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星期三

维权网: 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访民林杰报打110报警被行拘一案

维权网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evo

Extra 20% off all Outlet Wake Gear!
From our sponsors
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访民林杰报打110报警被行拘一案
Jul 23rd 2014, 02:00,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开庭审理访民林杰在被截访途中报打110后被行政拘留一案。

家住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时代阳光的林杰,因征地拆迁没有得到合理赔偿,于2013年12月28日,到北京上访。2014年1月7日,被雁江区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民警董芯萌、街道办工作人员汪树安等人从北京马家楼接回。1月8日,民警董芯萌、街道办工作人员汪树安以及雇佣的黑保安三人,强行将林杰弄到一京P1BF78的面包车上,从北京押回资阳。路上,受到其买通的黑保安的殴打,不准上厕所,不准说话。联想到新闻报道上访人被打死打伤的案例,林杰心里很恐惧,大气都不敢出。上午11点钟,到了连霍高速公路灵宝服务区时,在林杰的抗议下,终于准其下车上厕所,趁着这个机会,林杰用烟盒纸写了一张"我们被控制,有生命危险"条子,递给超市服务员,请她帮忙报案。服务员报打了110。在河南进入陕西的收费站,被警察拦下,董心萌下车与警察交涉,直到这时,林杰才知道押送的人中还有一个四川警察。晚上11点,车子到了资阳,林杰被带到雁江区城西派出所审讯室,大北街派出所警察刘尧、何尧以及四个特警对林杰进行轮番审讯至第二天晚上10:53时。在被审讯的24小时期间,林杰没喝到一口水,没吃到一口饭,连眼睛也不敢闭。24小时后,才把林杰从审讯室放出来。

2月7日下午,大家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中,林杰在城南西街茶馆玩耍。2:30左右,两辆印有特警字样的警车开到林杰面前,20多个警察和特警走下车来,刘尧警察在林杰面前亮了一下传唤证,说:"到派出所。"林杰被押送到城西派出所审讯室,戴上手铐,说林杰在河南高速公路上谎报案情,造成接警资源的浪费,影响行政机关执法办案,向林杰出示了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杰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面对突如其来的灾祸,林杰拒绝在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林杰仍被拘留10日,关在资阳市拘留所。

林杰认为,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为此,林杰于4月1日,向雁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又于6月2日,向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开赔礼道歉。

7月21日,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林杰诉雁江区公安治安处罚及行政赔偿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报假警及治安处罚是否程序违法进行了辩论。原告林杰认为:

1、在河南高速公路上报警,是由于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也是公民的权利,况且,事情发生在河南,就算报假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也应该是河南公安机关处理。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越俎代庖,在事情发生一个月后,作出处罚决定,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2、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将告知事项的文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或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在抓捕原告林杰后,告知并立即作出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原告林杰的代理人就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了异议,指出被告证据材料中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被告雁江区公安局代理人陈平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上午11:30,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8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