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

维权网: 天津南开法院以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剥夺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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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法院以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剥夺当事人诉权
Mar 10th 2014, 03:57,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4年3月4日,天津市民秦秀丽,收到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对她们因起诉【津房拆许字(2010)第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案后,被告举出的证据之一【2010南开地证00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2010南开地证00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秦秀丽气氛的说:我诉【津房拆许字(2010)第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已经受理,并且拿到了被告的证据,而我们起诉被告的证据,却被说没有主体资格,明显南开法院在包庇天津市规划局南开区规划分局。

秦秀丽说:本案涉及的【编号:2010南开地证00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颁发津房拆许字(2010)第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之一。

秦秀丽家在天津市南开区华坪路12号增15号的住宅房屋坐落其四至范围内,2012年9月4日,上诉人的家遭拧门撬锁、非法侵入、强制拆迁,对上诉人及家人造成极其严重无法挽回的后果。要起诉这个关键证据,法院居然说我没有主体资格,当真是要把老百姓全部逼成杨佳啊。

据悉,目前秦秀丽已经向天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附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秦秀丽; 性别:女;年龄:63 联系电话:158*****990; 身份证号:12010************65522;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增15号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密****************门101
上诉人原告:秦***; 性别:女;年龄:** 联系电话:158*****990; 身份证号:120101*********5522; 住址:天津市********号增15号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门101

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局南开区规划分局; 局长:李津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9号;

上诉人因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
1、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作出的【编号:2010南开地证00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该认定事实、理由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
本案中【编号:2010南开地证00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依法判令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津房拆许字(2010)第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案(2014)南行初字第0009号 被告所提供证据(详见附件三证据清单)。
上诉人认为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案涉及的【编号:2010南开地证00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颁发津房拆许字(2010)第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之一。上诉人在天津市南开区华坪路12号增15号的住宅房屋坐落其四至范围内,2012年9月4日,上诉人的家遭拧门撬锁、非法侵入、强制拆迁,对上诉人及家人造成极其严重无法挽回的后果。
上诉人与天津市规划局南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详见附件四、公安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民警李亮的情况说明;附件五、建复决字【2013】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六、天津市南开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委托书》;附件七、公安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民警崔立辉的情况说明;)综上所述,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此,上诉人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附件:
1、秦秀丽身份证复印件 1份
2、秦**身份证复印件 1份
3、证据目录 2份
4、公安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民警李亮的情况说明; 1份
5、建复决字【2013】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份
6、天津市南开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拆迁委托书》1份

7、公安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民警崔立辉的情况说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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