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

维权网: 韶山公民投诉控告法官“嘲笑”习近平讲话,恶劣对待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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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公民投诉控告法官"嘲笑"习近平讲话,恶劣对待群众
Mar 12th 2014, 02:42,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3年3月10日,韶山市民郭旷、吴朱向林,通过特快专递,向韶山市人民法院和人大纪委等监督部门,邮寄寄出他们对法官唐春斌的投诉控告信,控告法官"嘲笑"习近平讲话,对待群众恶劣。

据郭旷介绍:当天是诉发改局[2014]韶行初第2号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打断他们说话,在他的委托代理人吴朱向林最后陈述的时候,引用了习近平主席的一段话,吴朱向林最后陈词说:"通过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本案的事实就是用地预审意见不存在;韶山发改局作为项目核准机关未征询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发改局即违法进行了项目的核准批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信大家都学习了习近平主席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伤害的不仅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党的政法工作的形象,乃至党的整体形象……"。

法官唐春斌听到这里,发出嘲笑的声音,似乎说习近平这些话都是放屁,根本就是拿来糊弄群众的 。

加上之前他们从立案开始,该法官对他们的种种行为,他们认为该法官根本不配当人民法官,于是,旁听群众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起分别向法院,纪委检察院递交出他们的投诉信,要求对该法官进行查处。

附:控告书

控告人:郭旷 吴 朱向林
被控告人:韶山法院 唐春斌法官 诉发改局[2014]韶行初第2号案 和 诉规划局[2014]韶行初第3号案的审判长
控告请求:

事实理由及依据:
事实一:未按规定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2月28日原告要求审判长唐春斌送达3月6日的开庭传票,拒送达,原告只好自已去接传票,同时当场质问马上开庭了,为何没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唐春斌法官说,不急!后来当天只是手机短信发给原告,由于没有书面的正式诉讼文书,不能准确的了解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间,所以是不是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不能确定。民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原告要求的是送达,并没有同意这样方式通知。即便如此,未经受送达人同意也不能用手机短信送达诉讼文书。
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发[2004]26号《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本通知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后,告知当事人时使用。---------所以这个诉讼过程不合规范程序不当,程序违法的。

事实二:态度相当恶劣,撕毁证据材料和拖延,阻扰立案。
在原告2013年1月21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规定开据提交诉状及证据资料的收据时,法院张志祥,唐春斌都是一再阻扰与拖延,拒不开诉状及证据资料的收据,在原告据理力争多次后,审判长唐春斌开了收据给原告,但指出其收据不合规范要求时,态度相当恶劣,唐法官立马从原告手中粗暴的夺过了收据,且撕碎了收据,(附被撕碎的收据,原告从垃圾筒捡回后拼贴恢复)不论原告怎么要求与质问,唐法官扬长而去。----这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故意拖延办案----偏袒被告阻扰立案;第七条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

事实三:偏袒被告,被告没有证据原件也不予以排除,还要被告3天内补交。
原告在接收被告的答辨状和证据材料时,要求看被告送达答辨状和证据送达法院的时间以验证被告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唐法官拒不出示。而原告质疑答辨状和证据资料有的根本未盖章或为复印件时,唐法官解释为:到质证环节再予排除就是。开庭审理中被告没有原件提供。唐法官不排除不合规定的证据材料,也不要求被告对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辨状加盖印章,是放宽对被告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在庭审中居然说出了让被告三天内再送达原件的要求。不合乎诉讼法对于证据要求的规定!这是有意的偏袒被告!为此,我提出过申请审判长回避,但审判长即以我的理由不合理,继续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12条中,就对法官的当庭认证进行了规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事实四:态度恶劣,高声喝斥;
2月28日上午,原告向唐法官要求送达传票时,唐法官态度不耐烦,不理睬原告的要求,送达传票文书是法院的义务与职责,这样的合理的要求也被拒绝,原告无奈来回走了数里路亲自去接传票文书后,居然拿到的是一份无注意事项的传票(存根)而不是传票的正本,并且未让原告签收传票签收时间,而落款时间又是在2天前;下午又再次到法院要求拿传票正本,要求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交《全程录像录音申请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申请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等诸多事项交涉,唐法官还是很不耐烦的接待,虽然我们已经苦等半小时以上,还对原告等人高声喝斥甚至手推拉原告,态度很是恶劣!

事实五:庭前工作没有作好,合理的申请回避请求也被驳回。
在审理发改局的案中,前面的电脑显示器看不到,我们第一次上法庭根本不知道这个是可以同步看笔录的,这应该是庭前准备工作中应当就做好的,延迟到9点10分左右才开庭,直到下午庭审完毕后我们才知道有这个,从而发现笔录书记员并没有完全真实记录庭审的内容。下午规划局的案子庭审中,我提出了申请书记员回避,打字慢,错记漏记很多内容,业务素质不达标所以申请书记员回避,审判长唐春斌即以一句只要不会影响公平正义就没事,就继续审理案件。法庭庭审笔录,是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资料。它不仅是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进行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根据,没有如实的记录庭审的整个活动怎么能保证公平正义?

基于以上几点事实,未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未准确和按要求送达开庭传票,未按要求和规定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未要求被告对于证据和答辩状加盖印章或者排除不合规定的证据材料,还在庭审中要被告3天内再补证据材料----鉴于唐春斌法官撕碎诉状收据,态度恶劣,高声喝斥动手推拉等情况,为避免唐春斌法官继续再犯错误,造成重大责任,特此向上级主管单位及领导提交控告书,请予以核实处理!谢谢!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控告人:
日期: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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