体侦办"10.5"案并因此立功受奖的警察,难道没有受到董如彬"非法言论"的伤害?如没有受到伤害,何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受到伤害,那"原告查办被告"自任法官的行为,符合起码的程序正义吗?

二、虚报注册资本:国规已不存,问罪何所依?

一是国家已经通过新的立法,改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且在涉及实缴的部分均已作出了修改或删除。
二是国家已经通过新的立法,明确废除了实缴注册资本须经验资机关验资的法律规定,明确以其自报资本登记即可。
警方指控董如彬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恰恰是实缴资本没有缴足,且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限内没有补足。据以指控的犯罪手段,就是所谓的"虚假验资"以及以虚假验资报告骗取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已经完全废弃了警方作为犯罪对待的相关法律条文。抛开本桩犯罪指控的其他一系列荒缪之处不谈,仅从国家公司法注册登记制度重大调整这一附属刑法规定的修删而言,警方仍然固守老黄历办案,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

三、网络发帖之非法经营及寻衅滋事,条规何存?

既然作为案件侦办,就必须依循法律法理。
必须承认也无法否认,在2013年9月9日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等之司法解释出台前,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什么发布网络贴文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或者"寻衅滋事"的陈规恶条的。因此。根据此司法解释所实施的刑事追诉,尤其是对既往行为的刑事追诉,根本不可能符合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理精神。除非,依凭权力而耍法律流氓,而根本无视基本及起码的法律法理。具体而言――
1、 非法经营,非"法"何在?
刑事诉讼的功能之一是教育指引功能,即通过具体个案的特殊预防,而对整个社会作出一般预防或警示。因此,警方完全有义务也有责任就本桩指控中非法经营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国规"为何作出明确说明,对此罪罪成的基础与前提的叙明与引证,也是完成犯罪指控所不可或缺。可,"国规"何在?警方能为这"无米之炊"吗?
2、 维权发帖,何罪之有?
"维权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基础,维稳的关键是维权"。这是习近平作为国家首脑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的政法工作方向。警方所诉的四起所谓的非法经营行为,均为事主或自认因遭到司法不公而难获救济,或因自认受到行政侵权而投诉无门,或因对可能存在的严重环境污染心存恐惧,故而委托董如彬曝光维权,如此而已,哪有什么"国规"规定不许发帖?不许收费?法无禁止即自由,难道就因为维权发帖,而致官府渎惰现原形就滥警相同?
3、 网络寻滋,公序为何?
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批评公权,质疑国政,乃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天则使然。
就本桩指控而言:(1)2013年7月15日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之"公共场所,何以遭到人为偷换?(2)2013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六条列举,那一条有网络环境可符合"社会秩序"之立法意旨?

举重以明轻,对比"公共场所"之两高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社会秩序"严重扰乱"之种种情形,可以肯定警方将董如彬在网络上质疑、批评性发言,就是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而进行犯罪指控,无疑是荒缪可笑的。

不妨试想,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谁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质言之,编造及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都须符合相应的结果情形,才可谓之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问罪,那么仅仅网上表达对公权力的质疑及不满言论,怎么就造成了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明确的"公共场所"严重混乱了呢?国家公权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条文,难道真就是骗子谎言??

四、法不溯及既往,司解不可违逆

毋庸讳言,警方对董如彬有关非法经营及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唯一的有力根据就是2013年9月9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此别无他法可依。可是,暂且不论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仅凭时间效力上,它能够溯及既往吗?它有资格对它出生以前的行为说三道四予以罪否评断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也是本案指控不可逾越的鸿沟。

总之一句话,即为案件侦办,必依法律法理。若依法律法理,指控定难成立。当然,如若强耍流氓,则当另作他论。

检查正义,不可废驰!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河南多地非法设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 社会置疑“新型劳教所”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Take the Style Quiz

Join JustFab and get one pair of extraordinary shoes or bag every month, handpicked for you by our fashion experts.
From our sponsors
河南多地非法设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 社会置疑"新型劳教所"
Feb 13th 2014, 03:3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本网近期连续报道河南多地非法设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消息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据网友向本网信息员举报:在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官方称"训诫中心"的职能是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详见本网报道:
1、河南黑监狱走上前台挂牌"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
维权网报道2014年1月21日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2/blog-post_6009.html

2、河南南阳非法设立黑监狱取名"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
维权网报道2014年2月11日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2/blog-post_6009.html

3、河南上访老太张凤梅被关入训诫所
维权网报道2014年2月11日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2/blog-post_3477.html

2月13日《新京报》发表跟踪报道《河南多地建"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并配发社论《警惕"训诫中心"异化为新的劳教所》。《新京报》社论指出:河南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

"训诫"的语义是告诫,教导。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确有关于"训诫"的规定。但《信访条例》只明确对违反规定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按通常的理解,训诫应在现场当面进行。即便确有需要安排在特定地点进行,训诫也只能是短时间的。"24小时不间断"、"不少于24小时"的训诫,实质就是曲解"训诫"制度,剥夺、限制被训诫人的人身自由。

依《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亦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不难看出,国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权限作了严格规定,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且立法机关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而从河南的情况看,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借用并曲解"训诫"制度就完成了国务院也无权出台的"自由罚"。且有些假名"训诫"的自由罚在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时间上还"不少于24小时"。至于多至多少期日,还未见规定!若对此类"训诫罚"和"训诫中心"不予重视、不加废止,还真难判断它是否会滑向"新的劳教"或"新型劳教所"。

显然,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自然应归依无效。对这样的公然违法,河南省人大和河南省法制部门不应视而不见。

如今,劳教制度被废除,而一些地方政府截访的压力仍然存在。"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此时,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土地返租倒包合同起纠纷,如皋钱小全等起诉居委会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Host Unlimited Domains

Unlimited Domains, Unlimited Disk Space and Unlimited Transfer For One Low Price.
From our sponsors
土地返租倒包合同起纠纷,如皋钱小全等起诉居委会
Feb 13th 2014, 03:3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2月12日上午9点,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原告钱小钱、王茂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大明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并分别委托钱琴、王耀武、倪文华代理。拆迁户和土地流转受害人纷纷赶来旁听,当地电视台、报社等也赶来采访,旁听席前架起二台摄像机。

2002年8月,原告方与被告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该居委会又将该土地承包给如皋市花木大世界,并收取管理费。钱小全等将土地流转给居委会,流转费每亩为1600元。居委会将该土地以同样的价格承包给花木大世界,收取管理费。花木大世界又将该土地以摊位的方式返租给钱小全等农户,年年涨价,现在以已达到每亩5、6万元以上的价格。农户们纷纷不平。

流转协议规定,土地流转费用10年调整一次。现在才调整到3200元。钱小全认为,所谓土地流转费的调整是居委会单方面的行为,从来没有与农户协商。被告居委会答辩称,此次土地流转费的调整听取了广大农户的意见,得到大家的认可。倪文华问居委会是在何时何地听取农户的意见,农户提出了什么意见。居委会的代理人无可奉告。

本案环绕反租倒包是否合法的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代理人钱琴、王耀武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反租倒包是违法行为,侵害了本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居委会代理人强词夺理,认为该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

关于居委会是否有截留土地流转费的问题。倪文华指出,居委会巧立名目,其所谓的"管理费",其实质就是截留土地流转费。居委会辩称,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居委会干部要做思想工作,收取管理费合情合理。倪文华认为,做思想工作也要收取管理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计算依据,就是截留土地流转费,只不过是巧立名目而已。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维权网: 湖南上访维权人士彭兰岚被多次关精神病院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Learn Adobe Illustrator CS6 Master Techniques from an Adobe Guru!

With over 25 years of experience teaching, Robert Farrell has been a trusted instructor for individuals and companies who want to improve their Adobe skills.
From our sponsors
湖南上访维权人士彭兰岚被多次关精神病院
Feb 13th 2014, 03:4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孙海涛报道)湖南籍上访维权人士彭兰岚,几年来因关注访民群体的人权状况,发放上访维护者人权状况调查表,被多次关进精神病院,并因此被判刑一年。

2013年8月12日出狱后,仍坚持在北京发放上访维护者人权状况调查表。同年12月20日,在北京右安门附近彭兰岚在发放调查表时遭到警察的殴打并被带往右安门派出所,在查验她的个人信息后,警察将其送往北京市昌平区华一精神病院关押。

据彭兰岚讲,在被非法关押期间,不仅遭到过辱骂和殴打,被强迫吃药,还被用五根绳子捆绑在床上4天4夜。直到2014年1月4日,湖南长沙当地将彭兰岚接出北京的精神病院,不料到达当地后,再次将其关进长沙精神病院三福利院,直到1月21日才终于得以回家。

早在2004年3月,彭兰岚在北京被当地截访人员抓住押回湖南,关进吉首自治州的芙蓉医院。期间被强迫吃药打针,因彭兰岚的反抗,还曾被捆在床上打"毒针",并被医院的人反捆双手。直关到8月31日,彭兰岚才获得自由。

2012年8月13日,彭兰岚在前往国务院新闻办递交有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上访维权者人权状况调查表》的途中被北京警方抓捕,当晚彭兰岚被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以同样的罪名正式逮捕。2013年的6月8日,彭兰岚案才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所有要求旁听人员未被获准进入法庭,引起近百名上访维权人士的抗议。随后的7月10日,一审进行了书面宣判,判处彭兰岚一年有期徒刑;8月7日,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一年后刑满出狱的彭兰岚认为:就是因为中国没有人权,所以自己才会受种种的打压,才会被非法审判和关押,被关精神病院。中国的人权事业靠每一个人的努力和推动,不管再受到什么迫害,都会坚持关注访民群体的人权状况。

8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