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

维权网: 浙江海宁访民王明仙就被行政拘留起诉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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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访民王明仙就被行政拘留起诉公安局
Dec 6th 2013, 02:41,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王明光报道)浙江省海宁市访民王明仙因被海宁市宇城宾馆老板周根龙强奸并故意伤害一案及土地、宅基地纠纷等事项当地不给解决,只好到北京反映诉求。2013年7月1日,王明仙到北京市中南海邮局发信,却被诬为"在中南海地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海宁市公安书局于2013年8月18日对她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决定。王明仙不服,于2013年10月23日向嘉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嘉兴市公安局于11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王明仙不服,于是向海宁市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下面是她的起诉状。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明仙,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7102106229。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尤家浜11—1号,现住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尤家浜11-1号。
  
被告:海宁市公安局。住所地:海宁市硖石镇。法定代表人:顾照荣,职务:局长。
  
原告因不服被告海宁市公安局2013年8月18日作岀的海公行罚决字【2013】第2370号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嘉兴市公安局作出的嘉公行复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现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海宁市公安局2013年8月1 8日作出的海公行罚决字【2013】第2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27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原告被海宁市宇城商务宾馆老板周根龙强奸。2011年9月8日7时许,周根龙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右手被周根龙殴打致残。案发后,周根龙贿赂辖区派出所、司法所、街道办负责人,警方拒不依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程序受理侦办本案,却多次以欺诈的手段、骗原告签字,处心积虑地帮助周根龙逃脱罪责。原告被打伤后,海昌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多次阻挠原告治疗,致使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伤情加重。不但如此,他们还违法多次破门私闯民宅,损坏家中财产,并多次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此外,由于村委会歧视妇女,2009年起原告的宅基地无故被收回。原告曾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但毫无结果。无奈,原告只好到北京上访。
  
2013年7月1日,原告到北京市中南海邮局寄信,在寄信时途经中南海,却被被告诬为"在中南海地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被告称:"王明仙对国家法律法规熟视无睹,在今年7、8月问,先后十四次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或反映纠纷或反映暴力拆迂等问题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告所说的完全不是事实。第一,原告确实到过中南海地区,但原告到这里是为了寄信和旅游,寄信所反映的问题是举报强奸、故意伤害、非法绑架等犯罪问题,而不是什么"反映纠纷或反映暴力拆迂等问题",再说寄信也不是"非正常上访"。二、被告说原告"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完全是血口喷人,它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它所捏造的这个事实。复议机关竟不顾客观事实,听信被告的一面之词,维持了原告的处罚决定,是极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海公行罚决字【2013】第2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控的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被告和复议机关对本人作出和行政处罚和维持处罚的决定是不公正的。相反,倒是它们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障人权"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权。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明仙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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