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

维权网: 河北访民王正生就被枉法判刑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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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访民王正生就被枉法判刑提起申诉
Jan 16th 2014, 05:4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王正生是河北省遵化市地北头镇西枣林庄村人,因举报遵化市政法委书记的小舅子时任地北头镇主要领导洪刚强征农民耕地、贪污巨额出卖土地资金,遭打击报复,洪刚等人指使王正生所在村的领导不择手段的打击迫害王正生一家人,他们甚至动用公权力把他家房子所有的出水口都堵死,致使王正生家的房子每年雨季都被水淹,现已无法居住,他家的儿媳难以忍受一家人长期被公权力欺凌,离家而去。

被害得家破人亡的王正生决定起来反抗强权,2012年11月14日正值中共十八大在北京召开,他于当天在北京东单路口把自己身上淋满稀料点燃后跑向长安街,后他被警察扑倒,火被警察扑灭。当天他被北京警方刑拘,一个月后被批捕。有关部门并未深究王正生如此伤害自己的原因,于2013年4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3日王正生刑满出狱。

出狱后,调整好心态的王正生又到北京继续上访,他不服东城区法院的枉法判决,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申诉,他表示在强权面前不再怯懦,更不会再以伤害自己的方式求得问题民,虽然依法维权这条路在现行体制下很难行得通,他表示还是要和广大的维权人士站在一起,勇敢地和强权暴政抗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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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正生、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遵化市地北头镇枣林庄村富民北路五排25号

因不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判决、给予再审;请求改判申诉人王正生无罪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王正生2004年因举报遵化市政法委的小舅子与村官合谋私自拍卖本村土地贪污一事,多年来受到打击报复,他们把我家进出的通道堵塞,致使我家进出无门,无法生活,因此事多年找村委会、镇政府、省、市、中央、领导反映要求给予解决问题,但至今无果,被逼无奈,申诉人王正生在2012年11月14日点燃自己,用自己的生命向世人诉说一下自己的坎坷和处境,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把人逼到用自杀来诉说事情的时候,这个政府就够残忍的了,再妄加罪名情理、法理、天理都将不过去的。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申诉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起哄闹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有不妥之处,1、为了达到生存的个人目的并不违法,这是自然法则最基本的常识,2、起哄的含义是什么,他的主要构件是多人说一个人或者说某一种事情,说申诉人王正生一个人起哄,显然是法官认为错了。3、关于闹事的问题,其实纵观本案事情本来已经闹起来了,是地方政府欺压百姓,渎职失职所致,申诉人不过是用自己的生命向世人诉说一下原委而已,把闹事的行为扣押在受害人王政生头上是没有道理的,再说闹事不是个法定用语,于法无据,

法官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申诉人王正生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构成寻衅滋事罪第四项:应当有三种缺一不可的要件,人多、有侵害他人的事实、造成了严重的秩序混乱、应当还有一个受害的对象,上述情形王正生一人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够不上寻衅滋事,更谈不上罪。

综上所述 :王正生是一个无辜受害人,法律为了掩盖事实与丑陋,把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受害者的头上,未免太残忍了,希望再审法院纠正错误,还申请人清白。

申诉人:王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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