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维权网: 河南政府官员违法囚禁摧残访民阮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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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府官员违法囚禁摧残访民阮开香
Aug 21st 2013, 02:3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潘力明报道)8月20日,据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雷寨乡雷寨村访民张新中说,他妻子阮开香被雷寨乡党委书记邹东升非法绑架拘留10天期满后,又被其囚禁,逼迫阮开香在其拟好的"息访保证书"上签字不成后,日夜不准阮开香睡觉休息,使阮开香精神几近崩溃。

访民张新中说:他妻子阮开香于8月3日夜两点,被雷寨乡党委书记邹东升带人从北京马家楼访民分流中心强行绑架上专车拉回当地后,被非法关押进确山县拘留所,三天后又转押回本县拘留所关押,当10天拘留期满,8月13日一早,乡党委书记邹东升又指使政府干部数人,不准阮开香离开拘留所,该由乡政府干部三班轮流看守,逼迫阮开香在其早已拟好的"息访保证书:上签字,当阮开香拒绝签字后,邹东升就指使看守的乡政府干部以给阮开香做工作为名,日夜轮番给阮开香谈话,不给她一点休息时间,生活上吃乡政府干部们每餐吃剩下的饭菜充饥。

雷寨乡党委书记邹东升见阮开香仍不妥协签字后,又亲自对阮开香说,只要他在任期间,阮开香夫妇不再上访,他保证每年给3万元钱。

访民张新中说:乡党委书记邹东升就是一个社会地痞流氓混混,他多次威胁我说,你告田克胜那么多年,田克胜不是还在当官吗?而且官越当越大,你能把我又怎样?我们百姓都知道当今社会腐败黑暗,中国的法律只治民,不治官。当官的拿法律陷害百姓,还不准百姓去讲理,邹东升向上级政府汇报说我们的上访问题,在"十八大"前已得到解决,我要求给看解决的结果时,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又不给看,这说明国家信访局明知是下面作假,却用假来应付我。我们被政府官员诬陷超计划生育三胎,妄图敲诈12400元,我要求查清事实,不给钱,就抢走我耕种拖拉机,逼迫上访到北京后,反将我妻子阮开向非法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还超期羁押38天,至今不给一个说法,还不断受到非法关押,使用各种手段进行人身摧残,我们上访控告了十几年,可以说,中国政府从上到下都黑完了,官员们都是口是心非,说的是人话,干的是强盗行为,我希望国际人权组织关注我们中国贫民百姓的生存状况。

附:行政控告状
控告人:阮成叶又名阮开香,女,42岁,汉族,文盲,河南省正阳县家庭农场场主现无业,家住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雷寨村前徐41号。电话:15652520519。身份证号码:41282196703286829
控告人:张新中(阮成叶之夫),男,41岁,汉族,河南省正阳县园艺场家庭农场场主现无业,家庭住址同上。电话:15652466328,身份证号码:412829196805088073

被控告人: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控告人阮成叶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错误劳教、超期羁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并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正阳县公安局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复印给控告人阮成叶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被控告人:河南省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错误劳教。
被控告人:河南省女子劳动所
法人代表:所长
案由:超期羁押、毒打。

控告请求
1、请求确认正阳县公安局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复印给控告人阮成叶的尾部日期为"2009年6月29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行为违法。
2、请求撤销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驻劳教字(2005)215号劳动教养决定。
3、请求确认对阮成叶劳动教养壹年零玖个月和超期羁押三十八天和毒打三次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一、控告人阮成叶基于下列事由:
(一)、正阳县公安局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复印给控告人阮成叶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程序违法。
尾部日期为"2009年6月29日"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复印件的尾部提示大意可能是(因复印字迹不清)":如信访人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意见……2009年7月29日前向正阳县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或正阳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否则视为放弃复查权利。"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在正阳县公安局,控申股股长姚平花给控告人阮成叶复印了以上文件的复印件(控申股股长姚平花拒绝给控告人阮成叶原件)。
正阳县公安局把已超过申请复查期限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拒绝给原件)给控告人阮成叶行为明显属于玩法如戏的同时超越管辖(正阳县公安局对阮成叶诉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错误劳教、超期羁押没有管辖权)。
(二)正阳县公安局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复印给控告人阮成叶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实体违法。
不但身为文盲的阮成叶不服、身为知识分子的辖区派出所干警也不服。证据为:时任正阳县公安局雷寨乡派出所副所长的余向阳在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尾部假借阮成叶的名字亲笔写下了:"我不服上述处理意见,还继续上告。"

二、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错误劳教:
(一)、驻劳教字(2005)215号劳动教养决定所认定的阮成叶违法经历的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该劳动教养决定首页述称:"阮成叶……2005年9月1 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释放"。尾页述称"④2005年9月13日下午,阮成叶窜至北京市东交民巷17号国家领导人住处大门前闯门喊冤上访……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且有违法经历。"众所周知,刑诉法规定的"拘留"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所以单一的刑事拘留决定(通知)书或刑事拘留释放证明(不是处罚决定),不具有证明公民违法经历的证明力。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东看字(2005)338号《释放证明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经东城分局决定,予以释放"。而刑诉法第65条规定是:"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显然我属东城分局"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之人。所以该劳教决定中把"阮成叶……2005年9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释放"的经历当作我违法经历不具有证明力。
该劳动教养决定尾页"③2005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阮成叶到中纪委上访"整段纯属捏造,因为2005年7月26日我夫妻二人都没有去中纪委接待室上访。
(二)、驻劳教字(2005)215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阮成叶"扰乱社会治安和工作秩序违法事实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劳动教养决定尾页述称:"鉴于该阮扰乱社会治安和工作秩序违法事实存在,且有违法经历……"。
且看该劳教决定如何认定"该阮扰乱社会治安和工作秩序违法事实存在":没有答应政府赔偿我十万元的处理意见,就把我抓去劳教!!!
该劳教决定首页述称:"现查明阮成叶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事实;"
该标题的本身要么是对阮成叶的诬陷、要么是超越职权,因为劳教委没有认定公民犯罪的权力。劳教委"现查明阮成叶……犯罪事实"的认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规定。时至今日,人民法院没有判决"阮成叶""有罪"。显然该认定行为的本身要么是对阮成叶的诬陷,要么是超越职权。所以,该"犯罪事实"的认定首先表现为违法侵犯我人身权的无效认定。
该劳教决定首页2000年4月4日,正阳县梁庙乡计生办接群众举报"至尾页第4、5行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秩序,影响恶劣"的事实真相是:2000年4月4日早上6点许,一辆双排座工具车(车号豫Q70920)开到我家门口,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形下,闯入我家。其中一个胖子问我丈夫几个孩子,我丈夫说:''两个,大的是男孩子,小的是女孩子。"那个胖子一边问,一边主使他人把新买的四轮拖拉机强行开走。我丈夫骑自行车追至园艺场场部,发现四轮拖拉机和双排座工具车停在园艺场孙贵营家门口。经打听,才知道是梁庙乡计生所所长梁发田领的一帮人抢开走了我家的四轮拖拉机。当日下午7时许,园艺场副场长常建民送给我家一张用正阳县园艺场稿纸写的,2000年4月4日,梁庙乡计生监察大队"暂压园艺场张新中壹台"的白条。 。
后经我丈夫多方打听,才知道梁发田说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三胎,从案发的第二天,我丈夫就向正阳县公安局梁庙乡派出所所长王建清报了案。我丈夫反复向梁庙乡的乡长张晓民和计生所所长梁发田等人出示我的引产证、结扎证、二胎罚款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免检证》。向梁庙乡政府索要四轮拖拉机。张乡长和梁发田互相推诿,并说:"想告到哪你就告到哪。""谁也处理不了我们"。我的2000年4月4日被梁庙乡政府非法扣押的四轮拖拉机于2000年4月9日被低价(原价7650元,卖价4000元)卖给了计生监察队员徐新正的亲戚。由于四轮拖拉机被非法扣押并变卖。当年三夏大忙季节给我家造成不少于8000元的经济损失;秋、冬两季给我家造成不少于16000元的经济损失。次年(2001)春耕、夏收。夏种、秋收冬运、全年给我家造成不少于3万元的经济损失。我自98年到正阳县园艺场河湾队承包土地25亩(实地45亩),因2000年4月4日的非法扣押四轮拖拉机事件及其引发的被迫维权上访,致我的家庭农场倒闭(我被迫于2003年冬把实地45亩的承包地退还正阳县园艺场)。2003年至今,我家里的6亩自留地无力耕种。2005年11月22日上午,在雷寨乡党委书记田克胜办公室,我丈夫没有答应政府赔偿我家十万元的处理意见,11月23日上午就有雷寨乡派出所和正阳县公安局共八名警察闯入我家中,强行把我(正在家中干活)戴上手铐押上车,临走时扔下话说:"看你老实不老实。"11月24日上午,雷寨乡派出所送给我家一份尾部日期为2005年10月26日的驻劳教字(2005)215号"决定对阮成叶劳动教养壹年零玖个月"的劳教决定书。强行将我送往河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零九个月(田还指使监管人员于06年4月14日、5月24日和07年2月24日对我毒打3次)没有任何理由非法超期羁押我38天。2006年7月14日,原梁庙乡政府退还四轮拖拉机原价7650元。2008年7月28日,雷寨乡政府和正阳县原梁庙乡政府(现归真阳镇政府)纠正错误、认定我家没有超生三胎的事实。(八年多来,给我家造成50多万元的损失,真阳镇政府给予我家13万元的赔偿,雷寨乡政府给予我家6万元的经济补偿,共计19万元。对我非法劳教、非法超期羁押、非法拘禁和毒打的问题,(至今)没有给任何书面答复,更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为了阻止我丈夫上访,雷寨乡的党委书记田克胜多次威胁我丈夫本人:2005年三月份(两会期间)他说:"再告就叫你家破人亡"、"再不(从北京)回来,就把你的户籍弄出雷寨乡"。我被违法劳教后,他说:"如果你告劳教问题你的事情永远别想解决"。2006年正月初三,田克胜将电话打到市接访人员手机上,威胁我丈夫说如果你再告,就叫你家破人亡。2006年6月份,我丈夫在亲戚家吃饭,他竟将电话打到亲戚家中说:"敢劳教你家属,就敢劳教你。"2007年1月8日,我丈夫在家中,田克胜主使我的邻居到我家中威胁我说:"如果你再告,田书记就派人暗杀你。"2007年4月25日我丈夫到中纪委接待室反映问题,田主使他人从接待窗口把我丈夫的户口本复印件抢走,并派人跟踪暗杀我的丈夫。
这才是所谓的"该阮扰乱社会治安和工作秩序违法事实存在"的真相。
(三)阮成叶不具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界定的违法行为。
如前所述,"我丈夫没有答应政府赔偿我家十万元的处理意见,就把我抓去劳教""我丈夫没有答应政府赔偿我家十万元的处理意见"的行为不具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件;也不具有"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行为要件。所以,该劳教决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阮成叶劳动教养壹年零玖个月"是不成立的。
(四)对阮成叶的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规错误。
1、违反立法本意。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首段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驻马店市劳教委把勤奋创业、自强不息的家庭农场场主投入劳教、明显违反了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立法本意。
2、违反《信访条例》。
阮成叶的信访行为是受《信访条件》保护和制约的行为。被驻马店市劳教委对阮成叶的信访行为即使要进行制裁所适用的法规应当是《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而不适用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驻马店市劳教委把不具有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阮成叶投入劳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将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当作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来行使了。
综上所述,驻劳教字(2005)215号劳动教养决定所认定的阮成叶违法经历的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认定阮成叶"扰乱社会治安和工作程序违法事实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真相是:"我丈夫没有答应政府赔偿我家十万元的处理意见,就把我抓去劳教!");阮成叶不具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界定的违法行为;对阮成叶的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规错误。所以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驻劳教字(2005)2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阮成叶决定"劳动教养壹年零玖个月"。属于错误劳教。

三、超期羁押。
如前所述,驻劳教字(2005)2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阮成叶决定"劳动教养壹年零玖个月"。而河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2007年8月31日审批的对阮成叶2007字第254号《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载明的"兹有阮成叶,女,现年40岁,系正阳县雷寨乡雷寨村人,于2005年10月23日劳动教养。现因劳教期满解除劳动教养"证实,阮成叶被执行劳教时间为一年十个月零八天(即超期羁押38天)。属于超期羁押。

控告人:阮成叶(又名阮开香)
控告人:张新中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随文主附件:
1、正阳县公安局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复印给阮成叶的尾部日期为"2009年6月29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2、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驻劳教字(2005)2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3、河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2007字第254号《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4、阮成叶2007年9月18日《行政申诉书》。
5、阮成叶2009年1月8日《行政控告状》。
另有1、阮成叶在2009年10月4日上午到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反映问题被送到久敬庄接济分流中心被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张明学接出来被送往在北京设立的黑监狱里非法拘禁4天。
2、时至今日,驻马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我夫妇二人反映的问题至今没有任何书面答复。
3、时至今日,河南省女子劳教所对我夫妇二人反映的问题至今没有给任何书面答复。
4、正阳县公安局至今没有给阮成叶2009年7月29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原件。
5、在2011年3月5日上午,我丈夫骑自行车送我到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反映问题,在返回途中,被地方政府跟踪而来的黑车撞倒,黑车逃逸,我丈夫的腰脊椎撞成严重骨折,至今未愈,地方政府用杀人灭口的手段打击报复上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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