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

维权网: 幸清贤无故被限制自由并“口头传唤”展开系列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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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清贤无故被限制自由并"口头传唤"展开系列维权行动
Sep 30th 2013, 03:36,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娜报道)2013年9月27日,成都举行的华商大会已经闭幕,"奉命"限制幸清贤自由的人员已经撤离,幸清贤向本网信息员反应:他已经启动了一系列维权措施。

幸清贤说:为了固定相关证据,他分别向成都市公安局和金牛区公安分局申请了五份信息公开,要求成都市公安局依法公开:2013年9月26日下午14点04分56秒、14点08分52秒、14点30分21秒、14点34分27秒、14点54分09秒、17点40分48秒、14点41分20秒、14点41分43秒、17点42分59秒、幸清贤用18602889264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和投诉记录(包括录音)以及每次报警后的处警记录,和14点16分14秒、14点17分29秒028110110的回电询问录音记录以及幸清贤17点45分04秒用18602889264拨打86407046督查投诉电话记录以及督查对幸清贤投诉后的调查处理情况记录。

要求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依法向幸清贤公开:
1、金牛区公安分局公开北巷子派出所辖区内,最近两年行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和破案率,以及统计资料。
2、请求金牛区公安分局公开2013年9月26日北巷子派出所值班室、和派出所门口天网监控录像记录(下午14点10分)到(下午17点42分)。
3、金牛区公安分局公开北巷子派出所警察倪虎(警号008616)、赵晶(警号009063)、万波(警号为007972)、冯凯(警号008517)的履历情况。
4、请求金牛区公安分局公开2013年9月26日13点50分至2点06分一环路营门口立交桥下56路公交车站台的天网录像记录。

同时,幸清贤针对金牛公安分局违法对幸清贤实施"口头传唤"为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在2013年9月25日、9月26日对申请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5日,申请人刚刚旅游回来,就被北巷子派出所警官万波限制自由,不许申请人出门,据万波称:是上面的命令,申请人向万波要相关手续,万波拒绝提供。

2013年9月26日下午13点54分,申请人要去金牛法院询问上次诉金牛公安的一系列案件的立案情况,被申请人下属警官万波,指使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暴力将申请人拉下出租车,被申请人下属警官刘顺东用警车将申请人带到北巷子派出所,警察万波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用"口头传唤"对申请人实施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申请人认为:2013年9月25日、26日,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被申请人下属警察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对申请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法实施"口头传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

故请求金牛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口头传唤等行为违法。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幸清贤 2013年9月27日

同时,幸清贤针对警察违法违纪情况向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督察书面投诉,以下是三份投诉书全文:
投 诉 书

投诉人:幸清贤,男,1966年06月04日出生;暂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投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官冯凯(警号008517)、值班所长倪虎(警号008616)

投诉事由:
1、被投诉人违法警察纪律在为投诉人作为值班警察,不及时为投诉人做报案笔录,投诉人到达派出所半小时后才为投诉人做笔录,并且在做报警笔录时、不时玩手机,并对投诉人进行人身侮辱。

2、在为投诉人出具受案回执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在受案回执上没有填写办案警察的姓名、并且显然受案回执并非从警务平台打印下来,涉嫌规避案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事实理由:

2013年9月26日14点04分左右,投诉人因被人抢劫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向110报警,后被北巷子派出所110民警刘顺东(警号为008801)带到北巷子派出所,投诉人14点10分到达派出所,值班警察冯凯(警号008517)当时就在现场坐着玩手机,却一直不给投诉人做笔录,经过投诉人多次向110投诉后,14点45分,才开始做笔录,并且是独自一人在那里做,做笔录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侮辱,同时也对投诉人实施侮辱,冯凯说:"这里不是美国,我们的法律不如美国"但投诉人表示:"我国有严格的法律,任何人都应当依照法律行驶自己的权利,我国的法律比美国好,只是像你这样的警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是对我国法律的亵渎"时,冯凯恼羞成怒对投诉人实施辱骂,其语言堪比地痞流氓,制作笔录草草了事,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七章7-1-2规定:《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②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被保护等;③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行走姿势、衣着打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经过、关系等;对自首的,应当问明自首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在制作笔录时根本就没有问及这些情况。

做完笔录后,给投诉人出具的受案回执上又没有填写办案人员姓名,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七章7-1-2-4(4)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应当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值班所长倪虎,明知下属没有按照规定做,却没有制止其和纠正下属警官的违法违纪行为。

投诉人认为:值班所长倪虎、民警冯凯、没有基本办案知识,不适宜当警察,应当立即停职接受培训,待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投诉人请求金牛督察及时对该两名警察的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
投诉人:幸清贤 2013年9月27日

投 诉 书

投诉人:幸清贤,男,1966年06月04日出生;暂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投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官赵晶(警号为009063)、值班所长倪虎(警号008616)

投诉事由:被投诉人违法警察纪律,擅自扣押投诉人手机并取走投诉人的电话卡,值班所长包庇下属拒绝正面处理。
事实理由:2013年9月 26日14点54分09秒、投诉人拨打110向110投诉北巷子派出所无人处理投诉人报警事宜,110让投诉人找一个警察将电话交给警察她好了解情况,于是投诉人将电话交给正在北巷子派出所院内坐着的警察赵晶(警号为009063),赵晶接完电话后,拒绝将手机退还投诉人,并径直走进派出所值班室,此时投诉人手机(呼叫手机号码为15289925366)电话响了,赵晶擅自接听投诉人的电话,并擅自告诉对方投诉人忙无法接听电话,随后将电话带入里屋,几分钟后赵晶出来将电话退给了投诉人,但投诉人发现此时电话已经没有了电话卡,于是向正欲给投诉人做笔录的警察(警号008517)反应但008517视而不见,无奈投诉人用派出所值班室的电话多次拨打110进行投诉,110说要了解一下,但一直没有回应,期间投诉人多次向值班所长倪虎(警号为008616)但倪虎并未认真处理,直到下午17点40分,才由其他警察在值班室门外的地上"捡到"了投诉人的电话卡,并由其他警察在值班室内交还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两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警察的纪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值班所长倪虎的行为是渎职和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请求金牛区公安局督察,对此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

投诉人:幸清贤 2013年9月27日

投 诉 书

投诉人:幸清贤,男,1966年06月04日出生;暂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投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官万波(警号为007972)、值班所长倪虎(警号008616)

投诉事由:
1、被投诉人违法警察纪律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指使他人非法限制投诉人人身自由,阻拦投诉人去法院追问立案情况,并对投诉人实施暴力抢劫。

2、9月25日,公车私用,为了达到非法限制投诉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用公车搭载投诉人去太升南路购买手机。
3、违法一个人独自办案,在没有传唤证无投诉人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投诉人独自实施"口头传唤"以达到非法限制投诉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事实理由:
1、2013年9月 26日14点左右,投诉人在一环路营门口立交桥附近,欲乘车到金牛区法院追问投诉人诉金牛区公安局的行政诉讼立案情况,被投诉人万波致使5~6名不明身份的人,当街对投诉人进行抢劫并强行将投诉人拉下出租车,并非法阻止投诉人去法院。

2、2013年9月25日中午、被投诉人将警车开到投诉人院内堵住大门出口,不许投诉人走出院门,并致使不明身份人员暴力将投诉人拉下车,随后又公车私用,用警车将投诉人送到太升南路购买手机,属于公车私用。
3、编造事实,擅自使用口头传唤,非法限制投诉人人身自由,在派出所内,公开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以口头传唤,并独自一个人给投诉人做笔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值班所长倪虎,明知万波违反程序规定在办案,不仅不予制止,反而进行纵容包庇,没有及时制止万波的违法行为同样也涉嫌渎职、包庇下属。
投诉人认为:两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警察的纪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值班所长倪虎的行为是渎职和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请求金牛区公安局督察,对此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

投诉人:幸清贤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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