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维权网: 杭州维权人士陈美佳就“包子事件”被拘留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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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维权人士陈美佳就"包子事件"被拘留提起行政复议
May 12th 2014, 03:2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葛雄飞报道)2014年1月8日上午,陈美佳和梁丽婉等10余人在杭州市政府南门旁、政府东侧的市民公园等处拉起书有"习主席,我想吃包子"的横幅,支持习近平亲民的行为艺术,同时表达自己目前饥寒交迫、处于水深火热的悲惨境地,迫切希望习近平来拯救的诉求。但是,杭州市政府对于访民这种正当、合理的诉求不仅不予同情支持,反而予以无情的打压。2月25日早上,陈美佳还睡在床上,就被破门而入的警察从床上抬走,并于次日拘留十天。习近平为表示亲民上街吃包子,当然不违法,但难道访民饿了想吃包子就违法吗?习近平上街吃包子引起万人争睹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访民下雨天在市政府门边说想吃包子并不引人注目,却被诬"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冰冷的铁牢里关上十天!陈美佳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下面是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美佳,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普福社区88号,身份证号码:330521197808271725。电话13083987824。

  

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木刚(局长),住所地:杭州市江区景芳路63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上级复议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杭江公行罚决字【2014】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4年1月8日上午,陈美佳等10余人在杭州市政府南门旁、政府东侧的市民公园等处以拉横幅等形式(横幅内容为'习主席,我想要吃包子')扰乱政府机关周边公共秩序,且不停劝阻,继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属情节严重",据此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决定。

  

上述认定显然不当。

  

申请人认为,2014年1月8日在杭州市政府南门旁、政府东侧的市民公园等处并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和后果。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本项必须要有具体表现行为,就是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被申请人并未举证申请人有上述具体行为,就莫名其妙指控申请人参与拉横幅标语,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至于所谓申请人参与拉横幅(横幅内容为"习主席,我想吃包子"),更不属于违法举动。众所周知,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排队吃包子的消息,全国各大媒体和宣传部门都做了报道和宣传,引发了全国百姓热议,"赞"声不断,民众争相吃包子。习主席吃包子,身体力行倡导亲民,破除官僚习气和对民众冷漠、压制的旧思维,树立新的政治形象。习近平之举即使即使触犯了某些地方官僚机构的利益,导致某些地方官员和机构的不满,但显然也不是违法行为。申请人打出"习主席,我想吃包子"几个字,除了表达自己的诉求外,也对习近平主席的亲民举动表示支持,何罪之有?这当然不是违法行为,没有扰任何公共场所的秩序,也没有导致公共场所任何秩序受到扰乱的可能和后果。

  

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支持"习主席吃包子",就认为申请人违法,并且属于情节严重,显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依据。申请人认为,江干区公安机关即使反对"习主席吃包子",那也只是地方公安机关和中央政府认识不一致,导致地方公安机关和中央政府的分歧,但不构成法律上被申请人可以处罚申请人的理由。"习主席,我要吃包子"不是一种违法主观,客观上也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的具体行为。

  

江干区公安机关因对"习主席吃包子"持反对态度,认定申请人在市政府门口支持习主席行为构成扰乱公共所秩序行为,而且还属情节严重,是认定事实明显不当,是"莫须有"的构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陈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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