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维权网: 四川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案终获胜,当事人继续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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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案终获胜,当事人继续不服
Dec 4th 2013, 04:2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勇报道)2013年12月3日,锦江区法院以一审程序开庭审理成都合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市民王受繁"拆迁案子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收到判决后,作为胜诉方的被告王受繁对判决并不满意,王先生说:被告存在多项伪造证据的事实,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后并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诉,明显在偏袒原告,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当终止审理,等查清事实后再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或在刑事诉讼中由王先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审理。

另外,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再审判中也未提及,将原告之前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将被告的营业用芳拆迁安置到顺沙巷B幢底层第五自然间,住宅安置到内化成小七号房五单元四楼八号,和内化成小区A幢三单元七楼28号。巧妙的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句话带过,帮助原告逃避法律责任。

据了解:该案曾经于1997年9月25日由青羊区法院受理,并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了(1998)青羊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当时的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受繁等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1998年11月17日作出(1998)成民中字第676号民事裁定,驳回力达公司的起诉。此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作出(2002)川民监字第338号民事裁定,指令成都中院再审,成都中院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3)成民再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2005年7月28日,省高院作出(2004)川民监字第330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裁定,撤销青羊法院原判决,成都中院两次裁定并将该案发回青羊法院重审,青羊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王受繁先生继续表示不服,要上诉,并要求一审法院判后释疑,青羊法院法官承诺将于12月4日下午,对王先生进行判后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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