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星期五

维权网: 上海维权人士举办第8期免费法律知识学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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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举办第8期免费法律知识学习讲座
Aug 23rd 2013, 02:3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8月14日中午11时30分~12时30分,上海公民免费学习法律知识,推动依法治国第8课成功完成。

愿更多的人参加学习,大家希望中国早日成为法治社会,推动依法治国人人有责任和义务。只要你愿意参加学习,无论你是官员或者百姓,一律平等享受免费。

本期主讲人是上海法律工作者顾国平老师,联系人是上海维权人士谢金华,有54位民众冒着近40℃高温坚持参加学习法律。主讲的题目是《行政诉讼法》要点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受案范围:第一条、第二条的特别重要提醒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受理范围如下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讲: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对公民采取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等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所以,请大家务必牢牢记住,这条法律规定。如果遭到上述侵权行为,就该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不要放弃,特别提醒大家要坚持!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所用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但是,在我们实际生活当中并没有听到和看到法院这样做到过,法院并不按照这规定在尊守法律。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这条款提示就是:证据的就取和收集是要符合规定条件的,是要按一定程序的,是要有一定形式和内容的,而不是随意什么事实都能拿来当证据使用的。证据的效率是有效和无效,合法与不合法之分。证据就是事实,依据就是理由。对证据就有形式要求,又有程序要求,更要注重内容的具体完整,有力和充分的要求。它的原则是客观、规范、公正、合理、具体、完整。所有的事实既就是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和辩驳,才能成为法庭裁判的根据。而我们现在的法庭做不到这点。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所以实施宪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宪政就是以宪法的原则和基础为条件的执政理念和行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就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反对宪法就是反对宪法的执政行为,所以它是反动的行为和愿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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