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维权网: 武汉张荣芳就警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武汉张荣芳就警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
Sep 11th 2013, 03:49,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7月10日上午11时许,张荣芳位于长风村540号的房屋,被约100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棍棒,强行闯入肆意打砸,将张荣芳亲戚李艳萍打伤,所有财产被砸毁。后两辆挖掘机将张荣芳家房屋毁坏,所有财产被淹埋。

张荣芳及邻居立即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后110才到场,但并未制止现场的犯罪行为,随后,长丰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场,但并没有控制现场犯罪嫌疑人。

下午1点左右,这伙未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当着警察的面将张荣芳所有的五间房屋其中三间全部毁坏。事后,申请人到长丰派出所报警,警察出具了受案回执。

7月11日,同村村民约200多人为此到市政府抗议,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警察只是让犯罪嫌疑人与张荣芳家谈赔偿问题,拒绝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截止9月9日,被申请人还未依法作出刑事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也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期间张荣芳等人到公安分局和武汉市公安局多次反映情况,拿到了不少的信访回单,但却没任何实质性的意义,村民们认为,当地警察在包庇犯罪。

目前,张荣芳已经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警察在现场不制止犯罪的行为违法,还要求确认警察两个月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荣芳,女,年龄:60岁,身份证号:420104195303154763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
申请人:周丽华,女,年龄,34岁,身份证号:420104197902224769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电话:13995593273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职务,局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08号,电话:83781888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房屋被故意毁坏后的行为违法,是行政不作为。

事实理由:

2013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申请人家位于长风村540号的房屋,被约100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棍棒,强行闯入肆意打砸,将申请人亲戚李艳萍打伤,所有财产被砸毁。后两辆挖掘机将申请人家房屋毁坏,所有财产被掩埋。

申请人及邻居立即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后110才到场,但并未制止现场的犯罪行为,随后,长丰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场,制止了现场的犯罪行为,但也没有抓捕现场犯罪嫌疑人。

下午1点左右,这伙未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当着警察的面将申请人所有的五间房屋其中三间全部毁坏。事后,申请人到长丰派出所报警,警察出具了受案回执。

截止2013年9月9日,被申请人还未依法作出刑事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也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也不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不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故请求桥口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此致
硚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年9月9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荣芳,女,年龄:60岁,身份证号:420104195303154763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
申请人:周丽华,女,年龄,34岁,身份证号:420104197902224769
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天晴花园6栋2单元602室,电话:13995593273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职务,局长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08号,电话:83781888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2013年7月10日上午11点、和2013年7月10日下午一点处理申请人报警时的行为违法。

事实理由:

2013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申请人家位于长风村540号的房屋,被约100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棍棒,强行闯入肆意打砸,将申请人亲戚李艳萍打伤,所有财产被砸毁。后两辆挖掘机将申请人家房屋毁坏,所有财产被掩埋。

申请人及邻居立即拨打110报警,半小时后110才到场,但并未制止现场的犯罪行为,随后,长丰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场,制止了现场的犯罪行为,但也没有抓捕现场犯罪嫌疑人。

下午1点左右,这伙未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当着警察的面将申请人所有的五间房屋其中三间全部毁坏。

事后,申请人到长丰派出所报警,警察出具了受案回执。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出警后拒不制止犯罪,也不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故请求桥口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此致
硚口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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