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

维权网: 洛阳城乡规划局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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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城乡规划局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政府信息
Dec 6th 2013, 02:44,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月1日,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向张葡萄送达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有发文字号,也有骑缝章,一应俱全,还告知免费提供政府信息,可谓政府公文之典范,但其内容极其荒唐。

该《告知书》称,"张葡萄:本机关于2013年11月份18日收到你通过挂号信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可公开信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300201100130号);(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300201100127号);(3)上述两证所附用地坐标图。本机关现依法免费为你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提供上述信息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内容的荒唐在于: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一方面认为,张葡萄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又威胁张葡萄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倪文华指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属于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现张葡萄要求公开此政府信息,是监督该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受到鼓励。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在不得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下,竟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岂不怪哉!所谓"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实为无的放矢。如果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主动公开,何来"以此信息谋利"? 传播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但不予以鼓励,竟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广而告之乃是应有之义,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竟然威胁张葡萄不得随意传播,其心虚之态,不打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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