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

维权网: 幸清贤申请公开天网信息答复为“国家秘密”案开庭,审判长枉法强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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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清贤申请公开天网信息答复为"国家秘密"案开庭,审判长枉法强行开庭
Dec 5th 2013, 03:1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3年12月4日,"链子门"受害人幸清贤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申请金牛公安局公开北巷子派出所门口天网监控录像和值班室录像记录,金牛公安答复,"当天的天网监控"设计国家机密级秘密,北巷子派出所值班室监控是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幸清贤诉至金牛法院,第一次传唤开庭是11月28日,当日因幸清贤要带电脑上庭被拒绝,因而改为12月4日上午10点半开庭,该案与12月4日上午10点30分准时开庭,但原告幸清贤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审判长康永红回避,休庭后在原告没有收到金牛法院院长的口头或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审判长康永红强行开庭审理。

据幸清贤说:今天突然通知在"科技法庭"进行审理,而且来了几十名不明身份的人参与旁听,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开庭审理。

一开庭,幸清贤因合议庭成员在审理(2013)金牛行初字第71号和(2013)金牛行初字第72号行政诉讼判决中,有下列枉法行为,有可能不能公正审理案件,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申请审判长康永红回避。

1、 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将行政诉讼中本应被告举证的事项要求原告举证,原告申请法官调取证据,而被告拒绝的情况下,不让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反而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2、 违背事实认定被告证据,将被告110出警人员与派出所交接的交接单据,错误的认定为110报警服务台的反馈记录单据,无视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这一事实。

3、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据不采信原告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两份信息公开答复)与被告的"情况说明"自相矛盾,而法官居然说没有关联性,明显审理不公。

4、 帮助被告对事实定性,将被告所指:有群众举报幸清贤可能参加非法集会,说成是:幸清贤涉嫌参加非法集会。

5、 无视法律规定,对金牛区公安局非法"口头传唤"行为进行授权。

6、 在(2013)金牛行初字第80号案件11月28日开庭当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让幸清贤带电脑上庭参加诉讼,无理加大幸清贤的诉讼成本。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申请法官康永红回避。

并且明确提示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康永红是审判长,因此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立即停止审判工作,直到院长作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由院长口头或者书面告之申请人后,才能继续主持审判工作。但审判长无视这一规定,强行开庭审理,并威胁幸清贤如果不配合将按撤诉处理。
为了将事实展现给前来旁听的人员,幸清贤再审判长违法强行开庭的情况下,继续了庭审过程,但在后面的笔录中全部注明了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为了不让法院枉法胡乱添加笔录"同时,幸清贤还注明要求将庭审录像附卷。

在本案中,金牛区公安局提供了4份证据,以证明其《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第一是幸清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二是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公通字(2008)33号文件《关于印发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但提供的该规定中却缺乏"公安工作国家秘密事项目录"第三份证据是金牛区公安分局自己做出的《关于对国家秘密的确认》内容是确认"9月26日北巷子派出所天网监控录像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级和绝密级秘密。第四份是所依据的法规。

对于金牛区公安分局的答辩和证据幸清贤给予了充分的驳斥,幸清贤说:1、我当时在北巷子派出所是在报案,而公安机关对群众的报案应当立即受理,其监控录像正是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而取得这个录像的目的,正是用于对其不依法履职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此时,他的内部管理信息已经于其行为相对人也就是报案人的我,发生了厉害关系,且是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保持的信息,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因此,应当向我公开。
2、被告举出的证据2、并未授权金牛公安分局有单独认定是否国家秘密的权限,并且,没有举出公安工作国家秘密事项目录,因此不能证明金牛区公安分局有作出是否国家秘密的权限,更不能证明当天北巷子派出所门口的天网监控属于国家秘密。
3、当天我申请公开的录像内容就只是涉及我在派出所报案的过程(因为当时并无别人),除了几名在哪里无所事事聊天的警察,和一名警察将我的手机卡偷偷扔到地上的事实,金牛公安是否指天网监控记录的这些行为是国家机密?
4、如果当天的天网监控是国家秘密,那么,北巷子派出所的刘顺东警察,和当时在派出所内的派出所所长,将我带到涉及国家机密的地方,是否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法院在审理当中发现犯罪行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对北巷子派出所相关人员泄露国家机密一事,追究其泄密责任。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幸清贤表示:将对审判长的枉法行为进行投诉,并申请罢免其审判员资格,"如果一个法官不能严格的依照法律办事,他就不配为法官"幸清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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