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星期一

维权网: 上海维权人士举办第9期免费法律知识学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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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上海维权人士举办第9期免费法律知识学习讲座
Aug 26th 2013, 02:4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8月21日中午11时30分~12时30分,上海公民免费学习法律知识,推动依法治国第9课成功完成,有30位公民参加学习。

主讲人是上海法律工作者顾国平,联系人是上海维权人士郑培培。

顾国平老师主讲的题目是《行政诉讼法》要点之六

顾国平老师的讲课内容如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是:
1.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第三十三条 重点是: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在此我要和大家解释的是:上访维权人士既(公民)都按法律办事,但行政机关和法院都不是遵守法律。所以,我们在国内如果穷尽了所有的救济行为以后,冤情还得不到解决,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国际法庭提起审查、控告、起诉、抗议。

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顾国平老师着重强调:我在此请大家务必记住,不要上当受骗,被误导。

第三十七条 它是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之规定。而低保家庭可以免交。

第三十九条的意思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就都是政府行为。

第四十条之规定特别重要:
只要行政机关不给书面法律文书,公民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现实社会中,法院不遵守这条规定,而且没有任何人和机构来监督法院,而所有的监督都是自己监督自己,所有的监督形同虚设、徒有虚名。所以会产生社会中的一切不公冤屈和腐败。所以,冤民们只能走华山天险一条路,团结起来,抱团抗争。如果这样等待,那么,列宁说过这样一句话:"等待和忍耐,如果没有反抗就等于自取灭亡。"

第四十一条的重点:政府行为不告知受害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受害人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的重点:政府行为的内容,受害人不知道,诉讼期限从知道开始算起。但对涉及不动产的政府行为不能超过20年,其他政府行为从作出起不超过5年。

但是,我们国家的司法是不独立的,法院不是保护公民(老百姓)的利益,法院也不能独立审判的,它更加不会作出公正的判决。所以,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更不会去依法、遵法、守法。全世界所有国家都没有出现过法官集体去嫖娼,只有中国特色的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员去集体嫖娼。他们这些党员集体嫖娼,而且是高级法院的法官,他们不仅侮辱了法律和法院,而且侮辱了整个十三亿华夏儿女。更有甚者,还会受到某些领导的袒护、包屁和纵容。还用级左的思维和逻辑,用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来认识问题,不去检查自己领导的过错,反而去狡辩和开脱,逃避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更让人们惊奇的事是:制造出所谓的敌对势力,请问:敌对势力是谁?他们在哪里?是不是无中生有?转移人们视线,而玩起坏事变好事的游戏,这也算是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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